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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

2016-08-31 法学学术前沿


   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  
陆宇峰


纪海龙
贡塔·托依布纳   


宪法的碎片
 《 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中央编译局2016年版内容简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法律、科学、教育、医疗、艺术、体育、互联网等社会领域呈现加速全球化趋势;与此同时,政治领域的全球一体化却步履蹒跚、遥遥无期。这造成了一个严峻的宪法问题:世界社会无法像民族国家那样,依靠一部政治宪法,抵御各种全球社会系统对于人类基本权利日益泛滥的侵害,抑制诸全球社会系统相互之间因负外部性释放而产生的激烈冲突。全球“社会宪治”秩序应运而生,旨在以因系统而异的方式支撑和驯服不同的全球社会力量,由此呈现多元的“碎片”形态。本书主要讨论的,就是当前全球层面非政治性的多元社会宪治秩序的兴起,以及由此导致的“全球社会宪法冲突”及其解决。作者敏锐地抓住了全球化进程产生的“新宪法问题”,主张摆脱对全球性政治力量的过度依赖,抛弃对全球性政治宪法不切实际的幻象,认真对待各种全球社会领域自主产生的多元宪治秩序。这一极富洞见的观察,既是宪法理论和法律全球化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和法律系统理论的重要发展。
编者按此书是托依布纳教授的巅峰之作,开辟了“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道路,构成对全球多元主义社会宪法观的首次阐述,对国家中心主义政治宪法观的双重超越,对宪法和基本权利问题的全新理解。十多年来,卢曼和托依布纳的“自创生”系统论法学闯入中文世界,在海峡两岸法学界持续掀起热潮,但因其体系庞大、概念复杂,屡令研究者望而却步。卢曼一生追求“第二眼”学问,致力于开发解释复杂世界的复杂工具,不写一眼就能明白的文字,不求学界的普遍理解。古稀之年的托依布纳教授却在写作此书的过程中,最终决定对“自创生”系统理论加以简化,深入浅出地展示其推进法学研究的惊人效果。此书从英本版译出,根据德文版校对,译者陆宇峰潜心钻研系统论法学已逾十年,校对者纪海龙精通德语和德语法学,可堪信赖。
作者简介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reubner,1944—),又译图依布纳、陶伯纳、屠布涅等,德国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师从社会理论大师、“社会学界的黑格尔”尼可拉斯·卢曼,曾在德国不莱梅大学、意大利欧洲大学学院、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大学等多所大学担任教授,曾获2000年法国“吕萨克/洪堡”奖、2001年德国学术中心特别奖、2008年意大利Premio Capo Circeo奖,继卡多佐、德沃金、拉兹等法学家之后担任耶鲁大学著名的Storrs Lectures的讲演人(2004年),以阐述“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著称于世。他的十余种成果此前已被翻译成中文,在我国产生较大影响,中文译著包括《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魔阵·剥削·异化——托依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泮伟江、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

译者简介陆宇峰,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校对简介纪海龙,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在全球化的汪洋之中,只会浮现宪治的岛屿——贡塔·托依布纳
目录第一章 新宪法问题/1第一节 现代宪治危机?/1(一)民族国家宪法VS全球宪法/2(二)宪法社会学的启发/3第二节 错误的预设/6(一)社会宪治真的是全球化问题吗?/6(二)跨国领域的宪法空白?/8(三)跨国治理只是政治过程?/10(四)基本权利第三方效力只是国家的保护义务?/13(五)统一的世界主义全球宪法?/15
第二章 民族国家的部门宪法/17第一节 自由主义宪治下的社会制度/18(一)宪法缺位的私人自由领域/18(二)自治的社会秩序/20第二节 极权主义的社会宪法/25第三节 福利国家的子宪法/28(一)历史的教训/28(二)国家主义社会宪治/29(三)社会部门的政治化/30第四节 社会整体的经济宪治/35(一)秩序自由主义宪治/35(二)宪法经济学/39第五节 宪法多元主义/40(一)新法团主义安排/42(二)社会宪治/44
第三章 超国家的宪治主体:体制、组织、网络/49第一节 各种全球结构/49第二节 通过国家的社会宪治?/52(一)联合国宪章/52(二)民族国家的软法/54(三)国际公法和全球行政法/57第三节 全球制度的独立宪法/59(一)宪法的片段化/59(二)国际组织的宪法/63(三)各种体制的宪法/67第四节 作为宪治主体的超国家体制?/69(一)制宪权/宪定权/71(二)集体同一性/77
第四章 超国家的宪法规范:功能、领域、过程、结构/86第一节 宪治功能:构成功能/限制功能/88(一)社会系统的自我奠基/88(二)全球宪治的“双向运动”/92(三)发展压力的自我限制/95(四)“毛细管宪法”/98(五)魔鬼与魔王/101第二节 宪治领域:各社会系统的内部分化/104(一)自发领域/105(二)组织化—职业化领域/108(三)沟通媒介的自我规制领域/113第三节 宪治过程:双重反思性/120(一)社会系统的反思性/120(二)法律系统的反思性/122第四节 宪治结构:混合的基础符码/128(一)符码化和基础符码/128(二)混合性/130第五节 社会宪治下的政治/133(一)阴性政治与阳性政治/133(二)在政治的影子下/136(三)社会子系统的内部政治/139
第五章 超国家的基本权利:横向效力/145第一节 民族国家之外的基本权利/145(一)国家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146(二)全球公愤/149(三)依体制而异的基本权利标准/150第二节 约束超国家“私人”行动者的基本权利/153(一)超越国家行动/153(二)一般化:沟通媒介而非一般价值/155(三)不同社会脉络中的再具体化/157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涵括效果:进入权/159第四节 基本权利的排除效力/163第五节 匿名的魔阵/166第六节 可诉性?/170
第六章 宪法间的碰撞/175第一节 第三方权威的缺失/175第二节 体制间冲突/180(一)传统冲突法的修正/181(二)规范网络/185第三节 跨文化冲突/189(一)文化多中心主义/189(二)“外在”再进入“内在”/194(三)跨文化冲突规范/197第四节 各种宪法冲突的指导原则/200
参考文献/203
主题索引/242
作者索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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