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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经典巨作《比较法总论》新版|潘汉典·米健·贺卫方·高鸿钧 译

2017-04-16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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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总论》

(上)

 


 

内容简介



      《比较法总论》内容翔实,逻辑严密,在结构上采用了典型的总分模式,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为比较法的“基础”阐述,所探讨的是比较法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方法及历史,然后描述世界各主要法系之轮廓。第二部分在用专章论述了“法系的样式”后,又分六编分别阐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及印度教法系)。著者不限国界,探求真理,带读者运用比较法原理观察和分析世界法律文明之多种样态,是法律人基础必读之物!

作者以及本书的评价


茨威格特教授,1911年生于波森,早年在法国格勒诺布尔,英国伦敦,西班牙巴塞罗那,德国柏林、哥廷根等大学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1937年在德国威廉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任研究员(该所后改称马克斯、普郎克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二战末期,任蒂宾根大学法学教授,后兼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51——1956),汉堡大学法学教授,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1963—1979),还历任比较法国际委员会理事,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席(1964),马普科学促进协会副主席(L967—1978)。茨威格特毕生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在国际范围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者从事比较法研究,担任著名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主编,此书17卷于1971年开始陆续出版。另一著者克茨教授,1935年生于施奈德米尔,法学博士。1963年美国密歇根大学比较法硕士。1960年即在上述马普研究所从事工作研究,1970—1971年冬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旋任康斯坦兹大学法学教授。现任汉堡大学教授,继茨威格特之后,是兼任马普外国私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的所长之一。



茨威格特及其高足和合作者克茨二人,曾分别作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派克外国法和比较法学院、芝加哥大学访问教授从事比较法研究工作。最后合著《比较法概论》第二卷《制度论》首先在1969年问世,第一卷《总论》即本书随后于1977年初版。本书问世后迅即获得欧美各国及日本法学界好评。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誉之为“比较法研究的模式”。维尔纳·洛伦茨赞扬其培养对固定的教条抱有“健全的怀疑精神”。还有学者称其为“罕见的成功之作”。英国牛津大学三一学院威尔(Tony Weir,本书英译者)认为,此书“在英语中,是一部没有一本同类著作能达到同类水平的极优秀之作”(见1977年英译本序)。本书在日本面世后,日本比较法律文化学者野田良之教授等竞相撰文介绍;比较法教授五十岚清认为,此书“甚至对我国(日本)研究者亦是不可缺少的文献”。在此书日译本《比较法概论·原论》出版后,五十岚清更是专文评介,称其为“现代世界领导的比较法学者”之作,并对大木雅夫教授译著表示感激与赞赏。

——来源:亚马逊


译者

潘汉典先生,194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比较法研究所。著名法学家、翻译家,曾被中国翻译协会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荣誉称号,其译作《君主论》、《博登海默法理学》在学界引起极大震动。

 

米健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级法官,比较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中德法学研究所所长,德国法兰克福大学首席中国讲座教授,曾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荣获德国弗莱堡大学名誉法学博士,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民法、罗马法、比较法学、德国法、澳门法等方面造诣颇深。

 

高鸿钧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著名法理学家。兼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著作等身。

 

贺卫方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法学界和知识界旗帜和标杆。

 

【经典摘读】


比较法的概念


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功能和目的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必须粗略地了解比较法这个用语的含义。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比较”,可以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Rechtsordnung)之内的不同的规则之间进行,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同的条款之间进行比较。假如这就是比较法的含义,那么就很难看出,比较法应当超出通常的法学研究范围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因为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家的日常工作就是确定本国法律秩序中种种规范的相互关系并且加以协调,并且为了具体的判决或者法律理论上的认识进行准备,必须对它们加以比较。由于这一“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因此,比较法的意思当然不是指它,而是指更深层的含义。这个更深层的含义是超国家的(das übernationale)。因此,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



关于比较法的本质和任务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们认识的发源地是在巴黎。当1900年世界博览会在巴黎举行的时候,爱德华·朗贝尔和雷蒙·萨利伊这两位法国学者,想到当时打算抓住时机显示辉煌的人类才能而举行的无数会议,也主办了一个比较法的国际会议。这个会议的召开,给比较法这门科学,或者至少给比较法的方法,带来了很好的认识和鼓励。而这种认识和鼓励,其后使这个比较年轻的法学分科部门获得许多研究成果。


编辑推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权威引进品牌:学术价值极高,市场反映强烈,一直被认为是很好的译本,畅销不衰。


译者的巨大影响力:潘汉典先生为著名法学家、翻译家,曾被中国翻译协会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荣誉称号,其译作《君主论》《博登海默法理学》在学界引起极大震动。米健、高鸿钧、贺卫方教授在比较法领域造诣深厚。


原汁原味引进:以德文第二版为底本,并取英、日两种译本互校。德文第二版原页码置于切口处,既便于对照、阅读,又保持原版风格,精致经典。

目录

凡例 / 001

中译本第三版说明

中译本再版说明

中译者序

中译本序

德文第二版序


第一部分 概说


第二部分 世界上的法系


第一编 罗马法系

第 一 章 比较法的概念

第 二 章 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

第 三 章 比较法的方法

第 四 章 比较法的历史

第 五 章 法系的样式

第 六 章 法国法的历史

第 七 章 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特征

第 八 章 法国民法典的继受

第 九 章 法国和意大利的法院组织和法律职业

第 十 章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罗马法系样式构成的标志 249

第 十 一 章 德国法的历史

第 十 二 章 德国民法典

第 十 三 章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第 十 四 章 瑞士民法典

第 十 五 章 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样式的标志

第 十 六 章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

第 十 七 章 英国的法院和法律人

第 十 八 章 普通法在全世界的传播

第 十 九 章 美国法

第 二 十 章 普通法和大陆法发现法律的方法与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信托——体现英美法系的典型制度

第二十二章 斯堪的纳维亚法的演进及其当代形态

第二十三章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

第二十四章 社会主义法系的发展

第二十五章 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

第二十六章 社会主义法系的所有权

第二十七章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契约

第二十八章 远东法系

第二十九章 伊斯兰法

第 三 十 章 印度教法


第二编 德意志法系


第三编 英美法系


第四编 北欧法系


第五编 社会主义法系


第六编 其他法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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