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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1期(创期刊号)

2017-05-25 法学学术前沿


《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1期

《武大国际法评论》起步于2003年,曾以书代刊走过了14个春秋,出版了26本高质量的集刊,成为我国少数专注国际法领域的连续出版物之一,并从2008年至2016年被连续收录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目前,《武大国际法评论》已经与德国萨尔大学和特里尔大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胡伯研究所、日本早稻田大学等建立了刊物交换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法院“和平宫图书馆”也已收藏本刊物。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9年“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最新书目”中,本刊是唯一援引的中文刊物。乘着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的春风,《武大国际法评论》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从2017年起正式改以双月刊出版发行。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国内重要的关注国际法学各领域理论或实践研究的专门性学术期刊,本刊的宗旨是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参与国际法律实践以及国内涉外立法、司法活动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本刊目前常设栏目有:专论、边界与海洋问题、“一带一路”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案例评析、国际法律实务、智库成果等。

《武大国际法评论》竭诚欢迎海内外法律学人赐稿,尤其欢迎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外国法或其他相关国际法)论文,特别欢迎有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优秀成果。本刊实行匿名审稿,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投稿后一个月未获用稿通知,可自行处理。

投稿邮箱:

whuilr@whu.edu.cn或whuilr@163.com.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1期要目


一、发刊词

题目:发刊词

作者:万鄂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名誉所长、首席专家。


二、专题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与跨国司法合作

1. 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共建“一带一路”的抓手

作者:肖永平,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首席专家、所长。

内容提要:有效共建“一带一路”亟需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为此目的,中国法院需要树立大国司法理念,主动淡化司法主权观念,强化平等保护、合作共赢、开放高效的司法理念;完善公平司法制度,重点是充分保障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适当缩小专属管辖的范围、妥善解决平行诉讼问题;创新和谐司法方法,关键在积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主动确认存在互惠关系、依法准确全面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弘扬包容司法文化,包括支持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尽量查明并正确适用外国法律。

关键词:大国司法理念  专属管辖  平行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  互惠


2.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

作者:杜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实际联系原则。如果法院与案件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则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就被称为过度管辖权。法国等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行使的管辖权、德国法院以财产所在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美国法院以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瞬时出现为由行使的管辖权,都属于过度管辖权的类型。过度管辖权在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上受到学者们的批判。一些国际条约中也试图对过度管辖权施加限制,禁止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法院依照过度管辖权所做的判决。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着一些过度管辖权标准。但中国《民事诉讼法》并不要求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  过度管辖权  判决承认和执行


3.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博弈分析

作者:何其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霞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博弈论对国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指明不同国家的理性政策选择。囚徒困境博弈表明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会陷入相互拒绝的困境。智猪博弈表明经济大国在与小国的博弈中没有占优战略,但是双方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无限次重复博弈表明从长远来看合作有利于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则指出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利益的公平分配能保证参与人达成合作,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这种拒绝行为对我国的长远利益是无益的。结合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我国应该与其他国家强化互惠关系、加快条约签订以推动各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合作。

关键词:外国法院判决  承认与执行  博弈论  合作


4. 我国批准2005年海牙公约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吉文,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随着欧盟的加入,2005 年海牙公约的生效在即,我国对公约的批准问题由此凸显。表面上看,公约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因而不会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带来消极影响。不过,由于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整体弱势地位、我国法院由于法官素养与审判经验不足所导致的在法院选择中的竞争力不足,加上因公约所规定的被选择法院地法规则和选择法院条款独立性原则这个“致命组合”加剧对我国的不利后果,可能都会影响我国对公约的批准立场。尽管如此,远离公约体系之外也并非一定合理,尤其是在世界主要经济大国加入公约之后,因此,把握合适的时间点加入公约体系,应该是避免对我国法院竞争力以及我国利益带来不利后果的现实举措。

