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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张晋藩、林中夫妇:《法史钩沉话智库》| 中华法系的价值与重塑

2016-10-19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学学术前沿

法史钩沉话智库


(张晋藩、林中夫妇)

【作者简介】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代表作有《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林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代表作有《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新论》。【出版信息】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图文来源】

全部由出版社和责任编辑提供,诚挚谢意!

【内容简介】中国法制的历史经过四千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来没有中断过,它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少有的。中国法制的历史又是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上,是原生态的,在1840年西学东渐以前,从来没有受到外来法文化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和典型性。中国法制的历史,从夏朝建立国家起,直到晚清变法改制,迭经无数次的王朝兴衰,在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其中凝聚了先哲们的政治智慧、理性的法律思维和卓越的创造力。中国法制的历史不仅展示了灿烂的法律文化,也构建了彪炳史册、影响深广的中华法系。可以说,中国法制的历史是一座宏大的智库,蕴藏着丰富的文化遗产。由于古今的国情仍有相似之点,中华民族的精神和心态也有一脉相承之处,因此智库中的许多宝贵遗产都带有跨越时空的合理的价值因子,需要我们深入地挖掘、探索、弘扬,这对于建设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具有值得珍惜的历史镜鉴意义。本书以“法史钩沉话智库”为名,目的正在于此。
【目  录】
前 言 第一编 研究中华法系,重塑中华法系 第一章 中华法系研究的今昔与特点综述 第二章 中华法系与固有国情 第三章 中华法系的确立及其扩展 第四章 中华法系的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第二编 中国古代设计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一章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二章 以法治国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三章 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四章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本用结合的国家治理方案 第三编 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经验要点 第一章 国家治理的重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第二章 考课与监察——职官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章 饶有特色的监察立法 第四章 法制与盛世——法制兴则国势兴 第五章 司法监察与历史借鉴 第六章 惩贪立法与廉政建设 第四编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之一 ——立法的主要原则与成就 第一章 立法的主要原则 第二章 立法成就的代表——《唐律疏议》与清朝的民族立法 第三章 优秀的法律传统与当代意义 第五编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之二 ——司法文明的缔造 第一章 司法文明的亮点:援法断罪,罪刑法定 第二章 司法文明的重心:以人为本 第三章 司法文明的人文关怀:法、理、情的联通 第四章 体现司法文明的犯罪心理学:“以五声听狱讼” 第六编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之三 ——治法与治吏并重 第一章 治国之要:善法与良吏结合 第二章 常态的官吏普法:明清律中的“讲读律令” 第七编 值得弘扬的中华法文化 第一章 以律为载体的法文化的发展轨迹 第二章 德法互补的法文化 第三章 法文化中的警示观点 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法学 第五章 宋人诗文中的法观念 第六章 明末清初实学影响下的法律观  后 记
【精彩书摘】
中华法系的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一、中华法系的价值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如张中秋、侯文富、张立波、贾国发等先后撰文探讨中华法系的价值,启迪了人们对此问题的思考。我经过不断研究,对于中华法系的价值形成了以下认识:
1.中华法系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可以看作中华法制文明的集中代表。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仅积淀下深厚的法文化底蕴,也表现出不同历史阶段法制文明的进步。它的惊人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不限于国内,也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琉球等国家,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形成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以三纲为基本内容的法文化圈。中华法系不仅是中国法文化宝库中的财富,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瑰宝。正因为如此,中华法系不仅具有民族性,也具有世界性。真实的历史发展过程,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法系的价值。
2.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理性与智慧的结晶,表现了伟大的创造力。中华法系包含了许多跨越时空的合理性、民主性的制度因素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它虽然是封建性质的法系,但其主流却是中华悠久文化中的民主性精华,不因时代久远而淹没其光彩。如,人本主义的国家治理重心,天人合一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理念,以法治国的国家管理方案,以德化民、明刑弼教的互补关系,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等等,都具有穿越历史时空的普世价值,是建设当代法治中国的宝贵的历史镜鉴。
