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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张千帆:法学汉译的原则与变通

2016-10-04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法学汉译的原则与变通
作者: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政府学博士。来源:《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感谢张千帆教授授权【法学学术前沿】转载。责编:牧野【法学学术前沿】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张千帆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和《宪法决策的过程》的译者群体多次讨论翻译原则问题,从中受益良多,尤其要感谢陆符嘉、庄重、沈根明、赵瑞红等几位朋友。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提出了法学翻译的基本原则,解释了什么是“直译”及其和“信雅达”之间的关系,并论证直译对于法学翻译的必要性。然后,本文从字词和句子两个层面上探讨直译原则的实践操作,以及必要的变通。最后,本文对初译者提出几条可供参考的具体建议。初译者应毫无保留地将直译作为原则,只有在为了照顾中文表达习惯的情况下才在尊重原意的基础上,对原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引言

近三十年来,法学翻译事业真可谓“蓬勃发展”。 翻译事业昌盛自然是一件好事,有助于迅速补充国内对域外法律思想与制度的知识,提升法学研究的总体水平,但是短时间内一下子涌现了那么多译著,翻译质量难免良莠不齐。和文学艺术等领域不同,法学和自然科学一样更强调准确性,有些错误的翻译显然会误人子弟乃至误导国家制度设计,有必要全面清理。更重要的是,需要尽早确立法学翻译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减少法学翻译的讹误。说实话,现在市场上有些译作的质量实在不敢恭维。对于通晓英文的人来说,读译作的速度有时还不如读原文,因为原文至少读懂没问题,译文的有些“疙疙瘩瘩”则怎么读也读不懂,以至我平时建议自己的学生:只要能读原文或英译本,就不要读中译本。

 

我先从自己十多年前的一次经历说起。我曾请一位法学研究生帮助翻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WendleHolmes)的名作:“法律的道路”。 任务布置后,我才发现这是一篇比较难译的作品———霍姆斯是以风格率直著称的,但他的这篇文章糅合了太多的观点、历史和理论,以至没有美国法的基本知识背景,许多东西会似是而非、望文生义。学生将初稿交给我,我拿起一看,觉得挺好———很通顺;可是再坐下来对照原文仔细一瞧,不由得大吃一惊:多数句子的意思都错了,有的甚至错得“离谱”!我试图在初稿基础上改动每一句,结果发现非常吃力,最后不得不自己推倒重来。其实,这种经历并非笔者才有,据说语言学家季羡林先生也曾遇到类似情况:“中文倒还不错,可一对原文,问题太大了,许多原文都没有读懂……对原文不负责任,怎么能对读者负责任?”

 

这次经历确定了我对法学翻译的“世界观”:直译(literaltranslation)。我自己原本一直是以此为原则,但此次经历之后,越发感觉到直译的普遍重要性。如果采用直译原则,“法律的道路”初稿也不会后来让我吃惊,因为如果其中有明显的理解错误,任何人(包括译者自己)都能从译文中一眼看出来———直译的稿子没有“通顺”的假象。事实上,这些年译稿读得多了,我甚至能从错译中读出原文的大致意思。但是如果译者凭借自己的想象“添油加醋”,使原本错误的理解圆滑通顺起来,那么事情就难办得多。读者通常只能隐隐觉得哪儿有点“不对劲儿”,虽然每个词都能明白,却读不懂整句或上下文的意思,或者“牛头不对马嘴”,或者前后自相矛盾,或者简直就不知所云———总之,让读者堕入云里雾里,似懂非懂地猜到作者要说的“大概”意思。更有甚者,一个“通顺”而错误的翻译歪曲了原文的意思,而读者却误以为正确,进而以讹传讹、贻害无穷。

 

