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重磅】“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学术研讨会记录|附主持人湛中乐教授发言

2017-04-23 北大法学院 法学学术前沿


“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

学术研讨会圆满召开

来源:北大法学院举办方官方,特别鸣谢湛中乐教授


(会议海报)


2017年4月22日,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举办“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学术研讨会,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40多家高校、科研机构和国家机关的近百位领导、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代表出席研讨会,共同就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现场)


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王周谊先后致辞,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诚挚祝贺,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媒体代表相聚北大表示热烈欢迎。


(会议议程)


与会学者认为,学术自由思想源远流长,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璀璨明珠。从历史的角度了解学术自由思想的沿革,对现阶段的研究确有益处。在实践中,不少国家将学术自由明确写入宪法之中,其内涵也在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丰富和发展。我国历史上也有学术自由发展可圈可点的时期,以改革开放为代表的思想解放更为新时期的学术争鸣和学术繁荣揭开新的篇章。但是,学术自由的根本性问题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学术自由的内涵仍难以言传,学术自由的边界仍难以摹画,等等。只有不断地解放思想,在宪法规范之下保障学术研究无禁区、学术讨论不设防、学术发表有平台,学术自由的内涵及其核心价值才能充分地展现出来。


与会学者认为,学术自由是一种当然享有的权利,国家宪法是对学术自由的确认而非授予。对于我国《宪法》第47条关于公民享有科学研究自由的规定是否等同于学术自由,仍存在争议。至少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层面上,二者还不能完全划等号。中央出台的部分政策文件中虽明确提到“学术自由”,但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实定法上加以落实仍有不短的路要走。与此同时,在诉讼框架内完善学术自由的救济机制,法院仍须给予学术判断以最大的尊重,而主要对程序合法问题进行审查。


与会学者认为,学术自由离不开学术规范、更离不开学术自治。自由从来都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只是从相对意义上而讲的,学术自由也是如此,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保障,没有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学术自由只是空谈。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自由是符合一定之规的学术规范的自由。学术自由同学术自治相互关联,互相作用,作为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自治是学术规范形成的演化逻辑,进而使学术自治同学术自由建立起紧密的关系。学者们也谈到,学术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在描绘学术自由美好画面的同时,必须警惕以学术自由之名行学术禁锢之实。


与会学者认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下的当代中国,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和大学治理同样经历着一场深刻变革,学术自由的语境必须落实在中国大地上才能丰满鲜活。重大课题申请、科研经费使用、学术期刊评级、各类学者选拔以及近几年开始的“双一流”建设都对学术自由提出了新挑战、新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高校是学术自由的主场,必须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国家权力应尽量退出其不宜介入的事项;必须尊重教师和学生的“人”的身份,避免将教师和学生等学术自由的享有者沦为创造“学术绩效”的工具;必须尊重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正确方针,以积极心态拥抱学术自由。


作为思想理念之一种,学术自由的产生、发展与特定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尤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社会变迁更为剧烈。大学担负着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是学术自由最应该发扬光大之所。虽然现实和理想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经过一代又一代学者们充分的争论和积极的努力,学术自由将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经过近五十场报告和评议,研讨会圆满结束。本次研讨会共收到论文三十余篇,相关报告和评议内容等将以适当形式对外发布,以飨学界同仁,共同推动学术自由研究的深入。



附:主持人湛中乐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在这春意盎然的美好时节,我们欢聚一堂,隆重召开“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理论研讨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的全体同仁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朋友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真诚的感谢;欢迎大家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我们共同探讨学术自由问题,感谢大家一如既往对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的支持和对教育法治问题的关注;正因为有你们的支持和关注,我们每一年的年会才能顺利圆满举行并取得丰硕的交流成果!再次谢谢大家!


我们本次理论研讨会以“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为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的社会大背景、大环境需要我们探讨法治校园建设中的学术自由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法律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我们在国家治理中贯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也要求我们在社会治理中践行法治路径与法治策略。学校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宽广域”全面施行法律治理的重要领域;学校治理不仅需依据中央教育政策,更需遵守国家教育法律规范,进而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学校自主治理。学校的自主治理在学校职责权限领域主要表现为办学自主权,而在教师、学生的权利或自由领域则主要表现为学术自由权,即不受妨碍地追求真理、探求知识的权利。美国著名教育学家约翰·布鲁贝克曾言,“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永远不能失守”;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社会大背景下,学术自由作为教师与学生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2015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其发布的《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学。建立保障学术自由的法治基础”、“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自治制度”、“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学校作为知识分子的聚集地,可以说,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实现程度将直接维系学者的学术尊严以及学术的良性发展;学术自由不可失守也不能失守,学术自由必须得以全面、有效实现。


第二,对学术自由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不仅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而且对该问题的研究将助力我国当下“双一流”大学建设。纵观西方高等教育发达国家,举凡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无不重视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事实上,也只有在充分自由的学术氛围中才能创造出一流的科研成果。中国的高等教育制度环境虽然不同于西方,但对学术自由的倡导与保障应当是一致的;学术自由是世界各国教育管理的通行原理与法律制度。学术自由在中国宪法中源于“言论自由”与“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都对此种权利或自由进行了法律确认,特别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作为部委规章第一次在法律规范中明确使用了“学术自由”这一法律权利概念;各大高校在章程建制中也突出强调了学术自由在学校治理中的特殊地位,比如,《北京大学章程》规定,“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可以说,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治理的灵魂,失却学术自由的大学治理将丧失其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我们今天选择在北京大学召开“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也是有其特殊意义的。北京大学自建校以来,素有自由之传统;蔡元培老先生在担任北京大学校长期间就倡导“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他对年轻人接受知识采取的是一种开放、宽容的态度,陈独秀在致胡适的信函中就曾有言:“蔡先生对于新旧各派兼收并蓄,很有主义,很有分寸;是尊重讲学自由,是尊重新旧一切正当学术讨论的自由......”也正是在这种精神指引下,北京大学为共和国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蔡先生的精神穿越百年,为一代又一代的北大学子口口相传、魂牵梦绕,并由此成为北大精神的重要标志。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说,北京大学之所以能有当今的学术地位、学术成就与学术贡献,应当说与自由、宽容、兼容并蓄的学术自由理念有着莫大的相关关系。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这个宽松的学术环境中成长已有六年整,这六年中,我们一直贯彻学术自由的精神与理念,开放性探讨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制与法治问题;今天我们讨论学术自由问题,有人可能认为这个话题有些敏感,但作为一名法学教育工作者与理论研究者,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探讨这项或许“敏感”的权利,我们应当用学者严谨的治学态度、理性的精神去分析现有的学术自由现象;自然科学追求真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一样如此,我们也应当追求真理、追求学术自由,我们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学术领域成为五彩缤纷的世界,促进繁荣学术,让学术得到很好的传承。在大千世界里,我希望中国的学术自由能够得到很好的法律保障,能够在学术大家庭中凸显有其应有的学术共性。因此,这时候召开学术自由的会议是很有必要的和及时的。


变革社会中的学术自由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我们可以从宪法、行政法、教育政策、比较教育等角度对此展开研究;目前应当说有关学术自由法律探讨的成果尚不多,这也就为我们的研讨预留了充足的空间。学术自由问题如此重要,以至于我们不得不花时间、花精力去仔细探究其中的原理或制度。欢迎在座各位领导、专家和朋友畅所欲言,为学术自由的建制与发展建言献策!


谢谢大家!

法学学术前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