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史说】张晋藩:宋人诗文中的法观念

2016-10-28 张晋藩教授 法学学术前沿
宋人诗文中的法观念



作者: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来源:《法史沉沟话智库》(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五章责编:牧野【法学学术前沿】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宋初,由于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从而使土地的流转加快,中小地主与自耕农数迅速增加,佃农也成为租佃制下的国家编户,摆脱了部曲制下依附于主人的私属身份,从而刺激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使得宋朝成为当时世界上著名的贸易大国和科技先进的国家。

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为建立“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正是从全面加强中央集权制度出发,宋初统治者更着眼于实际,强调经世致用,这在选官重要途径科举内容的变化上,可以得到确切的反映。

北宋前期科举分为进士、明经、诸科等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仍然仿唐制,进士科主要考试诗、赋,而且对于平仄、对偶、押韵都有严格的要求。仁宗时欧阳修、范仲淹提出先试策论,以使天下举子留心治乱之道。熙宁四年(1071年),王安石改革贡举后,逐渐变为进士一科。进士省试罢帖经、义、诗、赋,改试以经义、论策。殿试也由原来的诗、赋、论三题,改为试策一道以便举子向皇帝谈古论今、建言奏事。通过论策考察举人关于历代治乱兴衰的知识和对当代时事的对策,这对于改变奢靡浮华的文风和选拔经世致用的人才具有积极意义。宋人诗文中频频出现的关于法律的思考,和这样的历史背景有着密切的关联。所谓“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通过发掘宋人诗文中的法观念,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这一时期法制的律动,从而深化对宋朝法制的理解。


一、宋人诗歌中的法观念
        由于宋初皇帝务实求实,作为治国之具的法律自然进入皇帝的视野。他们非常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控制社会。太祖曾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太宗也反复告诫臣下:“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仁宗更将法制作为图治的首要条件,他说:“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在上述尊法重法的思想影响下,宋朝皇帝多“究心庶狱”、“临轩虑囚”,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加强法制建设。

        太宗时期,在“经生明法,法吏通经”的思想影响下,创建了“明法科”,使法律进入科考领域。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又命“诸科始试律义”。遂使法律成为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神宗改制时,为了进一步改变“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的学风,“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科举试法起着某种导向作用,激发了“士人”学法习律的积极性。如同神宗时大臣彭汝砺所说:“异时士人未尝知法律也,及陛下以法令进之,而无不言法令。”苏轼在《戏子由》一诗中说:“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这从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参加科举考试撰写的策论《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说明他是读书读律的,此文受到主考官梅尧臣和欧阳修的赏识,拔擢为第二名。至礼部复试时,他再以《春秋对义》取为第一名。在他的做官经历中,也有纯然为司法官员者,如大理寺平事、知登闻鼓院等。苏轼《戏子由》诗中所说的“致君尧舜知无术”的“术”是战国时期法家提出的,特别是韩非提出“法术势”三者并用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韩非所说的术就是“君人南面之术”。他说:“术者,因任(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凡术也者,主之所以执也。”可见,苏轼读书读律的倡导意在说明只有精通法律才能辅佐皇帝治理国家。他与韩非所论证的术,角度不同,但有相通之处。

        在《戏子由》诗中,他还写了“头虽长低气不屈”,“道逢阳虎(春秋鲁国以“陪臣执国政”的季孙氏家臣)呼与言,心知其非口诺唯”的诗句,表达了他在王安石变法时期受到新党的压制抑郁和矛盾的心理状态。这在苏辙《次韵子瞻见寄》诗中表述得更加明白。苏辙嘉祐二年(1057年)进士,在为官的过程中,政见与其兄苏轼基本相同,既反对王安石改革时的新党,也对此后的旧党颇有微词,因此同时为新旧两党所不容。他在诗中所说“自从四方多法律,深山更深逃无术”意在讥讽王安石变法时加强立法,使得社会受到法律的控制,即使深山更深,也无所逃于法律的束缚,诗句中所说“弹劾未至理先屈”表达了对其兄迭遭文字之狱的愤懑。他在诗中还大胆地提出了“繁刑弊法”实为“公耻”,并且以汉贾谊、楚屈平之不得见用,略以自慰:“贾生作傅无封事,屈平忧世多离骚。”

