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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法官可以依据道德理由偏离法律裁决案件吗?

2016-09-09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
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


内容简介:

法官们有时听审这样的案件,其中他们如实理解的法律规定了他们认为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结果。尽管如此,大多数人认为,至少在合理、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法官有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正确适用法律。这是大多数律师、法学学者以及普通公民的观点,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该观点的论证却很少受到哲学家的关注。


布兰德•杰弗里(Jeffrey Brand)将伦理理论与对案例法的讨论相结合,质疑支持传统观点的诸论据,包括来自法官宣誓维护法律这一事实的论据、我们服从法律之义务的论据等。之后,基于法治促进善的种种方式,他形成一种另类观点。即使受道德驱使,法官过度越法的模式也能够破坏法治。布兰德研究了个体法官对参与破坏性的越法审判的模式在道德上负责任的条件。这些论证建立在集体意图的新近理论之上,并预设一个中立于行动者的框架,而非为许多道德哲学家所支持的关联于行动者的框架。布兰德公然反对传统观点,主张法官们不总是在道德上有义务正确适用法律。尽管他们有义务不参与过度的司法越法的模式,但是,如果法治在其他方面运行良好,那么,为避免不正义的结果,对法律的个别背离极少是一个道德错误。


《合法性的限度》会引起哲学家、法学学者、律师以及任何关心裁判伦理之人的关注。 

   

作者简介:


[美]杰弗里•布兰德,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学研究,专注于跨学科的管理学与经济学、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发表了大量的论文。

 

译者简介:


娄曲亢:女,河南通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法,已发表论文多篇。 

   

章节目录:

