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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周详:从法盲“秋菊”到法精“潘金莲”

2016-11-26 周详教授 法学学术前沿

从法盲“秋菊”到法精“潘金莲”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评论

周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目次

一、 扯淡的“秋菊说法”

二、 荒诞的“金莲效果”

三、 真理的“上帝死了”

一、扯淡的“秋菊说法”





春江水暖鸭先知。文学家必须具有先知人一步的社会洞察力。后知后觉的人,做不了文学家,可以做一个放马后炮的法学家。文学是启蒙的先知,文学是法学的老师。


1992年,张艺谋想事不同,拍了一部在法律上瞎扯蛋的《秋菊打官司》,在国外捧回威尼斯电影节最高荣誉金狮奖,不仅仅成就了自己,也吸引并成就了一批围绕此片瞎扯淡的“法学家”,准确地说是成就了一批以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反法治思想启蒙,反法治普世价值、反法律移植与法治建构的“中国法社会家”。


《秋菊打官司》故事并不复杂,讲述了一个“民告官”的故事。村民万庆来与村长王善堂因为盖房问题发生争执,万庆来骂村长“断子绝孙”,意思村长“下半身”没鸟用,尽给别人家生养(四个)女儿,就是不能为自家生一个带蛋蛋的,好传宗接代。村长一气之下飞起一脚,踢中万庆来下半身,留下一点“淡淡”的忧伤。

万庆来的老婆秋菊(巩俐饰演)这下不干了,非要找村长讨个说法——真诚地赔礼道歉。秋菊认为:作为公家人的村长打人是可以的,但就是不能朝男人蛋蛋那要命的地方踢。但村长就是不肯认这个错。秋菊就挺着怀孕的大肚子,固执地从乡里告到县里,从县里告到市里,公家人却一直没给秋菊一个满意的说法。


在打官司期间,村长及时找人抬难产的秋菊进医院,救了母子俩的命。电影结局很意外:在秋菊儿子满月酒那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村长15天行政拘留,村长被公安局抓走。秋菊追到村外的公路边,听着远去的警笛声,满脸不解:我只是讨要个说法,怎么把好人村长给抓走了?


用苏力先生的话说:秋菊的困惑在于,“她不懂得为什么法律是这样运作的”。“法社会学家”们,开始代表“秋菊”向中国法学界质问并讨要说法了:你们看,你们从西方复制引进来的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法律观念,到中国这个特殊地盘,就不管用了吧,根本满足不了秋菊们的正常要求与合理说法,乃至于既没解决秋菊的问题,还搞出更多的问题来。于是顺理成章地得出他们一贯的主张:反对西方法治话语中所谓的普世价值真理,反而要认真对待中国人治,中国法学要讲“本土资源”法。


他用诗一般美而模棱两可的语言,不断告诉学者与学子:或许根本不存在普世价值(大写的真理)这回事,或许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应该尊重中国人的独创性,中国人应该要有中国人的独特贡献。那么到底“什么是你的——中国的贡献?”,苏力先生自己的回答是:“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


这是一个极端政治正确的话,如“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样,永远正确得令人无法反驳。话说得很美,比唱的还好听。从此以后,在中国就以苏力为旗手,影响、吸引并产生了一大批“中国法学派”或“中国法社会学派”。中国法学界突然涌现出一批极端崇拜并公开宣扬 “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人治理念与文革思维模式的法学新秀与法社会学流派,并且蒸蒸日上、如日中天,抢占各大法学学科领域的要塞,也算是中国法学界一大奇葩现象。


他们的基本思路几乎是:西方法治社会讲究什么,他们就以不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心理、中国国情与中国人的需要而反对什么。他们的确有一个苏力先生身上集中表现出来的共性,正如周大伟教授在《苏力选择的风景——苏力新书<走不出的风景>读后》中所言:


“苏力却对意识形态极度统一并高压化的社会环境表现出高度的理解和宽容,他很少对1949年以来种种荒唐可笑的政治运动以及理念表达出必要的批判乃至反思,对来自制度本身的缺陷也甚少提出深刻追问。相反,他的思维走向里常常折射出对毛泽东式治国理念及其思维方式的推崇。”


当苏力先生在其标志性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绞尽脑汁从《秋菊打官司》电影分析中得出一般结论:“秋菊的迷惑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制度供给的问题,(西方法治)制度供给的不适用,产品的不对路……。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从此,“秋菊说法”大概也就成为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中国法社会学”的学术标签。


他这些诱人动听的话说了很多年了,也有一大批“中国法社会学家”围绕着他,似乎努力在调查并研究着什么,专著与文章一列列的出版,用不同的话语方式,重复着“中国的法治道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与实际”这句美丽的结论。


只是我至今还没有看到他们拿出来一个实实在在令世界瞩目并渴慕学习的“中国本土资源”法。看了他们作品,总不懂“本土资源”在法律上到底是个什么玩意儿。不仅仅苏力先生自己语焉不详,也看不见其他赞同者画出一副具体的风景。当然也许是他们画了一副画,但那是一副只有他们自己懂得其复杂深意的抽象画,我们一般人都看不懂。

在艺术层面,对抽象画,我们不能问:“这画的是什么?”那样显得外行,欣赏水平不高。我们只能问:“你喜不喜欢?”你此时回答yes or no,都不打紧了,因为抽象画本来就没有故事,也不需要明确说明,只需要你的“好像是,也好像不是”的暧昧心态与感觉。


艺术家可以这么画画,但法学家不能这么说话。法学不仅仅需要好的故事,也需要明确的理由与说明。法律规则的明确性,乃是法治精神的精髓之一,西谚有云:“法律不明确则无效”。