        苏辙在另一首诗《送傅宏著作归觐待观城阙》中赞美东汉郑玄“千载遗风”加惠“后生”。郑玄,字康成,东汉经学大师,他不仅说经,而且引经解律,使律学附庸于经学。一时之间,通经解律成为士人向往的学风,也是东汉律学的一大特点,其影响及于魏晋。苏辙诗中说:“胶西前辈郑康成,千载遗风及后生”,“旧学诗书儒术富,兼通法律吏能精”。正是对于郑玄所开创的说经解律一代学风的赞颂,也反映了当时读书读律、既崇儒术亦申律学的时代特点。

        曾经作为苏轼座师的梅尧臣在《长歌行》中,也描述了北宋时期运用法律控制社会的情景,诗曰:“富贵拘法律,贫贱畏笞榜。”也就是说,富贵之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妄为;至于贫贱之家,也应畏惧法律的制裁,即所谓“笞榜”,而不敢为非,表达了宋初以来运用法律控制社会所取得的效果,也显示了梅尧臣重视法律的法观念。梅尧臣,字圣俞,世称宛陵先生,北宋著名诗人,他关心民瘼,对于百姓在赋役盘剥下的艰苦多有同情。在他最负盛名的《陶者》诗中所云:“陶尽门前土,屋上无片瓦。十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就是对贫富悬殊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的控诉,他甚至在诗中作了这样的描写:“世人何恶死,死必胜于生”。由于他为诗写实,时人称颂其诗直可作史实观。

        与苏轼、苏辙同时期的王安石,亦是北宋中期著名的诗人,所不同者,王安石不仅是一位杰出的诗人,还是一位有理想、有抱负的政治改革家。他的诗具有“务为有补于世”的强烈政治色彩。他还通过歌咏历史人物表达他的政治抱负和以史为鉴的用心。他借古论今,所写的《商鞅》一诗称得上一首史诗。

        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        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商鞅变法时,为了表达“信赏必罚”,曾经徙木立信,据《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记载:“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商鞅》一诗作于王安石变法失败罢相后,全诗不过二十八字,但是寓意深刻,表达了他对于商鞅变法成功的仰慕,和对于商鞅这个历史人物的肯定。他认为诚信不仅是治民之要,也是法律的价值所在。商鞅变法的成功,就在于“法必信,令必行”,充分发挥法的功用,这也正是王安石从变法失败中深深感悟到的。除《商鞅》外,他撰写的《愿事》、《兼并》、《收盐》、《省兵》等诗都是从政治、经济、军事的角度出发,议论朝政得失,借以表达他对于时政的关切。

        特别应该提出,王安石与苏轼虽然政见不和,处于对抗的地位,但当苏轼因文字获罪,身陷大狱,危在旦夕之时,他向皇帝上书说:“安有圣世而杀才士乎?”因王安石“一言而决”,才使苏轼免罪出狱,贬为黄州团练副使。由此可见王安石胸怀的宽广。王安石早期的诗作,以用典发论为特征,敢于直言披露;晚年诗句注重文字推敲,追求情思深曲、雅丽精妙,被称为“王荆公体”,对黄庭坚等诗人有一定的影响。

        宋初,统治者提倡明习法律,不仅对参加科举的士人有所影响,即使对以论道著称的理学家,也同样有着现实的影响。陈襄创作的《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便是一证。诗曰:

