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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福柯90年】董政|译:福柯、治理术与批判·首发

2016-10-15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福柯、治理术与批判

编者按
2016年10月15日是当代著名思想家米歇尔·福柯诞辰90周年纪念日。中国法学界对福柯并不陌生,90年代滥觞的福柯热潮影响了一代中国法学人,许多“福娃”应运而生。在福柯诞辰90周年纪念日,【法学学术前沿】独家首发由德国学者托马斯·莱姆克撰写,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董政博士翻译的《福柯、治理术与批判》一文,以表对米歇尔·福柯这位二十世纪的伟大思想家的纪念。读者在后台回复:福柯90年,可查看全部纪念文章。
米歇尔福柯
Michel Foucault,法国哲学家和思想史学家,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
托马斯·莱姆克作者:托马斯·莱姆克(Thomas Lemke)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社会理论家,他目前是法兰克福歌德大学社会科学系生物技术、自然与社会专业的教授。他因写作了有关治理术、生命政治学以及解读福柯方面的著作而闻名遐迩。其代表作品有《生命政治学:一个进阶导论》(Biopolitics: An Advanced Introduction)(2011)、《福柯、治理术与批判》(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and Critique)(2012)、《透视基因歧视》(Perspectives on Genetic Discrimination)(2013)等。此文的出处:ThomasLemke , Foucault , Governmentality , andCritique , inRethinking Marxism,2002, 14(3):49-64.
董    政译者:董政,浙江温州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法制与社会发展》责任编辑(兼职),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政治学、国家理论。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学习与探索》、《人大法律评论》、《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译文若干篇,合著的《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法律维度》(法律出版社)以及独立翻译的《法律与政治——当代法理论的困境》(译林出版社)也将在明年出版发行。

“我经常引用马克思的概念、文本与措辞,却丝毫不会感觉有义务为我的引用增添一个充满溢美之词的、具有认证效果的脚注标签。只要某人这么做了,那么他就被当作了解与推崇马克思的人,从而将在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期刊中享有尊荣。然而,我引用马克思不会这么去说,也不会做任何标记,并且因为人们无法识别马克思的文本,所以我也就被认为是从不引用马克思的人了。当一名物理学家撰写物理学著作时,他会感到有必要去引用牛顿与爱因斯坦吗?”(Foucault 1980, p. 52)



思考中的福柯


巴里巴尔(Étienne Balibar)曾经写道,福柯的作品可以从与马克思展开的某种“真正斗争”(1992, p.39)的角度加以描绘,这一斗争是其作品生产的源头活水之一。根据巴里巴尔,福柯在其理论发展过程中从与作为理论的马克思主义的决裂到与之进行“策略性的联合”,他使用了一些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或一些与马克思主义相兼容的概念。我全然赞同这一观察而且我也确实乐于以更详实的方式处理某一个概念,即治理术(governmentality)。与此同时,我却不认为巴里巴尔的以下论断是正确的,即他认为马克思与福柯的差异在于后者坚持一种“身体的唯物主义”(materialism of the body)。实际上,巴里巴尔没有考虑到福柯作品中至关重要的理论转变,尤其是在《性史》(History of Sexuality)第一卷出版以后,此书催生了有关治理的问题,福柯处理这些问题的视角比巴里巴尔观察到的更加贴近马克思主义。


在这篇文字中,我想要解决两个问题:

(1)为什么治理问题在福柯作品中处于中心地位?

(2)这一概念是如何被用于分析与批判当代的新自由主义实践的?


