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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教学经验交流会实录 | 北大法学院&北大出版社

2017-01-18 法学学术前沿


【编者按】2017年1月9日下午一点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经验交流会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届法律图书宣讲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隆重举行。本次宣讲会由三个单元组成。第一单元主题为“法学教育中的技艺培养”,第二单元主题为“法学教育中的理念引导”,第三单元主题为“法学教育与图书出版”。三个专题均以法学教育为核心,以呈现一线教学工作者的切实体会为宗旨,既有读书人与编辑其乐融融的围炉手谈,又有师生之间火花频频的平等对话。



开幕式


主持人:蒋浩(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致 辞: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旨发言: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技艺与价值:法学教育如何两翼齐飞


第一单元 法学教育中的技艺培养


主持人: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主题发言


1、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合同法实务》课程为例的展开


2、 朱庆育(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民法总论》课程为例的展开


3、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为例的展开


4、侯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法律与社会科学》课程为例的展开


5、金雪儿(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法学教育中的理念引导


主持人: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主题发言


1、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为例的展开


2、郑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上海交大《宪法学》课程为例的展开


3、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的展开


4、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以北京大学《法理学》课程为例的展开


5、吉冠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法学教育与图书出版


主持人: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主题发言


1、 白丽丽(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


——法学通识教育与图书出版


2、 杨玉洁(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


——从《车浩的刑法题》谈法学图书出版


3、 陈尔彦(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4、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靠什么连通法院与法学院:司法通识的传播路径


5、 陈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


——从经验到经典:研究型阅读方法论


闭幕式


主持人:蒋浩(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总结人: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记录人 | 陈尔彦(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



2017年1月9日下午一点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经验交流会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届法律图书宣讲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报告厅隆重举行。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蒋浩先生主持。蒋浩先生代表北京大学出版社,向与会来宾听众表示了诚挚的欢迎,并介绍了本次宣讲会的三大亮点:一是以“法学教育:技艺培养、理念引导与图书出版”为主题,契合北京大学出版社“学术为本、教材优先”的出版理念;二是发言嘉宾覆盖面广,包括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多所高校教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代表;三是发言嘉宾年轻化,发言教师均为活跃在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老师在开幕式致辞中,结合个人的教学经验,谈了他对于本次会议主题的理解。在法学教育方面,薛军老师认为,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界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院校在部门法领域对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


这种改革改变了过去以课堂集体讲授为手段、以单纯解释法条为目标的传统教育方法,强调以实务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方法、法律推理能力和法律解释能力为根本宗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葛云松老师和车浩老师是这场改革中的代表人物,他们对于教学方法改革的积极探索在学界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目前,这种新型教学方法也逐渐被推广到国内其他院校,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次会议为老师们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提供了平台。在价值引导方面,薛军老师认为,法学虽然是一种技艺,但不能失去灵魂;所谓灵魂,即正确的价值判断。薛军老师以沈岿老师在前几日就雾霾问题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说明了法律人在当代应当如何将技艺与价值进行融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老师以“技艺与价值:法学教育如何两翼齐飞”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与与会来宾分享了自己在教学改革中的心得与想法,为本次会议奠定了基调。


车浩老师认为,法学教育不等于法学院教育。法学院提供的法学教育,仅仅是整个法学教育的一部分。近年来,伴随着司法考试培训的兴起、人文社科知识的入侵和社会教育机构的壮大,法学院教育受到了三次浪潮的冲击,这导致法学教育的社会分工逐渐细化,学生对知识类型的需求以及教师由此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逐渐增强。




面对这一越来越明确的社会分工,法学院教育应当发挥比较优势。通过对比法学院校举办的培训班和社会教育机构的培训课程,车浩老师指出,法学院教育在法官思维培养、诉讼策略制定、诉讼可视化、证据处理等实务培训方面是缺乏比较优势的。因此,法学院应当发挥自身的教学优势,合理决定法学院内部的资源分配,在法学教育领域里形成充分、合理、有效的社会分工。


对于本次会议的三个环节设置,车浩老师指出,首先,法律作为一门职业,有哪些独立和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专门性技艺,是能够并且应当在教学过程中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其次,文科教学难以回避价值判断,法学尤其如此。讲台上的法学教师,应当如何理解自己的角色和职业伦理?在进行价值宣扬和理念引导的同时,又要促进学生的独立思考(包括对教师本人价值观的批判),其中的平衡如何把握?如何要教育和培养学生自由人格的时候,又避免成为韦伯所说的在无人质辩的讲台上的先知和煽动者?最后,在图书出版方面,以往学术图书出版种类繁多,相比之下,教育图书的形式较为单一,往往脱离不开传统的教科书或培训教材的模式。未来法学教育图书的出版,还能有哪些创新的形式,能够把上述技艺培养与理念引导两方面的内容,更加丰富地展现和传递给学生?以上,也是本次会议的三大板块所要着力探讨的内容。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法学教育中的技艺培养”,主持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老师以合同法实务课程为例,介绍了自己在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经验。合同法实务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开设的课程,至今已开设了七年。最初开设课程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学生在债法知识上的欠缺,增进法学院毕业生对真实交易和合同的理解,经过数年探索,课程于2013年改革为小班封闭授课,并逐渐形成以合同起草为核心的授课体系,强调合同文本撰写能力,淡化知识性讲授。课程选取的案例均为真实案例,授课师资均为一线仲裁员和律师。课程筛选学生的标准,是选取以成为律师为志向的学生。