3.中华法系是生成于中国本土上的一个法系,它源远流长、历史悠久而从未中断。世界上曾经出现过许多种法系,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或者因汇入其他法系而消弭,或者因国家的灭亡而消亡,或者因其他许多复杂的原因而中断,只有中华法系,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始终不曾中断。这种悠久性、完整性、系统性、典型性,是世界上其他法系所不具备的,是研究东方文明古国法系的最具代表性的范例。
4.中华法系的命运是和古代中国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的存在与持续发展是中华法系的强大支持力量,而中华法系又对国家的稳定与兴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施,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确立政令畅通的管理体制与吏治机制,实现以礼为主导、明刑弼教的社会控制模式,等等。这些都对统一多民族中国的强盛起着积极的作用。
延续千余年的中华法系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是偶然的,它的价值所在,正是重塑中华法系的重要考量。
二、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近代以来,中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清末法律改革选择了全盘西化的途径,经由日本吸收了欧陆法律文明,但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外来法律与本国生活实际出现了许多不适应性。被改良主义思想家推崇备至的西方法律文化,也并不是最完美、最理想的。一位富有中国文化涵养又久居海外的学者——余英时,深有所感地说:“但是西方的基本文化内涵并不限于这两项(指民主与科学),其中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之类,则不但未能一一适合于其他非西方的社会,而且已引起西方人自己的深切反省。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具体的西方现代生活十全十美、足供借镜的(例子)。”从其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即使是西方人自己,也看到了他们文化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中国的学者,也在检讨晚清修律全盘西化的缺失,批判它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经历了“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失败,这使更多的国人意识到,在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的具有超越时空价值的法律文明要素。
我们要在世界进步的潮流中走出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使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更具有丰富的内涵与说服力。于是,人们不仅关注中华法系的价值,更思考着中华法系的重塑问题。就在此时,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令,这是中华民族感到极大振奋的时代最强音,发挥着建设祖国的正能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一个民族的复兴是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道德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不重视经济发展的民族,其复兴当然只能是空想,然而只重视发展经济,文化水平、道德水平低下,缺乏进取精神、创新精神,没有民族认同感、向心力和凝聚力,也很难走上复兴之路。因此,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除致力于实现经济、政治发展的条件外,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是民族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立足于传统文化而又能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文化建设,才能为广大人民提供焕发其改造社会的巨大能动性的精神动力。
文化是体现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一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就中国传统文化而言,在数千年绵延不断的漫长发展过程中虽然积聚了不少糟粕,但也应该看到其中蕴藏着大量优秀成分,不愧为中华民族祖先遗惠后辈的宝贵财富。事实上,底蕴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具备许多超越时空界限的合理因素。也正是这些合理因素,为民族文化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历史资源。
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政治模式的不同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而在于各自特有的文化。文化是各民族在谋求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积累而成的,不仅包括各种具有外在表现形式的思想学说和文学艺术,也包括该民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与发展中内化而成的一种独特的、稳定的思维与行为方式。因此,文化的根基在于它的民族性和地域性。文化不仅是产生民族凝聚力的内核,也是该民族生命力的源泉。一个民族的衰亡,首先是该民族文化的衰亡,即其文化特质的消失。中华民族的复兴当然离不开民族文化特质的继承和发展,但更重要的是努力寻求其与现代文明的结合,即依据社会的现代化的需求对传统文化加以必要的甄选、改造和重建,从而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使之成为民族复兴的伟大精神力量,发挥民族文化对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积极作用。
当然,文化复兴绝不意味着复古,而是立足于中华文化的传统,创造出适应时代需求的新文化。因此,既要避免全面肯定一切传统的国故派思维,又要摒弃全盘西化的妄自菲薄的新潮派心理。文化的发展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这是文化本身固有的特征,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说政治的变革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经济的腾飞也可能在几十年甚至更短的时期内出现,那么,民族文化的崛起与复兴所需的时间则要长得多。“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这也是民族文化发展与兴盛的一条基本规律。