本文的构思最早始于十多年前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提纲。2002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主办了“美国法律文库”暨法律翻译与法律变迁研讨会。我的发言主题是确立 “直译”原则,以改善法学翻译质量。当时,邓正来、梁治平、贺卫方等与会者都对此观点提出了意见和评论。邓正来先生专门对我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指出“直译”的提法可能会造成误解,建议采用“准确的翻译”来表达同样的意思。此后十多年,这篇文章却从此搁下;虽然偶尔也对文中的内容修修补补,但是一直未能完成。直到最近,偶尔读到关于经典作品中触目惊心的翻译问题, 才下决心完成本文,也算是对英年早逝的正来先生的一种纪念。“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直到今天,法学译著的新品种仍然年年层出不穷,而一批先前翻译的问题作品也已经到了更新版权期。确立法学翻译的原则、全面清理译作中的错误,现在正当其时。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写給初出茅庐的译者看的。翻译领域的老手、高手已经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自然不用严格遵循翻译规则,尽可以信马由缰地用诗性语言把原文意思准确表达出来。但不可否认的是,至少在法学翻译领域,邓正来、朱苏力、何帆这样亲自下笔翻译的“高手”还是凤毛麟角,多数译著都是刚毕业的博士甚至在校研究生完成的,有的还是多人集体合作的产物。初译者如果不遵循直译规则,往往会犯大错误、出大问题,而这样的译作大量流向图书市场,无疑是对中国学术环境的污染。

 

本文首先提出了法学翻译的基本原则,解释了什么是“直译”及其和“信雅达”之间的关系,并论证直译对于法学翻译的必要性。然后,文章从字词和句子两个层面上探讨直译原则的实践操作,以及必要的变通。最后,本文对初译者提出几条可供参考的具体建议。初译者应毫无保留地将直译作为原则,只有在为了照顾中文表达习惯的情况下才在尊重原意的基础上,对原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法学汉译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汉译领域有三条受到公认的原则,那就是“信、雅、达”。但是对于法学著作的翻译,我反对奉行“三个至上”,主张“信”高于一切,尤其不能为了“雅”而牺牲“信”。这个立场未必适用于法学之外其它领域的翻译,尤其是文学翻译。但法律毕竟不是文学,尤其强调精准,而要保证准确,最稳妥的方法就是直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直译才能实现邓正来先生所说的“准确的翻译”。

 

当然,未必所有人都接受直译原则。早在新文化运动时期,就曾发生过“直译”和“意译”的争论。当时,新文学阵营的鲁迅等人极力主张直译,猛烈批判文言意译。“为了将白话文进行到底,鲁迅甚至主张连语序都不加调整。” 茅盾也主张直译,但更为变通,并不认为直译应该“字对字”,一个不多、一个不少。由于中西文法结构显然不同,有必要适当照顾汉语的固有特性。今天,我们自然不会坚持鲁迅式的刻板直译,但是会要求在照顾中文语言特点和习惯的前提下以最准确的方式表达原文的逻辑结构和词义。

 

1.“直译”是什么?

 

本文的“直译”是指一种翻译原则,它要求严格按照原文的主谓宾定状结构进行对应翻译。在一般情况下,不要遗漏或加入任何字词,也无需改动顺序结构;只是在因中外文的不同表达习惯而无法实现基本通顺,而译者又十分肯定原文意思的情况下,才允许采取对原文偏离程度最小的 “意译”。一言以蔽之,直译是规则,意译是例外。



因此,直译原则要求译者尽可能忠实地体现原文的句法结构和全部字词的意义,反对译者脱离原文,根据自己的理解乃至揣测凭空创造。或许有人会认为,中文和西文的语言结构和表达习惯不同,直译不免生搬硬套。但在绝大多数翻译实践中,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语言学家乔姆斯基(NoamChomsky)认为,各国语法存在普遍性,表面不同的语言在结构上存在通约性。 这是不同语言之间达成理解、交流与互译的基础,舍此人类就成了不能彼此沟通的动物。也许中国古文在表达方式上不注重严格的主谓宾顺序和完整性,但是在经过白话文运动之后,尤其是随着《马氏文通》的出版,中西文语法和句法结构已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直译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最准确通顺地表达原文意思。

 

当然,中西文确实各有自己的表达和用语习惯,但是这并非不采用直译的理由。在字词层面上,译者无疑必须根据上下文的意思选择最恰当的词汇来表达文意。直译原则首先要求,翻译过程中应尽可能用平易近人的字词,避免没有必要的“学究化”,因为西文表达通常是比较直白的,即便学术著作也未必有浓重的“学究味”,译者不应把自己的学究气加入译作。其次,在通常情况下,译者不应遗漏或加入任何字词。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表达通顺而加入或忽略个别没有实质意义的虚词,未必偏离本文所说的直译原则。但需要强调的是,增减字词必须谨慎;如果没有显然的收益,不如严格保留原文的表达方式。


