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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杨立新《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附赠书和新书发布会

2017-04-09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学学术前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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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龙图教育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民法总则》主要起草人之一。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家事法、消费者保护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出版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论文数百篇,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文、日文、韩文和意大利文在海外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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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民法总则》总体说明”,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研究及参与立法的情况,对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过程,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通过的重大意义,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等进行总体性说明。下篇为“《民法总则》逐条释义”,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民法总则逐条进行深入解读。同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200余个经典案例附于相关法条之下,结合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点评分析,为民法总则条文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此外,附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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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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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旨在为广大法官、律师、专家学者、法学院校师生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学习和运用《民法总则》提供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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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我国编纂民法典的重要立法任务完成了第一步,民法典的编纂有了奠基石。这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到了民法典时代。下一步,再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20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任务将全部完成,我国的民法典将屹立在世界民法之林,成为一部优秀的大国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人们认为民法典是事关全国人民民事权益保护这一根本大事的基本法。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的作用,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编的编纂,这些分编都必须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民法总则必须采取“抽取公因式”的办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进民法总则,在这个基础上去构建全部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总则的基本编制体例,实际上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进行的。按照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看,就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的展开性规定,规定了民法的一般性原则。因此,民法总则的结构体例和内容,是一部非常庞大的、具有新意的、引领时代潮流的一部民法总纲。可以说,民法总则的内容博大精深,包含了我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生活规则和交易规则,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

非常有幸的是,我自始至终地参加了民法总则的立法活动。在立法开始之时,就自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报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立法参考。在立法开始后,我又被选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的立法专家委员,更深层次地参加了民法总则的立法活动,对民法总则的内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利用自己参与民法总则立法的优势,抓紧时间,对民法总则的条文进行解释和案例的解读,形成了本书。希望本书能够为民法总则的宣传、理解与适用做出贡献。但是,由于民法总则刚刚公布,笔者也在不断学习之中,尽管笔者竭尽努力,着力地展现民法总则博大精深的内容,但是毕竟个人的民法功力有限,研究还很肤浅,因此还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做到精准地理解民法总则的条文,在今后对本书的修订中不断完善。

本书的条文释义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对民法总则的条文进行解读,第二是选择与特定条文相关的典型案例,第三是就典型案例与民法总则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和理论基础进行说明。由于民法总则刚刚公布,现在选取的案例都是民法总则公布之前发生的,因此,有的条文没有直接对应的案例,只是借助案例来解读条文的精神。

本书是笔者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敬请广大读者关注本书,并对本书讹误之处提出保护宝贵意见。

杨立新

2017年3月·北京


目录


上篇《民法总则》总体说明

第一节《民法总则》制定完成标志着民法典总纲的形成

        一、三次民法典立法的艰难曲折的过程

        二、编纂民法典第一步任务顺利完成

        三、对完成民法典编纂的下一步任务充满期待

第二节《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一、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二、《民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三、民法总则的任务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

第三节《民法总则》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自然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对法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五、民事权利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

        七、关于代理的主要内容

        八、关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九、关于诉讼时效

        十、关于期间计算的主要内容


下篇《民法总则》逐条释义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临时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履行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免除其身份权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适用顺序】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人的亲子关系】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 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

第八十四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 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和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准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单行权利保护法的准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对当事人拘束力】

第二节 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及其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消灭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及其责任承担】

第二节 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 事 责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特别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事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时效分期债务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标准】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的除外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精彩书摘


上篇 《民法总则》总体说明

制定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家的心愿,是几代民法学家共同努力的成果。随着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总纲已经形成,完成了民法典编纂任务的第一步,也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奠基石。


第一节 《民法总则》制定完成标志着民法典总纲的形成

一、三次民法典立法的艰难曲折的过程

从1949年起,当代中国的民法典的立法,是一个断断续续的立法过程,其中的艰难曲折,表达了几代民法学人孜孜以求的不懈追求。

最早的民事立法运动,发生于1954年至1958年间,立法机关对民法立法做了大量工作,起草的草案设计总则、分则的各个部分,有关研究资料累积约950万字。根据何勤华主编的《当代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和下卷的内容统计。这些内容尽管多仿制于《苏俄民法典》,计划经济色彩极浓,但仍可以看出当时制定民法典的高度热情。这次民法典立法运动因人治思想浓厚等原因被阻断。人治思想的主要表现是,“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实际靠人,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和“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参见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这是阻断民法立法进程的原因,此后长达5年的时间中,民法起草的工作完全停止。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好转,自1963年至1966年又有了一次民事立法高潮。中国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逐渐消除,提出不仅刑法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的任务。顾昂然:《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概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立法机关重新启动民事立法工作。从1963年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起草民法典草案开始,到196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草拟的262个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继之又提出了283个条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民法典草案有了基本的雏形,但是草案拟就后未经付印,未经正式讨论,就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而停止,“文革”运动开始,民法立法活动完全停止,“无疾而终”。