       我爱仙居好,公余日在房。

忧民极反覆,责己未周详。

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

老来须向学,多病喜安康。

陈襄,北宋理学家,庆历二年(1042年)考中进士,与周希孟、陈烈、郑穆(字闳中)合称“海滨四先生”,而以陈襄为首。诗中所云“法律行随手,诗书坐满箱”表明了陈襄治学涉猎的广泛,而且法律之书和诗书一样同在左右不离,这在他的施政实绩中,也得到了确切的证明。庆历二年(1042年)陈襄任浦城县主簿,县令缺位,先生代行令事,断狱明决,不徇私情,史载:“每听讼,必使数吏环立于前,私揭者不得发,老奸束手。”由此可见,日讲“危微精一”道统之学的理学家在施政的实践中也不得不求助于实学——法律之学。

陈襄《和郑闳中仙居十一首》诗中所云郑氏,名穆,字闳中,“海滨四先生”之一,皇祐五年(1053年)进士,积官集贤校理,历岐王、嘉王侍讲。王安石曾在《酬郑闳中》一诗中赞赏他的道德文章,诗曰:

萧条行路欲华颠,回首山林尚渺然。

三釜只知为养急,五浆非敢在人先。

文章满世吾谁慕,行义如君众所传。

宜有至言来助我,可能空寄好诗篇。

南宋时期,代表性的爱国诗人是陆游,其诗作近万首,称得上多产的作家,他的诗歌充满了渴望“马上破贼”、为国雪耻的英雄壮志和献身精神。在他中年时期,曾应四川宣抚使王炎之邀在幕中办理军务,这是他一生唯一的身临前线的机遇,给他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诗作《秋怀》是暮年回忆往事之作,诗中表达了他力求沙场效力的爱国情怀和读律之后面对司法实际的感触。诗云:

少时本愿守坟墓,读书射猎毕此生。

断蓬遇风不自觉,偶入戎幙从西征。

朝看十万阅武罢,暮驰三百巡边行。

马蹄度陇雹声急,士甲照日波光明。

兴怀徒寄广武叹,薄福不挂云台名。

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

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未嫌樵唱作野哭,最怕甜酒倾稀饧。

平生养气颇自许,虽老尚可吞司并。

何时拥马横戈去,聊为君王护北平。

此诗虽然描述了他记忆中的亲临前线的兴奋之情,颇有汉代边塞诗的余韵。但是他的壮志并未能实现,使他发出了“兴怀徒寄广武叹,薄福不挂云台名”的慨叹。到了“颔须白尽愈落寞”的时候,才“始读法律亲笞榜”。所谓“亲笞榜”并不是说他充当了司法官吏,而是说他关心和注意观察南宋时期的司法状况,表达了陆游关注热点的转变。但是,使他失望的是,南宋时期随着政治日渐腐败,司法状况也一直下滑,以致出现了他诗中描写的“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的现象。所谓“讼氓”,是他对当时健讼之人的贬义称呼,表达了他对健讼之风的厌恶;同时,也对当时法吏断案延滞,久拖不决以致案牍“高于城”的讥评。说明他虽然开始读法律,但并没有引起他跻身司法的热情,他并不甘心“未嫌樵唱作野哭,最怕甜酒倾稀饧”的生活状态。他虽老,胸中豪气仍在,他所追求的仍是“何时拥马横戈去,聊为君王护北平”。我们从诗中看到陆游中年以后开始研读法律,关心司法,这和南宋皇帝的重视司法,控制敕例的滥用,强调法吏依法治世,由此而开创了南宋立法的新局面,不无关系。从一个侧面,也能反映出法律之学在社会上颇为盛行。

南宋初期,陈宓在《送师道弟守德庆》诗中说“得暇诗书休释手,先公法律自治身”,既表现了诗书时刻在手的儒家本色,也阐述了在以法治世、治人之前先要治身,即以法律约束自身行为的法理念,表达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内心的自省。陈宓,福建莆田人,学者称复斋先生,南宋名相陈俊卿第四子,曾历南宋四朝。

