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台湾著名学者陈清秀教授著作《行政诉讼法》寻找幸运的你
应松年教授、何勤华教授、杨海坤教授、叶必丰教授
莫于川教授、朱新力教授、章剑生教授、朱芒教授
黄学贤教授、王克稳教授、章志远教授、何海波教授
联袂推荐
台湾的行政诉讼法经过1998年的全面修改,从该法的各个面向观之,宏观的整体结构从原来的34个条文扩容到308个条文,中观的章节编列,乃至微观细部条文的结构均有大幅度的变化。本书针对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裁判权的范围,增加了行政诉讼的诉讼类型及诉讼审级,增设了公益诉讼与团体诉讼,增订了和解程序、简易诉讼程序、保全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问题。始终秉持行政诉讼法保障人民权利,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的理念。以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为蓝本,参酌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晚近的学说见解,并以各级行政法院的司法判决作为研討对象,力图将学说与判例紧密结合,通过学说因应司法实务的需求,通过司法实务的回应来完善现有的学说见解。
本书在开篇即详尽地阐述了行政诉讼法的沿革、理念、基本原则,列举了公法上常见争议及其判断。在具体的细部条文诠释即采用法教义学的方法,尽量缕析条分,力图拼装完整的行政诉讼法的图像,将全貌呈现在读者面前。本书在台湾地区已经发行两个版本,希望通过此次出版的简体版,开启了解台湾行政诉讼法的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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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法律出版社¥180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以直接购买
应松年教授序
喜悉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大作《行政诉讼法》即将在大陆出版,难抑欣喜之情。窃以为这部极有分量之作以简体字付梓,登陆上市,将在大陆行政法教学和研究园地增添一个可贵的硕果,并将为两岸行政法学的研究、交流,营造新氛围和契机。我乐于见证这一学术盛事,谨为之序。
陈清秀教授的名字,对大陆学者来说并不陌生。在台湾地区公法学大家翁岳生先生主编并已在大陆出版的《行政法》一书中,陈清秀教授就担纲写作了其中重要的两章,即“行政法的法源”以及“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翁岳生先生主编的《行政法》可谓是一部脍炙人口的大著,汇集了一批台湾地区最优秀的行政法学者参与编撰,为我们眺望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理论和制度发展打开了一扇重要窗口。
陈清秀教授这部《行政诉讼法》,1999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第1版,至2015年已修订至第7版,是一部深受学界好评和市场认可的优秀教材。就初学者而言,第一次接触行政诉讼这一重要制度,往往是通过学者编写的教材来实现。一本好的教材,如同一把钥匙,能够通过条分缕析的讲述,带领学生迅速入门、一窥堂奥。在本书中,陈清秀教授不仅详细讲解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法院”等关键问题,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内涵与制度特点作了全面、精到的阐述,而且将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近况纳入其中,辅之精彩的典型案例以及翔实的注释,引发读者进一步研究、思考。本书篇幅多达900余页,其翔实程度可见一斑,洋洋80余万字,足见作者之勤奋耕耘与博学广识。
教材涉及更广泛的受众,为广大读者提供知识、理念、学术信息,影响所及常是一代群体。我国台湾地区知名学者对自己撰写的教材,其重视程度绝不亚于学术论文,总是反复斟酌、多年打磨,常成为整个学术生涯中拳拳不辍、不懈锻铸的精品。这部《行政诉讼法》也正是反复磨炼的不凡之作。
陈清秀教授在东吴大学任教多年,作为法学博士,他具有深厚的学术修养和知识积累,还多年从事实务工作,丰富的阅历和行政实践赋予他更广阔视野,具备理论结合实际的立场和思维,因而其著作更蕴含实践关怀,深受两岸学生喜爱。长期以来,他还在税法、行政罚法等诸多技术性较强、兼具理论难点的公法领域深入研究,成果卓著。陈清秀教授所处的时代,正是我国台湾地区公法学界人才辈出的时代,他恰恰把握时代机遇,脱颖而出。
自1997年首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举行以来,每年一会,轮流举办,两岸行政法学界始终保持着难得的对话和交流,影响和凝聚了一大批有志于完善行政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优秀学者,促成了两岸在行政法教学、研究中,交往频繁、联系紧密、硕果不断、屡有建树。而今两岸行政法学交流已走过20个春秋,我坚信,双方将继续发扬传统,增强对话交流,增进友谊,砥砺思想,共同推进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新发展。本书在大陆的出版即是兆证,因此乐为之鼓与呼!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16年盛夏于北京世纪城