譬如一位初译者把 marginal   reductions    in   safe   black    districts译成了“黑人安全选区的边际性缩减”,即令人读不懂,原因是译者自己没有弄懂句子中的safe和 marginal这两个关键词。实际上,safe这里是在黑人赢得选举这个意义上很 “安全 ”的意思,但是这样照字面翻译就会让读者看不懂。Marginal在这里就是“微小”、“微量”的意思,选了高大上的“边际性”学术用语,就人为造成意思不通了。总的来说,还是译者没有准确理解这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正确的译法应该是“黑人稳胜选区的微小减少”。


在句子结构层面上,主谓宾定状必须相互对应。有人用goodgoodstudy,daydayup之类的“翻译”来嘲讽直译,但实际上这种字对字的“翻译”恰恰违背了结构上的直译原则。直译显然不是生搬硬套的机械翻译,而是要求忠于原文的主谓宾结构,因为忠于结构就是忠于语义。当然,不同语言的表达方式不同,中英文结构顺序比较相似,和德日文等语言相差较大,后者有时主语在句子末尾、宾语在谓语之前等。遇到这种情况,直译只是要求在正确识别主谓宾的前提下用中文语序表达出来。只有在遇到明显不同的表达习惯,譬如冗长的修饰或从句时,才能为了汉语表达通顺而改变主句和从句的相对位置等语序。在个别情况下,如果有必要进行有限的调整,譬如在不改变意义的前提下把名词变动词、形容词变名次等,也都处于直译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

 

2.直译的必要性


毋庸置疑,翻译的目的是让读者尽可能真实地理解原作(而非译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在这个意义上,严复可以是伟大的,但他的译法显然不足取。要做到准确的翻译,译者自己首先要理解原作的确切意思,然后尽可能准确地用中文表达出来。对于翻译高手来说,中文表达未必需要一字不增不减地刻板译出。采用大而化之的“意识流”译法可能更通顺流畅,更吸引读者眼球,自信“爆棚”的译者甚至可能认为自己的译文比原作更精彩。然而,即便对于高手来说,这种译法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严复的“前车之鉴”犹在,而当今又有几个高手真的认为自己比严复还伟大呢?

 

就和法治是针对道德平庸的平常百姓一样,法学直译也是为水平一般的译者设计的。鉴于中国翻译市场的现状,直译至少有三点好处。一是限缩译者的自由裁量,让译文尽可能保持作品原意。如果译者遵循直译原则,那么其自由想象“创作”的空间就大为减小,译作得以尽可能体现作品的原貌。二是减少译者的“望文生义”。初译者时常对原文意思并没有十分自信的把握,有时却为了省事按上下文揣测原文的意思。这样的猜测十有八九是错的,任其泛滥必然严重降低翻译质量,因而必须绝对避免。三是有助于及时发现误译。一句望文生义的译文往往看似圆通,读起来却似懂非懂,校订者还很难发现真正的错误所在,更不能还原原文的意思。但直译的错误一般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原文肯定是通顺的,译文读不通肯定是翻译错误造成的。事实上,熟悉翻译规律之后,往往知道这类错误是如何发生的,有时哪怕不看原文也能推断本来的意思应该是什么。

 

有的译者喜欢把翻译神秘化,认为文字所承载的信息不只是表层的,而且也有深层的,有所谓的“弦外之音”、“言外之意”。但问题是,法学文字恰恰都是相当“表层”的。绝大多数的法学论著意义都很直白,没有任何玄妙。法学毕竟不是文学,也不是玄学。还有学者主张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翻译:似乎法条和教科书应该是绝对严谨的,专著则应更多采取意译。然而,法条、教材、专著之间的本质区别究竟何在?也许专著有更多个人性的成分在内,也许有更多的激情和诙谐,因而可以相应增加变通程度。但我认为无论是法条、教材还是专著,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归根结底,翻译———至少是法学翻译———不是一个创造性的“活计”。它要求译者在那一刻忘记自己,将自己的存在搁置在一边,“依葫芦画瓢”地将作者的原意传达给读者。

 

3.直译与“信雅达”