在具体的课程安排上,前六次课的目标是教授学生如何用法律的眼光正确描述一个交易,通过作图的方式,理解交易结构和交易流程;第七、八次课专门教授学生如何计算合同损失,起草违约金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定金条款等通用条款,因为这恰恰是实务中尤为重要、而传统教育中却往往未能深入挖掘的重要问题;之后的几次课则以实践中真实的复杂交易为例,训练学生起草合同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求偿的策略和能力。


本门课程的特色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内容体系独创,结合了英美法和中国法的内容,并形成了独特的模块;二是课程训练针对性强,定位清晰明确;三是以双师同堂为讲授形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四是采取小班授课和分组对抗形式,每周布置随堂作业并及时反馈。


在展示了课程取得的良好收效和学生的毕业去向后,邓峰老师指出,本门课程的成功是“天时、地利、人和”的结果:默契配合的搭档、清晰的课程定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授课理念、循序渐进的课程设计在其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邓峰老师也希望在未来能为本课撰写专门的课程教材,进一步固化本课的实践成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老师借助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了他在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中推行的种种教学尝试。葛云松老师指出,法学院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而所谓技能,又包括了实务技能和智能技能两方面。相比于实务工作者,由于时间分配和精力投入的不同,法学院教师的比较优势恰恰在于传授更加体系化、抽象的法律知识和解释法律的技能,这同时也是一个教学与学术研究相互促进的教学相长过程。为了充分发挥法学院教育的比较优势,民法案例研习课程中涉及的案例,其事实部分都是给定的,因为发现事实并非法学教师的比较优势。相反,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主要目标,在于训练学生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适用法律来发现解释中的各种困难,从而学习如何运用各种资料和法律解释方法解决问题。


在明确了课程目标的基础上,葛云松老师详细介绍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的课程结构。教师在课前将需要完成的作业布置给学生,作业的内容即为案例分析,案例均由教师自行编写,且案例的事实需要相对简化,将争议点埋藏在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例事实中。学生需要在课前撰写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业量为每学期9-12次,作业篇幅不限,通常在6000到15000字之间。课堂采取“统分结合”的授课模式,前三分之二的时间由助教带领各个小组进行小班讨论,最后三分之一的时间再由教师进行集中讲授,对案例涉及的理论争议点进行分析、总结。


随后,葛云松老师以自编的“紫檀木料案”为例,生动地向在场听众展示了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具体授课内容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运用过程。具体而言,在案例设计方面,葛云松老师认为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高度简化,使学生能更好地将注意力集中于教师意图训练的关键点上。在问题设定方面,葛云松老师特别强调了对律师视角的运用,并以此与传统的法官视角进行对比,指出这种设问方式更有利于使学生意识到法律问题的存在,从而有针对性地检索相关学说和判例。


在详细地展示了“紫檀木料案”的分析过程和解题结构之后,葛云松老师指出,这一逐一检索请求权基础的过程,就是在训练学生寻找问题、检索资料、解释法律以及对各种解释方案进行对比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将得到全面提升。这也正是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之所在。


浙江大学法学院朱庆育老师以民法总论课程为例,发表了题为“真理与方法:作为诠释学的法学”的演说。


当下几乎所有关于法律思维的讨论都是在试图回答什么是法学的真理和法学的方法。法律解释是诠释学范畴之内的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技艺究竟是什么?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应当先从法学的性质谈起。初学法律时,每个人都会被教导应当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边沁通过这个区分,把立法论归入政治、解释论归诸作为科学的法学。这一区分还把自然法和实证法分隔开。自然法回答的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么”,而法学家研究的对象则是实证法。从此,法学家的目光越来越聚焦于实证法科学领域。将解释论的法学当作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模型的结果。


所谓解释论,实际上就是在探寻法律真理,探寻法律的含义。法律含义之所在,也就是法律真理之所在。当人们寻得法律的含义后,发现真理的过程也就随之完成。


既然探寻法律含义就是在探寻真理,那么就需要回答:何谓规范的真理?真理是一种发现,抑或是一种创造?对此,朱庆育老师认为,规范的意义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创造”的。朱庆育老师以对《合同法》第51条与《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的解释争议为例,说明了法学“真理”相对于自然科学真理的独特性。法学真理是一种“创造”,也就意味着规范意义在解释之前并不存在,规范意义是被解释结果所确定的。


如果说真理是创造而不是发现,那么就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释方法。所谓创造,意味着所有解释都是在既有知识的引导之下作出,意味着所有解释都是目的导向的。方法只是用来验证基于前见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方法无法确保人们接近真理、发现真理,甚至不能给予人们发现问题的能力。