陈普,南宋理宗时人,著名理学家和教育家。元兵南侵时,隐居讲学于石堂山,以穷经著述自娱。面对江山残破,他在愤世嫉俗的心境下,写成《咏史上宣帝》诗,诗云:

不将法律作春秋,安得河南数国囚。

莫道汉家杂王霸,十分商鞅半分周。

诗中前二句盛赞宋朝以法治世曾经起到的积极作用;后二句借咏史抒怀,进一步表达他对以法治国的肯定。同时也是对南宋末期法纪败坏、国将不国的抨击。所谓“莫道汉家杂王霸”是指汉宣帝所提倡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由此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政策传统。陈普对于宣帝的“霸王道杂之”的论断是肯定的,并且作了夸大性的解释,所谓“十分商鞅半分周”,也就是内法占十分,外儒只占半分。这对于一位理学家说来不是偶然的,是时代加给他思想上对于法治的渴望。

二、宋人散文中的法观念
        宋朝不仅诗人辈出,散文学家也如群星灿烂,著名的唐宋八大家宋朝就占了六位,其文风之盛,可见一斑。本文只选取具有明显法观念的散文,以飨读者。

主张读书读律的苏轼,在他应科举策论而撰成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表达了年轻时代的苏轼对于如何用刑的一系列观点。如他认为刑法之所以产生,是对“罪戾”的惩罚,目的不仅在于惩恶,也在于劝善,以使吾民不要“入于其中(罪戾)”。所以,他主张“罪疑者从轻”,“舍有罪而从无罪者,是以耻劝之”,也就是使其产生知耻之心,而远离犯罪。但如“罪恶暴著”不可辩解,“不得已而用其刑”时,也务使天下“知吾之用刑而非吾之好杀人也”。(本文略去苏轼关于厚赏的议论)从苏轼关于用刑的简短论述中,可以看出其认识的渊源。慎罚之说与疑罪从轻都源于《尚书·周书》的一些经典论断,如《尚书·康诰》“明德慎罚”、用其“义刑义杀”;《尚书·吕刑》“罪疑从罚,罚疑从赦”。这是苏轼论文的理论依据。由于宋初科举考试仍然试经义,所以读经对于举子说来是必要的课业。这就使得苏轼在策论中能信手拈经撷要,运用自如,以表达他“明刑弼教”的法理念。他在《戏子由》诗中所说的读书读律之议,他自己就是实践者,他对于刑赏之用的总结正是致君为“尧舜”的一种“术”。

 

苏轼还在《策别一》中,借古喻今,抨击了刑不上大夫及于今世的消极影响,强调大夫庶民违法犯罪皆当一体同科、罚当其罪。他在文中开头便提出用法当使人心服,否则遗患无穷,他说:“用法而不服其心,虽刀锯斧钺,犹将有所不避,而况于木索、笞棰哉!”他以严峻的文字抨击当时朝廷高官有罪不罚的弊政:“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是以盗贼小人待之欤?天下惟其无罪也,是以罚不可得而加。如知其有罪而特免其罚,则何以令天下?今夫大臣有不法,或者既已举之,而诏曰勿推,此何为者也?圣人为天下,岂容有此暧昧而不决?故曰: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苏轼一生命运多舛,数以文字获罪,既不见容于新党,也不见容于旧党,是和他任情抒怀、讥评无忌不无关系的,但这也恰恰表达了苏轼作为性情中人的品格。

王安石作为一位锐意改革的思想家,他在文中充分论证了国家立法的重要性,以及法与吏的关系。他将国家比喻为“大器”,为了治理国家,“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他以五代时期晋、梁、唐三帝不重法制、不任贤才,遭致“灾稔祸变”为例,建议皇帝“以至诚询考而众建贤才,以至诚讲求而大明法度。”王安石虽然主张治天下以法,但他明确区分善法与恶法之别,强调只有行善法才能发挥以法治国的作用,他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汉唐以来,法制与盛世的关系不断证明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但此法必须是善法,否则恶法肆虐,则国将危矣。