问题是,苏力则把法学变成了一副抽象派艺术画,那里除了没有可度量可交流可理解的明确规则,什么乱七八糟的颜色、颜料、不规则的线条等复杂要素都有,你若想再泼点墨涂点鸦或者擦掉什么扯下一块,也没什么关系。有自己的贡献就好,有自己的特色就好,你自己喜欢就好。


二十多年过去了,他们对中国法治的独特的正面贡献是什么?说不清。反而我观察到的事实是:只要是他们特别强调的所谓“本土资源”的部分,“特色”的部分,“中国”的部分,往往就是问题最大、最多的部分。至于他们强调不能丢的东西,要予以保护并推广的法宝,更是法治、规则难以实现下去的根本路障,也是问题的症结之处。正如周大伟教授在评论苏力的“法学理论”时所言:倘若是“为了贡献而贡献”,则势必造就虚妄的标新立异。


《秋菊打官司》电影情节里,的确有《行政诉讼法》(1990年颁布生效)“民告官”的法律标签。苏力据此却虚构了“对于这部电影,不少中国法学家和评论家的解释是,它们反映了中国正在走向法治,人民群众已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之说。如果要问,到底哪些个中国法学家这么说了,他定然回答不出来。恐怕也只有他自己先把《秋菊打官司》电影想象成一部法治宣传作品,然后展开对现代法治话语的解构与批判。


其实说真的,在稍稍有点法律常识的法律人或法学家看来,《秋菊打官司》电影情节中充满着基本的法律常识性错误。有个名叫“张三四”的网友,就说该电影不过就是一群法盲编造的“一个法盲寄希望于一群法盲以法律为准绳为自己伸张正义的故事,秋菊的行为和精神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荒诞”。且看电影中几大法律常识错误:


1.蛋痛的当事人万庆来强烈反对老婆秋菊去告状,在秋菊没有取得他的书面委托前提下,秋菊就无权向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秋菊没有当事人委托就根本无权打这个官司,就这一条法律程序障碍,整个“秋菊打官司的法律故事”就垮掉了。


2.即使秋菊得到了当事人委托(假定导演省略了该情节)而可以打这个官司,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该案件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的任何一项诉讼事由,而只是个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法院不可能按照行政诉讼予以立案并开庭。
    

3.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公安局,最后法院却以“轻度伤害罪”(这是啥罪名?)判处案件第三人村长“行政拘留”十五天,牛头不对马嘴。而且法院居然可以无需“犯罪嫌疑人”村长到庭而直接判决只能由公安机关才能决定的“行政拘留”,这是什么样的法盲才能想得出来的民事、行政、刑事剪不断理还乱的混蛋法律关系?


4.电影中法庭布景或者法律专业语言使用上,也是错漏百出,比如秋菊全权委托律师打的那场“行政诉讼”案件中,公安局长作为被告方公安局出庭应诉,居然宣称“我是公安局的法人”,连“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两个简单概念都分不清。两词长得是有点像,胖瘦不一样,但不要以为“法定代表人”减肥了,就成了苗条的“法人”,如此就闹了大笑话。法庭布景就更搞笑了,公安局长前面的牌子写的居然是“被告人”,傻傻地分不清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以为有人坐在被告一方的桌子面前,就是“被告人”。

可见,也只有法盲才会把充满法律常识性错误的一部电影当作法治宣传片去解读。看样子有网友把北大法学院的朱苏力教授称之为“法学界的第一号大法盲”,是有道理的。世界上真正的法理学家,无不谙熟部门法,唯现时中国一些所谓法理教授,对部门法基本无知,且无知无畏,不时出来高视阔步。


更令人惊讶的是,有一个极左派李北方同志,在《一个法盲眼中的法治》讲座与文章里,不以法盲身份为耻,反以法盲身份为荣,很高兴把自己也列入苏力、冯象等为代表的法盲家族谱系。他自己承认连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常识都不懂,也就敢四处写文章开讲座,无知无畏地大批而特批以北大法学院贺卫方为首的“法律党”及其他们口中宣传的“西方法治观”。


在他们看来,那些“言必称法治、法治最神圣”的法律党这群家伙,忘记了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其实在法治之外还有中国自己的本土资源这一法宝,“比方说礼治,比如调解、思想工作什么的,就是说在法治之外还有其他的知识体系,那套东西在毛泽东时代是更多地被使用的”。那种压倒灵活的实质正义、实质平等的僵硬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等西方形式法治主义,本质就是否定党的领导,否认政治高于法治,专门为有钱人、黑社会的犯罪人脱罪的知识体系,在社会主义中国定然行不通。


他们认为“法律党群体有个共性,反毛,尤其是反对文化大革命,玩了命地丑化文革”。当然他们也很自信,“法律党有法治,但是中国人民有中国革命的遗产,有中国革命的伦理,有毛泽东思想,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还有‘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法治没什么了不起的。”所以,居心叵测的法律党想用法治这套反天理、反人性、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骗人知识体系,“去说服秋菊就不容易,她未必吃这一套”。秋菊们“会利用另一种话语团结起来,把法治的神像打得粉碎。这一套话语就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话语,是中国革命的遗产,毛主席的遗产”。


那么他们这一套反法治倡人治的“秋菊说法”,其社会效果到底怎么样?我想,20多年后冯小刚拍出的《我不是潘金莲》电影,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或答案。

