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书】《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译著

2016-09-13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新书:《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

作者介绍: 

克里斯多夫·M·布鲁纳:美国密西根大学学士学位(1995年)、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美国哈佛大学JD学位(2001年),现为美国华盛顿与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介绍:

林少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伦敦国王学院法学硕士;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出版英文、中文专著各一本,在《Hong Kong Law Journal》、《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外法学》等英文、中文期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主持重庆市社科联、重庆市教委、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等多项课题。

中文版序言

克里斯多夫·M·布鲁纳

普通法世界的公司治理股东权力的政治基础》一书探索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美国公司治理之间股东导向的差异程度。这四个国家在历史、文化、市场结构以及法律体系方面如响答影随,但在公司法核心要素方面却有天渊之别。通过对此深入分析,本书试图形成一种解释理论。我认为,与其将公司法视为一种孤立、独特的法律结构,不如将之放置于政治经济这一宏大背景中。具体而言,我认为影响公众公司非股东主体的利益、激励以及福利的外部规制——最为典型的是保障员工福利的形式与程度——对上述国家公司治理的股东导向具有决定性影响。在英国,强有力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福利保障机制使其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专注于股东利益,无需担心突然而至的政治抵制。(虽然股东导向的确切程度稍有差异),但加拿大与澳大利大致上也与英国类似。然而,在美国,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福利保障之薄弱,使其公司治理体系无法专心致志服务于股东利益,这使得美国公众公司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出现与众不同的另一种权力平衡。

本书所论述的在某种程度上是所谓“普通法系”国家(即这些国家的法律源于英国法官造法的普通法)的独特现象。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公开交易的股份通常由大量的小股东持有,而这些小股东不仅缺乏足够的治理权力,也倾向于不参与公司管理。有鉴于此,这些国家的公司法通常会更关注于这些易受伤害的小股东。然而,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股份往往由少数大股东所持有——典型如创始人家族、银行、公司集团以及政府等,中国是当中的典型代表。中国大型企业通常由政府拥有并控制,这种大相径庭的公司结构使得中国公司治理的权力平衡与其他国家呈现出天差地别的效果。

鉴于这种根本性差异,本书对于中国读者而言有何价值?除让读者能够深入了解四个普通法国家的公司治理差异外,本书还对公司治理、公司金融、证券市场结构以及政治经济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不同要素彼此之间关系如何因斗转星移而判若云泥)进行深入细致分析,这些问题对于中国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因在于,中国公司试图通过上市渠道进行融资的数量日益增加,而这也将加快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公司治理与证券市场结构会朝着普通法国家所追求的那种模式。或许读者会认为本书所探讨的几种公司治理模式似吸引力十足——可能对中国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我反对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体系会逐渐趋同并进而形成大一统的“正确”的模式这一观点。诚然,本书所分析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虽然本书所探索的四个普通法国家在公司治理体系给予股东何种程度的权力方面截然不同,但另一难点之处也在于无法指明这四个国家的市场结构与法律体系的相似之处,这是因为如何确定股东导向的适宜度实质上是一种政治、社会和文化决策,后者关乎如何控制社会财富的积累以及为实现该控制应采取何种方式。显然,不同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答案也大不一样。

上面所述实质上蕴含着一个在拥有大量企业公司的(包括美国与中国在内)国家的重大共同性:即公司资产如何配置、由谁配置以及为谁配置的规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策,且将来也是如此。中国读者在阅读本书时,会发现本书对上述议题在四个普通法国家如何得以解决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同时,本书也深入分析公司权力与公司目的如何因社会、经济、法律以及政治环境的变迁而重新取得动态平衡。中国读者在阅读这些内容时,可能会发现书中所述有些跟中国相似,有些则不一样。然而,正是这些相似与差异,更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自身的体系以及其他国家的制度。这种洞悉入微的了解,也是比较法学研究目的所在。随着中国继续推进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通过阅读本书,中国读者还能了解资本市场发展中可能遭遇的挑战以及如何决策权衡等。

除本书致谢所提到的人与机构外,我还要特别感谢林少伟博士,感谢他花费如此大的功夫将本书译成中文。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提供的资助,也感谢剑桥大学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使得本书中文译作得以出版。

译后记 


公司治理作为公司法亘古不变之议题,实质上已然超越公司法,成为社会治理与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鉴于此,学界涸思干虑,或为公司治理提供各种理论解释,试图澄清个中难题与疑虑;或为构架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划谋出策,以配置公司内部权力,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完美配对与均衡。在这些思考与努力的背后,则是市面汗牛充栋的各种相关著作,当中有真知灼见者,也有鱼目混珠、滥竽充数者。无论如何,透过这类著作的背后,不难发现,我国目前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停留于经济学与法学分析,通过政治角度观察公司治理差异的研究,寥寥可数。在交叉学科研究遍地开花、跨学科研究如日方升的趋势下,如何跨越法学规范与经济学原理,以政治视角剖析政治生态如何影响一国公司治理结构,无疑是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的另一崭新视角,而这是翻译此书的原因之一。

其二,我们在讲授或研究宏观意义的公司治理之时,总是大谈英美法如何,大陆法怎样,二者有何区别与共同。固然,类似表态可简化相关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便利于教学与研究。然而,这样“偷懒式”的表达方法,也可能给讲授对象或后学者带来误解,并进而产生“不可逆转型”的知识盲点:即英美公司治理总体上是相似的。这显然并非事实的全貌,但,有何不同?为何相异?布鲁纳教授试图对此作出独到见解。且不说这种证成性理论是否无懈可击,但至少可澄清甚而摧毁“英美公司治理”的此类表达,并借此打开公司治理研究的另一扇门窗。

都说译事不易,或许更多的特指如何在信、达、雅之间取得完美平衡。但对于高校研究者而言,学术型译著早已跨越“不易”层面,而“沦落”到“良心”地步。译作之出版,如反响不错,无疑归属原著者,因为无论是学术观点、结构安排,还是逻辑论证,皆出自于作者心与血的付出。译者无非是一个极为廉价的搬运工。且在现行学术评价体制下,译著也几不被视为研究成果。但为尽可能避免翻译错误,多少个美好的冬日暖阳就此消逝,多少个炎夏的通宵达旦刻骨铭心。以此观之,说翻译学术专著是一种良心活并不为过,甚至恰如其分。

也正因如此,特别感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他慷慨的将此书纳入民商法经典译丛,免却我后顾之忧,无需担心资助问题。同时也感谢商法教研室的诸位领导与同事。重庆冬天,多半云迷雾锁,偶阴雨霏霏,而同事阳光般的关心,得以让我灿烂于心,渡过寒冬。

在翻译本书过程中,朱静、周文、姚洁、林斯韦同学为本书脚注的录入花费很多时间,在此表示感谢。我相信,没有这几位同学高效、细心的付出,本书的出版将会一延再延。

同时,也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李峰沄两位编辑,他们为本书的付梓出版做了大量繁琐的工作。

感谢家人默默的支持,让我得以安心的在学术之路越走越远。

重帘不卷留香久,古砚微凹聚墨多。当我面对熟悉的英文词汇,却无力遣词造句时,常有放翁这两句诗情。即便现在守得云开见月明,也肯定有诸多错误之处。为此,期待各位读者批评指正(邮箱:LSW246@hotmail.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