王安石作为改革家,他重法,但不拘泥于法,他凭借进化的历史观,主张法律是可变的,他说“祖宗之法,不必尽善,可革则革,不足循守。”

为了发挥善法的治世功能,他更重视贤吏执法。前文《上时政书》中便提出了“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持法制的状态。他还在《翰林学士除三司使》文中提出“聚天下之众者莫如财,治天下之财者莫如法,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的观点。

治法与治吏结合并重,汉唐以来论者多矣。如唐白居易所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王安石从变法改革的实践中,更切身感觉到良吏的重要性。而王安石变法最终的失败,虽有各种原因,其中吏不良未尝不是原因之一。

宋朝著名清官包拯在《上殿札子》、《论诏令数改易》、《论取士》、《晏殊罢相后(上)》、《请选用提转长吏官》五文中,阐述了发挥法律治世功能的论点。

包拯,字希仁,宋仁宗时期先后任地方官、后任监察官,官至枢密副使。包拯刚正清廉,执法不阿,断狱不畏权贵,《宋史》赞誉他“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他在《上殿札子》中,论述了执法对于国家治乱的重要性,表达了清晰的法治理念。首先,他提出法令是人主手中最重要的权柄——“大柄”,也是“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的关键,因此“不可不慎”。其次,他尖锐地揭露了当时法纪败坏的主要弊政之一就是“赏罚之典因循”,“不足以沮劝”,其所以如此,就在于“人知法令之不足信”故也。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律的权威在于信,成为思想家、政治家的共识。唐太宗时,戴胄还以明确的语言表述了“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长期担任司法监察官的包拯,深知“信”不仅是法令权威所在,也是法令生命力的源泉,法如不信,赏罚乖方,国家纲纪难以维持。包拯特别举出唐文宗时与宰臣李石的一段对话:文宗问“天下何以易治”,李石答曰:“朝廷法令行则易治”。对此,包拯大加赞赏,他说:“诚哉!治道之要,无大于此。”再次,他希望皇帝“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最后,他指出“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

包拯此札从面对的朝廷弊政出发,强调法令既定之后一定要信守,法令如不能取信于民,也就丧失了法律的权威,无法维持国家的纲纪,不仅赏罚无度,更为严峻的危乱之局也就迫在眉睫了。

为了使法令取信于民,需要保持法令的稳定性,包拯针对当时法令朝发夕改之弊,在《论诏令数改易》中指出:“缘累年以来,此弊尤甚,制敕才下,未愈月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所以他建议“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只有保持法令相对的稳定性,才能收到“法令画(划)一”之效,使百姓信仰法令,遵守法令,发挥法令的治世功能。

为此,包拯也强调贤吏执法的重要性。他在《论取士》文中提出“治乱之原,求贤取士得其人而已”。他还在《晏殊罢相后(上)》中提出:“帝王之德,莫大于知人,知人则百僚任职,天工无旷矣。”他在《请选用提转长吏官》文中不仅再次论证了选官的重要,而且以刚正无私的原则立场揭露了一些不称职的地方官,表现了“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性格。他说:“窃见近日除授转运使,但理资序,不甚选择,如江西路刘纬、利州路李熙辅,皆知识庸昧,众所共知;其提点刑狱,亦未甚得人,若广西潘师旦、江东令狐挺、京西张士安、河东席平,皆素非干敏之才,又无廉洁之誉,猥当是选,宜乎不任其职。虽近例并委两制奏举,然所举之人,或才有合格,以微文不用,故不才者往往进焉,乃是诃其细而忽其大,恐非任才之意也。欲乞今后应除转运使,先望实而后资考,则所得精矣。凡举提刑,若保荐之人不协公议,即乞责其谬举。别委他官。如此,则可绝徇私之请矣。”