二、荒诞的“金莲效果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故事,与《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架构表面上看很相似,还是讲一个农妇李雪莲(范冰冰饰)因为小小的离婚官司而固执上访十年的荒诞可笑的故事。当初李雪莲为了老公可以分一套厂房和生二胎,打定主意,与老公约定协议“假离婚”。哪知老公假戏真做,离婚之后分了房子,与别的女人结了婚,李雪莲气流了产。她拿着真离婚证到法院告前夫是假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为真。李雪莲还被前夫当众戳着鼻子揭她“新婚时不是处女,我看你就是潘金莲”。李雪莲竹篮打水一场空,心中实在是冤屈不过,开启了十年漫漫上访路。


所不同的是,如果说秋菊是因为法盲而不懂现代法治的运行,结果意外撞在法治墙上碰了壁,那么李雪莲则从一开始就是典型修炼到家了的中国式 “法精”,故事的起因本来就是她耍中国式聪明,想利用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的空子来套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然后她中了自己的网罗被老公甩了之后,打那个婚姻官司(注:电影中这个所谓“确认假离婚之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实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这场婚姻官司可能打不起来)。其实她也明白单单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法院不可能判她胜诉,法律不可能给她内心所认定的满意说法。


但是,这没关系,法术修炼成精的她,恰好就是要利用 “法律不可能给她内心所认定的满意说法”这个坚强的桥梁,结结实实踩踏在法律上面走出第一步,然后“冤案”、“司法不公”就只是一个由头,将上访一步步逐级往上进行到底。此时光明县法院判决是对是错,她上访在法律上有理没理都不是关键,关键是人治体制下的生活经验给老百姓指明了一条道路:只要你一直坚持在闹在上访,说不定哪天就会因为什么偶发的官场变量因素,比如大领导即席一句话,一个批示,一场整风,一学二做三讲四清五反六禁七指八注,九九归一于灵活如蛇随风而动的人治法宝,而使得某事件有可能突然发生逆袭反转。


当人们真的习惯于不信党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信党的这些传统政治法宝,就一下子拿住了那些一贯讲究“本土资源”之工作法宝的人治体制内官员们的命门。于是或许只会写一个大大的“冤”字的这位上访农村女人,也能轻车熟路地充分利用“没有什么定型,随人怎么说怎么用”的各种“地方性知识”、“本土资源”、“潜规则”,把法官、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县长、市长、省长这群大男人们一网打尽、玩得团团转。她用“地方性知识”、“本土资源”、“潜规则”等官场逻辑这条牛绳子,将他们的鼻子一个个串联起来,绑上了“你上访与我劫访”的这辆顶牛车。九个聪明绝顶的官场男人想使力使不出,齐心协力也没斗过一个农村妇女,观众岂不笑开了花。

所以,与其说《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喜剧,倒不如说是一个客观描述“本土资源”这一传统人治法宝在现代社会中的荒唐拧巴效果的纪实片。


这个故事的精妙处在于,我们一直以为在中国,向来都是官方没把法律、法治真当回事,在很多官员心中只把法律当作对我好用就用,对我不好用就不用的统治工具。哪知上行下效,法律这个本身不怎么管用但有时候又可以拿来垫垫脚的鸡肋工具,这次却被一个农村妇女也好好的反向利用了一把。如果没有官方的法律工具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没有体制内充满温情的主席语录式本土资源法宝作为写实背景,就不会有《我不是潘金莲》这个看似荒唐可笑,实则真实入骨的精彩故事。不是李雪莲这妇人太弯曲太狡猾,而是因为人治体制这根棍太拧巴,她只是顺着人治体制这根杆子的弯曲悖逆之道往上爬。


在电影中,温情的人治话语影子,可谓处处皆是。几乎是领导级别越高,话儿就说得越漂亮、越圆满、越辩证、越鼓舞人心。比如李雪莲婚姻官司败诉后,找的第一个拦路上访的官员,是刚退休的县法院院长。温柔耐心听了“冤情”的县法院老院长,临走前叮嘱刚接任他的荀正义院长及其法院下属人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你看此话说得,可谓是朗朗上口、有的放矢、言之有物、言语有味、正义满满!至少要比某些官员照稿子念的“党八股”宣传文有文采、贴人心、有味道。


老法院院长说完此话就丢下李雪莲开车走了,毕竟他已经退居二线,最多只能靠老院长的剩余影响力与社会关系,说说永远正确的大词,运筹帷幄之中影响影响、指导指导下属工作。等和蔼可亲的老领导一走,具体麻烦还得一线司法人员去面对。


接下来就是一个鲜明对比的实战场景:李雪莲一个饿虎扑食,往现任法院院长身上扑过去准备下跪抱腿,这危机当口,老领导的任何正确工作指示都不起作用。一群法院年轻工作人员当然要舍命拦住她,用法律知识劝告李雪莲:你离婚官司这事本法院院长根本管不了,一审法律程序已经走完,不服可以到高一级法院上诉,你若认定本案的法官王公道受贿包庇,也应该去找检察院对他立案侦查。


此时我想:若是在文革时代,这些只讲法律不讲政治的法院工作人员,定会被写大字报受严厉批判。年轻人不学好,偏偏学会了资产阶级法治那一套,对有需要有要求的人民群众板起面孔、冷酷无情、官僚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那位高喊“为人民当家做主”热血口号的老院长,说不定当场被连升三、四级,坐上最高法院院长的位置。哦,我忘记了一个事实,文革中所有法院,从最高到最低,全被砸掉了。


我只是很好奇,假如真换了这位熟悉“本土资源”法宝的老院长具体办案,他该怎么处理好李雪莲这事?这也是我20年来一直闷在心里想问苏力先生的问题:如果你说现代法治的产品不对路有问题,那么按照只有您自个才懂得其深奥大义的“本土资源”法,到底该如何给秋菊一个满意的说法?