既然如此,那么何谓正确的解释,人们是否还需要去追寻正确的解释?一方面,我们常常会被告诫,对法律的解释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如果我们认为法律解释是为了“发现”法律的意义,那么当然有理由去追寻唯一正确的答案,因为真理就摆在那里等待被“发现”。


但为什么人们又总是说对法律的解释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原因在于,真理在此之前并未被固定,先在的“唯一正确”答案其实并不存在。另一方面,法律人要做的恰恰又是去追寻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是以法官为思考原型,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作出唯一的裁判结论。因此,法律人的工作包括对立的两部分,一部分不追求“唯一正确”答案,另一部分又需要追求“唯一正确”答案。这也是德沃金运用诠释学得出的结论。


由此,问题最后就落脚于应当如何解释法律。朱庆育老师认为,法律人的工作是解释自然世界而不是复制自然世界,也即将自然世界的意义引申到规范世界中来。法律的适用场域是规范世界,因此要从自然世界走向规范世界,往来于两个世界之间。而介于两个世界之间的工具和桥梁,就是“翻译”,就是规范诠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侯猛老师向在场听众介绍了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律和社会科学课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的经验研究开始,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在国内已经兴起了二十多年。但这种研究迄今为止还未被全面推广到教学层面上,教学和研究之间甚至还存在相互隔离的可能性。


法律和社会科学这门课程开设的初衷,就是为了在教学层面探讨法律人如何进行社会科学训练,勾连法律和社会科学,尽量降低二者之间的知识壁垒,弥补法律和社会科学之间的缝隙。通过开设这门课程,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帮助法律人学习如何进行社会科学判断,增强法律人在处理案件事实过程中对社会科学的敏感度。


这门课程采取小班教学的形式,面向的对象是对法律经验研究有兴趣的学生和实务界法律人士,尤其是律师和政策制定者,但不包括未来打算做法官的人。

在教学体系上,课程内容分为“总论”、“分论一:进路”、“分论二:专题”三个板块。总论部分教授的内容是关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经验与规范、定性与定量。分论一讨论的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包括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认知科学等。分论二则是对具体专题的研讨,其中包括家庭、国家、乡村、政法、司法、规制、引证等等主题。


课程的授课形式采取了个案研讨的方式,每节课都围绕着真实案例展开,要求学生必须阅读裁判文书,并以此为基础,从微观、中观、宏观的层面对个案展开研讨,强调以小见大、延伸个案,对个案背后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采取一种整体论的视角和总体性的观察。


课程的具体研讨内容分为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两部分,前者是这门课程更加关注的。事实层面的问题又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司法程序中对事实认定的处理,这又涉及到证据问题,而另一部分则是立法层面上的。侯猛老师以几个具体个案为例,展示了如何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对真实案件中的要件事实认定和立法变迁理由进行分析。


在法律层面上,法解释学是法律人的基本训练,但是这种训练不能仅仅是法官立场、法官视角的,而更应当是律师立场、律师视角的。因为我们面对的真实司法场域中既有法官又有律师,而律师是后果导向的。仅仅靠法教义学的训练可能并不足以体现法律知识在整个司法场域中的适用方式。对于后果的强调,是法律社会科学里最重要的环节。但是,对后果的考量必须是有社会科学依据的,因为只有如此,才可能减少裁判的恣意性。


最后,侯猛老师总结了他对这门课程的预期。通过这门课程,侯猛老师希望既培养法律人在分析案件时的法律论证推理能力,同时也培养法律人进行社会科学判断的能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金雪儿同学结合个人的学习经历,以法律基本功和自主学习能力这一二元区分为线索,畅谈了她对于法学院教育的期待。法学院学生承担的角色可以作一个二元区分:在本科前三年,法学院应当致力于将学生打造为“专家型人才”,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基本功;在本科第四年和研究生阶段,法学院则应当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为学生在将来成为“管理型人才”作准备。




在第一个阶段即培养法律基本功方面,法律基本功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法律解释能力,但法学院学生在法律解释的意识和能力方面都存在极大欠缺。对此,应当从输入和输出两个环节进行弥补。




在输入环节,金雪儿同学期待老师在课堂教授环节能够给予学生一个体系性、整合性、集中性的讲解,通过一以贯之的思路,整合包括法律条文、案例、论文在内的各种教学材料,同时又给予每个知识点以清晰透彻的讲解。金雪儿同学以北大法学院葛云松老师的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车浩老师的刑法分论、邓峰老师的经济法总论、许德峰老师的商法总论等几门课程为例,说明了自制讲义、案例教学和启发性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和优越性。



在课堂讲授之外,课后的讨论与答疑对于提升学习效果而言也是尤为重要的。金雪儿同学特别向大家推荐了网络讨论版这一师生互动平台,希望老师们今后能充分运用这一平台,为同学们开放一个交流答疑的空间。