1979年开始改革开放之后,中央决定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成民法立法。这次立法高潮分为前后两期:前期是从1979年开始,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顾昂然:《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概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1980年8月15日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民法一稿),共501条。民法二稿于1980年4月10完稿,共426条。民法三稿于1981年7月31日完成,共510条。民法四稿是1982年5月1日完稿,共465条。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决定民法制定由“批发”改为“零售”,顾昂然:《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概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决定先制定《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制定完成,当代中国有了第一部具有民法总则性质的民法基本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后期是立法机关在20世纪90年代决定制定完整的民法典,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顾昂然:《当代中国民事法律概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负责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先于1999年制定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三法合一”(《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统一为《合同法》),统一了合同法律制度。2002年年初,决定加快民法典起草工作,随后于2002年12月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4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变更立法计划,搁置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恢复《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审议,排除阻力,于2007年3月制定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参见梁慧星:《中国民事立法评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49页。2009年12月,顺利完成《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工作,于2010年7月1日实施。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几代民法学人经过不懈努力,完成的民法单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有156个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51个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有34个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有37个条文,《物权法》有247个条文,《合同法》有428个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有96个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有92个条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52个条文,总计1193个条文。

可以说,经过漫长的曲折之路,至2011年,当代中国民法的主要部分目前已经制定完成,基本形成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系。

二、编纂民法典第一步任务顺利完成

民法学人不断呼吁,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离不开民法典,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没有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定编纂民法典,消息传来,民法学人倍感振奋,大家非常珍惜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把全部的学术热情和积累都投入进来,全力以赴地参加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纷纷向立法机关提交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专家建议稿。

笔者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带领团队迅速拿出了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并多次参加立法机关举行的研讨会,许多意见建议得到采纳。民法总则草案经过3次审议、3次征求意见,15万人次参与,收获意见建议7万多条,现在终于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四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中,又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进行了具体的修改,最后终于顺利通过。这标志着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任务顺利完成,民法典的总纲已经形成。

在《民法总则(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提交审议的时候,笔者认为,目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总体结构符合民法总则的立法逻辑;二是既借鉴了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又改进了民法通则立法的不足;三是民法基本原则和主要的民法制度基本完善,四是制定的民法一般性规则切合了当代社会的时代特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五是对于当代社会发生的应当由民法规范的事物做出了规定。例如,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是当代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和财产价值,在世界范围内,民法尚未将其写进民法典中。我们坚持要将这种具有时代最新特征的事物写进民法典,宣示民法典的时代性。最终我国《民法总则》利用后发优势,尽管审议中有各种不同的意见,但是最终还是将其写进了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客体之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

经过两年的工作,《民法总则》终于在2017年3月15日顺利通过,成为我国的民法典总则性的单行法。这就是六十多年磨一剑的第一部成果,形成了我国民法典的总纲。仅此一点,就特别值得六十年来为了这一伟大的目标而前赴后继的全国民法学人无比欣喜。

《民法总则》具有哪些突破性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十大突破:1规定绿色原则,这个原则是以前所没有规定的,符合时代的要求,是重要突破;2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这是以前没有规定过的;3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都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这是一个重大突破;4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5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6规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对个人信息负有保护的义务;7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8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权利要求,规定数据作为客体,这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9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10把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改为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些规定都是特别重要的,是民法制度的重大突破、重大进展。

在这十大突破中,《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是规定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总则》。这是针对《民法通则》说的。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还没有规定其他民法单行法,仅仅是有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5年的《继承法》。在这种情况下,《民法通则》不仅仅包含了民法总则的主要的规则,而且用了很大的篇幅规定了满足司法实践急需的那些规则,而这些规则基本上是民法分则的内容,例如规定了一些民事权利,特别是规定了详细的民事责任的规则。因此,《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分则,而是一个“通则”。《民法总则》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编纂民法典的统一思路指导之下,把分则各编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则集中起来,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的一般规则。这样就能够把民法分则的各编统一、协调起来,将来形成一部完整、完善的民法典体系。我觉得这才是民法总则的最大突破。

现在通过的《民法总则》,从实际立法工作而言,是经历了整整两年的艰苦努力才完成的,集中了全国人民的智慧,也是我国全体民法学人的智慧的结晶。从《民法总则》的条文来看,这是一部很好的法律。我的看法是,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中国当代民法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告别了《民法通则》时代,走进了《民法总则》时代。最典型的就是,《民法通则》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民法总则》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跨越时代的民事立法,体现了当代的时代精神,反映了时代对民法的需求。

三、对完成民法典编纂的下一步任务充满期待

按照立法机关的计划,编纂民法典,第一步要先完成《民法总则》的制定。目前这个任务已经完成,由于有了《民法总则》的总纲,就能够统领民法分则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的修订工作,指导民法分则的立法,并且指导全部民法的实际适用。