第一部分

第1章 导论 3

第1节 当法官无视法律 3

第2节 明确的案件与不明确的案件 9

第3节 支持忠诚的论据 11

第4节 修正先例 12

第5节 为什么要为司法偏离法律辩护 13

第6节 概述 14

第7节 相关话语 16

第8节 司法能动主义与法律推理中的政治 17


第2章 实践理由与司法使用暴力 20

第1节 私人理由、公正理由与角色理由 20

第2节 相互作用的理由 22

第3节 客观/主观与评估/指导理由 23

第4节 自然理由与义务 24

第5节 自然状态下的自力救济 25

第6节 惩罚作为一种特殊情况 26

第7节 法律体系内的自力救济 27

第8节 法官 28

第9节 司法权威 31


第3章 偏离法律标准 36

第1节 法官 36

第2节 履行的司法动机 37

第3节 解答法律问题 38

第4节 冲突中的标准 39

第5节 背离有效的法律规则 41

第6节 偏离的裁量权 43

第7节 法律原则 44

第8节 未经法律授权偏离法律 46

第9节 裁量权vs.偏离 47

第10节 未经法律授权的偏离类型 49

第11节 偏离与“司法能动主义” 51

第12节 法官的精神状态 53

第13节 偏离的私人理由 55


第4章 法官的法定义务 57

第1节 遵从规则 57

第2节 成文的遵从规则 59

第3节 制裁 62

第4节 法律错误作为司法不当行为 63

第5节 弹劾、定罪和免职 68

第6节 遵从的其他司法动机 71


第5章 法律结果的规范分类 74

第1节 最优结果vs.次优结果 74

第2节 受规制案件按照法定结果的规范分类 77

第3节 次优结果案件 78

第4节 对次优结果案件的分类 82

第5节 构成次优结果案件存在基础的诸假设 83

第6节 法律原则 89

第7节 疑难案件 90


第6章 偏离的理由 92

第1节 认知失调 94

第2节 偏离的理由 96

第3节 自然角色 97

第4节 法律实证主义 98

第5节 普通话语 99

第6节 形式合法性 100

第7节 服从国家 102

第8节 法律权威 103

第9节 意图 104

第10节 手段 107

第11节 宗教异议 108


第7章 遵从规则 111

第1节 遵从规则是严格规则吗 111

第2节 保护性理由与独立于内容的理由 113

第3节 遵从规则提供的理由与排除的理由 114

第4节 遵从规则与形式合法性 116

第5节 解决与可预测性 118

第6节 协调与信赖 118

第7节 效率 119

第8节 错误和专业技能 120

第9节 稳定性 120

第10节 正当性、自主权与尊重 121

第11节 公平 122


第8章 服从遵从规则 123

第1节 颁布vs.服从 123

第2节 服从许可性规则 125

第3节 服从限制性规则 126

第4节 服从限制性规则的道德理由 126

第5节 正当性、自主权和尊重 137

第6节 权力分立 140


第9章 司法宣誓 142

第1节 允诺 143

第2节 忠诚 144

第3节 不道德的允诺 145

第4节 允诺的诸理论 147

第5节 宣誓的特殊重要性 154

第6节 宣誓作为INUS条件 154


第10章 法律义务和政治义务 156

第1节 政治义务和司法义务 156

第2节 事实上的同意 160

第3节 公平游戏 160

第4节 感激 163

第5节 自然义务 163

第6节 乐善好施 166

第7节 服从不正义的法律 167

第8节 没有法律的惩罚 170

第9节 回避或辞职 174


第二部分

第11章 系统影响 181

第1节 戈德曼论系统影响 182

第2节 适应 185

第3节 模仿 186

第4节 系统影响作为遵从理由 188

第5节 道德—道德的囚徒困境 189

第6节 集体理由 191

第7节 集体理由与共享意图 192

第8节 最优化集体行动者 194

第9节 最优团体的理由 197

第10节 偏离密度 198

第11节 非传递性和滑坡 199


第12章 关联于行动者的诸原则 202

第1节 模仿失败给了最优团体遵从的理由吗 202

第2节 意图 205

第3节 手段 206

第4节 临近 206

第5节 介入的因果关系 207

第6节 关联于行动者的原则与系统影响的道德意义 208

第7节 比较伤害函数 208

第8节 阈值原则 210


第13章 最优遵从规则 212

第1节 普遍遵守与“搭便车” 215

第2节 平均偏离速率是最优的或次优的 217

第3节 普遍背叛 220

第4节 难以察觉的影响 221

第5节 遵从理由的比较缺点 227

第6节 偏离速率超出最优值 228

第7节 再访适应影响 230

第8节 连贯性与共识 231


第14章 指引规则 233

第1节 评价与指引 233

第2节 更简单的指引规则 237

第3节 更好的指引规则 238

第4节 排放量交易类比 241

第5节 改善可反驳的推定 243

第6节 选择类型偏离 244

第7节 次优规则案件 246

第8节 责备与保证 249


第15章 同案同判 252

第1节 一个说明 252

第2节 比较正义 254

第3节 整全性 261

第4节 随机化 263

第5节 应受责备的遵从 267


第16章 实施 269

第1节 坦诚 270

第2节 选择性 275

第3节 最终适中规则与默认规则 279

第4节 先例 280

第5节 极简风格 282

第6节 认知负担与心理负担 285

第7节 保持平衡 286

第8节 未经反思地符合默认规则 288


第17章 理论意义 292

第1节 形式主义 292

第2节 限制与判决 294

第3节 实践差异命题 298

第4节 衡平法 303

第5节 法律实用主义 305

第6节 政治中立 306


第18章 结论 308


判例目录 314

参考文献 319

索引 352

后记 388     


精彩片断:

中文版序言 :


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出版《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的中译本,此书于2010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在英国首次出版,那时使用的还是我原来的姓,“Brand-Ballard”。本书是一部哲学作品。它的贡献主要是概念性的。因此,它应该把握了英语世界以外的读者兴趣,尽管事实是,它使用的例子、说明和引文都来自美国的法律体系。


本书并不倡导对法律作出特定的改变,或为特定的司法判决在法律上或道德上的正确性辩护。其对策不是政策建议或法律改革的建议。然而,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本书对评估法院专业化的判决制作实践的任何人有规范性意义。这可能包括评价他们自己的判决行为以及试图作出在道德上可辩护裁决的法院的法官。


熟悉英语世界法律体系的读者会意识到,本书并不代表有关裁判的主流法律思考。例如,在美国,共同的信念是,法官应当忠实地适用法律,至少如果受到质疑的法律不是非常不公正的话。当讨论一份他们不认同的司法判决时,大多数的美国律师会很容易指责法官犯了法律错误,言外之意是,她那样做是不正当的。本书提醒我们,在作出如此关键的结论之前要保持谨慎。 