在输出环节,训练的方式包括做作业、写论文以及报告、谈判、模拟法庭等实战性训练。作业的形式既可以是配套习题课,也可以是单设案例研习课,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强调及时的反馈。为此,强大的助教团队是必不可少的支持。


此外,金雪儿同学还希望法学院老师能自行开设包括法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在内的关联学科课程,以此完善学生的法律解释能力,同时也为健全学生人格、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做准备。




在第二个阶段即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方面,金雪儿同学以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老师主持的“法律与新金融”研讨会为例,详细介绍了彭冰老师是如何通过评议、指导、修改学生的论文,帮助学生理顺逻辑并形成思路,从而提升学生搜集整合信息、有针对性地检索资料以及对外表达的能力。


最后,作为“兜底条款”,法学院学生还需要拥有优秀的英语阅读能力、较高的情商和开阔的眼界和格局,尽管这并非法学院教育所能充分给予的,但它们对于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而言却是必不可少的。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法学教育中的理念引导”,主持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老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老师以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为例,展示了他在法学教育中传达法律理念的路径。沈岿老师认同车浩老师提出的“理念和技术两翼齐飞”的观点,认为法律理念应当得到技术的保障,才能尽善尽美。正如诚信政府理念必须要有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支撑。但与此同时,技术也必须为正义的理念服务,才能不走邪路,真正的知识一定要包含良知。


为了更清晰地呈现自己对法律理念的理解和认识,沈岿老师介绍了自己在讲授“公共利益征收”问题时的经验。在谈理念之前,沈岿老师会首先向同学们介绍教科书中的若干基本概念,例如何为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别,何为美国法上的物理性征收和规制性征收等。这些介绍的目的是为了让同学们了解,中国法语境中的征收通常指的是物理性征收,而实践中引起争论的则常常是规制性征收。


在此基础上,沈岿老师将继续提出公益有偿征收的两条基本原则,即“无公益则无征收”和“无公平补偿则无征收”。而“无公益则无征收”这一原则,便会带出四条具体的法律理念。一是“政府是作为公器存在的,不能把一个私人的财产强行拿过来,给另外一个私人使用并让后者获益”;二是“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三是“对于公共利益的‘发现’,程序比实体更重要”;四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往往是不同私人利益的冲突”。沈岿老师结合两个美国的案例和人权宣言的条文,对上述四条理念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释,生动还原了在课堂中传授理念的方法。


总之,沈岿老师认为,在“无公益则无征收”这一原则之下,讨论的更多的不是如何解释的问题——因为对此存在着庞大的解释空间,而是理念问题。无论这些理念对错与否,它们都是沈岿老师在课堂上希望与同学们交流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郑戈老师发言的主题是“宪法学教学中的观念引导和技艺培养:以言论自由为例”。郑戈老师开宗明义地指出,在法律学习的过程中,理念和技术是无法截然分开的。法律系统本身应当是自足且自治的,而宪法就是建立在法律系统和其他系统之间的一道墙,它一方面面向事实,另一方面则面向规则。尽管我国缺乏本土的宪法判例,但在宪法课堂上,教师仍旧可以讲授宪法理念和宪法技术与方法。


在言论自由的视野下,一个社会能在多大范围内宽容言论自由,不仅取决于政府对言论的干预界限,还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包容度,因为社会审查有时候可能比政府审查要更加严苛。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客观价值秩序,而不是人的主观道德偏好,这种标准最终还应当形成某种社会公认的秩序。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教师在课堂上宣讲某种理念时,如何保证自己讲授的是某种客观的规则,而非个人的主观道德偏好?


对此,一些学者的处理方式是采纳法教义学的方法,运用法教义学形成法律规则。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法律学者是法律共同体的主要成员,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体系化地发展法律学说,并形成指导法官的基本法律理念。因此,法教义学就是法学通说。但是,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法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宰,这就导致一个社会中可能同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规则形成机制。为了抑制法官将个人的主观道德偏好强加给社会,法治国家均发展出了高度发达的法律解释技术,以此约束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为了进一步说明言论自由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郑戈老师介绍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在两个以世界奢侈品协会为原告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作出的判决。该判决触及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根本矛盾。值得肯定的是,法院虽然并未明确提到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但却部分采纳了被告“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抗辩理由。不过,这一轻描淡写的提及也说明法院没有把相关宪法权利当成一回事。


在这两份判决中,宪法权利在民法上的“名誉权”面前被视若无物。这就造成了一种矛盾的现象:尽管宪法在我国是根本法,但一种权利如果得到了民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它就能获得有效保护;而一种权利如果仅仅只有宪法保护,那么它获得的保护力反而更低。


事实上,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并不需要直接援引宪法。相反,法院只需要不因记者不愿披露信息源身份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即可。在案件的具体背景中,这其实是个非常低的期待。因此,在我国,尊重和实施宪法并不一定意味着要建立宪法法院,只要法院在判决中多一点点宪法思路,那么宪法就可以真正得到落实。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老师以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基点,深入探讨了他对于法律教育中理念传递的理解。理念之于法律人之所以重要,与人们对法律人的期待有关。法律人的意识包括证据意识、人权意识、正当程序意识等。而法律教育中的理念引导,在刑事诉讼法学科中,最重要的体现就是人权理念。张建伟老师认为,“引导”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


