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周详:辱母杀人案 上帝怎么看·专题

2017-03-28 周详教授 法学学术前沿


辱母杀人案 上帝怎么看

作者:周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来源:特约独家首发

责编:若言

由于稿件挤压太多,本事件不再接受投稿,原则上不再推送相关文章。法学学术前沿已推送的本事件相关文章可点击以下链接或回复“于欢案”、“辱母杀人案”查看

李拥军:“辱母杀人案”的判决理由缺少了什么?

邱兴隆:五问刺死辱母者案  ——限于法教义学的分析

李翔:正义者毋庸向非正义者低头 ——兼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3月26日上午,我应约参加北京大学陈兴良老师主办的“《刑事法评论》与《刑事法判解》创刊二十周年座谈会暨冠衡刑事辩护研究院成立大会”。这是一个低调的半闭门座谈会,没有在传媒上大张旗鼓。下午,舆论风云突变,有关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的“刑事法判决”、“刑事法评论”,当然还有“非刑事法评论”的各种文章与消息,刷爆了微信群。


此案件的判决的确再次触动了中国人的脆弱神经。多位刑事法的大咖,比如赵秉志老师、陈光中老师、邱兴隆老师等,都已经公开发言表态了。我的书写,若没有一点点新意,只是重复大咖们的意见与理由,就没有什么意义。正好有一位“大侠”在我25号在中法评上发出的《短剑开口、石头说话——<罗生门>法律影评 》一文下留言,点名要我从圣经的角度,也评论评论此案。这位“大侠”仿佛在问我:“辱母杀人案,上帝怎么看”?


有这位“大侠”持剑相逼,我也就从了吧,尝试着从圣经的视角写写。对一个具体的案件,上帝怎么看,其实我并不知道,因为上帝的智慧与心灵太高太深,我实在测不透。我只能根据自己对《圣经》知识的有限认识,来谈谈自己对本案的浅薄评论与看法。哪怕文中有“上帝这么看”,“上帝那么看”之语,也只是个人表达习惯用语,其实都不代表就是上帝的看法。我个人对圣经的解释,解释得对与不对,最终还需要上帝判断。


《圣经》,从我这个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是一本永不过时的《刑事法评论》与《刑事法判解》文集。我知道,世界上从来没有两片树叶是完全相同的,圣经中肯定也找不到与辱母杀人案完全对应的刑事案例。但圣经中却有一个相似的辱父案例,其中隐含的某些法理逻辑,却是可以用于案例分析的。


比如圣经《创世记》第九章中就有一个著名的儿子辱父案例。挪亚方舟事件之后,挪亚在葡萄园喝醉了葡萄酒,在帐棚里赤着身子。小儿子含,看见他父亲赤身,就到外边告诉他两个哥哥。于是闪和雅弗拿件衣服搭在肩上,倒退着进去,给他父亲盖上,他们背着脸就看不见父亲的赤身。挪亚醒了酒,知道小儿子向他所作的事,就说:“迦南(含的儿子)当受咒诅,必给他弟兄作奴仆的奴仆。”

(挪亚醉酒壁画)

上帝借挪亚之口,宣告了对含的儿子迦南后代的诅咒。这是一个普通人难以理解的法律事件,会有很多法律上的疑问。比如含犯错,为什么受诅咒处罚的却是含的儿子迦南;挪亚醉酒犯错在先,为什么不受诅咒的处罚。这些法律问题及其经文解释与聊城案无关,此处我不详解。我关心的是问题是:含到底向父亲挪亚“所作的事” 是什么,以至于含的儿子迦南受上帝的诅咒之重罚。


由于圣经在此描述得比较隐晦,具体细节上肯定有省略。当含看见父亲醉倒在地赤裸下体,到底做了什么,向来圣经解释上有各种推测。一种推测是含实际上有同性恋的行为,比如触摸玩弄父的裸体。此种细节推测,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处罚这么重。另一种推测,是含的儿子迦南随父进去,有对祖父实施同性恋行为。含虽然没有此种实行行为,却也没有制止儿子迦南,反而站立旁观,当做一个大不了的笑话,并出去告诉另外两个哥哥这个笑话。此种细节推测或许可以按照“谁实行谁负责”的现代法律原理,解释了为什么受罚的是迦南,而不是含。