然而,本书并不表明,法官们在道德上被允许完全忽视法律,或主要基于他们自己的道德信念、价值观、政治确信或政策偏好裁决案件。事实上,本书主张,好似法律不存在或不重要那样作出判决甚至比盲目遵从法律更糟糕。对盲从和完全无视这两种极端立场,有许多引人关注且合理的替代方案。本书为一种特定的替代方案辩护,但它的主要目标是,确证合理的替代方案存在,以及引发对它们相对优势的讨论。


本书的论证和结论假定:存在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和维护英语世界称之为“法治”的成熟传统,这包括一个广泛的社会共识,即任何公职人员和政党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本书还假定,但不是论证,个人有重要的道德权利,包括对抗其他个人和一切政府的普遍人权。它假定,但不是论证,法律的目的不只是维持秩序、巩固政府或任何政党的权力。

 
…… …… 
杰弗里•布兰德 
2015年5月6日于美国华盛顿特区 

   

书评:


法官的法治使命与对规则的司法偏离:

读《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

 

郑玉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一项伟大政治理想,人们期待社会的公共事务能够存在可被遵循的有效规则。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提出的八项法治原则,大多数是对被指定的法律规则所提出的道德要求,比如规则要清晰、具有一般性等。但这些标准并未涉及太多对法官的角色和裁判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在富勒的法治图景中,法官的定位是模糊的。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批判了形式主义的裁判模式,主张规则具有开放空间,因此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等著作中对哈特的法哲学立场和法律推理理论做出了批判,提出了一种整全法理论。他认为法官并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而是要寻找案件的“唯一正解”,这个理论主张在后期被他发展为基于对政治和法律实践的建构性解释而发掘的“最佳答案”。在德沃金的司法理论中,法律的本质与法官的裁判纠缠在一起,一同构成了法哲学研究的基本议题。


在这些著名的论战之后,英美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探讨未能超越这些先哲所确立的框架,而是以更为精细的方式在既有的论题中继续耕耘。在面对疑难案件,或者在法官认为有义务偏离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偏离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这个问题是一个陈旧话题,但在新时代却仍然呈现出不同的新面貌。一方面法官的司法角色深受社会科学领域的最新发展所重塑,另一方面这些问题又不断激发起对法官的道德义务、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疑难等经典难题的新理解。因此,在近一二十年之中,司法裁判理论或法律推理理论仍然是英美法理学界的一门显学。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副教授Jeffrey Brand的Limits of Legality: The Ethics of Lawless Judg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一书是从法哲学视角对该问题进行重述的有益尝试。Brand在该书中主张法官偏离规则而裁判在道德上是可以被允许的。尽管这个立场在司法哲学中不算是新颖的主张,但他的论证方式和视角,却引发了学界很多关注。本书中译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16年出版,在蔚然的司法裁判理论译著风景中,又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法官承担着守护法治之价值的使命,当人们因为纠纷和论争而诉诸法官的时候,法官有责任将社会共同体所接受和信任的法律阐明并适用。然而这个理想图景与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并不相符,实际上法官常常在司法审判的时候面对着两难。现实实践的复杂性使得抽象的法律文本在呼应现实的时候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解释上的模糊性和适用的紧张感。正如本书开头所列举的例子,加州一位女士为了个人医用而在家中种植大麻,按照加州法律,大麻已经合法化,但按照联邦法律,该女士仍然违反联邦管制物品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联邦法律的有效性。然而该法官却认为医用大麻应当合法,最后他判决驳回对该女士的刑事指控。按照通常的理解,联邦管制物品法对于大麻的管制是为了控制吸食大麻所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效应,尽管对于大麻合法化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判决是一个越法(lawless)的裁判,是一种司法偏离,因为该判决偏离了明显的联邦法律规定。法官对于法律规则的偏离能够得到辩护吗?司法偏离是对法治的破坏吗?

