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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终身禁飞”合适吗?

2017-06-10 卢勇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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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不讲规则亦须讲规则

——“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终身禁飞”合适吗?


作者:卢勇,同济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贵州师范学院副教授

来源:作者惠赐

责编:婷予

法学学术前沿联系方式及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摘要


“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应该受到惩处,但课以“终身禁飞”的严厉处罚值得商榷。因为,惩戒不讲规则亦须遵守一定的法度与规则,如允许犯错并予以悔过,一事不再罚,比例原则,依法而行等法治原则与规则,以及道德与宗教意义上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

   关键词:“终身禁飞”;惩戒;规则

 近日,“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的事件在网络上被传得沸沸扬扬,据悉,“彪悍”女博士除道歉、罚款以及行政拘留外,还被法航列入黑名单,在全球范围拒绝承运,武汉机场也在向民航局申请,将其列入中国民航黑名单旅客。不少网友在纷纷指责与不齿女博士行为的同时,还呼吁对如此机闹应该严惩,直接拖入终身禁止乘坐国内航班“黑名单”。这条消息之所以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与热议,字面上的原因主要有二,即“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中的“女”与“博士”。一般地,人们对“博士”的刻板印象是,即使达不到人们理想预期中的温文尔雅、彬彬有礼,最起码应该比一般人更文明与更有素质,然而这一个案颠覆了人们的认知,挑战了人们对博士应该具有的文明与素质的认知底线,人们似乎从此个案中恍然大悟,原来“素质与学历关系不大”, 知书并不必然达理;此其一,其二,同样,该“女博士”的行为同样颠覆了人们对 “女”性的刻板印象与心理预期,彪悍如斯,离传统视野中“女性”善解人意、温柔贤淑的形象其去也远。如此反常,该事件如无人问津,反倒不甚正常。但笔者无意讨论“学历与素质的比例关系”,亦无意探讨当代中国“女性”传统形象的反转与异变,也无意根究红颜一怒为了啥,在这里,笔者主要讨论与表达的是,对不讲规则、不尊重规则、破坏规则的行为必须受到惩戒,但对这些行为的惩戒亦须遵守一定的法度与规则。 


微信号“读史”刊发的一篇名为《女博士被终生禁飞:再聪明再有文化也挽救不了道德的缺陷》里说:“根本就没有规则意识”,“漠视规则已成习惯性思维”,“破坏规矩就要付出代价”,“如果不让她付出一次惨痛的代价,让她知道规矩就是规矩,就是一个标尺,过一点都不行的话,她永远不能正视‘规矩’二字。更是对其他守规矩人最不公平的行为。” 在文章下的留言区,有不少留言如“打人触犯法律,应该受到制裁”,“这就是规则”,“应该列入终生禁飞黑名单,让她敬畏法律”,“国内禁飞十年”,“法航终生禁飞合适。国内民航全部终生禁飞不合适。”甚至有人留言“不仅不懂规矩还不懂法,能取消她的博士学位吗?”毋庸赘言,对“女博士掌掴值机人”的肇事者张某,应该给予惩罚,但“终身禁飞”是否妥当,却颇值得商榷,应该慎重对待。



第一、任何人均会犯错(罪),需要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博士并非圣贤,女人也是人,在这一点上,需要撇开“女博士”的身份,或者说,需要把女博士视为“众人”或“中人”(本来也是),任何人均会犯错(罪),在这一点上,乃是众生平等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犯错(罪)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相反,对犯错(罪)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防范与惩戒,以维持社会的有序与健康。同样,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因肇事者的身份、性别、学历等而网开一面或法外开恩,但同样亦不得因此而罪加一等。是故,“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其性质跟“其他人掌掴值机人”并无质的区别,理应受到惩戒,同时,惩戒的力度、强度亦须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这是其一,其二,“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从理论上而言,既然任何人均会犯错(罪),那么,亦需要给犯错(罪)的当事人提供可以补救与纠正的选择,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否则,一方面允许或承认犯错(罪)的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却不能或者无法提供改过纠错的救济途径,将犯错(罪)的当事人一棍子打死,将当事人永远钉在耻辱柱上,对当事人也不公平,不仅不利于引人向善,而且既有可能将当事人推向罪恶的深渊,甚至推向现存制度的反对者与破坏者。这并不是为破坏规则者辩护,也不是要纵容不守规矩的行为,恰恰相反,惩戒的最高境界乃是让破坏规矩者成为规矩的维护者与守护者。“刑期于无刑也”。这也许颇为不易,但并非不可能,即便如此,最起码应该为那些犯错(罪)者留下一线生机,而非断其一切活路与念想,以致鱼死网破,于个人、社会与国家均非幸事。