站在王安石对立面的旧党代表人物司马光反对变法。司马光,字君实,陕州夏县人,仁宗朝进士,累官至尚书仆射兼门下侍郎,以“孝友忠信,恭俭正直,居处有法,动作有礼”著称。他主编的《资治通鉴》为一代不朽的名著,是名副其实的“资治”通鉴。司马光在政治上与主张改革的王安石处于对抗的地位。王安石改革失败罢相后,司马光恢复旧制。司马光从反对王安石变法的立场出发,明确表达了“祖宗之法,不可变也”的观点,他在答神宗法律变与守的问题时,不惜举出史例说明法律不变,他说:“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武王克商,曰乃反商政,政由旧,然则虽周亦用商政也,书曰无作聪明乱旧章,汉武帝用张汤言,取高帝法,纷更之,盗贼半天下,元帝改孝宣帝之政,而汉始衰。”司马光这段论辩主要是为了论证“祖宗之法,不可变也”的结论,认为变法常常是遭乱之源。其实,司马光所论并不尽合历史的状况,法律固有其辗转相承的延续性,但各朝历史条件的变化,决定着法律的变化,而有其时代的烙印。以武王“九刑”之法而言,不仅与夏禹“昏墨贼杀”之法有极大的不同,即使较汤之法也有很大的发展。至于“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区别用刑的司法规定,法用“中罚”的价值取向,罪疑从赦的无罪推定等等,不仅是汤刑之所未备,也是中华法制文明的奠基之笔,其影响虽及于北宋,但认为“至今存也”,未免牵强。至于武帝中期以后的“盗贼半天下”,元帝时汉室的衰微,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并非变法改制所造成。司马光痛诋王安石变法,“清革朝典,学非言伪,王制所诛,非曰良臣,是为民贼。”并主张对于变法的新党,应予制裁。这不仅受到历史观法律观的局限,也表现了党争的色彩。

但是,司马光从治理国家的实践经验中也体验到“任官”、“信赏”、“必罚”三者为“致治之道”。在法制上,他在主张重礼的同时,也建议礼法结合并用,他说:“礼与刑,先王所以治群臣、万民不可斯须偏废也。”他特别强调司法官必须了解“法意”才能准确断刑,他说:“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司马光此论具有重要价值,发前人之未发。由汉迄宋,注释律学的出发点,归根结底就在于剖解法意,以便于司法官准确断案。

宋朝是理学盛行的时代,故又称宋学,代表人物朱熹,字元晦,徽州婺源人,高宗时进士,著名理学家,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即儒家所说的三纲,朱熹将其推崇至“天理”的高度,深受统治者的肯定和宣扬。至清朝康熙时,将朱熹列于孔子十哲之次,说明天理人欲之说对于专制国家统治所起的政治功用。值得提出的是理学家并非终日论道,无视法律之学,朱熹就曾发表了《尧典象刑说》和《论治道》二文表达了他的法观点。“象以典刑”出自《尚书·舜典》,历代解释者颇多,《唐律疏议》解释说:“(象刑)画象以愧其心。”朱熹的解释仿此,朱熹认为赏与刑都发自圣人之心,他说:“圣人之于天下,其所以为庆赏威刑之具者,莫不各有所由……故其赏也,必察其言,审其功,而后加以车服之赐;其刑也,必曰‘象以典刑’者,画象而示民,使民畏刑。”又说:“上古惟有肉刑,舜之为赎、为扑,乃不忍民之斩戮,而始为轻刑者。”朱熹对于九刑(墨、劓、剕、宫、大辟、鞭、扑、流、赎)的诠释,对后世律学的发展很有影响。

朱熹还在《唐律疏议》中关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儒家传统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发挥。他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始终,虽不可以偏废,然刑政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政,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而又当深探其本也。”然而朱熹面对的政治现实,使他有感而发,“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