何勤华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拓·麦耶曾言:“宪法消逝,行政法长存!”行政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行政诉讼法之于整个行政法治,毋宁是推动其运行的驱动力。陈清秀教授的大作《行政诉讼法》,以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为“取景框”,作者以其独特的视角作为“焦距”,选取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三个维度的“远”与“近”。首先,时间度的“远”与“近”:该书既有每个行政诉讼制度历史沿革的纵深,又有各该行政诉讼制度的现有发展。其次,空间度的“远”与“近”:该书采撷大量德、日学说理论及判解实务,又对台湾地区如何在地化的继受进行有效融合。最后,事实度的“远”与“近”:该书通过学说理论与司法实务见解的互动,力图消弭二者之间的缝隙。总之,陈清秀教授的《行政诉讼法》一书,会带来一股从海峡对岸的清风,特为之推荐序。
杨海坤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1997年,我第一次参加首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以来,迄今已20年。这也是海峡两岸行政法学互相交流,逐渐深入的20年,期间我所认识的台湾行政法学者也越来越多,其中给我印象深刻、并值得学习的学者也不乏其人。陈清秀教授是佼佼者之一,他给我的突出印象是为人平易,勤奋钻研,善于沟通理论与实践,在多个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突飞猛进,堪称台湾中年行政法学研究者之典范。清秀教授《行政诉讼法》(第七版)简体版在大陆的出版,可以视作两岸行政法学研究交流深入之标志,也为两岸研究者提供一个学术思想交流和碰撞的范本。该著作满载德、日行政诉讼学说的旁征博引,体现了作者丰厚的行政诉讼理论功底和建树,更难能可贵的是生动反映了当下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之实际,给我们充分介绍了台湾地区当下行政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形貌。我相信该书在大陆的出版将引起行政法学人的关注和兴趣,定能从中获益。特为之推荐!
叶必丰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清秀教授所着《行政诉讼法》修订七版已由元照出版公司出版。该书共918页,篇幅宏大,有三个特点:
第一,内容全面。该书不仅阐释有关行政诉讼法著作都涉及的行政诉讼程序和裁判等制度和原理,而且介绍了台湾行政诉讼制度的沿革,探讨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理念与社会正义、诉讼经济原则,行政法院及管辖专门行政案件的智慧财产法院,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行政诉讼程序部分,对很多著作未予充分重视的行政诉讼和解、舍弃、认诺和交通裁决事件诉讼,都有详细讨论;在行政诉讼裁判部分,专门探讨了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行政诉讼判决之效力和无效判决。
第二,阐述公允。该书对行政诉讼的阐述是以现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的。对行政诉讼法的阐释,努力以客观公允为原则,运用大法官解释、行政法院判例和有关学说加以论证;在引证时不仅仅引证大法官解释的理由,有时还引证了不同意见书理由。作者秉持法教义学逻辑,努力避免主观臆断,不涉及法政策上的应然主义,充分揭示了行政诉讼法的条文含义,以及通过实践丰富和发展的条文具体内容,向读者全面展现了实定法层面的行政诉讼。
第三,视野开阔。该书不仅向读者展示了开阔的理论视野、实践视野,而且向读者展示了开阔的国际视野。该书在很多内容的探讨中,都有关于德国和日本法上的相关制度和学说。当然,很多著作在讨论中,也会介绍有关国家的制度或学说,甚至专题编列,但却只是主题相同而已,而缺乏与所讨论主题的关联或逻辑。该书介绍德国或日本法上的制度或学说,则是基于上述两国行政诉讼法对台湾行政诉讼法的深刻影响,是基于法文化上的渊源。
鉴于以上特点,特予推荐。
莫于川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
欣闻清秀教授大作《行政诉讼法》(修订第7版)在大陆出版,我要特别祝贺、郑重推荐,这也是读者的利好。人民大学与东吴大学是友好合作院校,我同清秀教授相识交流多年,深感他一直追求学术发展,努力推动法制进步,无论从学从政还是人事交往,都不忘学术初心,力推权利保障,十分难能可贵。清秀教授的公法造诣深厚,尤长税法和诉讼法,不断有新见奉献、大作问世。他提出纳税人应享有良善裁判请求权的观点和建策,受到学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2015年在武汉大学召开的第六届海峡两岸公法学论坛上,清秀教授又奉献了长文《宪法上人民行政诉讼权之保障》进行大会交流,受到与会者高度肯认。这篇大作收入法律出版社新近出版的《审判独立与权利保障》,我在参与主编这本论文选再读大作时,再度感受到清秀教授浓浓的人文关怀和学术情怀,他呼吁:“宪法保障人民行政诉讼权,应以司法机关作为最终审判机关,而不得以行政机关终审裁判。有关权利侵害之保护,应包括事实上争议以及法律上争议,均应由司法机关裁判。在行政裁量处分,固然应尊重行政机关之裁量权,仅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在行政处罚处分,仍应进行妥当性问题审查,以保障人权。又司法机关应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仍应受宪法以及法律之拘束,并应本于良心审判。应加强法官有关宪法学以及个别行政法律领域之法学专业素养,以提升裁判品质。建议成立专责财税法庭,加强实务界与学术界之合作,将学术研究成果提供实务上参考。法律学者专家之法律咨询鉴定意见制度,是有效手段之一,可加强发挥其功能。”谨以上述文字推荐清秀大作兼与读者分享。
朱新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诉讼法就公法而言素有“法治穹顶的拱心冠石”及“法治之加冕桂冠”的美喻,它关乎人民权利保障的具体实践,摒除行政权的滥用,防止人民权利免受侵犯。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具有规训行政权力、建构法的秩序、保障法的安定性、实现法的和平性、关涉法的最佳性等功能。陈清秀教授的大作《行政诉讼法》呈现了行政诉讼法治“静”与“动”的平衡。就静态而言,该书参酌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晚近的学说见解,从理论学说和价值追求角度诠释行政诉讼法的应然面。就动态而言,该书以台湾地区实际的司法裁判为研究对象,通过学理与司法裁判的相互检视,型塑行政诉讼法实然面的全景。该书在大陆出版简体版,必能带来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互动效应。