教师的角色应当是一名理念的“传递”者,至于学生是否接受,那完全凭学生独立思考后自行决定。法学教师应当做的是建立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唤起学生对理念的认同。


从历史的角度看,刑事司法的理念在我国发生过很大的变化。在今天,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理念就是司法中的人权观念。刑事诉讼法学者群体往往容易陷入程序至上论的观念中。但张建伟老师认为,不应当因为自己教授这门课,就一味强调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相反,应当传达给学生的是一种平衡的观点,强调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并重,避免买椟还珠式的程序正义观。


在此基础上,张建伟老师指出,刑事司法的价值是多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神髓体现为一种贯穿始终、此消彼长的基本矛盾,即保障人权和实现秩序之间的矛盾、个人自由和政府权力之间的矛盾、正当程序与实质真实之间的矛盾。在刑事诉讼法教学的过程中,可以以这一基本矛盾为主线,做到形散而神不散。


在对刑事诉讼的理念进行了精到的阐释之后,张建伟老师又进一步对技术和理念的关系作出了归纳总结。一方面,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空有技术,没有理念,所行不远,甚至可能会造成平庸之恶。法律人必须注重个人的品格塑造和人文素养的提升,遵从良知,在极端情况下也要秉持着一颗良善之心。这些年来,人们总是质问:司法界失掉正义感了吗?在大量争议性案件中,民众的社会期待和法官的裁判结果时常会发生偏离,近期的天津射击摆摊案和过去的台湾幼女性侵案件以及“恐龙法官”现象都反映了民意和司法的隔膜,反映了空有技术没有理念可能带来的种种弊端。


另一方面,空有理念,没有技术,那么法律的适用就只能是屠龙空想。我们总是处于一种矛盾之中:社会对法官的基本期待是法官了解法律、严格恪守法律,但有时法律自身会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让法官可以本着正义的理念作出更好的裁判。法官自主适用法律、超越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审判以及诱导性询问的做法,都是技术层面出了问题的表现。


总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当下面临的问题多集中于理念层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体系目前尚不成熟,因此有许多制度和规范的形成仍需要靠理念来推动。但是光有理念是远远不够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有赖于理念和技术的双重推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强世功老师以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为蓝本,与在场听众分享了经典文本之于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


强世功老师首先简要介绍了法理学课的授课模式。在法理学课上既没有PPT,也没有教科书,有的只是共同的文本。面对同样的文本,师生共同阅读,共同感受。老师在课堂上讲授自己对文本的理解,并让学生将之与其个人的理解进行对比,发现其中的差异。老师讲到而学生没有想到的,就是老师对学生的启发;老师没讲到而学生理解到的,就是学生自己的见解。


在此基础上,强世功老师探讨了法学院教育和通识教育之间的关系。目前,全世界的大学都面临如何处理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之间关系的难题。这一对矛盾关系背后,折射的正是理念和技术的矛盾关系。而这一矛盾反映到现实之中,就体现为法学院的学生既有本科生又有法律硕士,既有一部分进入诉讼领域,也有更大的一部分最终走进了公司企业、国家部委等与诉讼无关的行业。这些矛盾都给法理学的课程设计带来了挑战。


面对这种种矛盾,强世功老师认为,法理学课程设计的唯一理念,就是打开学生的眼界,培养学生的情商。这就超越了职业教育中的技术之争,超越了对专业知识的传授,进入了人格塑造的层面。换言之,法理学课程的目的,就是通过经典著作,为学生呈现法律之外的更大的世界,理解人在这个世界上应当做一个怎样的人,是一个拥有主人人格的人,还是奴隶人格的人。


通过阅读霍姆斯,学生能理解何为精明(smart),何为智慧(wise),牢记“灵魂的欲望是命运的先知”;通过阅读托克维尔,学生能理解什么是法律人的人格,知道为什么法律能够抑制多数人的暴政;通过阅读韦伯,学生能认识到优秀的法律人应当是“为了法律而活着”而非“依赖法律而活着”;通过阅读林肯、毛泽东的经典篇章,学生能发现国家、主权和死亡、宗教是如何被联系在一起的。总之,透过法理学中的各种经典文本,学生最终将会领悟到,法律人应当成为跨专业的卓越人才,法律人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培养自己的人格。因此,法学院不仅应当鼓励学生学习专业知识,同时更应当鼓励学生努力将自己塑造为一个充满理想的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吉冠浩同学站在一名受教育者的立场上,指出法学教师或应把握好个人的角色定位,在多重角色中自如转换,避免发生角色混同。对此,他引用了韦伯在《学术与政治》中的经典论断作为例证。韦伯指出,“教师不应是领袖。如果他感到,他的职责是介入世界观和政治意见的斗争,他大可以到外面去,到生活的市场上去这样做,在报章上,集会上,或无论他喜欢的什么地方。”这一论断背后的原因在于,学术与政治是应当分离的,“讲台不是先知和煽动家应该呆的地方,政治话语不是科学分析的工具,它们不是为深思熟虑疏松土壤的犁铧,它们是对付敌手的利剑,是战斗的工具”。韦伯的这一命题试图表达的观点正是,讲台上的法学教师,应当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切忌角色混同。