1.治理术的谱系学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Discipline and Punish)(1977)之后的作品可以从两个看似迥然不同的工程加以描绘。一方面,他对政治理性(political rationalities)与“国家的谱系学”颇感兴趣,他此方面的探究体现在一系列的讲座、文章和访谈中。另一方面,他又关注伦理问题和“主体的谱系学”,这是他《性史》中的一个主题。这两种研究旨趣之间所“缺失的关联”(missing link)就是治理问题。之所以是一种“关联”,是因为福柯用它精确分析了他所谓的自我技术与宰制技术、主体构成与国家形成之间的联系。之所以又是一种“缺失”,是因为福柯在其1978年和1979年的法兰西学院讲座中发展了这一概念,但这些素材几乎完全没有出版,此刻能加以利用的就是磁带录音了。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福柯全神贯注于他的《性史》以及“伦理的谱系学”,因此,作为其作品更宏大背景的治理问题,目前仍寥无人知。


1978年和1979年的讲座都聚焦于“现代国家的谱系学”(Lect.April 5, 1978/1982b, p.43)。福柯抛出了“治理术”这一概念,将其作为他通过历史重构方式所做分析的“指针”(guideline),而这一历史重构的时期涵盖了从古希腊到现代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Foucault 1997b, p. 67)。治理(‘gouverner’)与思想模式(‘mentalité’)之间的语义关联表明了,不对支持权力技术的政治理性进行分析,那么就无法研究权力技术。然而,第二个方面也同样重要。福柯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治理概念,从而使该词与其更古老的内涵相契合,并且这也预示了权力形式与主体化进程休戚相关。尽管治理一词在今天仍独享一种政治内涵,但是福柯能够表明,从18世纪开始,治理问题就被置于了一种更具一般性的语境之中。治理不仅仅是一个在政治领域中探讨的术语,而且它也身处哲学、宗教、医学以及教学的语境中。除了国家或行政机关的管理之外,“治理”还预示着有关自我控制、指导家庭与孩子、经营家庭以及引导灵魂等问题。有鉴于此,福柯把治理定义为一种行为(conduct),或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对行为的引导”(the conduct of conduct),因此,作为一个术语,其内涵包括从“治理自我”到“治理他人”。总而言之,在他的治理术历史中,福柯力图表明,现代主权国家的出现与现代自主个体的诞生是如何相互决定的(Lect.Feb.8,1978/1982b, p.16/17; Foucault 1982a, p.220-1; Senellart 1995)。


治理术概念可以被正确地视作福柯作品中的“关键概念”(Allen 1991, p. 431)或“令人迷惑的术语”(Keenan 1982, p. 36)。它在福柯权力分析的一些方面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提供了一种超越以下看法的权力观,即对权力的探究要么只关注同意,要么只关注暴力;它将自我的技术与宰制(domination)的技术相连接,将主体的构成与国家的形成相关联;最后,它对区分权力与宰制也颇有助益。现在让我们逐一细究之。


(1)对福柯司法模式(它涉及福柯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的作品)的批评认为,福柯在法律与同意中没有发现权力的主要模式,反而在战争与抗争中目睹了这一模式(“尼采假设”)(参见 Foucault 1997a, pp. 15-9)。然而,即使在他对权力的司法-话语式概念(juridical-discursive concept of power)的否定中,福柯也保留了有关合法化与法律的一系列问题。有些声称认为,策略概念应该提供司法模式的“准确对手”,福柯通过简单地摒弃司法模式而又接受它:为了替代同意与法律,他坚持强迫与战争,为替代观察国家的宏观视角以及对掌权者的关注,他选择了探究权力的微观物理学以及匿名式的策略。总之,司法模式的目标就是在政治分析中砍掉国王的头颅,而将目光聚焦于法律与合法化、意志与同意。通过拒绝司法模式以及接受对立观点,福柯逆转了这一境况。与其砍掉国王的头颅,福柯转向了一个概念,他对用战争和征服取代法律与契约以颠倒这一概念进行了批评。换言之,“砍掉”仅仅是第一步。在此之后,有必要解决接下来的问题:“国王的无头之身是如何行动的,就好像他真有了头颅似的?”(Dean 1994, p.156)