章剑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闻清秀兄大作《行政诉讼法》(第七版)即将在中国大陆付梓,欣喜不已。我与清秀兄相识、相知近二十余年,拜读过他赠送的多部行政法著作,十分敬重他的人品、才华。清秀兄是台湾行政法学界的翘楚,多年来为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交流尽心尽力。
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当为人民提供一个实效性的、无漏洞的公法救济管道,并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唯有如此,行政诉讼制度方能与法治国家的要旨相符。清秀兄的《行政诉讼法》(第七版)秉持了这一要旨,以规范为核心,结合判例见解、学说,参考、援引德、日国家行政法学理论,构建了一个理论丰厚、逻辑自洽得行政诉讼法学体系。细读清秀兄的著作,字里行间浸透了他对社会公理与正义的追求,彰显了他作为学子的匹夫之责。
海峡两岸的行政法都属于以法、德为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一脉,台湾行政法对大陆的影响仍在持续。2014年中国大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实施过程后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理问题。我期待清秀兄的《行政诉讼法》(第七版)在大陆出版,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可能突破我们既有观念的思路或对策。特荐!
朱芒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清秀教授是台湾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同时又多年从事行政法的实务工作。我读他的著作,最为关注的是他一是如何将继受的学理与本土的学术经验相结合;二是如何将实务观察与理论意识相融合为一体。由于学术历史发展的原因,台湾行政法学理论更多地继受自欧陆,从他的著作中自然能够督导理论上的相关学理脉络的继承。但是,更重要的是,他并不拘泥于既有的理论逻辑,而是常会从实际行政事务和案件中去归结出特有的理论问题,探寻与既有学理相对的结合方式。这些成果,对大陆的行政法学理论发展而言,无论于制度设计和分析还是学术提炼和整理,不啻具有启发的价值。
黄学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源远流长,行政诉讼理论广博雄厚。清秀教授的《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清晰地揭示了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基本理念,全面展示了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运作过程。作者广泛涉猎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学的学术成果以及实践案例,加之其扎实的财税法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极大地增强了该著作的实务性。读者阅后不仅钦佩作者精湛的理论学养,而且对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有更多、更全面的理解。作者佐以德国和日本的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并辅以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理论,使得该著作具有了相当的国际视野,能让读者从国际潮流中洞悉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不久之际,清秀教授的《行政诉讼法》(第七版)在大陆的出版,实为两岸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的交流增添了一座通畅、便捷的桥梁。
王克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部系统研究和阐释行政诉讼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大作,立足台湾本土的行政诉讼理论与制度资源,融入德国及日本的学说与实务见解,借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为读者展示了一幅有关行政诉讼理论、制度与实践相互交融的立体画卷。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科带头人
陈清秀教授的《行政诉讼法》系统阐述了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和诉愿制度的基本内容,并从行政法学理的基本内容,并从行政法学理和行政法院实务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诸多重要见解,对大陆地区学者全面了解台湾地区行政救济制度的现实运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大陆法学界对台湾的行政诉讼法向来很关注,学术文章中时有引用,立法时也会拿来参考。陈清秀教授长期从事行政诉讼法研究,在行政法实务方面也颇有建树。他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从1999年起,至今已出七版。这次简体版的出版,必将便利大陆学界对台湾行政诉讼法的了解。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学生和学者,人手一册可也!
