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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吴彦:《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

2016-11-25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法、自由与强制力

——康德法哲学导论


作者简介

吴彦:浙江温州人,201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2014年分别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作博士后研究,现执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著译有《康德:权利哲学》(译著),《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译著),《权威的性质与功能》(译著),《自然法理论》(译著)。在《哲学与文化》(台湾)、《二十一世纪》(香港)、《开放时代》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干篇。主编丛书“自然法名著译丛”(商务印书馆),“政治哲学名著译丛”(商务印书馆),创办并主编《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品简介

本书立足于《法权学说》这部被西方学界遗忘了近两百多年的著作,以试图从“法”、“自由”和“强制力”这三个概念出发,来理解康德整个政治哲学的基本架构及其根本精神。本书驳斥了有关康德政治思想的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看法,而试图表明,康德的整个政治论说并不处在其哲学规划的边缘,而是与他的基本哲学旨趣存在内在的勾连,同时,那种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所呈现的个体主义,并不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最终形式,相反,在《法权学说》这部著作中所呈现的对于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的强调,使其道德和政治哲学,尤其是康德式的那种自由主义,明显不同于立足于“个体”的英美式自由主义。

目录


序言


缩略说明


导论


第一节 论题缘起

一、康德与当代政治哲学

二、法哲学的位置

三、《法权学说》的地位

第二节 阐释传统

一、新康德主义:施塔姆勒与凯尔森

 二、罗尔斯与康德式建构主义

第三节 解释框架与本书结构

一、解释框架:康德法哲学的三要素

二、本书结构


第一章  康德法哲学的思想史语境


第一节 理性主义传统:莱布尼茨—沃尔夫学派

一、理论理性的首要性

二、理性与自由

第二节 意志论传统:霍布斯—普芬道夫—托马修斯

一、经验性的意志概念:意志与欲望

二、法与意志

第三节 康德法哲学的基本路向:理性主义和意志论之综合

一、意志与实践理性:对“意志的经验主义观念”的批判

二、法权与国家:国家的法律化


第二章  批判哲学的政治旨趣


第一节 四种哲学形式及其在政治上的对应物

第二节 怀疑论与无政府主义:“强制力”要素的缺失

第三节 独断论、专制与战争:“自由”要素的缺失

第四节 自然主义、意见与多数人暴政:“法”要素的缺失

第五节 共和主义与永久和平

一、走出无政府状态:国家权威要素

二、克服经验主义的多数人暴政:法治要素

三、克服理性主义的独断和专制:政治自由要素

四、批判哲学的最终归宿:永久和平


第三章  批判与形而上学:法权学说的体系位置


第一节 批判与体系

一、批判(Kritik)与学说(Doktrin)

二、学院概念与世界概念:人类理性的立法及其目的观念

第二节 道德形而上学的观念

一、纯粹、形式与形而上学

二、自由批判与自由体系

三、康德的形式主义:一种辩护

四、法权学说与基本人类学事实

第三节 法权学说与道德形而上学

一、传统阐释

二、独立命题

三、人类学根基

四、法与道德:外在自由的观念

 

第四节 法的普遍原则

一、法的普遍原则的基本性质

二、法的普遍原则与绝对命令


第四章  “Recht”的概念


第一节 “Recht”一词的多重含义

一、自然法与正当:理性主义传统

二、权利与自由:意志论传统

三、“Recht”的两面性及其统一性:自由的法

第二节 法概念的界定:几个前提性概念的澄清

一、意志(Wille)与任意(Willkür):强制的必要性

二、外在行动与内在行动:强制的可能性

第三节 法与自然

第四节 法与伦理

一、法实证主义有关法与道德的区分

二、康德有关法与伦理的区分

第五节 自然法与实在法

第六节 私法与公法

一、“我的”和“你的”:私法的核心观念

二、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


第五章 法治状态理论


第一节 法治状态的概念

一、“法治状态”一词的多重表达

二、自然状态、社会状态与法治状态

第二节 法治状态的基本要素

一、三种正义(ius)与与三种法则(lex)

二、法治状态的要素:自由、法与强制力

第三节 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一种检讨


结论

附录一  康德法哲学的两种阐释路向:起源与基础

附录二  《法权学说的形而上学基础》中的“Recht” 之译名

——兼与李秋零先生商榷

附录三  权威与自主性

——康德论反抗权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二十世纪后半叶的西方学界,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就是康德式路向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复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股思潮也带动了西方学界对于康德本人的法律和政治思想的关注,尤其是对那部被遗忘了近两百多年的《道德形而上学》(尤其是其中第一部分《法权学说的形而上学基础》),重新燃起了一股新的兴趣。本书的撰写在很大程度上即源于这股“兴趣”,但它却着眼于一个完全不同的视野:亦即它试图挑战一些我们之前所一直抱持的“康德形象”。


在传统的康德形象中,批判哲学的核心部分在于理论哲学(《纯粹理性批判》)和道德哲学(《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法权学说》)在根本意义上只是道德哲学的一个分支。本书第二章通过挖掘批判哲学的政治旨趣而指出,康德的整个哲学规划有着一个共同的目的——永久和平,而这个目的是带着根本性的政治味道的。本书第三章则试图批驳那种认为法哲学当然属于道德哲学之分支的观点。《法权学说》之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并不是如我们所认为的那样。相反,法理论所包含的人类学要素(诸如人的肉体性)致使其不可能被完全归属于道德。