通过引入治理问题,福柯开始着手处理这一问题。他如今强调,权力首先是关于引导与“引领”(Führung)的,即对自我管理的治理,对主体可能行动领域的建构与型塑。作为引导的权力概念并没有排除同意的形式或对暴力的诉求,它意味着强制或同意作为他人之间的治理方式而被重塑了,它们是权力关系的“要素”或“手段”而非“基础”或“始源”(Foucault 1982a, pp. 219-222)。“福柯假设”(Foucault’s hypothesis)——为了与“尼采假设”形成对比,我建议这么称呼它——可以描述为是对同意的条件或接受的前提的探索。因此,治理术的概念描绘了一种理论迁移,它一方面超越了同意与意志,另一方面又超越了征服与战争:“因而与权力相适应的关系不应在暴力或斗争那里找寻,也不应在自愿关系中找寻(所有这些至多只能是权力的工具),而应在独特的行为模式领域中找寻,这一行为模式既非战争也非司法,而是治理(Foucault 1982a, p. 221)。”


(2)这将我们带入到了治理术的第二个特征中。治理术被福柯引进来是为了研究“自主”个体的自我控制能力以及这一能力是如何与政治规则和经济剥削的形式相连接的。就此而言,福柯对主体化进程(processes of subjectivation)的兴趣并不意味着他摒弃了权力问题,恰恰相反,主体化主题是对其先前作品的一种延续和匡正,它使得权力问题更加精确与具体。我们说这其中存在一种中断是正确的,“然而这不是权力谱系学和主题理论的断裂,而是权力问题内部的断裂。权力的概念并未被抛弃,只是它的对象发生了根本性的理论转变”(Foucault 1985a, p. 6)。 福柯更正了其早期研究的一些发现,在那些研究中,他总是首先着眼于 “驯服的身体”,以此展开对主体性的探究,并且他也太过于强调规训的过程。如今,治理的观念被用来研究自我技术与宰制技术之间的关联(参见Foucault 1988a):

“我认为,如果某人想分析西方文明中主体的谱系学,那么他不仅需要考虑宰制的技术,而且也必须审思自我的技术。让我们这么说:他必须重视这两项技术——宰制的技术与自我的技术——之间的互动互构。反言之,他不得不对一种境况深思熟虑,在这一境况中,自我的技术被整合进了强制和宰制的结构之中。这一交融的境况——在此之中,个人受他人影响是与其自身的行为方式相关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治理。治理人民,就该词宽泛的意义而言,不是一种强迫人们去做统治者所欲之事的方式;它是一种对两种相互补充又彼此冲突的技术的全方位平衡(versatile equilibrium),这两种技术既确保了强制,也保证了自我建构或自我完善的进程(Foucault 1993, p. 203-4)。”


(3)福柯引入了权力与宰制之间的区分,这一区分十分隐晦地暗含在其早期的作品中。他坚称,“我们必须要区分权力关系与宰制状态,前者是作为自由个体间的策略游戏(strategic games),它导致一些人试图决定其他人的行为;后者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权力。并且,在这二者之间,即在权力游戏与宰制状态之间,你还有一项治理技术(Foucault 1988b, p. 19)”。这也表明,福柯实际上确认了三种类型的权力关系:自由个体间的策略游戏、治理与宰制。


只有在对他人行动之可能领域进行建构的意义上,作为策略游戏的权力才是人类交往的普遍特征。这一权力类型可以采取诸多形式,比如意识形态操控或理性论辩,道德劝诫或经济剥削,但是它并不必然意味着权力的行使必定反对权力关系中相对方的利益,也不意味着“决定他人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坏的”。此外,权力关系也不总是导致对自由或个人可能之选择的剥夺,恰恰相反,福柯给出的这种意义上的权力反而会导致一种对主体的“授权”或“责任化”(responsibilisation),这将迫使人们在行为领域中“自由地”做出决定。