第一节:行政诉讼之沿革与基本理念 一、沿革
二、基本理念与社会正义
三、诉讼经济原则
四、法安定性原则
五、诉讼权之限制及其他诉讼法理
第二节:公法上争议
一、前言
二、公法上争议的判断
三、具体情形
四、公法上争议之先决问题
第二章:行政诉讼之前置程序
第一节:概说 一、前言
二、行政诉讼之先行程序及其必要性
三、行政诉讼之先行程序与行政诉讼之关系
第二节:诉愿行政救济
一、“诉愿法”沿革
二、诉愿程序之法律性质
三、诉愿当事人
四、诉愿参加人
五、诉愿种类
六、诉愿的提起
七、诉愿程序中诉愿人之参与权利
八、调查审理原则
九、诉愿程序之停止及承受制度
十、诉愿决定
十一、诉愿决定之效力
十二、诉愿决定确定后之救济
第三节:特别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行政
救济
一、概说
二、可否提起行政救济之判断基准
三、具体类型
第三章:行政诉讼之类型
第一节:概说
一、意义及其机能
二、行政诉讼之类型的指导原则
三、行政诉讼类型之特殊性
四、行政诉讼类型的规范模式
五、行政诉讼之类型
第二节:撤销诉讼
一、概说
二、实体判决要件
三、实体上有理由之要件
第三节:课予义务之诉
一、前言
二、课予义务之诉的种类
三、课予义务之诉的性质
四、课予义务之诉与其他诉讼种类之关系
五、课予义务之诉的声明范例
六、特别的实体判决要件
七、课予义务之诉之判决
第四节:公法上给付诉讼
一、前言
二、公法上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
三、给付诉讼与其他种类诉讼之关系
四、公法上给付诉讼之类型
五、公法上给付诉讼之提起
六、给付诉讼之判决
第五节:公法上确认诉讼
一、前言
二、确认之诉的种类
三、确认诉讼与其他诉讼之关系
四、确认诉讼之提起
五、确认诉讼之判决
第四章:诉之利益
第一节:意义
第二节: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
一、正当的当事人—— 一般情形
二、正当的当事人—— 诉讼信托
三、被告当事人适格
四、诉讼实施权的审查
第三节:诉讼权能
一、概说
二、“诉讼权能之学说”
三、权利侵害
四、诉讼权能的类型
五、具体情形
第四节:权利保护必要
一、概说
二、权利保护必要之判断
三、欠缺一般权利保护必要(利益)之类型
四、诉之利益嗣后消灭
第五章:行政法院
第一节:行政法院之组织
一、概说
二、高等行政法院
三、“最高行政法院”
四、法官自治与司法行政之监督
五、裁判质量之提升与法官待遇
六、法庭秩序指挥权
第二节:审判权与管辖权
一、概说
二、审判权之划分
三、管辖权之种类
四、指定管辖
五、管辖之竞合
六、管辖权之认定与错误
第三节:智慧财产法院
一、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二、审理程序
三、不服智慧财产行政诉讼事件裁判之救济
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行政诉讼之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意义
二、当事人能力
三、诉讼能力
四、诉讼代理人与辅佐人制度
五、选定当事人
六、公益社团法人等之团体诉讼
七、共同诉讼(主观的诉之合并)
第二节:行政诉讼上之诉讼参加
一、诉讼参加之意义及机能
二、必要共同诉讼之独立参加(必要参加)
三、利害关系人之独立参加(普通参加)
四、单纯辅助参加
五、诉讼参加之程序
第三节:起诉
第一目行政诉讼之提起
一、诉之提起方式及内容
二、诉讼标的之表明
三、起诉期间
四、起诉效力
第二目诉讼费用与诉讼救助
一、诉讼费用
二、诉讼救助
第三目送达
一、意义
二、送达机关
三、应受送达人
四、应送达文书
五、送达场所
六、送达方法
七、实施送达之日时
八、送达之瑕疵
第四目期日及期间
一、期日
二、期间
第四节:行政诉讼之程序标的 一、程序标的之概念
二、程序标的与诉讼标的等概念之区别
三、原行政处分与异议(复查)决定
四、原行政处分与诉愿决定
五、原处分与变更处分
第五节:行政处分之可分性及部分争讼
一、问题之提出
二、行政处分之可分性
三、行政处分可分性之判断标准
四、行政处分之部分诉讼可能性
第六节:行政诉讼之诉讼标的
一、概说
二、撤销诉讼之诉讼标的
三、给付诉讼之诉讼标的
四、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
第七节:行政诉讼上之审理原则
一、概说
二、处分权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三、职权探知主义
四、言词辩论之审理原则
五、“适时提出主义”
六、“集中审理主义”与“计划审理主义”
七、真实义务原则
八、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自由评价原则)
九、法律上听审请求权
第八节:事实及证据之调查
一、调查原则
二、证据调查方式及结果