以上两点主要是针对康德体系本身而言的,第三和第四章则着眼于康德的自由主义。就我们传统的理解而言,康德和黑格尔构成了德国政治传统中的两条对立路向:一条是个人主义,一条是集体主义。康德的个人主义在桑德尔批驳罗尔斯的时候被进一步凸显出来。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辩中,康德与黑格尔的对立被进一步强化,由此让我们想到康德立场与英国式的个体自由主义的亲缘性。本书第三章和第四章即在于反驳上述这种传统看法。在笔者看来,康德对于“个体”的强调远不如他对于“共同性”的强调。在他的法权(Recht)概念以及由此概念所构成的法治状态观念中,康德对于世界秩序以及人类秩序的设想都着眼于人类的“交互影响”。在他看来,人类共同分享一个共同的空间是一个基本的人类学事实,它对于法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建构有着根本性的奠基作用。因此,在笔者看来,康德与黑格尔的亲缘性要远胜于他与英国式的个体自由主义之间的亲缘性。而这也在另一个侧面说明,发源于康德和黑格尔的德国政治思想有着一个区别于英国政治思想的独有特征:那就是对于人类个体的设想都是在一种“共同性”视野中进行的。


当然,本书也沿袭了一些传统的看法,尤其是本书标题第一个词“法”(Gesetz)所显示的。康德哲学有着对于“法”观念的极度嗜好。正如柏拉图的哲学是以“数学”为模本,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是以“生物学”或“生命的演化”为模本,康德的哲学则以“法”为模本。“星空中的法”和“人类内心的法”是他对他整个哲学体系的基本概括。人的崇高性(the dignity of human being)在根本意义上就是他在拥有自由的时候能够进行一种特定形式的自我限定,亦即自我立法。自由的放荡在康德看来就是人之崇高性的败落。在那里,没有任何威严,而只有低俗。所以就整个康德哲学精神而言,真正的落脚点在于一种法(Gesetz)的观念,在于一种自我限定的观念。甚或就康德意义上的启蒙精神来讲,根本之点不在于福柯所谓的批判,而在于彰显人之崇高的对于法的遵守,不在于任意的自由或解放,而在于自我限定和自我约束,这既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法的约束和强制(《法权学说》),也表现在人的内心秩序——德性之培养,而在此,德性不再被理解为古希腊意义上的“卓越”,而被理解为一种“自我强制”(《德性学说》)。而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彰显人是以一种“在一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的。


在此,还有两点需加说明。一是关于本书标题第一个词“法”。在此所指的是“Gesetz”而非“Recht”。原本为区分这两个词,应当用不同的中文予以标示,比如前者用“法则”,后者用“法权”。然而,笔者并没有这么做,其原因在于,在笔者看来,康德对于Recht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有着Gesetz的含义,这可能肇始于阿奎那的基本理解,在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中,自然法(lex)与自然正当(ius)是被作为同义词予以使用的。这个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延续下来。所以,过分地区分“Gesetz”和“Recht”在康德这里或许是不合适的。只是在法实证主义兴起后,才有了后世所谓的“Gesetz”和“Recht”的区分和对立。


另外,本书的撰写使用了诸多二手文献,为了行文的流畅,笔者将一些说明性的用语都放到了注释中。对于只想了解本书观点的读者,可以径直撇开这些繁琐的注释。但对于想进一步了解本书观点之由来以及想进一步推进思考的读者,或许检索这些注释是有助益的。

后记

在五年前,在我撰写并完成《康德法律哲学的两种阐释路向:起源于基础》一文后(作为中译者言附在我译的《康德:权利哲学》一书前面),就计划要撰写一本名为《康德法律哲学》的著作。但在其后的阅读和思考中,对于书的整体框架几经变更和修正,最终才得以以现在的样子呈现出来。本书的基本旨趣在于对康德法哲学作一个整体性的把握,所以对他的一些具体学说,诸如基本人格权、私法理论、公法理论都未作详细论述,而仅是在其关涉到对于康德法哲学之整体把握的时候才有所论及。在此意义上,本书对于康德法哲学的研究只能算做是一个“导引”,旨在澄清康德法哲学中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附录三篇文章分别写作于撰写这部著作的前后。第一篇文章中的一些论点被吸收进了这部著作的第一章。第三篇文章则是第四章和第五章中某些论点的进一步的延伸性展开。第三篇文章撰写得稍早,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篇不太成熟的作品,且其中的解释立场可能也并非我目前所主张的。但该文的视野与思考路径在我现在看来仍是站得住脚的,它将为我今后思考该主题提供自我对话的空间,所以,我仍旧收录了该文的一个简写本。


此书的撰写受惠于诸多师友,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同时亦当感谢这几十年内英语和德语世界在康德法哲学研究上所积累起来的诸多研究,尤其是他们对其中诸多论点进行的细致且富有启发性的讨论,所有这些都为我撰写这部著作提供了基本的论域。在此,需特别感谢陈小文先生,是他的大力推荐和支持,此部著作才得以在商务出版。同时亦感谢朱静芬编辑耐心细致的校看。本书的一些章节曾经或以全文或以简写本的形式刊发于《复旦政治哲学评论》、《清华法治论衡》、《人大法律评论》、《哲学与文化》(台湾),感谢他们允许我以书册这种完整且连续的形式再次呈现给读者。


此书的构思、撰写和完成伴随着一个小生命的孕育和降生,现在她已经三岁了。在此,“诞生”有着它的双重含义。谨以此书献给可爱的嘉嘉以及与我一起度过这些岁月的妻子顾丽萍女士。

 

吴彦

2014年12月于上海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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