当然,直译只是手段而非目标。对于翻译来说,公认的目标是实现“信雅达”。正如和我合作过多个翻译项目的陆符嘉博士所说,翻译不是给自己看,而是给读者看的。因此,翻译必须基于译者对原文的准确理解(信),以圆熟通顺的方式把原文意思传达給读者(达);在这个基础上,能再“雅”一点自然最好。直译和“信”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和“雅”却不甚融洽,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雅”的价值毋庸赘述,谁都喜欢阅读漂亮的文字。“雅”不仅是形式上的美,而且还有实用价值。一本学究味十足的厚书可能会吓跑一大批读者,而一本通俗易懂、文字骈俪的佳作则会因畅销而推动法治进步。然而,追求“雅”是有条件的。如果说“美”是建立在“真”和“善”的基础之上,那么“雅”就必须建立在“信”和“达”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甚至可能贬损后者,宁可不要“雅”。对于本该直白的法律来说,强调“雅”的前提条件尤其重要。我曾在《西方宪政体系》“译注说明”的开头说过:“或许和文学翻译不同,法律文献的翻译最注重原文的意义与精神……尽量避免以文屈意。只是在尊重原意的基础上,才追求章句的通顺、流畅与优美。”法学论著的翻译必须以追求实质为主,尤其要避免为了形式优美而扭曲原意。

 

因此,直译不是要我们放弃优美、雅致、文采,而只是将“信”作为“雅”的基础。如果我不得不在一篇相对枯涩但准确的翻译和一篇通顺优雅但偏离原意的作品之间选择,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并相信多数读者也会作出同样的选择,因为我们真正关心的是作者的原作,而不是译者的思想或目的。然而,一篇不准确的译作恰恰让译者成了作者。不论严复多么伟大,除非是为了研究他的翻译,今天没有谁再会为了研究孟德斯鸠而去读《法意》,或为了学进化论而去读《天演论》。这些经典译本或许对近代中国的启蒙发挥了极重要的影响,但无论这种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它们最后还是显现出有限的生命力。是达尔文或孟德斯鸠的思想过时了吗?显然不是,只要看一下这些原版书及各种语言的译本在当今世界各国的销量就知道了。假如严复准确翻译了《论法的精神》或《自然进化论》,那么我相信这些译本仍然会在今天的书市上畅销,正如我相信董果良翻译的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会一直再版下去一样。在这个意义上,直译的生命力要比任何其它方法都更为长久。

 

不论直译还是意译,翻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在平时交流过程中,时常听到有人主张意译,强调翻译要抓住原文的“精神”,而不要拘泥于咬文嚼字。基于以下两点原因,我认为意译应仅限于著作的标题或致谢一类对通顺要求更高的部分,而不应作为正文的翻译方法。一是意译太“玄”,不好操作,搞不好就会铸成大错。二是法律本身的特点正是强调准确性,也因此而比较能容忍 “刻板”。在一般情况下,直译就是实现“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

 

总之,信雅达通常不矛盾,至少“信”和“达”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可以尽量实现“雅”。翻译霍姆斯的名作“法律的道路”就是这样一种尝试,其中99%都是直译,只有最后一句话可算是“意译”,而这句话对于表达霍姆斯的思想是不重要的。只要妥善处理,完全可以通过直译实现信雅达的统一。

三、直译的步骤与方法

作为一种方法,直译是不可超越的起点。以此为出发点,翻译大致分为三步。首先,确定主谓宾以及主从句和修饰结构;其次,用最合适的中文字词把原句结构准确表达出来;最后,在直译基础上微调结构、斟酌修饰、完善表达。当然,这并不是一个简单一维的单向过程,对某一个单词的翻译显然需要结合上下文背景。翻译是一项有步骤螺旋式完善的辩证过程。你需要理解句子才能理解字词,反之亦然,但是这并不妨碍把整个过程分为以下不同阶段。

 

1.字词


首先,根据对全文(甚至全书)的理解正确翻译原文句中的每一个字词。如果对某一个词的意义不甚明了,或者知道意思但不确定最合适的译法,应该查阅专业词典,并在该词中译旁边用括号标注原文,但标注应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譬如在《宪法的社会与政治基础》导言中有一句话:some   reflect   international   and transnational   norms   and standards。 这里只有“跨国”(transnational)需要标注原文,其余都是不需要标注的常识。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标注原文:一是关键法律术语,二是没有得到普遍承认的新译法或有争议的译法。

 