Brand用整本书辩护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命题:在依照规则裁判会得出次优结果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偏离能够得到辩护。这个命题包含着几个裁判理论的关键问题,即法官有按照规则裁判的道德义务吗?如何判断和评估依照规则而做出的裁判的结果?如果法官在司法裁判之中做出偏离,偏离的程度和界限是什么?这些问题都触发了法哲学和裁判哲学中的一些核心难点,特别是关于法官在整个法律实践中的角色定位的问题。人们期待法官忠诚于法律,因为经立法程序而制定的法律表达了公众对于公共生活的判断。Brand将这种立场称为“削弱原则”,即当法律要求公职人员在既定情形下使用强制力,那么他就没有理由不按照法律使用强制力。Brand批评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要求法官接受削弱原则和服从法律的论证,比如法律实证主义、角色道德、政治正当性等,他认为这些主张都不能为削弱原则提供有效的支持。相反,他认为在次优结果案件中,法官应当偏离法律规则的规定,而做出实现最优结果的判决。Brand用一章的篇幅来讨论次优结果的案件,次优结果的案件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规则所作出的司法裁判的结果,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但仍然存在着一个道德上更优的结果。如果法官追求这个道德上更优的结果,那么就需要对现有规则进行偏离。


Brand的主张是,在出现这种次优结果的案例中,法官做出越法偏离是正当的。法治要求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治理,并对法官形成约束,但在这些案例中,法治具有了局限,法官需要做出更多的事情。这个大胆的主张区别于一些典型的裁判立场,比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造法和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对法官超越法律的要求。Brand所辩护的情形是一种常规情形,即不是在法律出现漏洞、模糊地带或者法律极端不正义的情况下要法官发挥能动角色,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相对清晰、法律整体上并非不公正以及没有明显的漏洞的情形中,法官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偏离。


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大胆和冒险的理论主张。这个主张需要克服一些困难,比如前面提到的法官面对立法颁布的规则的时候,处于怎样的位置?对于法律来说,这些规则是限制性规则,还是许可性规则?如果法官可在在次优结果的案件中偏离规则,那么如何辩护和限制这种偏离?Brand用了大量的篇章处理了这个问题。他批判了一些支持法官受限制性规则约束的哲学立场,比如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同时结合政治义务的最新的一些理论成果,否定了法官有服从限制性规则的道德义务。在这之后,他从系统论的视角,建构了一些模型,来论证法官在偏离规则的情况下,引发灾难后果的阙值。当所有法官有基于对最优结果的追求而对规则进行偏离的时候,在某个点上,可以导致最终的结果是次优的。Brand意识到了这种危险,他从两个方面对这种后果加以克服。一是提出裁判理论在根本上是中立于行动者的,因此应该拒绝给法官的意图、手段、临近和行动者介入等因素分配道德意义。二是从一个相反的视角做出假定,在其他法官做出偏离的情况下,法官至少应该在一些次优案件中遵从法律,从而降低法官偏离法律的程度和频率。通过这种努力,即使法官整体都在寻求最优结果而偏离规则的时候,法官个体的这种自律会确保法官的集体行动不会突破阙值而对法治造成致命打击。


到此为止,Brand的论证基本上都是哲学性的,在哲学意义上,法官对法律的偏离就获得了证成。但法官对规则的偏离,对最优结果的寻求,在现代法律秩序中究竟承载着何种道德意义?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法官对规则的偏离如何区别于我们所熟悉的关于司法裁判的一些著名论断,比如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波斯纳等学者所提倡的实用主义,以及在法制史中被广泛实践的衡平法。按照Brand的主张,法官基于最佳结果的追求而做出的偏离与这些理论追求都有区别。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论将法官置于寻找法律实践之最佳理解的境地中,从而赋予法官更重的理性负担和道德压力,而Brand所主张的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对法律裁判的最佳结果和次优结果做出最好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Brand贯彻的是波斯纳式的实用主义裁判立场,按照实用主义的立场,法官可以对规则进行更符合其目标的选取和改正从而更好地裁判,但Brand关注的是规则在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下,法官是否可以偏离。法官对规则的偏离同时也区别于法官为了追求个案正义而做出的衡平裁判,衡平裁判主要是克服依据法律而导致的不公正,但法官的司法偏离并不必然要解决不公正的问题,而是更为适中地解决结果次优的情形。