朱熹在《论治道》的文中则立足于地方官的施政经验,比较切实地阐述了他对法律的认识。首先,他认为立法必有弊端,要在得人,可以弥补法之弊,他说:“大抵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若是其人,则法虽不善,亦占分数多了。若非其人,则有善法,亦何益于事。”同时,他面对现实,反对行古之法,“居今之世,若欲尽除今法,行古之政,则未见其利,而徒有烦扰之弊。……要之因祖宗之法而精择其人,亦足以治。”其次,他认为当时既有“时弊”,也有“法弊”,他说:“今世有二弊:法弊、时弊。法弊,但一切更改之,却甚易;时弊,则皆在人。人皆以私心为之,如何变得。”此论意在抨击主张变法之人只重“法弊”,而不重“时弊”。“君子欲为其事以拘于法而不得骋,小人却徇其私,敢越于法而不之顾。”再次,他认为法令颁布之后,违法者自当给予刑罚,他说:“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最后,他从孔子论证宽猛出发,强调“古人为政,一本于宽,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今人为宽,至于事无统纪,缓急予夺之权,皆不在我,下梢却是奸蒙得志,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

总之,宋代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体现的是一种儒家的“公民”意识。故而在其诗文中,追求性灵闲适的成分少,经世致用的成分多,正所谓“诗以道志”,“文以载道”。而法作为“治世之具”,是企图“得君行道”并关心民瘼的士大夫不可回避的话题,是以其诗文中每每出现关于法的讨论和评判,其中又有不少言论直指现实,切中时弊,发散出耀眼的思想光芒,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三、余论:以诗文证法史


以上通过宋人诗歌和文集中与法相关的内容,来探讨宋人的法观念和法意识。观念和意识皆为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比起制度而言,对人们的影响更深刻。我们要了解一个制度在社会中的运用,除了看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外,还得推究,当时之人处当时之世,究竟对法律作何观。因此,借助于“言为心声”的诗文,不失为一捷径。所以杜甫之诗,被公认为“诗史”,通过其诗,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安史之乱给社会造成的动荡,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其真实度甚至比一般的历史载籍还要来得可信。近人陈寅恪先生很早就注意运用诗词来治史,诗歌和史学相互沟通,其《元白诗笺证稿》即为运用这一方法的名著。当然,这一方法的运用也存在着很大风险,因为人们写作,“直抒胸臆”固然有之,“春秋笔法”亦复不少。但是,“自古文人尊古卑今,是古非今之论多矣,实则对外之宣传,未必合于其衷心之底蕴也。”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诗文论史的时候,对其加以细致地辨析。这方面陈寅恪先生也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经验,比如他在笺证元微之悼亡诗时,就开宗明义提出“故于(一)当日社会风习道德观念。(二)微之本身及其家族在当日社会中所处之地位。(三)当日风习道德二事影响及于微之之行为者。必先明其梗概,然后始可了解。”也就是说以诗证史、诗史互证是有一定前提的,且前提随时代和人物的不同而有相应的改变。所以我们在运用材料时,必得明白作者是在何时、何地、何种境遇之下而作,只有既知人,又论世,才有可能凭借个性化的诗文求得客观的历史真实。在法律史学的研究上,以诗文证法史也应该是一条蹊径,而存在古代书目分类中的“集部”,又如同一座沉睡很久的丰富矿藏,等待着我们来发掘。最后再回到本题,宋朝是一个经济发展、政治宽松的朝代,因此,诗文繁盛,思想家辈出。而且由于皇帝尚法制,因此流行于宋代的诗文中多有各自的法观念、法意识,显示了法文化的繁荣。从浩如烟海的古代诗文中,搜索法文化资料,也是法史钩沉的一端。至于苏轼提倡的读书读律,对于当前普及全民的法律知识,扩大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夯实依法治国的文化基础,都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法学学术前沿

聚焦法学精神、学术思想、前沿时事;旨在传播法界言谈、分享法学文萃、启蒙社会共识,致力做讲方法、识时务、有情怀的公众号!微信号:frontiers-of-law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