具体而言,他提出了三项期待:首先,教师在传播法学理念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向学生摆明自身的立场和价值取向,让学生对老师的价值引导以及其中的各种修辞和文饰保持一定的警惕。其次,教师的理念传播需要尽量保持客观谨慎,在表明个人立场后,还需要进一步厘清自身立场的适用范围及其边界,该点对涉世未深的本科生来说尤为重要。最后,教师的理念传播需要遵循“平衡报道”原则,同时呈现多角度的立场和见解,提供不同的思想资源供学生选择,在多元价值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为了更好地阐释自己的观点,吉冠浩同学引用了电影《死亡诗社》中的片段作为例子加以佐证,发言生动幽默又发人深省。


在两个单元的主题发言之后,会议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主持人金锦萍老师一一向各位发言人抛出了犀利的提问。




对于价值理念的多元化问题,葛云松老师表示自己基本赞同上述发言人的观点,同时认为法学院的确需要开设各种不同类型的课程。


对于“引导”和“渗透”的区别问题,张建伟老师认为,“引导”和“渗透”或者说“传达”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引导是一种威权主义思维的体现,是强制要求他人认可自己的思想;而传达的目的只是为了让学生更多地了解、更充分地获取信息,以此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至于学生最终是否认同,则纯粹取决于学生个人。


对于技艺和价值是否存在对抗关系,侯猛老师认为,二者之间没有对抗。不同于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强调的是经验事实,而价值判断并不是当然的前提。在社科法学的阵营里,价值是多元化的。


强世功老师也同意侯猛老师的观点,认为每个人有各自的政治立场,这恰恰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表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见差异,而在于不同立场的人如何相互尊重、相互倾听。聆听他人是一种伦理上的美德,是人格的一部分。法律人应当培养聆听的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如果大家都拥有这样的美德,那么现实中就不会存在如此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同时,强世功老师也认为,学者应当超脱于政治,教师不是政治家。热爱读书的人总会从书中寻找到共同的东西。

对于宪法课上“无案可讲”的困境,郑戈老师表示明确反对。郑戈老师指出,宪法案例并非只有齐玉苓案,现实的司法裁判中实际上存在着大量援引宪法条文的案例,尤其是在平等权方面。尊重宪法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建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法院只要在判决中引入一定的宪法思维,宪法就能够得到实施。


对于民法教义学中是否存在价值引导,朱庆育老师认为,这一点在所有学科中都一样,民法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特殊之处。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既有技术也有价值。但学者之间的对话应当立足于具体问题,关注分析过程的科学性和逻辑的严谨性,而不应过多地关注价值立场。必须将价值取向的差异化解到技术运作的过程之内。


金雪儿同学对于“将价值转化到技术之中”这一点表示赞同,并认为这实际上也正是法教义学的精髓之所在。吉冠浩同学则指出,学生在自由选择个人价值取向之后,就必须自我答责;这个自我负责的过程,也正是一个人格渐臻成熟的过程。


在几名发言人精彩的讨论之后,现场听众也纷纷向发言人提出问题。


关于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朱庆育老师认为,大学的意义在于让学生思考自己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教师只是通过自己的理解,向学生展示知识的魅力,在视角打开之后,学生逐渐就会知道自己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教师的授课并不存在培养目标。类似地,郑戈老师也指出,大学教育的目标是教会学生如何发现问题,并告诉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于教师对学生的具体要求,张建伟老师指出,学生应当培养扎实的基本功和分析思考的能力,在课堂教学之外多读书。强世功老师则强调了通识教育的重要性,指出技术固然重要,但学生同时也应当学会分辨善恶好坏,识别正义与非正义,了解什么是人类历史文明中最伟大的东西。


关于读书和考试的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平衡问题,葛云松老师和强世功老师均认为,必须合理安排学习过程和考试模式,使得考试成绩能够充分反映出学生的能力和学习效果。对此,可能的方法是采取案例分析的考核模式,以及提升平时讨论和作业的分数比重。


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法学教育与图书出版”,主持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老师。


北京大学出版社白丽丽编辑以“有度图书”的出版为例,从编辑的视角阐发了她关于法律教育与图书出版的理解。


首先,白丽丽编辑指出,在法律教育与出版问题中,始终存在着两个困惑。困惑之一体现于法律教育本身,法律的关键词是严谨、逻辑、公平、强制等等,这些关键词的背后,折射出“理性过多而感性太少”、“社科过多而人文太少”的尴尬。能否将理性与感性打通,将社科和人文结合,给法科学生一个不一样的教育?困惑之二来自于图书行业的危机,近年来,互联网的冲击使得读书的人数大幅下降,书店的经营也遭遇了生存困难。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让人放下手机翻开书本、如何让学生阅读教材之外的其他书?正是这些困惑,引发了“有度图书”的诞生。