我估计他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无论是秋菊要的说法——“村长真诚的道歉”,还是李雪莲喊的冤情——自己“假离婚”赔了老公又折了孩子、丢了房子还毁了名声,这些其实都不属于法律该管、法律能管的事。


法院也好,政府也好,都不可能让较上劲了的村长低头给秋菊真诚道歉。村长可以做到不计秋菊四处告他状的前嫌而救难产的秋菊母子两条人命,但要村长真诚的说声“对不起,我错了,我不该踢万庆来裆下那一脚”,他万万做不到,打死他都不会这么说。这与中国人好“面子”没关系,或许与每个人心中“认死理”“将军”的牛脾气有关系。


对中国人来说,就像《秋菊打官司》里的“旦旦”家,什么东西都可以丢,就是“牛”不能丢,丢了也一定要找李公安牵回来。办不好秋菊案子,只能替别人找“牛”的公安,也就很窝火,一点也不“牛”。

马文彬市长(张嘉译饰)微服私访李雪莲家去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马市长说话再厉害再有水平,交谈中李雪莲突然牵出一头本土资源的“牛”来说话:“牛说不让我告状。牛说行,你们说不行。牛不让我告状,是说告状没用;马市长你们不让我告状,是让我继续含冤。”马市长顿时傻眼,还以为李雪莲在“指牛骂马”,忍着性子也拿李雪莲口中那见了鬼开口说话的“牛”,毫无办法,甘拜下风,落荒而逃。

同样,政府与法院就是有天大的本事,也无法让李雪莲的个人“冤情”得以昭雪,比如李雪莲不断上访努力想证明的“我不是潘金莲”心事,谁能用本土资源法宝办成?我看就是国家主席发话,也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或者法院不可能为了证明她内心认定的这句话为真,而将政府颁发的真离婚证改认定为假离婚证,谁都明白这一“指牛为马”,整个国家的婚姻制度就崩溃了。当然政府更不可能出面搞一个“李雪莲不是潘金莲”的盖大印公告或公证证明,即使真那样做了,岂不比“此地无银三百两”还搞笑?


有人说只要教李雪莲去起诉前夫秦玉河侵犯名誉权,就能证明“李雪莲不是潘金莲”。其实这是鬼扯,法院就是判秦玉河侮辱李雪莲的人格,她定会“赢了官司输了人”,“潘金莲”的外号可能在民众中流传得更广。道理我不说,你也懂的——就是那不可言说的本土资源、地方性知识,比如“越描越黑,越擦越赃”,这回儿还真用上了。


我认为,李雪莲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中国一只脚好像已经跨进了法治社会,至少官方文件与报纸上“法治”、“依法治国”等词还是漫天飞的,但其实绝大多数中国人骨子里的另一只脚迟迟不愿跟上来,一直想留在传统的人治社会里。所以在“法治”一词的后面,就老留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条长长的尾巴。使用这个别扭的复合词,若我们强调的是“法治”的面子也好,但我们常常是为了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的尾巴。


葛优师爷在《让子弹飞》电影中说:“步子迈得太大,容易扯着蛋”。这经典台词看似精辟,其实我观察真正容易扯着蛋的原因,通常不是步子迈得太大,而是后面那只脚不愿意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拒绝与前脚配合同行,那只人治的“拖后腿”甚至时不时还想往回走走。所以,在表面的法治社会里,苏力先生提出 “要认真对待人治”命题,颇受欢迎,是有人心基础的。

法治社会不同于人治社会,最根本的地方就在于政府只能管公共领域,不能管私人空间;只能管人的行为方式,不能管人的内心之信仰、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所以法律只管可证明可调控的外在行为的客观真实领域,而管不了那无法证明无法调控的内心真实领域。如果国家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真证件不能证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真假,相反依赖于无可证明或飘忽不定的当事人内心的意思真假,整个社会都将陷入测心猜心诛心的文革混乱与人治灾难之中。


然而在上位掌权的很多官员,至今还总喜欢无微不至“关心关心”下属与群众,总觉得下面办事跑腿的人,肯定有办法有方法解决掉老百姓的所有“心事”,只不过下属的具体工作方式(小的方面)常常不对路以至于出错,或压根就没真心想为群众办好这些心事(大的方面)以至于群众极其不满意。


文质彬彬的马文斌市长在给县长等指导李雪莲这工作时,像个哲学家一样在“小”与“大”之间翻来覆去推敲辩证法,却始终没整明白李雪莲这小事解决不了,反而芝麻变西瓜,蚂蚁变大象,各级政府到底错在哪里?

错就错在贾聪明(张译饰)口中的“关心关心”这权力之手,或主动或被动伸得太长。如果司法机关与政府,非要当这个全包全揽关心一切的父母官,去管这个法律与政治根本管不了,没法管的心事,那么这个打着关心下属与群众之旗号的权力手指,就像电影中的法院院长王公道所提的腊猪蹄,伸得太长太深,味道太骚太咸。权力这只咸猪手一旦过了界摸了不该摸的地方,表面上亵玩得挺爽,实际上很容易突破现代法治社会所设定的规则与底线。