治理涉及的是或多或少系统化、规制化以及反思性的权力模式(一种“技术”),这一模式超越了压制他人的那种自发性权力实践,而遵循一种特殊的推理形式(一种“理性”),正是这种理性定义了行动的目标或实现目标的最佳手段。因此,治理就是“通过或多或少地对恰当技术手段的理性运用来规制人们的行为”(Hindess 1996, p. 106)。例如,在福柯的“国家谱系学”的讲座中,他区分了基督教的牧领(pastorate)与国家理性(state reason),前者是一种对灵魂的精神治理,旨在使人们在彼岸获得拯救;后者是一种政治治理,其以使人们在此岸收获福祉为旨趣。规训权力或主权权力也需要以大致相同的方式被重新解释,它们不是相对立的权力形式,而是作为治理的不同技术。


宰制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类型,它稳定有序且层级分明,牢不可破又难以逆转。福柯使“宰制”保留了“我们通常所谓的权力”的内涵(1988b, p. 19)。宰制涉及的是那些非对称的权力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居于次级位阶的人难有行动的空间,因为他们“自由的边界受到了极大的限制”(1988b, p. 12)。然而,宰制状态不是持有权力或不对称剥削的主要来源,相反,它们是治理技术的效果。治理技术应当被解释为导致宰制状态产生的、对权力关系的系统化、稳固化与规制化(参见Hindess 1996; Patton 1998, Lazzarato 2000)。

2.新自由主义与批判

这一理论框架是如何被用于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如果我们将这一理论框架与对新自由主义实践的主流批判相比较的话,这一相关性以及治理术概念的潜在贡献价值就会更加显露无疑。提纲挈领地说,我们将会发现三条主要的分析线索,它们被诸如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和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这样的社会学家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支持者们所分享,即使他们各自的政治和理论立场彼此截然不同。首先,新自由主义被视作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社会与经济的 “错误知识”(wrong knowledge),它必须要被一种正确的或有助于解放的(emancipatory)——也就是一种科学的或“公正的”知识所取代。许多批判经常关注新自由主义的“固有矛盾”或它的“错误理论”,因为新自由主义不会矗立在社会的“真实”法律与政治的“现实”机制的光芒之下:这是一种作为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其次,批评者们在新自由主义中目睹了经济对政治领域的扩张,资本主义对国家的胜利,以及逃避现代民族国家政治管制的全球化。对这一诊断的适宜治疗是:这种(防御性的)策略旨在“教化”“野蛮”的资本主义,后者现如今已经难以驾驭了,所以再规制(re-regulation)和再嵌入(re-embedding)得到了强调:这是一种作为经济—政治现实的新自由主义。第三条批判线索指向新自由主义对个体的破坏效果。我们可以举以下例证,即新自由主义促使对传统经验的贬低,促进那种威胁集体纽带的个体化进程,强调灵活性、流动性以及勇于冒险的必需性,而这一必需威胁了家庭价值与个人关系:这是一种作为“实践上反人文主义的”新自由主义。


这三种批判正确指出了新自由主义治理的一些重要效果,然而与此同时,它们本身也存在严重的局限和缺点。主要的问题在于,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依赖于他们意图批判的那些概念。他们是通过知识与权力、国家与经济、主体与权力这些二元性(dualisms)展开批判的,于是我们也许可以这样问,这些二元性在构成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以及使之稳固化上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我认为在研究新自由主义治理术上,治理术概念的批判性贡献正在于其“架构”了这些二元对立,并力图在一种“内在的平面(plane of immanence)”(德勒兹语)上对它们进行分析。通过将知识形式、权力策略以及自我技术联结一体,就能够对当前政治与社会转型进行更加全面的阐释,因为它使整个宰制和剥削进程变得昭然若揭。让我们一点点更加详细地解释每条批判的线索。


2.1理性与现实

治理术概念的第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它没有把政治与知识等同并置,而是清晰地阐明了一种“政治知识”。福柯并没有提出实践和理性的关系问题,也没有在背离理性或欠缺理性的意义上提出它们的对应物或非对应物。他的“主要问题”不是研究实践如何与理性相一致,“而是去发现哪种理性被利用了”(Foucault 1981, p. 226)。对治理的分析不仅要关注宰制的合法化机制或暴力的伪装机制,还要注重作为实践一部分的知识,这种知识是一种关于引导的语用学(a pragmatics of guidance)的系统化与“理性化”。从这一视角出发,理性不涉及一种先验理性,而关涉历史实践;它不意味着一种规范性判断,因为它牵涉社会关系。福柯更加清楚地阐释道:


“我不相信某人能够谈及一个‘理性化’的内在观念,一方面不提出理性固有的绝对价值,另一方面又不用冒险以完全任意的方式对此术语进行经验性地应用。我认为,某人必须要将该词的使用限制在一种工具性和相对性的内涵上。公开的酷刑仪式就自身而言不会比牢狱中的羁押更不理性;在与一种惩罚实践相比较的意义上,它是非理性的,因为后者包涵了一种新型的方式以算计惩罚效用、证成它以及测量它,等等。就以下方面而言,某人不是在评估事物,即全然反对将这些事物评价为是它们构成了理性几乎完美的形式,因此,如果要评估事物的话,就需要检验理性的形式是如何在实践或实践体系中铭刻它们的,以及在它们之中理性的形式扮演着何种角色,因为千真万确的是,离开某一理性制度,‘实践’也将不复存在”(Foucault 1991b, p. 79)。


就此而言,一种政治的理性就不是仅仅“呈现”统治现实的纯粹、中立的知识。它不是一个外部事件而是自身治理的一个要素,这种要素有助于创造一个话语领域,在此之中,权力的行使才是“理性的”。治理术的概念暗示着,不仅要注意到新自由主义的理性是对社会的充分展现,而且还要了解它是如何作为一种“真理政治”(politics of truth)来运作的,这一运作生产出了知识的新形态,创造了有助于对规制和干预的新领域进行“治理”的新观念与新概念。


“可持续发展”的话语可以作为一个例证来证明这点。“新世界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依据一个“生态系统”对外部自然进行概念重构。自然(nature)——曾经意味着一种与社会界限分明的独立空间,而且拥有独立的行动权力以及被自主的律令所规制——现在已经越来越成为资本主义系统的“环境”了。生态系统这一概念也再造了自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从如今的“全球化”风险上看,现在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增长极限”(limits of growth)的这一限制性观念,因为它是一种极限的动态增长(dynamic growth of limits)。在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以资本化和为经济剥削提供机会为旨趣,人们开拓了先前尚未开发的领域。自然与生命本身卷入了有效管理资源的经济话语之中:


“自然不再作为一个外部的、有待开发的领域被加以界定和对待。通过一种全新的资本化过程,以及表现形式的变化所带来的主要影响,先前自然和社会的‘未资本化’方面如今成了资本的内在部分……这一转变在讨论热带雨林的生物多样性方面显露无疑:拯救热带雨林的关键被认为依赖于物种的基因,其有用性体现在,通过基因工程和生物技术(它们生产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比如药品),物种基因能够释放出利润。于是,资本就发展出了一种热衷商谈(conversationalist)的倾向,这与它通常的莽撞和具有破环性的形象迥然有别(Escobar 1996, p. 47; Stickler/Eblinghaus 1996)。”


除此之外,治理术概念也有助于一针见血地指出治理的策略性特质。区分理性和治理技术并不标志着计划与现实的冲突,以及话语世界与实践领域的对抗。理性与技术、计划与制度之间的联系比单纯的应用或转化要复杂得多。一项计划的预期目标和它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别并不涉及计划的纯然性以及现实的混杂性,而是关涉不同的现实与多样的策略。历史不是一项计划所能成就的,它介于这些层面之间。因此,福柯将理性视作现实的一部分,后者被计划连续不断的“失败”所型塑。


