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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哈特之后的领军人物夏皮罗:《合法性》|郑玉双、刘叶深译

2017-01-10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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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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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

作者简介:

斯科特·夏皮罗(Scott. J. Shapiro),耶鲁大学法学院Charles F. Southmayd法律教授和哲学教授。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国际法、宪法理论、行动理论和权威理论,被视为英美法哲学阵营中继哈特、拉兹之后的第三代领军人物之一。


译者简介:

郑玉双,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刘叶深,法学博士,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内容简介:

《合法性》一书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夏皮罗教授思考了近十年的成果,代表了他对法律的本质和合法性问题的系统观点。本书对法理学的许多重大而富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颇具独创性的看法。在这本书中,夏皮罗针对哈特的实践理论和德沃金的解释理论,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规划理论,尝试超越哈特所发展的规则的实践理论。法律的规划理论对法律的本质做出了更为精致的解释,同时捍卫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本书出版以后,在英美法哲学领域引发持续反响,被视为自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以来最重要的法哲学著作。

目录

第一章

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法理学

事物的性质

社会世界的结构

概念分析

想象的策略

法律事实的最终决定因素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

信任的自明之理

 

第二章 

称为“法律”的疯狂小东西

法律的发明

法律是如何可能的

关于规范的评注

可能的解决方案

休谟的挑战

选择你的毒药

 

第三章 

奥斯丁的制裁理论

孩童的游戏

奥斯丁的理论

义务与权力

法律是命令吗

习惯与规则

 

第四章 

哈特与承认规则

关于规则的规则

承认规则

对次级规则的需求

实践理论

法律事实和法律判断

规则和实践

合作惯习

法律的、规范的、道德的

现在到了哪里?

 

第五章 

如何按规划做事

一个全新的开始

小规模共享行动的规划

共享规划和共享行动

降低规划成本

大型共享行动的规划活动

生活在一起

 

第六章 

法律制度的创制

社会规划的理念

私人规划

规划的供给与需求

官职

作为社会规划的法律

法律作为一种普遍手段

社会事实的首要性

法律权威的可能性

比较

 

第七章 

法律的本质

翻转灵魂-城邦之对比

规划命题

共享行动命题

官职、制度性和强制力

道德目标命题

自我证明的组织

法律作为规划或类似规划的规范

法律、规划和批评

法律解释的问题

 

第八章 

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

糟糕的真理

法律形式主义

实证主义与形式主义的联系

核心与阴影

稀释了的形式主义

真理是如此糟糕吗

 

第九章

 疑难案件

残余的形式主义

疑难案件中的正确答案

包容性实证主义和排他性实证主义

包容性实证主义vs.排他性实证主义

 

第十章

理论分歧

另一个布什诉戈尔案

法律分歧

比较各种批评

建构性解释

解释法律实践:第一阶段

解释法律实践:第二阶段

解释和元解释

 

第十一章

 德沃金与不信任

哲学家式的法律人

规划论证的一般逻辑

不信任的演化

德沃金和辉格党人

认真对待信任与多样性

 

第十二章 

信任的有效配置

规划与信任

法律与信任

法律人与信任

决定如何有效配置信任

权威体制和机会主义体制

 

第十三章 

规划的解释

文本主义vs.目的主义

元解释的规划理论

设定条件

提取

评估

竞争

理论分歧的可能性

习惯性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合法性价值

核心事例和边缘事例

规划之治

有限制地思考


《合法性》中译本序

斯科特•夏皮罗


当写作这本书的时候,我从未考虑过它被翻译成其他语言的可能性。坦白地说,我只是想让它以英文出版。但是如果我在写作本书时意识到它会被翻译出来,我可能会选择一个不同的题目。我的出色的译者告诉我说,“合法性(Legality)”这个词很难翻译成中文,这一点我觉得不足为奇,因为在英语中它也不容易界定。“合法性”是一个难以捉摸的词,在日常交流中并不常用。英语为母语者一直用“法律”、“法律上的(legal)”和“符合法律的(lawful)”——他们很少提及“合法性”。现在这本书将以中文形式出现,那么我需要向读者解释这本书的题目是什么意思,以及本书的主题如何与之相关。

   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意义的“合法性”。第一,这个词可以表达作为一种法律类型的属性。这个定义表述地很别扭,但这个观念是简单明了的:合法性(在第一种意义上)是所有法律机构、行动、事件、官员和文本都共享的一种属性。它是使得法律成为法律的那种属性。我们把它称为类型意义(typing-sense)。举个例子,当哲学家谈论和争论“合法性和道德性”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他们想到的是这种类型意义。