关键词:2005 年海牙公约  判决  管辖权  选择法院  承认与执行


5. 论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问题

作者:乔雄兵,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判决终局性是影响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因素。由于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立法与实践对终局性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要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欧盟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终局性也作了不同的规定。我国立法对外国判决的终局性没有明确规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终局性有不同的规定。为了促进我国判决在国际社会的自由流动,保障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需要在立法与司法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制度。

关键词:外国判决  承认  执行  终局性


6. 论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兼评 2015《民诉法解释》第533 条

作者:张淑钿,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包括对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内国未决诉讼和外国判决承认冲突的审查。各国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根据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我国 2015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533 条是确立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诉讼竞合审查的法律依据。在立法模式上,将管辖权阶段的诉讼竞合协调和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的诉讼竞合审查合并立法,忽视了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审查的独立性;立法规范上,存在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模糊,诉讼竞合审查类型不够周全,时间点确定欠缺合理性等问题,影响到法院对诉讼竞合的审查。我国未来完善立法时,应将第533 条一分为二,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的诉讼竞合审查事项独立出来,单独作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项审查条件,与其他审查事项集中规定。明确相同当事人和相同诉因是诉讼竞合的认定标准,补充完善诉讼竞合审查的类型,对于两项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冲突采用先申请原则;对我国生效判决与外国判决承认冲突采用先判决原则;对我国未决诉讼与外国判决承认采用先受理原则。

关键词:判决承认与执行  诉讼竞合  先受理  先判决  先申请


二、专题研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1. ICSID 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作者:张乃根,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摘要:对条约或具有国际义务性质的国家单方声明的有效解释原则源于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但是,具体适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 ICSID 仲裁实践中,该原则是否进一步适用于具有同意ICSID 管辖的国际义务之国内投资立法?如果适用,怎样适用?诸如此类问题,迄今更是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ICSID仲裁涉及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案件日益增多。深入、全面地研究 ICSID 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应对涉华 ICSID 的管辖权及对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ICSID   投资争端  仲裁  有效解释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评析

作者:朱明新,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摘要:国际投资法的“混合”性质使投资条约仲裁迈向程序透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确立了尊重国家主权、商事仲裁区别于投资仲裁、利益平衡理念下的自由裁量以及投资仲裁透明例外等基本原则。在秉承投资仲裁透明的理念下,透明度规则构建了从仲裁开始至裁决发布等整个投资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义务。这是国际组织协调并促进国际投资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但也存有不足。中国必须采取谨慎措施应对投资仲裁透明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投资仲裁  透明度规则


三、案例研究:国际法案例研究

1. 从德国佩希施泰因案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

作者:李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专门的体育争端裁决机构,通过国际奥委会及单项体育组织的章程及运动员协议,获得了对体育争端的强制管辖权。晚近,也逐渐获得了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各国法院的广泛认可。2015年1月,德国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对德国速度滑冰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做出裁决(以下简称“慕尼黑裁决”),裁决内容挑战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威地位,对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造成了一定的冲击。面对体育争端当事方对争端解决独立性、公平性的更高诉求,国际体育仲裁院须进一步推进改革,提升独立性,摆脱滥用垄断地位的嫌疑,维护其管辖权。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  佩希施泰因案  管辖权


四、特色板块:智库建议选登

1. 中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方案要旨

作者:李雪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习近平主席在国内外重要会议或论坛上多次明确指出:中国旗帜鲜明地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对待全球贸易自由化与国际贸易秩序的政治立场和行动指南,故须审慎确立中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方案要旨,重点包括:分配全球经济事务决策权,变革贸易保护主义的合法化趋势;改革不平等游戏规则,缩小国际贸易秩序民主化“赤字”;落实发展中国家待遇,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规范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防止贸易争端复杂化;打破制度性权利垄断,引领国际贸易新秩序,建立具有代表性和包容性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新格局。

关键词:中国方案  贸易保护主义  国际贸易秩序


迦叶法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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