这种本土资源法宝长期积累形成人治思维惯例,政府官员狐狸肉吃着没吃着不论,惹上一身骚的负面效果是必定的。而且还会累积产生一种荒诞至极,恨不得想说粗话骂人的政治效果:人人都陷入恶臭淤泥之中,人人都在喊冤抱怨之中,但人人似乎又都习惯于其中,留恋着舍不得出来。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里有一场唯一与“潘金莲”符号扯上点实质关系的床戏,大概也就有此象征或讽刺意义。初恋情人赵大头(郭涛饰)帮李雪莲逃出政府监控,奔走在去北京上访的路上。在小旅馆里赵大头趁机强行与李雪莲发生了性关系。李雪莲事前或强烈反抗或半推半就,由于这电影场景发生在冯小刚故意设置的圆圈镜头之外,屏幕一片黑暗,观众想看没看见,不好下判断。但观众听声音猜测她事中感觉好极了,事后她也自言“从来没有这么好过”,算是被害人追认的同意承诺。

巫山云雨之后经不起赵大头在床头趁热打铁的耳边规劝,她放弃“与敌人纠缠在一起”的上访意思,转而答应与爱人赵大头舒舒服服纠缠在一起,好好过夫妻小日子。本来这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结局,不料这只情真意切的爱情小船,说翻就翻。


李雪莲外出买东西,赵大头在小旅馆里按捺不住成功的喜悦,报功心切,急着给县法院的贾聪明庭长打电话,确认“事成之后”的官场交易约定:“我已经在某某宾馆与李雪莲上床了,他答应与我结婚,就不会上访了,事成了。我儿子临时工转正的那事,你跟县长说了没?”


贾聪明也真聪明:“这大老远的电话中一句话,我哪晓得你们那事是真是假?”。赵大头一下子急红了眼,提高嗓门:“我给政府解决了这天大的麻烦,哪敢说假。再说我与李雪莲上床的事,就是发生在光明县,你也不能站在旁边看,以此来确认真假”,却不料电话中两个男人之间的试探、揣摩与争执,被李雪莲无意撞着个正着,听得一清二楚。李雪莲提起开水瓶,朝着眼前这个突然变得恶臭的男人狠狠砸过去,咣当一声碎成一地鸡毛。


从刑法教义学上来看,说赵大头那事是强奸也不对,虽然李雪莲开始被强扒衣服不假,但毕竟真发生关系那会儿她感觉很好,是同意了的,这回儿李雪莲又后悔却来不及了。说赵大头在欺骗她感情也不是,他打心眼里就真喜欢李雪莲,死了老婆的他也确实想和暗恋了几十年的她结婚。


但是就因为事先掺和了一点点对赵大头其实没那么重要的恶心小私事——帮政府“截访”成功后顺道解决儿子工作的政治交易——一壶煮好的美酒就变成了马尿,生米做成熟饭的美夫人就这样飞走了。他本想一举两得、一射双雕:美夫人到手,儿子工作也搞定。哪知到头来因小失大,一失全无,鸡飞蛋打,肠子都悔青了。早知自己真可搞定李雪莲的身心,一对鸳鸯,从此双宿双飞,男耕女织,多美好的事,干嘛要掺和政府劫访之事,更不该提儿子工作那龌龊的交易条件,当老子的自己的事都忙不过来,哪有闲工夫管儿子那么多事哦。


当爱情这层遮羞的薄窗户纸被政治这根沾满口水的手指捅破之后,这对野鸳鸯就彼此都感觉特难受。尤其是李雪莲感觉自己这回还真无意中成了实质的“潘金莲”,搞得全县全省的人都知道她与赵大头上床了,真是“被污了身子还无处可诉”。她恨透这个表面上温情脉脉为她好,却总是在无意中暗算伤害她的“赵大头式”的荒诞世界。她一度相信且以身相许的赵大头,与那个“如果能干那事,就是杀人也成”的丑陋胡屠夫,也不过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潘金莲事情的最终解决,与《秋菊打官司》结局相类似,同样出人意料:劫访的县长一行人,在北京抓住李雪莲,向她宣告一个意外消息,李雪莲前夫车祸死亡。李雪莲顿时崩溃,哭天喊地,咒骂前夫死得真不是时候,“我不是潘金莲”这事还没说清楚就走了,从此再也说不清了。各级政府官员眼中的李雪莲上访告状的大问题,也就因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以不解决的方式解决了”。各级政府所动用的各种本土资源法宝,不过是领导们端着茶杯一本正经的瞎扯蛋而已,其实对事情的解决没起到半点实质作用,最后还是靠那无形的“上帝”“上天”“菩萨”、“命运”……,帮官员们解决了这个大问题。


 观众看到这里,定会笑中带泪,也难怪冯小刚说他是在“用幽默的方式写绝望”。在那看上去很美实际上荒诞超烂的人治体制下,写出普通老百姓的绝望;写出基层法官、公安、政府人员的绝望;写出县长、市长、省长等地方官员们的绝望。怎么办?

《人民日报》最近有篇采访文章谈此电影,冯小刚说:“官员为求自保而宁左勿右,这是最大的腐败”。其实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解读说:在人治体制下,哪个官员敢于不求自保只求办好事而宁右勿左呢?


