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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龙俊: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

2016-09-28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

作者:龙俊,男,1984年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本、硕、博均就读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师从崔建远教授;博士期间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留学项目”资助赴北海道大学留学,师从濑川信久教授;博士毕业后曾在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师从刘凯湘教授。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十余篇,并独立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曾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奖、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国家级奖)、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部级奖)、江平奖学金等荣誉。


来源:“编辑学堂”微信公众号

责编:南勇

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序言
犹记得十年前申卫星老师曾勉励我以“民法中的自由与信赖”为题作一篇论文,但是当年的我只能从此题目中依稀体会到一丝这对价值平衡的魅力,细微之处却无从把握,思虑良久,无从下笔,只得作罢,一直以来以此为憾。此后我有幸跟随崔建远老师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在崔老师严谨而悉心的指导下,我对物权法和合同法中的诸多具体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细微的价值判断问题有了更到位的理解。于是十年后的今天终于提笔,通过对民法中的具体制度的剖析,展现这一对价值的微妙平衡。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展现的是“物权法中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平衡”,下篇展现的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平衡”。这一篇章划分不仅是为了遵从潘德克顿体系,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物权法和合同法中这一对价值的平衡呈现出不一样的样态。物权法中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平衡,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的信赖保护的平衡。以登记对抗制度为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发生了物权变动,这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不登记却不能对抗某些第三人,这就是在平衡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那么究竟哪些第三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抗,哪些情况下不能对抗,就是在对这一对价值进行微妙的平衡取舍。与物权法不同的是,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平衡,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平衡。例如一般的合同履行都应该遵循合同严守原则,这是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法律效力的体现,但是在委托合同中由于特别重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了保护这种信赖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然而过犹不及,如果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加任何限制,就是过于重视信赖保护而忽视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会导致各种严重违反法感情的结果,因此需要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加以限制,重新平衡这一对价值。又如理论上一般认为合同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附加条件或者期限,原因在于要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避免相对人处于过于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中。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就相当于限制了解除权人的意思自治,在很多具体案件中效果不佳。那么在这一对价值的平衡上,有没有更加巧妙的处理方式呢?这就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了。本书就是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分析,来展现民法中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平衡。

最后,请允许我向对本书的写作以及对我的人生道路、学术道路提供关怀和帮助的人致以最诚挚的感激:衷心感谢我的导师崔建远老师!崔老师学术精湛,治学严谨,为人宽容,对学生无限关爱。他的言传身教使我终身受益,为我一生为人为学立下了准则!衷心感谢我的本科导师申卫星老师!申老师的谆谆教导和深切关怀使我萌发了走上学术道路的想法,并激励我一直前进。衷心感谢我的博士后导师刘凯湘老师!刘老师渊博的学识、宽容的处世态度深深地感染了我。本书的诸多章节的写作,亦得益于濑川信久老师、王洪亮老师、韩世远老师、程啸老师、耿林老师、冯珏老师、高圣平老师、刘保玉老师等师长的指导和批评,他们渊博的学识与严谨的态度使我受益匪浅,在此衷心感谢!感谢对本书稿辛勤编辑校对的彭江老师!感谢一起生活和讨论问题的同窗和好友!感谢一直以来支持与关爱我的家人!


                                   龙俊

                             2016年6月于清华园                                                                  



目录

序 1第一章  我国登记对抗的理论构造与第三人范围 3一、问题的提出 3
二、形式上的理论模型 5
三、实质上的理论模型 25
四、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34
五、结论 54
 第二章  动产抵押的对抗规则 56一、问题的提出 56
二、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62
三、动产抵押权的竞存 65
四、浮动抵押权与一般动产抵押权的竞存 69
五、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 72
六、动产抵押权人与担保物买受人的竞存 75
七、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的竞存 83
八、结论 91
第三章  未公示物权与债权之效力优劣考 93一、问题的提出 93
二、作为假象分析工具的“一般债权” 94
三、日本法中的未公示物权与债权的优先顺位规则 96
四、美国法中的担保权与债权的优先顺位规则 109
五、结论 116

第四章  背信恶意第三人制度 118一、问题的提出 118
二、“背信恶意第三人”排除规则的确立过程 118
三、“背信恶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 126
四、“背信恶意第三人”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131
五、与“背信恶意第三人”排除规则相背离的学说与判例 138
六、结论 146
 第五章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 151一、问题的提出156
二、解除权的绝对限制——不得解除 159
三、解除权的相对限制——损害赔偿 171
四、解除权的意定限制——解除权抛弃的特约 181
五、结论 183
 第六章  代位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确定 185一、问题的提出 188
二、合同的效力 189
三、主张合同效力瑕疵的主体 194
四、问题的实质 195
五、结论 199

第七章  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除方式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一、甲、乙间租赁合同的效力 206
二、租赁合同是否被解除 211
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14
四、余论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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