第二,我们需要明确作者在这本书中的理论意图。正如澳大利亚著名宪法学家Jeffrey Goldsworthy在发表于Tulsa Law Review上的书评“Should Judges Covertly Disobey the Law to Prevent Injustice”中所说的,“法律人应当警惕:这是一本分析哲学的著作,以一种方法性、紧凑和技术性的风格写成,很多人会发现这种风格令人不熟悉和时常难以理解”。这本书的理论动机是相对纯粹的,它并非旨在引导法官在何时做出偏离的指导手册。我们难以统计法官对案件的最优结果的理性判断在何时能够突破阙值,当然社会也难以承受这种代价。正如Brand自己在本书的结论部分所说的,“如果今天的美国法官忠实地服从选择最优化,那么比起他们服从限制性规则,他们会得出我作为一名政治公民支持的更少的结果。这个预测令作为政治公民的我失望,但奇怪的是,它使作为理论家的我感到安心”(中译本第307页)。尽管存在着哲学探讨和现实司法实践之间的这种巨大张力,但Brand的书为法官的法治使命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推进。不管这种推进在理论上是否真的能够得到成功地辩护,它值得我们在学术上加以认真对待。


法官可以依据道德理由偏离法律裁决案件吗?

      ——读《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


赵晓晴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承蒙译者的盛情,有幸拿到人大出版社2016年8月份出版上市的新书《法治的界限——越法裁判的伦理》一书先睹为快,并略谈一谈读后感想。书的作者为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布兰德教授,专注于管理学与经济学、法学的跨学科研究,也是伊利诺伊州律师协会成员,特为本书中文版写了序言。近些年来,当代英美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研究在中国引发了持久的关注和热情,不仅是在学术研究领域,也延伸至公共空间与理性个体的建构中。本书2010年由牛津出版社在英国首次出版,从总体上而言属于概念性的法哲学著作,尽管书中使用的案例均出自美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作者讨论的问题在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下都是会出现的。书的核心议题关联到法理学中许多的困难问题,也牵涉到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但是论证风格简明扼要,译文明白晓畅,可读性较强。


问题的提出:法官有义务执行法律吗


本书的标题很具有冲击力,使人不禁要问,法治有界限吗?超越法律的裁判可以是正当的吗?根据我们最简单的理解,“法治”意味着无论何人、何种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然而,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常常使我们对“法治”感到失望,产生怀疑,“法治”不是一副万能的灵药,也不是一个能够自动输出标准化成果的机器,法官的判决经常会激起争议。这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面临着的难题。对这一法治困境的理论研究可以说学派纷呈,产生了汗牛充栋的著作文献。那么,这本书的独特性在什么地方呢?它的核心议题是如何提出和发展的?


这本书的独特性首先在于它是以裁判者——即“法官”为核心来建构的审判理论。它是从这样一个问题出发的:什么样的判决在道德上是可辩护的?既然恣意的无视法律或刻板的盲从法律皆不可取,作者希望提出一个合理的替代方案。在某些情形下,严格依照法律裁判,会与法官自身道德确信产生冲突,从而面临道德-法律困境。大多数司法裁判理论都专注于法律自身的讨论,例如法律语言的开放结构、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论证的正确步骤等,而很少从裁判者本人的角度出发。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难道不是只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法官个人的价值观、道德理念在裁判案件时,不是应当被恰当的悬置吗?但是本书所讨论的问题恰恰在于,在什么条件下,从道德上允许法官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有意促进他们自己的价值观与政策偏好?如果依据法律裁判的判决结果在道德上令人反感,法官是否仍然有义务执行法律?


正如德沃金所做的区分,“法律是什么”与“法官或其他任何公职人员或公民应否执行或服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法官是否有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执行法律,常常被置于“法律是恶法”的语境中进行讨论,但是本书并非如此。作者想要讨论的是,排除法律极端不正义的情况,例如规定种族隔离、蓄奴、种族灭绝、宗教迫害等情形的法律,即使在一个大体合理、公正的法律体系中越法裁判的伦理问题也会出现。也就是说,法律并非极端不正义,对道德感的冒犯不那么严重的情况下,法官是否有权利偏离法律?