如果没有规则稳定的法治体系给予官员这种能办事办好事而不被冤枉追责的保障,那么各级官员到底该做事还是不做事,到底该怎么做事,都是无所适从而陷入绝望。稳定的法治体系不仅能保护普通民众不受权力的肆意伤害,法治也能够让官员不受人治体制下无缘无故莫名其妙发动的伤害。在这个意义上,其实真正的法治,是庇护官员依法办正事的一把保护伞:官员办事只要合法,上级就不能以其他什么狗屁理由任意追责。


只要这种打上死结无人挣脱也无解的人治体制网罗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整个中国社会就如马市长等官员们观看鼓掌的《三岔口》京剧场景:群众与官员、官员与官员之间,都进入戏台上的黑白角色,陷在永夜中根本看不清对手,摸黑厮打无限缠斗。在扑朔迷离,空虚混沌,伸手不见五指的狭逼空间,每个人都只能凭不靠谱的直觉与有限感觉,忐忑不安地上下试探,左右摸索,小心揣测,企图逃避对手的把握与定位,最好又能准确把握住对手,一刀击杀对方以分胜负。

京剧《三岔口》

可惜在高速流动的信息社会中,哪一个中国人,无论官员还是底层群众都不再是任人忽悠的傻子,相反人人几乎都是灵巧如蛇绝顶聪明的人精,没有那个人在这个黑暗的人治体制困境中轻易就范。在我看来,表面看似温情脉脉正义满满的人治体制,其实就是一个充满了肮脏的交易、自保、不义,“污了身子还无处可诉”的荒诞体制。如果这个实际运行中的人治体制不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整个政府都会被绑架在上访这辆战车,陷入到与发泄各种不满心理的群众苦苦纠缠而不得解开的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这20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过程,法制不能说没有变化,比如从真法盲“秋菊”到真法精“潘金莲”就是一种变化。不过表面上人们了解的法律常识多了,法盲气息少了,但“信访不信法”,还是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从上到下我们仍然看不见法治信仰的希望之光,还是充满了人治的绝望之气。所以,我们还是得回到一个基本的法理争议问题:到底是人治那一套知识体系与制度架构出了大问题,还是法治那一套知识体系与制度架构有根本问题?


如果像有些学者提出的那样,中国法律要讲面子、讲口气、讲政治、讲大局、讲效果、讲人情、讲关系、讲世故、讲舆情、讲利益这一套“本土资源”法或者人治知识体系,那就干脆不要讲法律、讲规则、讲法治的信仰。否则“既讲这个效果,又讲那个效果”,“这个也至上,那个也至上”,甚至提出“法院判决要让人人满意”的荒唐政治要求,到时候就会把人治模式所出的问题,一股脑归于法院院长王公道(大鹏饰)这个冤大头。


王公道作为一个县最高司法机关领导,凭什么要为一桩依法办事判对了的案子,提着咸猪腿去低三下四认表姐亲姐,哀求上访者李雪莲?凭什么法官放下正儿八经的案子不管不问,要去带队劝说、监视、追捕、拦截上访者?他明明没有办错案,凭什么要主动向领导承认自己的工作没有做好,没有大局意识?


凭的就是法院不独立、司法不独立、法官不独立的人治体制压力。凭的就是县长高过法院院长这个“官高半级压死人”的人治权力运行逻辑。上级领导的话就是真理,其他事实求实都是狗屁。领导说大就是大,说小就是小;说马就是马,说牛就是牛;说对就是对,说错就是错。上级尤其是大领导的任何指示,下级不坚决执行,那就是“作为的腹诽”,“不作为的妄议”,吃不了兜着走。所以当县长郑众怒斥王公道院长:“没有你们十几年前判错的案子,就不会有今天了!”王公道办事再公道也没底气,只敢低头小声嘀咕一句:“就是因为十几年前判对了”。电影中王公道这个法院院长形象,还真就是人治体制下“法治”、“法律”的尴尬地位之写实。


在电影中每当我们看到有领导在指示司法工作时强调要讲政治、顾大局,大概也就是把法律规则与是非对错撇在一边的时候。电影中除了冤大头王公道,第一任光明县县长史维明也挺冤的。当初在县政府门前史县长被李雪莲拦下车喊冤,他找个理由迅速脱身回避。后来李雪莲去北京拦截了一位比省长还大的无名中央领导告状,大领导在人代会上替“冤民”李雪莲出气,以反腐倡廉之名拍桌子瞪眼睛发脾气,史县长也就因此被追责下课自谋出路。


这个史县长,死就死在,他做了一件在法治社会中最正确最值得提倡的事:不该他县长管的司法上的事,就该按照司法独立法治规则,回避掉不去插手管。借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话说,这个史县长,不过就是“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这让我想起邓子滨在《斑马线上的中国》一书中那个“斑马线上的中国”隐喻:我们有了斑马线、红绿灯、车让人等明确无误的法治标示与交通规则,但很少有中国人去认真遵循这些简单明了的法治规则。那些率性肆意的飙车党、醉驾帮、斗气王、特权车会把更多的“斑马线变成死亡线”,会有更多的人“死于对规则的信赖和遵守”。

中国人若活就活在鄙视法治与违反法律规则,死就死在信仰法治与遵守法律规则,这种“中国特色”的反常岂不悲哀,怎可像某些中国社科法学家那样为这种极端反常现象背书叫好鼓掌?如果每个中国人都像电影中经历了此事的官员与李雪莲,最后都将这件事当成了一个与己无关的笑话来讲来听来笑,只能“用扯淡的态度面对操蛋的人生”,岂不令人彻底绝望。


有人说,看完《我不是潘金莲》,想起了一个“史上最深刻的黄段子”:一架飞机失事,唯有一个年青小伙子幸存,被抛到了沙漠绿洲上,那里有清洁的水和绿色的食物。但光有吃的也不行呀,孔子两千年前就说过:“食色,性也!”不在忍耐中变态,就在忍耐中变坏。小伙子打起眼前正在吃草的骆驼的主意。但跑到骆驼后面一比划,不行,太高了!小伙子便垒了一个沙堆,站到上面,正好!刚要操作,谁知骆驼吃完这片草,往前走了几步,小伙子又够不着了。他像西西弗斯一样重复着失败。很多天过去了,他一直在那垒沙堆,但每次都是功亏一篑。


终于有一天,又一架飞机失事,一位年轻漂亮女子被抛到绿洲。小伙子跑过去抢救美女,治伤喂食。美女十分感激救命之恩:“无论让我干什么我都答应!”小伙子瞥了一眼骆驼,激动地说:“你去把骆驼牵住,别让它往前跑了!”