让我再次借用一个例子,这是福柯自己在《规训与惩罚》中所提供的:监狱系统的失败意外地制造出了过失犯罪(delinquence)。在他的监狱谱系学中,福柯没有把现实和意图进行对比,他也不是在功能性或妥善性方面建构这一问题的。19世纪的监禁制度化产生了“一种完全出乎意料的效果,它与一些能够认识并希望这一效果出现的元历史或超历史主体(meta- or trans-historic subject)所谋之布局毫无关系。这一效果就是过失环境的生成……监狱作为对犯罪环境进行过滤、浓缩和包围的程序而运作。自19世纪30年代以来,有人发现了借助一种新的策略可以对这一意外的、消极性效果进行再利用,这一策略在某种意义上占据了这一真空地带,或者将消极效果转化为积极效果。过失环境被多种多样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再利用,比如从卖淫组织那里获得的愉悦中榨取利润。这就是我所谓的对配置的策略性达成(strategic completion of the apparatus)”(Foucault 1980, pp. 195-6)。



走到街头抗争的福柯


通过重构这一“策略性”面向,我们也能够更多地考虑被反对治理技术和理性的那些冲突与反抗。抗争与战斗不仅仅发生在计划和它们“实现”的间隔之中,它们不局限于一些“负能量”或妨碍性的能力。这些抗争不是对“原初”计划的“扭曲”,它们实际上总是计划本身的一部分,并积极作用于它们内部的“妥协”、“分裂”和“非连贯性”。因此,治理术的分析不仅要考虑计划与技术之间的“断裂”或“缺口”,还要考虑它们彼此内部的“断裂”或“缺口”——不是将它们视作计划与技术失败的标志,而是把它们视作计划与技术存在的重要条件(参见Lemke 2000; O’Malley/Weir/Shearing 1997)。


确实如此,我们需要避免一种“理性主义者的理性概念”:当新自由主义实践依赖于不断增长的社会分裂或与一种不连贯的政治计划相关的时候,它们并不必然是不稳定或危机重重的。新自由主义的运作无法取代社会排斥和边缘化过程或政治“缺陷(deficiencies)”;恰恰相反,放弃社会安全和政治权利也许能更好地证明其存在的理由(raison d’étre)。


2.2经济与政治

治理术概念也证明了其在对新自由主义的诊断进行矫正方面的用处,这一诊断将新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在政治领域上的扩张,并且把国家与市场的分立视作理所当然。这一观点认为,存在一些“纯粹的”或“无政府主义的”经济,它们将受到一个社会的政治反应的“规制”或“驯化”。然而,就如我们所知的那样,马克思那里市场是不会独立于国家的,而且经济学总是一种政治经济学。这种批评的问题在于,它分享了(新)自由主义关于政治与经济分离的规划。治理术的视角使得发展一种创造性的分析形式成为可能,这种分析没有将自己局限于阐述“政治的退场”或“市场的统领”,而是描述了作为一项政治规划的、所谓的“政治目标”本身。


福柯在其作品中表明了,“治理的艺术”不能囿于那种与经济相分离的政治领域之中;相反,一种区分概念和实践的空间的构成受到自主规律的支配并且一种合适的理性本身就是“经济”治理的一个要素。早在他的论述规训的作品中,福柯就一再指出,经济权力事先套着一件“权力经济学”(economics of power)的外衣,因为资本积累以生产技术和劳动形式为前提,而后两者能够以一种经济上有利可图的方式对芸芸众生进行使用。福柯表明,在劳动权力被充分利用之前,它首先必须要被构建出来;那也就是,生命时间必须要被并入劳动时间中,个体必须要臣服于生产周期,习惯必须要被加以型塑,时间和空间必须要根据计划表(scheme)进行组织。因此,经济的剥削首先就要求一种“对身体的政治投资”(Foucault 1977, p. 25)。通过这一理论的再定位,福柯希望用一种“政治解剖学批判(critique of political anatomy)”来补充和拓展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在这一对治理术的研究中以及他在法兰西学院对新自由主义理性开设的讲座中,福柯将“权力的微观物理学”与国家的宏观政治学问题捏合一起,从而使他的分析更进一步。再次强调,福柯没有把权力关系领域局限在国家治理上;恰恰相反,他的研究旨趣在于一个问题,即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是如何以国家的形式集中起来的——他从来没有将其简化为国家问题。沿着这一探究的路径,福柯仅仅将国家视作“一个多重治理术体制的动态结果……因此必须要从国家问题的外部观点进行阐释,必须要从治理实践方面去分析国家问题”(Foucault 1984, p. 21)。当福柯谈及“国家的治理化”(governmentalization of the state)的时候(1991a, p. 103),他没有假定治理是一种技术,从而能够被国家机关或国家机构加以应用或使用;他反而将国家本身认知为一种治理的策略(a tactics of government),一种动态的形式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历史稳定化(historic stabilisation)。因此,治理术“既内在于国家,又外在于国家,因为它是一种治理策略,其能够持续不断地界定和再界定国家权限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以及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对比等等;故此,唯有基于治理术的一般性策略,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维存及其局限”(1991a, p. 103)。