作者提出这样一个命题:“当法院的法官裁决法律问题时,他们在道德上并没有义务正确适用法律。”(中译第12页)这不意味着法官在道德上被允许随心所欲的滥用法律,不意味着破坏法治,退回人治,但这个命题的确是一个令人惊讶的非正统命题。作者感兴趣的那类情形是,法官背离法律整体的判决。“法律整体”意味着既包括法律规则,也包括法律原则,如果你接受“原则”是法律标准的组成部分。


对“削弱原则”之各项论据的批判


作者将削弱原则定义为如下主张:若法律要求公职人员实施一项特定行为,则,支持她不实施该行为的任何道德理由都受到削弱。从而,作者提出的首要问题是:“当某人变成一名法官时,她的公正的、道德理由发生了什么改变?……尤其是当道德理由与角色理由或与司法角色不相关的法律理由相冲突时,法官们保留了哪些道德理由?”(中译第21-22页)


对削弱原则的反驳是作者论证法官没有道德义务遵从法律的基础。这个基础论证关键在于作者提出的“自然理由与义务”。作者将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区分为三种状况加以论述:其一,当我们处于自然状态中;其二,当我们成为某个确定法律体系的辖区居民;其三,某些个体并任命为公职人员尤其是法官时。


在自然状态中,假设我们都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然权利和理由:生命权、自由权,同时也负有一些义务。“我关心的义务和权利是不行恶的义务、撒玛利亚人权利(samaritan rights)与正义的权利。这些义务和权利是公共道德的元素,且受到包括道义论、契约主义、间接后果主义与美德伦理学等最主要的道德理论的承认。”(中译第24页)


不行恶的义务很大程度上是指没有正当性证明则不对其他人使用暴力的义务;撒玛利亚人权利是指帮助陌生人的权利,作者从“人有权利履行他的道德义务”这一命题,将撒玛利亚人义务转换为撒玛利亚人权利。“因此,一个人有权利保护陌生人勉遭各种不幸,至少当这些不幸是不应受的,且假如他没有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道德权利。一个人也有权利指示别人实施保护性行为并协助别人这样做。一个人有不行恶的义务与撒玛利亚人权利这一事实,意味着别人有义务不使用武力或胁迫来阻止其履行这些义务或行使这些权利。”(中译第25页)最后,个人有若干正义的权利,这些是指使用暴力或胁迫实现某些正义目标的权利。正义的权利的的对某些不行恶的一般义务的豁免。


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在道德上被允许使用合理暴力,例如,为获得不当伤害与损失之赔偿或补偿,为履行协议或契约之目的,个人也有使用暴力的自然权利。但当我们成为某个确定的法律体系的辖区居民,正义通过负有责任的公共机构比通过私人的自力救济得以实现更可取。私人拥有的、为实现正义目标的权利被国家所削弱。然而,法官是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她在履职过程中启动暴力。


问题是,法官们有什么法律与道德权威来阻止和创设暴力威胁?法官得到部分法律授权,来行使其正义的权利。若她的判决超出法律权威之范围,则是越权判决。个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时,通常需要的不只是法律授权,还要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证明。“通过授权官员在特定情形中使用暴力,法律对于在公民社会中使用非防御性的暴力的一般道德禁令创设了一个有限例外。若道德权威原则是正确的,当一名普通公民变成法官时,他的道德权利就改变了。” (中译第33页)从而部分恢复了他追求正义的自然权利。法官追求正义的权利削弱了他不行恶的义务,法官以一种高度受限的方式回到自然状态。


尽管作者对于支持削弱原则的论据的批判还有几个其他面向,但是“自然理由”的论证对于支持法官根据道德理由偏离法律标准的命题是最核心的。


谨慎地实践


在批判了支持削弱原则的论据之无效性后,作者得到这一立场:当法律规定了次优结果,避免这些结果的通盘考虑的道德理由并没有遭到削弱,而是作为偏离的可废止的理由存在。但是,这些理由是否被更强的遵从理由压倒是更进一步的问题。本书的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证立的命题进行了限制。显然,在一个法律标准为大部分法律案件的裁判提供了确定性的法体系中,法官若频繁根据道德理由偏离法律标准将导致法治的崩塌。因此,尽管作者为法官在次优结果案件中偏离法律提供了道德正当性证明,同时也从系统论及其他角度论证了法官在实践中应当谨慎行使这项道德权利。


以上的论述仅对本书做了片段式的撷取,作者将本书的论题界定为关于法律的拘束力而非法律的根据,从而与各种关于法律内容的法律理论切割开;在道德理论上也不预设任何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立场,提出最大限度的尊重“理性多元主义事实”。无论是自由派法官还是保守派法官,他们以内心确信的道德理由作出的偏离法律整体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都应当在道德上被接受,体现了本书对于尝试弥合社会价值观裂痕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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