其实我们根本不用按现代法律原理或理解添加什么细节去解释。从现有的文字记载就可以推导出一个可能比较合理的结论,那就是:或许在上帝看来,对父亲的极大侮辱之罪,并不见得一定要有玩弄父的下体这样的实行行为,只需要有恶意的观看或嘲笑动机与心理,就足以成立重罪。(参照了耶稣所言的“看见妇女动淫念的,就是犯奸淫的”、“恨人的,就是杀人的”的实质解释论)


当然,含的辱父之重罪,不是偶然看见了父亲的下体这个事件本身,而是他喜好看他人下体的恬不知耻心态。含的那种恬不知耻的喜好心态,在上帝眼中,就是如同严厉禁止的兽交、同性恋、通奸、强奸行为一样,属于上帝极其讨厌的“放纵可羞耻的情欲”、“逆性的事”。旧约《哈巴谷书》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好看见他下体的,有祸了”。


含偶遇父亲裸体之事,正常行为就应该像两个哥哥一样,赶紧闭上眼睛,为父亲盖上衣服,退出去,从此闭口,不再声张此事。人看见他人露体,自己也感到极大的羞愧,这才是人之常情。

(亚当夏娃偷吃禁果)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人类始祖亚当夏娃当初吃了禁果,二人的眼睛就明亮,首先看见的事情就是彼此的赤身露体。人类始祖的第一反应,就是羞愧难当,便拿无花果树的叶子,为自己编作裙子,遮挡羞耻的下体。人类犯罪堕落之后,对赤裸或犯罪有羞耻感,这是对的。人类堕落犯罪之后,在他人面前赤裸露出下体,成为人的极大羞愧,所以才需要穿衣服。


但在辱母杀人案中,“被杀者”为了逼人还高利贷债,大庭广众之下,脱下自己的裤子,露出自己的下体,强迫欠债人苏女士观看,乃至于把下体往苏女士脸上摩蹭,尤其还是当着苏女士儿子的面。此种严重的强制猥亵与侮辱妇女的行为,恐怕是上帝的仆人摩西也没想到的极端之恶。


在摩西律法之中,《利未记》有十多条严厉的禁令,涉及“不可露了骨肉之亲”,“不可露了你母亲的下体”, “不可露了姐妹的下体” 、不可露了姑母、姨母……的下体。其中,我尤其注意到有一条法律规定,“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摩西的紧接着的法律解释是:“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这显然采用的是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方法,意思是:在他人面前露了自己的下体,不用多说,地球人都知道对自己而言,这个罪行有多么羞辱,有多么的严重。或许很多人(至少我自己有多次)都有光天化日之下未穿裤子的噩梦,梦中只好蹬在地上或者使劲扯上衣衣角,掩盖自己的赤裸,或梦见虽有裤子却怎么也穿不上去,那种当众裸体的羞愧难当,实在是惊出一身冷汗。


可见,立法者摩西似乎想象力不够,偏偏就没想到世界上还有聊城这样的事件,有人根本就不在乎公然“露了自己的下体”,不把自己此行为当作自己的极大羞愧,反而用来作为当面强制猥亵侮辱他人母亲的工具。


以如此的方式当着儿子的面强制猥亵侮辱母亲,实在是突破了人伦道德的底线。此时作为儿子的于欢,他居然还能忍住,不去拼命保护母亲,而是等到警察来处理,我已经相当佩服于欢的忍耐力了。甚至怀疑他的这种忍耐,不过是作为儿子的他的一时之懦弱,将希望寄托在很多时候不靠谱的国家公权力身上,打心底有点瞧不起他。


