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新书】严存生:法律的人性基础 | 附赠书福利·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11-24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赠书福利】

直接在本文文末留言,后台将及时放出留言内容。获赞人数最多的五位留言者,将获得出版社的赠书一本。欢迎通过转发、分享来邀赞!

禁止重复留言!

【作者简介】


严存生,男,陕西省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享受者,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和比较法研究会顾问。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曾承担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已出版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专著和教材十多部,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主要的专著有《法的理念探索》《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法的“一体”与“多元”》《法治的观念和体制——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西方法哲学问题史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等。

【同行推荐】

该书研究的是法哲学领域最高层次的理论问题,国内外系统研究者尚不多见。因此,《法律的人性基础》的出版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它填补了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空白。而且该书资料丰富,结构清楚,观点明确,在理论上提出了许多很深刻和具有新意的观点,并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论述。显然,该课题的研究需要很深厚的哲学、伦理学和法学功底。严存生教授是我国法哲学领域的著名学者,治学严谨,知识渊博。该书是他多年辛勤劳动的结晶。在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中,这一研究的完成以及研究成果的出版,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因此,我推荐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关注和研读严教授的这部大作。

 —— 吕世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和法治,是人类理性最重要的一种创造物,是人类社会有序化存在和发展的标识和保障,因此跟人性、人道、人格、人权等都密切相关。作者层层深入地揭示了法律的人性基础并将其归结为道德或正义,确颇有意义和见地。

—— 文正邦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人是什么?人性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法律的基础又是什么?这是千古难解的命题,也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探究而至今未解的难题。严存生先生的新作《法律的人性基础》,对这些难解而又极具现实价值的课题作了全新的解释。该书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本论与分论相呼应、从古希腊罗马到当代全过程、从西方学者到马克思全景式的研究方法,极有说服力地阐释了这些复杂难解的问题,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道德性就是法律的人性基础。法律是一种特殊的制度道德,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道德共识基础上由公共的权力机构创制出来的行为准则,用以规制人们的行为,建立和维持一种秩序,使之符合人的社会道德本性。这些观点,令人耳目一新,促人严肃思考。

 —— 龚廷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把人性作为法律的基础,把人性归结为道德性,从西方法哲学发展中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特别是文艺复兴。在中国古代经典精于为人处世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样也表明儒家法律观的人性基础。马克思的名言“人不是为法而存在,法是为人而存在”,不是也在为严存生教授这一命题做注解吗?

——  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序言:从人性上探索法学问题

著名的英国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一书的引论部分,当谈到人性对科学研究的意义时说,它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像战争中的攻城略地,只有直捣首都或皇城,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样[1],因而,任何一门科学,如果要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研究人性问题。这一论述,我觉得特别适用于法学。因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协调人们的行为,使其更加合理和有效,减少必不可少的矛盾。因此要制定出好的法律,必须研究人的属性和活动的规律,从而使制定出来的法律与之相适应。我们知道,法与人的情理之间有某种内在关系,它必须基于情和理,不能有悖于情和理,只有顺应社情民意,才能发挥行为准则的作用。既然如此,对人性的研究和对人性的正确理解就成为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而这一点之重要,我们随着对法律认识的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越有体会。特别是当遇到有争议的法学问题时,从人性的高度去思维尤感其意义。它会使我们对问题的认识豁然开朗,迅速地得出结论。如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问题,当前国内外争议很大,但如从人性的角度一思考,就结论很清楚,因为“婚姻”是人类社会繁衍后代的基本方式,而过正常的性生活只是给完成这一神圣任务者的特殊补偿。显然,同性恋“婚姻”无法完成这一神圣任务,其性行为也归于异常之列,还会滋生许多疾病。因此,这种“婚姻”如果使其合法化和普及化,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而且长期下去,还会因无生育而导致人类的毁灭。所以,主张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否认这一点,试图使同性恋行为公开化和合法化,是对现代人类婚姻神圣性的公然否定和侮辱。因为它是违背人之常识的,也早已被历史所否定的。我们知道,在中外历史上都不齿同性恋行为,并一度给予严厉的惩罚,后来因为宽容精神的盛行,加上人们觉得它对社会的直接危害不大,才做出有限的容忍。可现在一些人却借此大做文章,否认它的社会危害性和不道德性,试图使它合法化和政治化,显然是错误的和必须遏制的。再如死刑的存废问题的争议,主张废除者说实施死刑就会侵犯人权,因为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一主张似乎振振有词,因为人权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价值指标。但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即杀人者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如何赔偿和惩罚?几千年人类社会对此有明确的回答:借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一个世人皆知的公理,如果杀人者可以不死,那公理何在?另外,还有一个如何看待刑罚制度的问题,死刑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刑罚制度之一,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由历史证明,无须争议。现在的问题是,死刑这一刑罚形式是否已失去历史必然性?我们认为恐怕还不能这样说,因为判断一种东西的是否已失去历史必然性的标准是,当今世界不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因而无须用生命来抵偿。如果情况不是如此,有什么理由废除死刑呢?我们认为,死刑无须废除,当实施它的必要性不再存在时,它就会从世界上消失。否则,人为地废除死刑,只会使人类社会失去一种维持秩序的手段。当然,我们并不主张滥用死刑,相反我们主张慎用死刑,认为它只是万不得已时才加以使用。这样一来,我们才不会被某一“高贵的”许诺而捆绑住自己的手脚。我们认为,人类社会是会产生垃圾的,因而必须有清理垃圾的方式,刑罚即是一类方式,死刑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必然性,其消失需要相应的条件,当人类的文明程度发展到死刑的存在没有必要性时,死刑自会消亡。