接着,白丽丽编辑向在场听众介绍了“有度图书”的制作理念。以法学为中心,目前已出版的“有度图书”涉及了经济学、文学、哲学、法律职业和医学等等领域。“有度图书”的宗旨,是强调理想主义情怀与人文主义情怀,并以此与市面上的其他图书相区别。在具体理念方面,“有度图书”强调整体原则,以严谨的法律为题材,但同时又要做到通俗易懂、丰富有趣;在具体的体裁方面,“有度图书”采取了对话体、章节体等方式;在装帧设计方面,“有度图书”采用了精良的纸张和工艺,以营造良好阅读体验;在内容选择方面,“有度图书”则以法律为主,并广涉周边。


最后,白丽丽编辑展示了“有度图书”近年来的出版情况。其中,《刑法的私塾》等书籍销量已逾十万册,《刑法格言的展开》、《看得见的正义》等若干书籍的销量也均在三万册以上。未来,“有度图书”还会沿着上述路径继续发展下去,在选题上会更关注民商、法理和交叉学科等领域。


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玉洁编辑以《车浩的刑法题》一书的出版心得为例,畅谈了她关于法学教育图书出版的期待和想法。


杨玉洁编辑首先介绍了该书的出版背景,并向在场听众展示了书中的精彩选段及读者留言。《车浩的刑法题》一书收录了四套题目,是车浩老师给北大法学院本科生开设的“刑法分论”课的考试题。学生考过之后就把它们放到互联网,之后四套题目被广泛传阅,并引得法律人竞相作答。四套题目设计不仅情节曲折,涵盖大量的知识点,而且充满了对人性的关照以及对法学教育的思考。杨玉洁编辑将这本书称为一本“有温度的习题集”。


杨玉洁编辑向读者透露,本书的具体设计中处处都蕴藏着编辑的匠心。例如书的封面设计、色调选取、二维码的插入、目录排版、字体间距的调节等等。这一系列别出心裁的小细节彰显了本书的独特之处。


最后,杨玉洁编辑表示,法学图书编辑的自我定位应当是一名法律人。作为一名法律人,她也热切期待在未来,法学教育类图书出版也可以“有N种可能”,期待法学教育类图书能够在传统教科书和培训教材之外作出更多新的尝试,能够真正将技术和理念融入到这些新形式中,并传递给学生和读者,让学生和读者通过阅读爱上法律,通过阅读理解法律的真谛。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尔彦同学从一名法学院学生的视角出发,结合个人阅读法学图书的心路历程,抒发了她对于市面上法学图书的观感和期待。


陈尔彦同学指出,法学图书根据其内容和定位的不同,同样可以分为理念类和技艺类两个类型。在理念类图书方面,启蒙类通俗读物和法学经典著作在法学院学生的不同学习阶段中各自发挥着不同作用。对于前者,过去几年来市面上各种关于美国政治架构、司法运作和公民文化的书籍对于传播法治理念、凝聚法律共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陈尔彦同学期待未来这类书籍的覆盖面能进一步扩大,市面上能出现更多谈论中国或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法治文化的启蒙通俗读物。对于后者,陈尔彦同学认为,在当下有必要考虑如何重新打造、包装、推广法学经典著作,使经典著作在时代的荡涤中继续焕发生机活力。对此,法学教育起着重要的助推引导作用。


在技艺类图书方面,陈尔彦同学则期待未来的教科书能够更加多元化,充分呈现学者的思维脉络、立场和方法;北大法学院老师的课程讲义完全可以成为出版教科书的有益资源。学术专著则应在脱离期刊论文和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探寻其独立的生存发展之途。同时,她也期待在将来能有更多国外经典译著和学术教科书被引介到国内,为我国的学术研究积攒后发优势。


最高人民法院何帆法官报告的主题为“靠什么连通法院与法学院:司法通识的传播路径”。何帆法官首先介绍了他在清华开设的“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课程的缘起。




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这门课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涉及到党史、政制史、法制史等。通过对政法领袖和法律人士日记、年谱、书信、回忆录、座谈纪要等历史文献的研究,学生对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就会产生丰富的认识。二是实践是如何运行的。例如,审判委员会究竟是采取民主集中制还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制度设计中存在不同表述,需要同学们结合宪法、组织法文本进行深入思考,才能理解制度在实践中究竟如何运行。三是改革究竟有多艰难。改革过程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例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事权、财权、管理权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一系列环节都呈现出改革本身的复杂性。随着社会背景的变迁和改革进程的变动,课程的内容每年也都在发生变化,关注的焦点每年亦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开设这么课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地连通法院和法学院,让大家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更加丰富的理解。