词典本身能够解决许多问题,至少为翻译提供可参考的选择,但是词典定义显然只是起点而非终点。字词的确切意义必须根据上下文进行决定。譬如邓正来先生曾举过一个例子:legislation一般翻译为 “立法”或“法律”,但是在自然法意义上则意味着造物主为人先验制造的良知结构,也是人间立法的道德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直译原则要求根据上下文正确把握legislation的含义,而不是机械照抄词典或遵循通常的理解。由此可见,要正确理解关键词的意义,译者必须准确把握全文乃至全书的主旨。

 

在某些情况下,某个单词可能难以找到准确对应的中文,因而需要做出变通。例如麦迪逊 (JamesMad-ison)曾对联邦宪法是否授权国会成立美国银行发表意见,其中一句是:I t   is not   pretended   that   ever y   inser - t ion or   omission   in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effect   of   systematic   attention。首先,这种没有主语的被动态有时转换为加主语的主动态更加通顺:“我们无需设想,宪法的每一项加入或忽略的条款都是系统考虑的结果。”即便如此,“设想”或“假想”仍然没有准确传达pretend的意思。幸好它不是全句的关键词,这个翻译并不影响句子的意思。如果翻译为“装腔作态地主张”,则这层意思似乎又表达得过于强烈了一些。

 

再如孙斯坦在“新政之后的宪政”一文中写道:The   lesson of   the demise of Lochner was   that   the   com- mon   law or   status   quo baselines   should no   longer be used   reflexivel y   in  public   law这句话本身并不难理解,只要知道Lochner是指1905年的“洛克勒诉纽约”案,“普通法或现存秩序基线”是指新政之前的经济自由主义,就知道这句话的大意。但是reflexively这个词不好翻译,初译者把它译为“反射于”或“经过反省”都不对。这个词的意思来自“条件反射”(conditionalreflection),恰恰是指未经反思的自然反应,因而句子应该被译为“洛克勒案失败的教训在于,普通法或现存秩序的标准再也不应当不经反省而被用公法之中。”

 

如果中文词典查不到某个单词,则可以参阅Black’sLawDictionary或专业书籍理解词义,然后酌情处理。譬如美国宪法论著经常提到 ArticleIIIjudges这个概念,国内翻译得五花八门,中文词典上也找不到。这个表述的正确意思是“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任命的法官”,也就是独立性获得宪法保障的 “正式”法官。当然,这样的翻译虽然准确,但有点冗长,也可以在括号中注明“以下简称‘宪法第三条法官’”,但是如果第一次就不加说明这样翻译,许多人会不知所云。

 

某些人名或地名已有约定俗成的翻译,当然应当采纳。譬如哈佛大学汉学家JohnFairbanks的中文名是“费正清”,如果硬要译为“费尔班克斯”就不知是谁了。耶鲁大学历史学家JonathanSpence的中文名是“史景迁”,自然没有必要翻译为乔那森.斯宾塞。直译并不等于 “音译”,这个道理就和不应把 ChiangKai-shek翻译成“常凯申”一样简单。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名和地名还是应当按照词典的标准翻译。对于集体合作的翻译作品,一定要注意关键词和人名地名译法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人名保留原文不译,“华盛顿”、“洛克”、“卢梭”等公认的名人除外。


总的来说,字词层面并不涉及直译的核心。事实上,用什么汉语去表达某个英语词汇几乎完全是约定俗成,只要中文能够向读者准确原文的意思就可以了。在这个前提下,译者无需拘泥于任何现成的译法。另一方面,大多数的法学词汇都已经有了相当准确与通用的翻译,因而译者也不应追求“标新立异”而随意造词。

 

2.句子


翻译的第二步是按照中文主谓宾定状的结构把原句表达出来,尽量避免改动原句结构,或增删原句的字词。如果要有所增删,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虚词,或显著改动原句结构,一定要问一问自己,这样做能够带来什么好处?如果好处不明显,不如保持原样。在大多数情形下,这种“利益—成本分析”(哪怕只是脑海里一闪而过)会证明直译仍然是最合适也是最省事的。在个别情况下,如果直译确实会引起误解,或让读者看不明白,那么可以采取一种最接近直译的“意译”。这种情况不应经常出现,因为直译毕竟是规则,不应被例外吃掉。总的来说,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是相当有限的。

 