    第二,这个词可以表达法律机构的一种独特价值。这是一种法律人采纳和使用的技术性用法,比如在他们讨论“合法性原则”的时候。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法性”的“价值意义”。遵守法律被认为是促进和实现某些特别的价值,我们通常把这些价值与法治关联起来。

   第三,这个词能够表达“是符合法律的”这一属性。这种“守法意义”是日常交流中的常用含义,尽管它通常听起来太过正式。当有人问起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的时候,他们想到的是这种守法意义。他们想知道发动这场战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或者更简单地说,这场战争是否是合法的。

   这本书尝试解释“合法性”这三种意义所表达的属性和价值——类型、价值和守法——如何彼此关联。本书的基本探究开始于类型意义,即追问哪种属性使得法律机构和规范成为法律的机构和规范。我在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主张是,法律机构是一种精致的规划机构,它们所制定的规范是规划。

    本书接着讨论合法性价值。我主张,法律的规划性质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拥有一个法律制度所内含的价值。为什么中度复杂的社会拥有法律是好的(当然也是必要的)?我提出的答案是,法律制度使得那些本来无法解决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它们是管理社会生活之复杂性的精致技术。换句话说,合法性价值是社会规划的价值。

    在明确合法性作为一种类型和价值的意义之后,本书最后转向守法意义。什么时候一种行动是符合法律的?或者更为哲学地表达,法律的内容如何能被确定,从而我们可以说某种行动是符合法律的?我主张,法律的确定必须考虑法律的规划性质。尤其是,它必须考虑社会规划的价值被提出以及镶嵌进法律制度的制度性结构之中的方式。

    因此,“合法性”的这三种意义是紧密相关的。守法行动的合法性依赖于合法性价值,并且合法性价值依赖于法律所属的这种类型。既然法律制度是规划制度,那么它们就能促进和实现社会规划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会对它们所制定的规划的内容做出贡献。

译后记

2011年初始,英美法哲学界同时诞生了两本重量级著作,一本是已故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刺猬的正义》,另一本就是本书。《合法性》一书在未正式出版以前,就已经有两次法哲学研讨会专门研讨这本书,足见法哲学家对该书的重视。《合法性》出版以后,英美法哲学界的一些重要学者对该书都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亚瑟·利普斯坦(Arthur Ripstein)评价说,“几乎可以确定,《合法性》在该主题上是继德沃金《法律帝国》之后最为重要的著作。”劳伦斯·索伦(Lawrence B. Solum)说:“我可以自信地说,《合法性》一书是多年以来一般法理学领域最好的著作之一。我认为,《合法性》会成为法律与哲学学生的基本著作。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人都应阅读《合法性》。它就是这么重要!”

本书的翻译缘起于蓟门法哲学研习会创办的《法律理论》电子杂志。鉴于本书在近几年英美法哲学的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法律理论》编辑部与夏皮罗教授去信,询问是否可以就《合法性》一书做一个学术访谈,夏皮罗教授欣然应允,对我们的访谈问题给出了认真详尽的回答。在联络访谈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如果将本书翻译成中文,能帮助更多的法哲学研习者了解英美法哲学的理发展和前沿动态。同时,由于本书依托实践哲学领域的最新发展,对哈特、拉兹以来一以贯之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承诺既有继承,又有实质性的突破,因此,这本书的引入有益于帮助国内的英美法哲学研究者建立起更整全的理论图景。夏皮罗教授听到这个建议,欣然接受,并协助我们与出版本书的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联络。

本书的翻译由两位译者共同完成,郑玉双翻译第一至第七章,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刘叶深翻译第八至第十二章,全书由郑玉双统稿。在翻译的过程中,夏皮罗教授对翻译中的疑问给出了认真和不厌其烦的回答,甚至对于一个词语译法的推敲,他都尽可能地做出更多的说明,帮助我们确定最终的译法。陈景辉副教授、张超博士、王凌皞博士、沈宏彬、李汶龙、吴然、张晓冰等师友对书中部分章节的译稿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校对,范立波副教授和汪雄博士对书中部分术语的翻译提供了参考意见。本书中译本的出版,离不开袁笋冰责编的辛苦编辑,在此向以上诸位表达诚挚的谢意。

《合法性》一书行文流畅,没有太多行话、艰深的专业名词,以质朴、平实的语言展现了法哲学的魅力。这减轻了译者的负担,我们也尽可能地以平实的语言转达作者的真知灼见。但是鉴于译者能力有限,疏漏在所难免。我们希望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若发现翻译错误,敬请指教。译者电子邮箱:futurezheng@126.com; yeshenliu@126.com。

 

郑玉双 刘叶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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