在授课过程中,何帆法官发现,日常的法学教学和司法实务之间存在一定距离。这种距离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背景性知识碎片化。学生读不懂经典著作,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应的背景知识。二是比较法知识武断化。一部分学者甚至仅基于二手文献,就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断章取义式的片面理解。三是复杂性案例段子化。许多学生在评述案例时往往轻易类比,不考虑案例背后的现实复杂性。四是政法常识过于教条化、学院化。一些学者在研究具体制度时往往喜欢套用某一现成理论。但实际上,理论并不能解释一切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总体上,何帆法官希望通过他的这门课程传授一种复杂的、多层面的、多元的思考方式,避免武断式地下结论,避免“从概念到概念”,从教条到教条,尽可能在问题和理论之间循环往复。


在法律教育与出版的问题上,何帆法官提出三点期待。第一,何帆法官希望未来的翻译工作能够更加多元化,不局限于美国,还应当包含日本、欧洲以及其他小语种国家的司法制度;不局限于法官,还应当包含律师、学者的传记;不局限于最高法院,还应当关注国外的地方法院;不局限于大法官,还应当关注其他下级法院法官。总之,在题材上应当更趋多元性。第二,何帆法官希望未来还能进一步在法学院开设相关课程,让学生认识到司法的复杂性、改革的艰难性和裁判的多维度,并将这些课程的内容转化为讲义,供更多人了解中国司法。第三,何帆法官希望法学院的教学应当更开放,作为教师,应当尽可能把其他学科知识和法学学科进行有机结合。法学院的本科教育中应当尽可能地引入团队建设、绩效评估、知识管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的前沿知识,让学生思维更多元、眼界更开阔、格局更宏大,青年法学学者除了编写教材、撰写专著,还可以在融会贯通基础上,多推出一些这样的跨界研究。


最后,何帆法官对在座同学提出了自己的期待,希望大家在剧变的时代中,做一个时刻有准备的小人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虎老师发言的主题为“从经验到经典:研究型阅读方法论”。在发言的开始,陈虎老师即表示,一个不能转化为口语的思想就是伪思想。为了诠释这一观点,陈虎老师现场放映了一段视频,并作出精辟总结,指出口语和深刻并非截然对立。教育是“唯上智与下愚不移”,最聪明和最笨的人都不是教育作用的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智能水平处于中间的人。以卢梭的《论戏剧》和《忏悔录》为例,陈虎老师指出,老师需要告诉学生问题意识从何而来,告诉学生所学理论究竟能解决哪些经验问题,为学生还原理论的经验背景。


陈虎老师进一步提出,一些看似尖锐的对立,如果被放在具体的经验背景下进行考察,那么所谓的对立可能也就不再存在。他以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与桑巴特的《奢侈与资本主义》为例指出,两书对于节俭还是奢侈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有不同观点,这一对立背后的原因在于经验背景不同。理论教学的目的,就是让理论在经验面前握手言和。一旦教学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就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方面,理论一旦有经验性,就必然有历史性和局限性;理论一旦有历史性和局限性,那就必然没有普世性;理论一旦没有普世性,一个意识形态化的学问就会被拉下神坛。老师正是通过对理论进行经验性解读,完成对某个学问意识形态化的解构。这是老师应该作的工作。另一方面,理论的传授必须与经验世界相结合,教师必须让学生知道理论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在这方面,陈虎老师推荐了“情境法理学”的教学方法和《洞穴奇案》这一经典著作。


最后,陈虎老师对他的报告进行了总结:教学的目的是把理论和经验世界进行结合。思想、理论、概念必须能够被还原到经验世界里才有意义。在教学和学术研究中,应当尽可能避免用理念解释乃至曲解真实世界的做法。单纯的屠龙之术没有任何意义。在学习过程中,最可怕的不是学了无用的屠龙之术,而是不会反思自己的魏晋风度。


在近六个小时的热烈讨论之后,本次宣讲会在和谐的气氛中圆满落下帷幕。


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潘剑锋老师在总结发言中,合自己在主持党委工作和教学改革活动中的经验和体会,指出任何会议精神的贯彻都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必须将会议精神落实到法学院的目标上。法学院的目标就是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要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需要依靠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这三项基本工作。


在这三项工作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教学。近年来,北大法学院开设了包括案例研习课、实务课、司法前沿课、开放性讲座课在内的十余门课程,积极尝试各种教学改革和实践。这些课程为同学们的未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受到了同学们的广泛好评。本次宣讲会也是对北大法学院近年来教学改革实践的一次全面总结。


与此同时,潘剑锋老师认为,教学改革的成功离不开优秀的教师队伍,离不开老师们在教学上投入的时间、汗水、智慧和心力。北大法学院的老师都是具有高度使命感、情怀和境界的老师。潘剑锋老师希望有更多的老师能拥有这样的使命感、情怀和境界,通过自己的教学实践,将学生打造为优秀法律人才。潘剑锋老师也希望各位老师能将自己的教学经验集结出版,实现教学和出版之间的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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