福柯对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探讨指明了,所谓的“国家的退场”实际上是一种治理的延展,新自由主义不是政治的终结而是对政治的转化,其重构了社会中的权力关系。我们如今所能观察到的不是国家主权和计划能力的缩减或降低,而是治理技术从正式到非正式的转移,以及治理环境中新型行动者的出现(例如,非政府组织),这些都预示着国家地位的根本转变以及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行动者之间的崭新关系。一方面,这包含了实践形式的转移,即从民族国家层面转移到超国家层面;另一方面,这也包含了位于政治(就其传统内涵而言)“之下”的亚政治(sub-politics)形式的发展。换言之,国家与社会以及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差别不是作为新自由主义特殊治理技术的基础或界限而是作为这种治理术的要素和效果来运作的。


2.3宰制与自我的技术
虽然当代的诸多批判形式仍旧依赖于自由与限制、同意与暴力这样的二元区分,但是从治理术的角度出发,主体性与权力的两极化不再是可信的了:因为治理涉及的是一种连续体(continuum),它从政治治理权一直延伸至自我规制的形式,也即“自我的技术”。
这一理论立场使得一种对新自由主义治理的更为复杂的分析成为可能,即新自由主义治理的特征不仅在于它是由有权的国家专门机构直接创造出来的,而且它也十分典型地发展了引导与控制个体的间接技术。这一使个体“负责”(也包括集体,比如家庭、团体等)的策略蕴含了一种转向,即承担社会风险(诸如疾病、事业、贫穷)的责任以及担负社会生活的责任开始转入到了个人独自承担责任的领域中,并且还将这一责任转化为一个“自我关心”(self-care)的问题。新自由主义理性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它想尽力在负责任和道德的个体与经济上理性的个体之间取得一致性。它希望建构负责任的主体,而这些主体的道德品质则基于以下事实,即他们会对某一行为的成本进行理性评估从而反对另一行为。由于存在对行动的选择,或新自由主义的理性概念也因此包含着它,所以自由的表达将基于一种自我决断的抉择,行动的结果也就单单由为自身独立负责的主体来承担。这一策略能够部署于一切领域而且会导致社会责任转变为一项个人事务(Rose & Miller 1992; Garland 1996, p. 452-5; Rose 1996, p. 50-62; O’Malley1996, p. 199-204)。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考虑与治理技术相关的主体性新模式的生产,那么仅仅关注身份形式的破坏是完全不够的。有一批研究业已详细阐释了“自我技术”中出现的这种转化的各个方面。我想简单地提及其中的一项研究。在对美国的“自尊”运动(“self esteem” movements)的研究中,克鲁克香克(Barbara Cruikshank)表明了,在新自由主义的理性模式中,公私之间的边界是如何被重新划定的。“自尊”的研究进路认为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缺乏对自尊的关注。克鲁克香克相应地分析了在加利福尼亚开展的政府计划,这些计划基于以下假设与肯定:对这些计划的执行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用个人奉献来取代个人和集体行动所发起的政治。克鲁克香克认为,“自尊”运动并不局限于个人领域,因为它的目标是一种新型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它通过预示一次革命的降临去承诺解决社会问题——这一革命不反对资本主义、种族歧视、父权制等等,其反对的是我们自身治理的(错误)方式。这样,政治和社会可能干预的角度就改变了。不是决定是否失业、酗酒、犯罪的社会-结构因素能够得到解决,相反,可以处理的是个人-主体的范畴。因此,比起自我尊重(self respect),“自尊”(Self esteem)与自我评估(self assessment)更加相关,因为为了使个体“赋权”(empowerment)与集体尺度相齿合,自我就要被持续不断地加以衡量、判断与规训。按照这种方式,必须要在国家的政治目标与个人的“自尊状态”之间锻造出一种永恒的、不固化的和谐(这种和谐也因此必须要被不断地重新评估)(Cruikshank, 1999; 亦可见 Greco, 1993; Nettleton, 1997)。
3.结论:治理术与真理政治