至少换作尚无永生信仰之前的我,遇到此时此景,我才不管警察来不来,才不管你们是不是厉害的黑社会,拿刀就会捅,没刀也要用牙齿咬,拼命咬伤咬死一个算逑。就是现在的我,也不见得一定能做到忍耐到底,说不定也还是会拼命维护母亲的尊严。人在此种极端情景的考验之下,最好不要太自信,以为自己可以忍耐站立得住,说不定血气一冒就失控了,谁知道呢。


令于欢绝望的是,他把警察等来了,民警居然完全不管事,只丢下一句“讨债可以,打人不行”,就离开了。我不想评论办案民警当时的判断是不是有误,询问调查得是不是充分,处理方式有没有渎职的问题。我只想说,警察的这个处理结果,客观上导致了于欢心中唯一一点救助国家公权力的幻想也彻底破灭了。


本案中警察的到来与离去之事实,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解释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条件的丧失”,而是“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骤然加强”:叫来的警察也不管用,讨债的黑社会成员,此时当然更加得意洋洋,想怎么整就怎么整,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了。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邓子滨研究员的短评来说:“警察到场又无为而去,原本是对被告(正当防卫)有利的事实,法院却做了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公力救济的希望既已破灭,若要维护母亲与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摆在于洋面前的唯一绝路就是被逼上墙——拿刀私力救济。这叫做狗逼急了也会上墙,兔子急了也会咬人。


当然,或许还有第二条路:那就是基督徒式的忍耐到底,保罗在《罗马书》中劝诫基督徒遇到各样逼迫,“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申冤在我,我必报应’”。主耶稣也亲自告诉门徒:“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


耶稣基督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据《约翰福音》记载,法利赛人当耶稣的面言语侮辱其母亲,嘲讽圣灵怀孕生耶稣的玛利亚,不过是与某个罗马士兵淫乱通奸。耶稣对这个极大的人身攻击与侮辱,居然没做任何个人辩解,只是接着讲明天国的大道理。耶稣基督本人也被人连内衣外衣都扯光了,赤裸裸地钉在羞辱的十字架上,他也还是没有反抗,也不准门徒暴力反抗,反而为那些侮辱者逼迫者祷告。


问题是,于欢不是上帝耶稣,也不是跟从耶稣的基督徒,自然没有上帝对基督徒所要求的超出常人标准的格外忍耐各样逼迫的道德义务。就是耶稣的门徒,若没有对耶稣的巨大信心,也是无法做到这一切的。况且“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法律归法律,宗教归宗教,这是现代法治国中政教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世俗的刑法,向来只能禁止大恶,不能鼓励大善。


就像王敏远老师的刑事法评论所言,在警察走了之后,于欢除了拿刀维权,还能有什么招?难道要他继续忍耐,指望逼债人强制侮辱、殴打其母亲,玩累了,就改为文明讨债方式?或者耐心细致对逼债人进行法治教育宣传,等他们天良发现了,放弃如此违法犯罪式逼债?或者用手机把他们的非法拘禁、殴打、露下体侮辱母亲的场景拍下来,留作证据,耐心等待司法救助(这招最损,简直这是让儿子给母亲拍毛片)?这种种强人所难的招,对于俗世的常人而言,都是极其荒谬的设定。


法律写在书版上之前,先要写在人们的心版上。俗世的法律若违背人性,强人所难,逼人冷静如此,忍耐如此,这样的法律,不要也罢,破了也好。


其实即使对于绝大多数本性软弱或信心软弱的基督徒而言,面临如此奇耻大辱与紧迫不法侵害,恐怕也早把上帝“忍耐到底、宁可让步、听凭主怒”的有益告诫抛在脑后。如果他们忍不住拔刀相向,奋起反击,也属正常,只不过没做到超常而已。


比如旧约《出埃及记》中就有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可见,若是晚上遇见挖窟窿偷东西的贼,都可以当场打死不偿命,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对露下体侵犯自己母亲的人,自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上帝对性权利或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要求,肯定远远高于对财产权益法律保护的要求。


比如旧约《申命记》中规定,“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这种双方合意的通奸行为,在上帝眼中,都是要处死的严重罪行(不管当今世俗的法律如何处理通奸行为),更何况是违背他人意志的强制猥亵或强奸行为。