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有其辉煌的历史,是世界法文化苑中的一株奇葩。它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特点鲜明,绵延数千年而从未中断,不仅为中华民族不同时期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提供了法文化支持,也为中华民族的当代复兴留下了弥足珍贵的浩瀚的法文化宝藏。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改造就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复兴重要的一部分。而传统法律文化的复兴,也体现在重塑中华法系上。当然,重塑绝不意味着简单再现,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找出中华法系几千年来形成的合理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行为与当代中国社会之间的适当的切合点,发挥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的功能,并最终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优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从发端到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来自多源头的法文化的不断整合分不开的。它是中华民族智慧与理性法律思维的结晶,是东方相邻国家的母法,也是世界法系之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近代,由于国情条件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受到异域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而逐渐解体。
中华法系中固有的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宗法习俗等成分由于失去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就中华法系的总体而言,它凝聚着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智慧与理性,不仅仅属于封建社会的法文化现象,因而实际上并没有消亡,只是处于艰难的转型、更新与重塑的准备阶段。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中华法系理解为仅是一个历史现象,或者一个失去生命力的僵化的概念,它具有的超越时空的合理部分都值得重视和吸收。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时代,在中华法文化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重塑体现中华法文化精粹的中华法系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今天重塑中华法系,无论历史背景、目标都与民国时期杨鸿烈、居正所提出的复兴中华法系不同——杨氏是以此回应文化复兴的呐喊,借以提高抗击日本侵略者的信心;居正是在日本侵略者投降以后为了恢复国民政府法律的权威和标榜国民党的统治地位而提倡复兴中华法系,强调以三民主义作统率。
需要强调的是,重塑中华法系绝不是复古,也不是简单地传承古代的某些法律制度、形式与条文,而是弘扬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文化。它是客观的、真实的存在,不是凭空的设想;它是经过数千年风雨炼就的民主性精华,是构建当代法治中国殿堂的元素。为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中华法系,从中提炼出超越时空的法律思维、法律理论以及立法、司法的原则与制度、经验与教训,科学地总结中华法系发生、发展的规律性,并且找到其与当代法治的契合点,使其有机地融入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因此,重塑不是复旧,而是创新,是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这样做,更能体现国情因素所加给中华法系的特殊性与典型性,同时也能使中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制特色更加鲜明,更具有说服力。
重塑中华法系,绝不是妄自尊大、自我封闭,而是把目光投向世界进步的法制发展的新趋势,使中国与世界联系起来,取其法治文化的精华为我所用。晚清的全盘西化与后来的照搬苏联,都是引以为戒的不可行之道。如果说古人建设的中华法系曾滋润过相邻的东方国家,长期雄居于世界法系之林,那么,我们今天也有能力、有信心重塑一个体现当代中国法文化成就的新的中华法系。
为了重塑中华法系,我们需要以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固有的中华法系,发掘其中可以为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宝贵的思想文化资源。这是一项极其艰苦的科学研究工作,也是一项光荣的历史使命。
综上所述,100多年来,中华法系的研究是沿着马鞍形的轨迹发展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文化复兴的浪潮中,以程树德、丁元普、杨鸿烈、陈顾远等人为代表,树起了研究中华法系的旗帜,意在鼓舞民族的自信心与自豪感,借以战胜日益逼近的外来侵略威胁。一批年轻的法制史学者紧随其后,撰写了不少文章,抒发了研究中华法系的热情,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后,中华法系的研究谱写着新的华章,著述迭见、人才辈出,恰如云蒸霞蔚、俊采星驰。
自从党中央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后,文化复兴其中包括法文化的复兴也受到了关注,出现了重塑中华法系的意见。早在20世纪40年代,便有学者提出复兴中华法系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很快便湮没无闻。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背景下,考量重塑中华法系,意在吸取中华法系所包容的民主性的因子,融入当前的法制建设中去,它绝不是复旧,而是开辟新的路径,使历史与当代、中国与世界在法制建设上互相比较、吸纳,以使法制的发展更符合国情,更体现自主创新的价值追求,更突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这是一个需要花大气力研究的问题,只有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召为契机,才能使这项研究深入展开。如果说中华法系曾经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我们有理由使当代的中华法系重居于世界先进法系之林。



fa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陇西法学学术前沿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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