总之,治理术概念的理论力量由以下事实构成,即它不只是将新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修辞、政治-经济现实或实践性的反人文主义来分析,而首先将其视为一项政治工程,这项政治工程力图创造一种它认为业已存在的社会现实。对治理术的分析提醒我们,政治经济学端赖于一种身体的政治解剖学。我们能够描述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治理术,在此之中,不仅个人的身体,还有集体的身体和机构(公共行政机关、大学等等)、企业和国家必定都是“精瘦的(lean)”、“健康的(fit)”、“灵活的”和“自主的”。治理术进路同样关注宏观政治与微观政治之间的整体联系(例如,那些“引人注目”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或全球化,以及对美或节食的个人需求)。此外,它也强调了“意识形态”机构和“政治-经济”机构之间的紧密关联(例如,灵活性的语义学和新型生产模式的引入)。就(自我)规制与宰制而言,这使得我们更加了解新自由主义治理术的效果。这些效果不仅仅包含对现存社会不平等关系或它们的意识形态混乱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它们还是社会剥削和宰制机制再编码(re-coding)的产物,这些机制是以一种新兴的社会地形学(a new topography of the social)为基础的。



福柯的魅力


让我最后在结论中简明扼要地指出这一理论的内涵以及对这种分析形式进行自我批判的可能性。通过将理论建构和概念创设的过程置于一种社会-历史空间中,治理术的概念可以将它们的真理效果问题化。它因此能够阐释理论建构的施为性特征(performative character),也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真理政治”的形式。这一理论的“策略性”概念应该能使我们避免十分严重的、主导当代理论批判的一个缺陷:对“本质主义批判的本质化”。我这么说意味着什么呢?当社会科学家和政治科学家越来越声称诸如“创造”、“虚构”和“建构”这样的范畴对他们工作至关重要的时候,他们就经常表现出双重的理论态度,而这种态度恰恰是他们最开始要批判的:坚定不移地相信他们所接受的“后结构主义”或“反本质主义”立场意味着一种“正确的”或“真理性”的知识,而实际上他们采取了一个被福柯曾经批判为“司法-政治话语”的理论立场(Foucault 1979, p. 88),福柯之所以批判它,因为它无法感知到理论生产过程的物质性。


从治理术的角度看,我们总是不得不去反思那些描绘有关社会“现实”的某一历史知识的历史与社会条件,而且还要考虑这些“真理”可能产生的理论和非理论的结果。没有必要通过与去物质化(dematerialisation)的策略相链接而颠转(reverse)去自然化(denaturalisation)的理论成果。再三强调的是,这不仅仅是方法论的顾虑或一种理论需求。当我们一方面目睹对基因分析的实践性干预和生物技术工程相并行,另一方面目睹对建构主义的理论评估时,那么可能的结果就是,对“反本质主义”思想逐渐的接受也许会与一种政治理性完全协调一致,而这种政治理性则试图吸收新自由主义灵活多变的天堂中最后残留下来的“自然”(nature)因素——但是也仅仅是将它们作为一些自然给予的事物而对这一社会形式进行再自然化(renaturalise)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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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福柯:主体与权力


Michel Foucault

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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