小伙子这“惦着骆驼忘了美女”的荒诞逻辑,看似十分荒唐可笑,其实每天都在讲究中国特色、本土资源的法律世界,循环往复的没完没了的上演。这难道真是从西方复制过来的“红灯停绿灯行”等规则的错或那些遵守规则、信仰规则之人的错?还是那些按照自己的便利与利益随机灵活博弈,化解、规避、违反法律规则之人的错?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言自明。

三、 真理的“上帝死了”

苏力先生在20年前那篇著名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文章中说:“谁也没有能力预见并规定其未来,除了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而上帝死了”。


那个曾经被视为绝对真理绝对美善的“上帝死了”,这是苏力先生提出“认真对待人治”等命题的意识形态或哲学前提。因为既然“上帝死了”,这个世界也就只剩下进化着、淘汰着、搏杀着的人。世界也没有任何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一切都是相对的,也就是虚无的。


所有当有人在说西方的法治好,他就说中国的人治也不错哦;你说中国人治有问题,他就会说西方的法治毛病更不少。苏力先生看似借用孔夫子“毋必毋固”的话来标榜自己的宽容、灵活,“不把自己的观点视为一种永恒的最终的真理,因此总希望为他人立法”。其实就是反对或者否定那个绝对真理的存在,当然也就反对真理标准的存在。


如果历史上的那位宣称“我就是唯一的真理、道理、生命”的大写的“上帝”(LORD)真的死了,失去大写之“主”的人类社会,每个人都会按照自己的意思,要么“自己做主”要么自己创造“主”,于是全人类涌现出无数个多元化的、混乱的、小写的“上帝”概念或意识形态,以此代替那个死了的“唯一的真神”概念。在法律哲学或法律意识形态上也相应地形成或“诸神淫乱”或“诸神混战”的多元格局。

苏力先生似乎希望看到的就是这个诸神混战的法学局面。只要犹太教基督教观念中那个反对多神崇拜的“唯一真神”观念死掉,就可以形成没有什么好坏对错之分的法律“多元化格局”。苏力先生在文章中就承认:“我的确对那种大写的普适真理持一种怀疑,因为这种大写的真理有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


问题是,苏力不愿臣服于那个大写的、普世的、普适的“真理”或者“上帝”,坚决杀死了它,却不代表苏力不会臣服其他小写的“真理”,语境化的、民族化的、地区化、有限的、千变万化的“上帝”。你最喜欢什么东西,那就是你心中的“上帝”。如果法律、法治意识形态观念变成这个随心所欲的不确定性的偶然的东西,的确挺混乱,也挺可怕。


我是相信世界有保罗所言的“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的普世或普适真理,这种普世或普适真理也不反对地方性知识的存在。但地方性知识与价值的存在,并不能反证普世或普适真理或价值的不存在。


比如冯小刚作为一个中国导演,运用了“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地方性知识,暗示《我不是潘金莲》在谈中国特色的“方圆”、“法律”,将此电影视角一会儿搞成独眼龙式的圆形,一会儿搞成小偷窥户式的正方形,在宽宽的大荧屏上留下大片的“黑暗”,虽然与电影的主题切题,咋看也是相当的新鲜又有创意,获得世界性大奖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但也只能玩这么一会,适可即止。


毕竟这种在屏幕上留下大片黑暗的或圆或方的电影镜头,让人怎么看怎么别扭。冯导还是挺聪明,在长时间从可视度最小最憋屈的光明县“圆形”镜头,到可视度相对比较大一点的北京“正方形”镜头之间转换之后,在最后几分钟的镜头,还是恢复到全世界都喜欢认可的普世的或普适的大屏幕、宽屏幕上来,给人一种舒适、大气、开放、释放的感觉。我相信全球电影界哪怕高赞冯导此片拍得有才,就像我们也赞苏力有才一样,但他们也绝对不会主张:从此以后全世界电影界全都学习冯导,都改成那憋屈的中国风式的“方圆”、“规矩”、“特色法治”。


如此看来,地方性知识的存在,并不能反证普适性道路或真理的不存在。否则世界各地、各方、各民、各国,各搞各的特色,真就没有了同一或统一的规矩方圆了,世界也就会变成一片黑暗、混乱、逼仄、憋屈。


《我不是潘金莲》电影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小镜头,也能说明此问题,马市长带领光明县县长一行人微服私访,俯下身子到李雪莲的小汤馆里亲自下厨,走近群众心里去做拦访的思想工作。结果光明县偏偏此时不给力,突然停电了,一片黑暗,这顿摸黑饭就做得有点夹生了。李雪莲说:“市长不好意思,我家没煤油了,我去村长那里借点”。


我怀疑这都21世纪了,光明县小县城那地再落后,也不至于还有20世纪中国50/60/70年代特流行的煤油灯老古董。其实这是可能的,中国有地方落后贫穷,比如大凉山或甘肃某地的凄惨状,我们国人一般不知道,偶尔的极端新闻事件可以略窥一斑而接着被遗忘。市长马上挥手制止李雪莲:“你别管,是县长他们停了你的电,叫他们去借煤油去”。县长、法院院长赶紧打电话,接电的接电,借煤油的去借煤油。饭总算在摇曳的煤油灯光下吃成了,若是一桌情侣,还挺浪漫的,可惜是一桌各怀心思的笑面人。