当然,我更趋向于把旧约中“人若遇见贼挖窟窿”之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严格解释为对潜在的人身权侵犯危险的提前保护,而不是单纯对财产权的严格保护。因为旧约本款法律规定,适用正当防卫其实有三个限制条件:第一,是夜间;第二是挖窟窿。这意味着贼携带有工具,被人发现时,盗贼可随时当做武器使用,转化为致伤致死的抢劫。第三,挖窟窿盗窃还意味着就是入室盗窃。三个条件结合起来,大概就是晚上遇见携带武器(工具)的入室盗窃者,不论盗贼是否已经使用了暴力,均可当场打死。这一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在英美法国家中,基本上继承下来。


同样,对于处于非法拘禁持续状态下的于欢母子二人而言,其母亲是否正在被暴力殴打,是否正在被强制猥亵与侮辱,其实都不影响对人身权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与连续性的认定。除了警察在场的4分钟,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始终持续存在的。我们不能说不法侵害者打人打累了,或者强制猥亵累了,休息一会再来,就认为休息期间对人身权益的不法侵害及其严重威胁的紧迫性也停止了。


比如我国曾经有一个真实案子,某人从人贩子手上买了一个“媳妇”,把该媳妇用大锁关在屋里,先强奸了她,既遂之后,将妇女用绳索草草捆起来,男人弄累了,呼呼大睡。该妇女趁机挣脱了绳索,在屋里找到了一把菜刀砍死了睡着的男人,然后砍断锁头,逃了出去。这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那怕该妇女是趁男子睡着时砍人的。


因为处于非法拘禁状态中的妇女,根本不可能等男人自然醒来,然后被男人再次暴力强奸她时,再找刀拿刀反抗砍死他。这种情景假定,除非突然出现大神迹,上帝显灵伸出一只手来,向被压在下面受辱的妇女手上递一把菜刀,才有可能实现正当防卫。所以,她要避免男人醒来对她实施可预见的第二次、第三次强暴之危险,就只能趁该男人睡着时找着菜刀重击他,才有可能逃出生天。


非法拘禁通常是犯罪人控制住被害人,使被害人处于随时被犯罪人连续严重暴力侵害的手段行为。如果被害人要有效的反抗制止可预见的第二次、第三次强制或暴力行为,必须在非法拘禁这看似缓和的控制手段的持续时空内,寻找时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地采取重暴力程度的反击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使得犯罪人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否则就根本无法消除犯罪人随时可能采取的暴力行为。所以,表面上防卫者的重打击行为发生在手段相对缓和的非法拘禁期间,实际上却是针对连续的暴力侵害行为的制止行为,所以用武器重击的防卫手段,就是恰当的,也是必须的。


况且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为非法拘禁行为持续过程中,必然包含了强弱不一的非法暴力。实际上在聊城案中,有证据显现,正是母子想跟着警察一起走出去,被十几个大汉暴力阻拦、按住并殴打(虽然只是轻微伤)。趁乱之机,于欢才找到一把水果刀,与十几个大汉形成对峙,警告他们不要靠近,否则捅死他们。结果十几个大汉根本没把他放在眼里,继续扑向他,他就开始用刀捅人。直到捅了三四个人,其他汉子才发现于欢被逼拿刀维护自己权益的勇气与决心,于是四散而逃。


可见只要被拘禁者想冲出去,拘禁者就一定会使用暴力阻拦,否则就不会有非法拘禁。所以,不考虑先前已经发生、以后随时可能发生且可能升级的强制猥亵、侮辱、殴打母亲的暴力行为,单单从讨债者非法拘禁的暴力状态正在发生而言,于欢也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而于欢捅伤四人之后,其他人才四散而逃,更加证明一人对十一人,若非于欢下定决心用刀动真格捅人,恐怕双方的力量对比很快就会发生逆转,于欢就会被群起而围攻,被轻易夺下手中刀子。再次落入群狼战术控制之下的母子,就会永远失去正当防卫的有效性或有利条件,只能遭受新一轮更大的暴力袭击与强制猥亵等不法侵害。