接下来将进行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中国法学会已经组织民法学家成立了5个专家组,每个组负责民法分则一个部分的建议稿起草工作,分别是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分别由王利明、崔建远、张新宝、夏吟兰和杨立新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经过半年的工作,都已经完成了任务。这些专家建议稿都已经提交给立法机关,将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分则提供立法蓝本,为立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从1994年制定合同法开始,立法机关采取了专家参与立法的模式,即现有专家起草立法建议稿,立法机关在立法建议稿的基础上,起草法律草案,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在民法总则的立法中,王利明、梁慧星、杨立新和徐国栋等,都提出了民法总则的建议稿,立法机关正是在这些建议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总则的草案,直到将立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民法分则的建议稿对于民法分则各编的制定,都有重要的价值,代表学者的智慧和立法的愿望。民法总则的建议稿以及民法分则的建议稿,参加的全部是我国民法学界的主要学者,总人数近千人。这样的做法,体现了学者参与立法,而不是官员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目前共有14人,分别是各类法律的理论和立法实务的专家。在民法立法过程中,立法专家的作用是,参加草案的论证,每一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都会集中时间,针对提出的意见进行条文的修改。在最后提交法律委员会审议前,立法专家委员会又进行专题讨论,全面地、逐条地对民法典的各个部分进行修改,形成新的草案,提交法律委员会审议,之后才能够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设想,2020年中国将完成民法典编纂,届时,将完成21世纪完成的第一部大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应该代表民法在21世纪的发展方向,应该体现中国的特色,应该成为世界优秀民事立法经验的集大成者。这是中国民法学界的共同期盼。


第二节 《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一、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我国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别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关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设想,表达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的报告中,即“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组成。”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

第一编是民法总则。主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制度。

第二编是合同编。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合同订立、生效、履行、消灭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制度,以及买卖、租赁、委托、行纪等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则。按照目前的立法计划,没有债法总则的内容,因此,合同编的总则仍然具有债法总则的性质。

第三编是物权编。基本内容为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2007年的《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制度,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制度。对于《物权法》存在的具体规则不足的问题,正在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并且在修订物权编的过程中,正在进一步完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编是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法》从体例结构上改变了大陆法系民法将侵权法一般规定在债法的传统做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传统,专门规定《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使其具有更大的法律调整空间,能够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将其进行修改,修订为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会有更好的完善。

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将《婚姻法》《收养法》进行整编,全面规定亲属制度,规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形成完善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已经预设了婚姻家庭编全面规定亲属法律制度和身份权体系的内容。

第六编为继承编。将《继承法》改编为民法典的继承编,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遗产的流转规则,主要制度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制度,以及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制度。

比较遗憾的是没有规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的计划,这是由于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出现了人格权法单独成编会引发颜色革命的争论,因此有关人格权法的立法被搁置。这是我国民事权利保护的一个重大事件,影响了我国人格权法的立法,也推迟了我国人格权保护进步的进程。对此可以参见杨立新:“编纂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议的理性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二、《民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在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第一,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是规模庞大的成文法。从其概括的社会法律关系上观察,尽管其调整的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但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概括的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除了国家、政权、政治、行政、犯罪等公法所调整的内容之外,其他所有的私法领域都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概括这样庞大的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其体系之庞大,内容之繁多,都是可想而知的。各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都很庞大,《阿根廷民法典》竟有4051个条文。这样庞大的法律需要有一个总纲,这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需要提纲挈领,能够统率全部民法内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基本完善,能够保障民法全部内容的全面和完善,即使具体内容存在个别漏洞,《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也会补充漏洞,保障民法的实际操作和运用。

第二,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正因为民法调整的范围极为广泛,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庞杂,所以民法总则必须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且这样的基本原则能够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和各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总则》第3条至第9条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保护原则和绿色原则,确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保障建立和谐有序的市民社会秩序。这正说明了民法总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制度。在民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分为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是结婚、离婚、收养等亲属具体制度,物权法规定的是所有权、他物权的具体制度,合同法规定交易的具体制度。在这些具体的民法制度之上,必须制定适用于所有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基本制度。例如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物的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时效制度等。这些制度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取出来,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使民法具体制度都受其约束。没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制度,民法分则的各个部门法就没有统一的规则可循,具体制度也就无法得到落实。

第四,民法总则规定民法的基本方法。民法的基本方法是民法的认识方法、思维方法、规范方法和适用方法。《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不仅是认识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而且是规范市民社会的基本方法,是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方法。没有这样的基本方法,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对市民生活进行规范以及对市民社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就都无法进行调整。

正因为如此,制定一部完善的、优秀的《民法总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完成了这个编纂民法典中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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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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