当然,西文的表达习惯和中文不同,尤其是西文常常有较为冗长的修饰从句,而中文则相对短小精悍。英文可以用that,which之类的连词拖很长的从句,洛克的《政府二论》经常有长达半页的句子。这对于中文来说是不可能的,必须根据原文的意思与结构适当断开。遇到这样的长句,需要适当分句表达,中间用标点符号隔开。为了照顾中文的表达特点,我在此提出一条可供译者参考的技术性规则,即在两个标点之间的文字最好不要超过30-40个字,大致对应五号字在 A4打印纸上一行。超过这个长度,就明显不符合中文表达习惯了。

 

仍以麦迪逊(JamesMadison)对联邦宪法是否授权国会成立美国银行的意见为例,其中有一句是::The regulation and calling out   of militia   are more   appurtenant   to war   than   the  proposed Bank   to borrowing。一位译者的直译是:“招集武装力量及其相关法规与战争之间的关联性较之提议设立银行与借款之间的关联性更为直接。”这个翻译仔细读是可以读懂的,但是比较吃力,因为它已略微超过了以上的一行标准。为清晰起见,不妨前后分为两句:“和(本案)所提议的银行与借贷之间的关系相比,召集武装力量及其相关法规与战争之间的关系更为直接。”

 

如上所述,句子的主动态和被动态可以互换。一般来说,中文一般是主动态,西文则常用被动态。例如麦迪逊在把建立国家银行和其它权力相类比时问::Would Congress have had   the  power   to naturalize,if   it had not   been expressl y  g iven?这一句的直译是:“假如归化权没有被明确授予,难道国会可以行使这项权力吗?”这样翻译是可以读懂的,但把被动态调整为主动态会更为通顺,同时也更加明确授予权力的主体:“假如(宪法)没有明确授予归化权”。既然我们十分确定这句话的意思,如此变通是可以的。

 

我们可以通过翻译霍姆斯名著《普通法》中的两个例句,来更具体地体会如何在句法层面上适用直译原则。第一句是是The   confining   limits within which courts   thus move   in expounding   law is not   the most   im portant   reason   for   a   conception of   government   under   law far   transcending merel y   law that   is   enforced   in   the courts. 


首先,确定主谓宾。主语是confininglimits,后面有一个定语从句。关键在于厘清谓语is后面链接的各名词之间的关系。如果看出来 mostimportantreasonfor后面其实是一个从句,句子意思也就明确了。这句话的直译是“法院在解释法律时活动的有限范围并非……最重要的理由”,但是这句话太长了,因而需要调整语序如下:“法治政府观念中的法律之所以远超越仅在法院获得实施的法律,最重要的理由并不是法院释法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活动。”

 

另一句是:The   same   considerations which have been urged   to   show that   an act   alone,by   itself,does

not   and ought   not   to   impose   either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 y,app l y,at   least   frequentl y,to  a   series   of   acts, or   to conduct,although   the   series   shows   a   further   co-ordination and  a   further   intent. 


主语同样是一个从句,只是从句里还套着一个从句。如果找准了谓语app l y,其余就迎刃而解了。这句 话也不能按照纯粹直译的语序,否则单是主语就太长了。遇到主语从句,往往要把从句单独处理。这样就不 得不改变句子的逻辑结构,但是能保证意思基本不变:“如果有人主张,某个行为本身并不也不应该带来民事 或刑事责任,那么证明这个论点的同样考虑也至少经常适用于一个系列的行动或行为,尽管这一系列显示了 更多的协调和更深的意图。” 


最后,看一下孙斯坦“新政之后的宪政”一文中的句子:I t may not   be   too  optimistic,however,to   suggest   that we have  put   in  p lace   some of   the   structures with which   to begin   the   task of   integrating   the  g rowth of   bureaucrac y and   the   re j ection of   the   common   law into  a   system that   seeks   to diminish   the   risks   of   factional   t y ranny and self-interested   representation. 