由此看来,研究有争议的法学问题时,从人性的角度或对问题进行人性思考,是会大大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它会使我们对问题的思考直奔主题,从而会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使问题简单化,与广大民众的常识连接起来,从而找到回答问题的人性大理。


这一感觉,我随着对法律认识的越来越广泛,也随着年龄的步入晚年,对社会和人生的阅历越来越丰富,看得越来越透彻,体会越来越深刻。因而萌生申请并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性基础”这一课题的想法,所幸,2007年这一申请获得司法部的批准,被列入“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从而给这一研究以巨大的推动。


但是,这个课题的研究无疑是个自讨苦吃的事,因为人性这个问题太大和太复杂,没有相当的理论思维能力和知识积淀,没有对人生和社会的广泛阅历,是不敢涉猎和无资格去研究的。虽然历史上已有许多的思想家对此作过研究,自己也已进入古稀之年,但工作开展起来是相当困难的。

其一,是历史上留下来的关于人性的论著非常多,也非常浩瀚,阅读起来很费时日,整理起来更为困难。它需要仔细的琢磨、对比、归纳和用现时代的精神重新理解。

其二,它需要我们认真地观察、思考社会中的人和事,而我们知道,社会极其复杂,社会现象无比丰富多彩,百人千面,各不相同;事物千奇百怪,无所不有,充满着奇人异事,好的坏的样样都有。这意味着我们要通过观察社会的办法认识人性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我们还得把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与人性联系起来,寻找其制定和实施的人性根据或对其进行人性的评价。而要做出科学的结论,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特别是人学知识。而我们知道,在各种科学知识中人的知识是最难理解和把握的。


一句话,难。但难,正是人生之追求,因为人一生问题丛生,困难重重,其成长就是不断克服难题的过程。克服困难虽然苦,但苦与乐是相伴而生的,往往是苦中有乐,先苦后乐。对于老年的我来说,早已领悟到这一点,所以也就苦在其中,苦中求乐。这几年来,我在研究中也的确感受其中的艰辛和乐趣。当我对某一法律问题的争论在思考中从人性的高度找到答案时,内心的喜悦是无以言表的。


我的研究从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是对历史上关于人性及其与法的关系的论著的研究,搜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纳、比较。这一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们认识人性的切入点,因为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批判地继承前人研究成果,否则难免会重复劳动,不能继承前人的劳动成果,因而不会有一个高的研究起点,用牛顿的话来说,不能站在巨人的肩头之上,从而跳得更高、更远。


其次,是对具体的法律和法律问题进行人性的探索,如婚姻家庭问题、土地所有权、刑事犯罪的原因问题、死刑的存废问题。这些问题之所以要加以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它们至今争论不休,有研究的必要,研究它们,不仅对消除争议有价值,而且,对法哲学意义很大,可以进一步探索法的人性基础问题;另一方面研究本身也要求我们对法律的人性基础的论述不停留于抽象的层面,而能抓住几个实例具体分析研究。这样才符合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规律。也才能验证一般原理。

第三,就是构思对法律的人性基础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框架,并逐一进行论述。显然,最后一部分的工作,是最艰难的,是要依前两项研究为基础上的。


现在摆在面前的这部书稿,就是这些年的研究成果,显然,它是一个不太成熟的果实,特别是第二部分。正如恩格斯所说,任何理论体系都是暂时的,都只是某人某时对某一问题认识的一种记载和归纳。更根本的是因为,人的本性、法律的人性基础这些重大问题是一本难读的书,一本永远读不完的书。因此,我这里所表述的观点和文字,只是算个人的一些肤浅认识,谈不上严谨的理论,所以,如果这些文字还有人愿意读,读后能有所感,我就知足了!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论

第一章 法之本体的法哲学思考

第一节 “法”之“存在”三义:必然法、应然法、实然法

第二节 西方的“法”的“价值”之三义:正义、权利、责任——以格劳修斯对jus一词的论述为切入点

第三节 “法在事中”——从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想起的

第四节 再论法在事中

第五节 法本乎自然——以格劳修斯为切入点


第二部分 史论

第二章 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

第一节 柏拉图论法与人性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论法与人性

第三节 西塞罗论法与人性

第四节 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论法与人性

第五节 马基雅维里论法与人性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与人性

第七节 休谟论法与人性

第八节 亚当·斯密论法与人性

第九节 康德论法与人性

第十节 边沁论法与人性

第十一节 萨维尼论法与人性

第十二节 施塔姆勒论法与人性

第十三节 拉德布鲁赫论法与人性

第十四节 狄骥论法与人性

第十五节 庞德论法与人性

第十六节 富勒论法与人性

第十七节 菲尼斯论法与人性

第十八节 马克思、恩格斯论法与人性

第十九节 小结:归纳与比较

附:中、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比较


第三部分 本论

第三章 人、社会及其属性概述

第一节 人本质和构成

第二节 社会及其构成

第三节 人的属性

第四节 道德性是人的本质属性


第四章 道德性是法的人性基础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道德性是法的人性基础

第三节 “以人为本”和法学研究的人性思维

附:“人性恶”是法律、法治的人性基础吗?



第四部分 分论

第五章 部门法学问题的人性思考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

第二节 “动物权利”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第三节 土地资源及其所有权的法哲学思考

第四节 犯罪是特殊情况下人的道德性的严重错失——犯罪原因的人性分析

第五节 “死刑”应慎重,但不可废——死刑存废之争的人性思考

第六节 差异和平等——兼论法律上的平等

第七节 自由与主权——当今国际关系两大原则及其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第八节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法社会学思考


主要参考书目


当当网购买链接

迦叶法律研究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