面对着11对1的极端强弱失衡形势,于欢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以及随时可能再次发生且升级的强制猥亵侮辱其母亲的行为,如果法律允许其使用水果刀自卫,那么挥舞水果刀所导致的结果到底是死亡还是伤害,其实就是无法预料的。在混乱之中完全被偶然性因素所控制,不被于欢个人意志所控制。因此,于欢拿刀捅人防卫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只要没超过制止的必要性,也就属于应该被法律所接受的结果。


正如张明楷老师在《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一文所言:那种只要不法侵害者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实际上,正是因为在制止不法侵害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伤亡结果,我们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排除违法性。


张老师在文章中还举了一个案例,三个人赤手空拳围殴一人,落单之人拣刀反击的行为,只要没有超过“制止”的本意(比如不法侵害者已经跑了,还去追着砍杀),那么就是一种适当的正当防卫,无论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死是伤。如果此时要求防卫者不能拿刀,或拿了刀也不能真砍真捅,或砍了捅了但要找准非致命部位,不能致死,那其实就意味着“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意味着“正只能向不正让步”。或者如邓子滨所言,意味着“正当防卫就是一句空话”,实质上取消了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显然,聊城案现场的正与不正的力量对比形势,不是失衡的1:3,而是严重失衡的1:11。若此时于欢不能拿刀捅人,奋力反击11个不法侵害者,难道等着无形的上帝愤怒从天上降下火来,以此奇迹方式来救他吗?


其实,上帝若存在,也并不会去干涉或阻止现实中发生的一起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上帝给了每个人自由意志,若非上帝有特别拣选的理由(比如为了拣选保罗,耶稣就以奇迹大光的方式向严厉逼迫杀害基督徒的保罗显现,使得保罗悔改归主,成为耶稣的精兵,写下了大部分的新约圣经书卷),就不会干涉任何人的从恶或从善的选择。


上帝任凭人按照自由意志的选择去作恶而不干涉,不等于上帝没有对错善恶的标准。当上帝劝勉门徒们面对各样逼迫要尽量忍耐到底时,他在行为的性质认定上并没肯定逼迫者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正义的,反而是使用了“恶人”、“冤”、“强逼”、“仇敌”等价值评价上的否定词。


上帝不干涉,也不意味着上帝将来没有预备一个公正公义的审判。上帝要门徒忍耐到底,其实是要门徒相信:上帝在将来已经预备了末日大审判,一切的公正与不公正,一切的义行与犯罪,无论在今日的现实社会中是否得到公正的报应,在未来都会得到各自对等的公义报应。


当然,上帝对门徒提出的那种对各样逼迫忍耐到底,甚至“爱你的仇敌”这样最高道德要求,历史上确实只有少数圣徒做到了。若此最高道德要求,多数门徒因为信心软弱而未能做到,就更加不会以此标准去要求俗世的普通人。俗世法律所要求的道德水准,向来只是普通人完全可以达到的最低道德水准。所以,在道德或者法律上,上帝即不会要求于欢母子二人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忍耐到底,也不会以奇迹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救于欢母子二人于水火之中,那么上帝就会从自然法的角度,赋予母子二人一般人都应该有的恰当的自卫权利。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假如要问我:辱母杀人案,上帝怎么看?我的推测是:于欢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错。我个人的意见,就是倾向于无罪结论。


在刑法教义学上,实际上也无需将讨债人的一系列不法侵害行为解释为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这是周光权老师的倾向性解释意见),或解释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将用下体打脸的强制猥亵行为或一般的扇耳光殴打行为,解释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似乎不妥),以适用特殊防卫权的出罪规定。我认为只需要运用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出罪即可,因为上文已经解释了:于欢当时用刀致死致伤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手段的适当性与必要性,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足以认定为一般的正当防卫。