这“煤油灯”与“电”,就是苏力所喜欢讲的地方性知识、本土资源与我们法律党所喜欢讲的普世、普适真理的关系。苏力先生可以主张自家准备多盏煤油灯,一桶煤油,这是苏力先生的浪漫、多元与自由,我们也拦不住。但你不能否认通电的普世性、普适性光明的存在。就如圣经所言,“那(普照的大)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那坐在黑暗里的百姓,看见了大光,坐在死荫之地的人,有光发现照着他们。”


不要因为有了煤油灯摇晃不定的小光,就拒绝电带来的稳定的普照的大光。这与“想着骆驼忘了美女”是一样的荒诞逻辑。中国老百姓用煤油灯,那是没通电或偶然断电而迫不得已。当然用煤油灯,也有非迫不得已的特殊时候,比如冯导要拍过去的电影场景,抑或某情侣故意要制造特别的浪漫情趣,抑或苏力先生为了证明没有电他也过得很美好,从此一家人坚决不用电只用煤油灯,给大家做个示范看看。


正如云南省高院田成有副院长在《以苏力为例:中国法学家该思考什么?》一文中评价苏力的学术观点时所言:


作为一个真正的知识分子,我们要为国家激昂些法治信念,培育法治的传统,而不是急于解构和颠覆。诚如托克维尔所说“人对上帝,对自己的灵魂、对造物主和自己同类应负的各种一般义务,都渴望成为一种确定不移的观念。因为如对这些问题持怀疑态度,就将使自己的行动凭偶然因素的支配,也可以说是任其混乱和无力”“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


吊诡的是,我们还不能说以苏力先生为代表的“中国法社会学”派的人没有信仰与没有法治信仰。苏力先生可能会说:我也是有“信仰”或“法律信仰”的,只不过“我们的信仰概念不一样”。这种“没有信仰也是一种信仰”的偷换概念之诡辩法,苏力先生的确向来玩得很娴熟,在《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一文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不得不佩服苏力先生提出问题的能力,他在该文中就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也很有意义的实践问题:"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但他通常是从一个好的问题出发或者一个正确的前提出发,绕了半天然后推导出一个个触目惊心的荒诞结论。他在该文中得出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法律之所以能被人信仰,是因为法律提供人利益与便利,可以让人钻法律的空子。反过来说,不能提供给人利益的法律,不能被人利用的法律,不能被人钻空子的法律,就不能被人信仰。


这种荒唐的“法治信仰”逻辑,的确迎合了广大中国人骨子里的行为功利主义、实质主义、实效主义、实用主义的思想。苏力先生在“赤裸裸的利益交换”之上贴一个“也是信仰”标签,居然很多人也就信了他的这个“信仰”概念。按照他的这个“信仰”概念,搞了半天,原来自古以来精明圆滑,只把法律视为随时兑换便利与利益的工具的中国人,才是世界上最有真法治信仰的一群人。看看中国街道上那一群群中国式乱穿马路的行人,那一个个横冲直撞的司机,原来都是有真法治信仰的典型代表。“法治信仰”的标杆,原来就在中国!


那么与苏力的“信仰”概念不同的,一般人所理解的“信仰”概念是什么?真正的信仰,无论信仰的具体目标是什么,绝对不是现实利益的及时判断与交换,不是对人有利的我就信,对我不利的,我就不信。“给奶的就是娘”,“赐福的才是神”这不是信仰。


能体现真信仰的,最典型的人物,就是《约伯记》所记载的那个约伯。约伯所信仰的上帝,居然被撒旦的一句话激动:“约伯敬畏神岂是无故呢?他手所做的都蒙你赐福;他的家产也在地上增多。你且伸手毁他一切所有的,他必当面弃掉你”。上帝就和撒旦打赌,容许撒旦顷刻间毁掉约伯的所有财产,所有仆人、所有儿女。还让好人约伯头上长毒疮脚底下流脓,全身坏透顶,奇痒难忍。

连他的妻子都实在忍不住,看不下去了,讽刺并试探约伯:你看看你这惨样,你的上帝是如何待你的?“你仍然持守你的纯正(信仰)吗?你弃掉神,死了吧!” 身心痛苦的约伯对她说:“你说话像个愚妄的女人。难道我们从神得福,也不应当受祸吗?” 约伯对上帝只问真假,不问对己利弊的这个态度,才是真信仰。同样,对法律的信仰而言,也应该问类似的问题:如果某条法律对你个人此时此刻不利,你还坚守这条法律规则吗?坚守者,可称之为对此法律有信仰者;反之,则不是。


徐爱国先生在《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中说:“失去根基和信仰的法理学,就如同没有了爹娘的孩子。”


季卫东先生在《法理学在中国复活的契机》一文中也回应说:如果中国法理学本身缺乏根基和信仰,那就意味着法律意识形态出现了混乱和衰败。因为法理学就是解决灵魂问题的,解决价值问题的,解决法律目的问题的,解决当为问题的。虽然尼采说上帝已死;但“9 ·11事件”之后,文明冲突以诸神之争、宗教战争的方式重新开始,似乎上帝又复活了。


据说德国某大学墙上写有尼采的那句名言标语,有人在此标语下面接着写了一条对称的标语,就形成了这个格局:


上帝死了——尼采


尼采死了——上帝


上帝或尼采是死是生之事,超出我个人的判断能力。人还是谦虚点,别无知无畏,傲言妄语。我们还是等着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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