三、证据方法
四、保全证据
第九节:行政诉讼上之举证责任
一、概说
二、举证责任之概念与举证责任规范之法律性质
三、主观的举证责任
四、客观的举证责任
五、证明程度
六、推定
七、严格的证明与自由的证明
八、情况证明与表见证明
九、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
十、证据契约
第十节:行政争讼上处分理由之追补
一、问题之提出
二、处分理由替换之合法性
第十一节:诉之变更、追加、合并、撤回及反诉
一、诉之变更、追加
二、客观的诉之合并
三、诉之撤回
四、反诉
第十二节:行政诉讼上之和解
一、问题之提出
二、行政诉讼上和解之容许性
三、行政诉讼上和解要件
四、诉讼上和解之例
五、和解效力
第十三节:行政诉讼上之舍弃、认诺
一、概说
二、舍弃、认诺之概念
三、行政诉讼上舍弃、认诺之可否
四、舍弃、认诺之要件
五、舍弃、认诺判决
第十四节:诉讼程序之停止
一、意义
二、诉讼程序停止之种类
三、诉讼程序停止之效力
第十五节:简易诉讼程序
一、适用对象
二、起诉
三、审理程序
四、判决及上诉
第十六节: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
一、概说
二、交通裁决事件之范围及合并提起非交通裁决事件之处置
三、管辖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四、诉讼程序
第十七节:收容声请事件过程
一、制度目的
二、收容声请事件
三、收容处分之异议
四、收容异议之审理程序
五、声请停止收容及其审理
六、收容异议之裁定
七、收容异议裁定之抗告与再审
第七章:裁判
第一节:实体判决要件
一、概说
二、实体判决要件
三、实体判决要件之审查
第二节:判决之种类
一、概说
二、判决之种类
三、判决程序
第三节:裁定
一、概说
二、裁定之种类
三、裁定之理由记载
四、裁定之宣示或公告
五、裁定之效力
六、对于裁定之救济
第四节: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准时
一、问题之提出
二、依实体法观点,判断事实及法律状态之裁判基
准时
三、诉讼法观点之裁判基准时
四、结语
第五节:行政诉讼判决之效力
一、判决效力概说
二、既判力之概念及本质
三、既判力之作用
四、具有既判力之裁判
五、既判力之客观的范围
六、既判力之主观范围
七、既判力之基准时与遮断效
八、事实及法律状态之变更
九、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行政机关可否更正原处分
第六节:无效裁判
一、概说
二、无效裁判与非裁判之区别
三、行政诉讼上之无效裁判
四、裁判嗣后失其效力
第八章:法律救济方法
第一节:上诉程序
一、概说
二、上诉之提起
三、上诉审之性质——法律审
四、上诉之审理
五、判决
第二节:抗告程序
一、概说
二、抗告之合法要件
三、抗告之程序
四、抗告之裁判
五、抗告之效力
第三节:再审程序
一、概说
二、再审要件
三、再审程序及裁判
四、确定裁定之再审
第四节:重新审理
一、概说
二、重新审理的要件
三、程序及裁判
四、重新审理的效力
第九章:行政诉讼上之暂时权利保护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行政处分之停止执行
一、概说
二、与“诉愿法”停止执行之关系
三、行政处分之停止执行
第三节:公法上假处分
一、假处分之种类
二、假处分之适用范围
三、声请假处分之容许要件
四、声请假处分之容许理由
五、假处分之审理程序
六、假处分之限制
七、权利救济
八、假处分裁定之执行
九、损害赔偿
第四节:公法上假扣押
一、假扣押之要件
二、假扣押之审理
三、撤销假扣押之原因
四、假扣押裁定撤销之效力
第十章:强制执行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执行名义
一、确定判决
二、裁定
三、诉讼上和解
四、可立即执行之公法上契约
第三节:执行机关
第四节:执行程序
第五节:救济
一、债务人声明异议
二、抗告
三、债务人异议之诉
四、其余有关强制执行之诉讼,由普通法院受理
参考文献
附录一“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第一学期期中考试题
范例
附录二“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题
范例
附录三“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第二学期期中考试题
范例
附录四“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第二学期期末考试题
范例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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