其实,这个案子,放在古今中外,多数法官都会判无罪,极少数法官可能会基于“死了人就是大事,必须得有人负责”的政治效果顾虑,认定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这个定性判断,也有个别著名刑法学者给予支持,我预测这恐怕是我国法院二审可能改判的折中思路),判个缓刑和稀泥平衡了事,但像一审法院认定非防卫性的一般故意伤害(致死)罪,判无期徒刑重刑,实在是远远超出法律人的逻辑与一般人的正义想象。

(《杀戮时刻》电影海报)

很早的时候,看过一部印象深刻的美国法律电影《杀戮时刻》(或译《铁案风云》),黑人卡尔.李的一个10岁女儿,被两个白人流氓挟持轮奸,并殴打侮辱几乎致死,且从此终身不能生育。警察很快逮捕了两个白人。愤怒的父亲,拿了一把AK47,晚上偷偷潜伏进法院,在两个白人早上被带进法庭预审时,突然冲出来扫射,当场打死了两个白人,还将一个警察的腿误伤,致终身残废。这个完全丧失正当防卫条件的预谋杀人案,最后在辩护律师的感人陈词下,打动了12位陪审员,审判结果居然是无罪释放。


这个在大陆法系仿佛说不通的无罪判决结果,在实现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并非不可想象,此判决结果反而更加符合特殊条件下的人性考量。就好像电影中那位被卡尔.李误伤打残的警察,在法庭上作证时,作为辱女枪杀案的无辜被害人,他居然也从共同的人性角度,反过来给予了卡尔.李支持:“如果换作是我,作为父亲的我,也会这么干”。


美国1984年,还真发生过一起类似的刑事案子,10岁的小男孩jody,被一个恋童狂绑架强暴,10天之后警察破案,解救了小男孩,犯罪人被抓。父亲Gary埋伏在电话亭,用左轮手枪杀死了被押送的罪犯。父亲的报复行为得到绝大多数美国民众的支持与请愿,该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你的孩子被绑架性侵,或许你也会做出和我一样的决定。我不后悔这个决定。”他最后被法院从铁板钉钉的二级谋杀罪降为误杀罪,只象征性的判了5年缓刑,不用坐牢。法官在解释这个“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判决时说:“这是一位愤怒的父亲为了自己儿子而犯的罪行,把他送进监狱,不会对任何人有好处。”


好吧,这些都是美国的判例,或许不具有“普世性”价值,那就看看中国古代的两起著名的辱母杀人案件吧。


据《会稽典录》中的《孝子董公赞》以及《四明图经》等记载,后汉时的孝子董黯一日外出,有男子趁机苦辱其母。孝子知道后,怕母担忧,默而不言。等母死后既葬,光天化日之下,斩此男子首级以祭母墓,自囚以告有司。汉和帝居然赞扬其异行,不仅释其罪,还要他当大官。他不就,以寿终。后人的评价是“海内闻名,昭然千秋”, 至今被庙宇供奉。


《后汉书.酷吏列传》同样记载了一个类似的辱母杀人案。渔阳泉州人阳球,遇有当地一个郡吏辱其母,阳球找了少年数十人,杀该官吏,灭其家,由是知名。他不仅被朝廷无罪释放,还被举荐为孝廉,当上了尚书侍郎大官。


这两个古代的辱母杀人案,其实都不具有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中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却因为中国传统孝文化而无罪释放,且被官府嘉奖厚待,升官发财。固然今天的中国人,不必因为孝母杀人而受政府嘉奖,毕竟被杀者,也是一条宝贵生命,任何生命的丧失,无论是什么原因,都是一出悲剧。但若杀人者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排除违法性的正当防卫条件,就不可违反法理与人性,判防卫杀人者重罪重刑。


其实关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争议案子,在笔者看来,解决起来并不复杂,都逃不掉耶稣所言的律法或法理上的黄金法则 :“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无论法官还是学者,在考虑这个辱母杀人案的定性或判决时,就把自己代入于欢所在的那个场景与位置,看看自己应该怎么办合适,就好了。


一句话总结:如果说“与永恒对抗的,注定是短命的”,那么我说“与人性对抗的法律,注定是丧失人心的”。

迦叶法律研究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