这一句的重点是宾语从句 we have  put   in  p lace   some of   the   structures,后面跟着一个更长的从句,里面 还套着另一个从句。鉴于原文的结构,需要将宾语从句表达为一个单独的句子,整个句子的语序调整如下: “然而,我们已经安排了某些结构,以此可以着手以下任务,也就是把发展官僚机构和摒弃普通法融入一个致 力于削弱派系暴政和自利型代表风险的体系。这种主张或许并非过分乐观。”如果认为句子过长,也可以分 为两句:“也就是把发展官僚机构和摒弃普通法融入一个体系,后者致力于削弱派系暴政和自利型代表的风 险。”


 以上翻译还有改善的空间,但是这种稍带变通的直译已能准确表达原文的意思。有的或许稍微生硬,却 是错误风险最小的翻译。追求“雅”的译者或可在此基础上加工润色,但前提是不得改变直译所表达的原意。 

四、几点建议

法学翻译要求一定程度的外国法知识、外文理解和中文表达素养。如果在这些方面欠缺基本功,那么即使直译也解决不了问题,最后读者面对的仍然是看不懂、读不通的句子。因此,如果潜在的译者在这方面还欠火候,不能100%理解原文,建议先不要涉足这个领域。如果不确定自己的能力,那么最好先翻译一段给行家看看,然后再决定是否投入翻译。

 

如果决定要进行翻译,则应以直译为原则,对翻译错误实行零容忍。译者首先要做到对原文意思有100%的把握,容不得半点模糊。如果有任何不确定之处,应在译文中打上记号,以便自己日后彻底琢磨清楚或者请教专业行家。千万不要得过且过、蒙混过关,否则就是给自己造麻烦,不仅让事后检查修改事倍功半,而且稍一怠惰就会漏过许多错译,接着便是印刷成书流入市场。

 

在完全理解的基础上,再以最接近原文结构的方式用中文表达出来。如果译者并未完全理解意思,又不按直译原则翻译原文,没有读懂就按自己的理解调整了原文,那么这将是最可怕的一种错误,因为它把错误圆滑地掩盖起来了,最后句子不仅译错了,而且也还是读不懂,因为上下文逻辑不通、不知所云。翻译一定不能犯这样的错误,只要有一点不确定就要问,否则望文生义的风险很大。这是为什么我们要坚持直译,只有在绝对准确的基础才能针对中外文不同特点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比较困难的作品,要做好至少翻译两遍的准备:第一遍是给自己看的,第二遍开始才是给别人看的。这个程序看上去烦琐,但对于初译者来说是不可超越的。本文其实并不坚持机械的直译。在必要的时候,直译原则也有所松动,译者可以作出必要的变通,但是变通一定要建立在直译的基础上。看不懂的译文肯定是翻译出了问题,不是句子结构出错,就是过于机械复制原文结构,需要调整的时候没有适当调整。因此,直译是第一遍,在此过程中不能有任何望文生义;从第二遍开始,可以在直译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润色,但是能不改的尽量不改。译者一定要明白,原文绝不是任由自己摆布的玩偶,而是画家临摹的原型。

 

事实上,直译不仅能保证翻译准确,而且也有助于译者乃至读者熟悉西方学术规范并锻炼严谨的治学习惯。不可否认,发达国家的学术水平在整体上比国内更高,学术论著的表达更为严谨。也许有些表述有点晦涩拗口,但只要不严重背离正常的中国表达习惯就并非什么大问题。更何况所谓的“习惯”有时是任意的,有的习惯甚至是不好的。比如按照主谓宾分析,中文有的习惯表达不符合语法。这样的“习惯”就未必要坚持下去。有时一句话按习惯听上去不太“顺耳”,但听多了也就顺了。现在中文中的不少新词汇都是从外文翻译过来的,似乎并没有“水土不服”的问题。

 

最后再次强调,本文是为初出道的译者写的。如果译者都是“高手”,本文的议论自然都是多余。高手用不着直译,也用不着规则指导。但译者显然不全都是“高手”,其中不乏“初试牛刀”者。事实是,中国今天许多译者都是新手,所以需要规则,而且需要直译,否则译错了都无从知道。在目前市场化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考虑翻译的“常道”。追求“信雅达”的完美组合固然好,但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个人都能达到这种境界。现实中,真正的“高手”实在太少。意译要求译者不仅具备炉火纯青的中文与英文表达能力,还要求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因而注定只有极少数人才有能力驾驭这门艺术,并有意愿和时间投入翻译。对于今天大量进入市场的法学译作来说,我们不得不依靠众多中外文和专业水平一般合格的初译者,而在他们中间,我们并没有什么办法鉴别他们的水平高低。与其坚守好高骛远的期望,不如脚踏实地,先保证译作达到准确传达原意的基本要求;如果还有余力,在保证准确的基础上再給译作添点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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