第二、一个人不能因为其一次错误行为而受两次惩罚;


这在行政法领域称为“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当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等)的处罚。其实,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并非仅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在其他很多场域如刑法、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也应适用,实际上,甚至在人们的日常规范中也在有意或无意地经常运用。卢梭在其《忏悔录》写道:“由于经常挨打,我渐渐对挨打也就满不在乎了。后来我觉得这是抵消偷窃罪行的一种方式,我倒有了继续偷窃的权利了。我并不把眼睛向后看、看我挨打时的情况,而是把眼睛向前看,看我究竟怎样复仇。我心里想,既然按小偷来治我,那就等于认可我做小偷。我发现,偷东西与挨揍是相辅而行的事情,因而构成了一种交易,作为交易的一方,我只要履行我所承担的义务就行了,至于对方的义务,那就让我师傅费心去履行吧。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每当我偷东西的时候,就比以前更加心安理得了。”卢梭的忏悔,对于施于犯错(罪)行为的惩罚与矫正,不无警示。让卢梭觉得“让我有权继续偷”的原因即是“经常挨打”。这仅是生理意义上再罚,更为隐蔽也更为重要的是心理上的阴影。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不守规矩、破坏规则的行为不需要施加惩戒,而是在维护规则的同时也应衡量惩戒的力度是否妥当、惩戒的手段与途径是否必要,以及对惩戒后果与效益的综合考量。回到“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案例,对张某的处罚有:赔礼道歉、罚款与行政拘留(十日),并“终身禁飞”(法航),并计入国内民航黑名单。前四项均已实现,第五项正在申请中,一旦坐实,张某在近几年亦将被国内民航拒绝承载。表面上,这些惩罚尤其是“终身禁飞”的惩罚不属于“两次以上同类的处罚”,但实际上,从根本上来说法航与国内民航的禁飞乃是“同类”的处罚,并且,笔者认为,赔礼道歉、罚款与行政拘留(十日)后,是否还能够再对张某进行“禁飞”,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这是对“一事不再罚”的突破, 因为,“女博士掌掴值机人”事件,应该定格在2017年6月1日,而不能无限放大与延展,至于以后张某是否能够乘坐法航,关键的也是合理的是考察张某是否符合法航承运的各种条件。笔者以为,如果张某在今后,即使在短期内,甚至在行政拘留满后的次日,只要张某并无其他不宜或不能乘机的情况,法航拒绝承运张某,不仅无法可依,也于理不和。再退一步说,即使“禁飞(有条件的)”是为合理合法,但“终生禁飞”其实已经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突破到极端。因为,如张某被禁飞一次,就是一次处罚,两次就是两次处罚,以此类推,“终身禁飞”其实是“一事不再罚”最极端的示例。只不过,“终身禁飞”用词遮蔽了这种对“一事不再罚”的突破。撇开法理不论,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也有损法航公司生意与形象,至少法航缺乏些宽容与大度。或者,即使法航认为张某非常危险或其他原因,也应该有个合理的“考察期”,而不应是近于粗暴 的“终生禁飞”。



第三、惩罚的力度、强度与限度需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一样,笔者认为,比例原则在刑法、民法等领域,甚至日常规范中亦被广泛运用。就本案例而言,聚焦在于,对肇事者张某的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学界一般认为,比例原则涵括以下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的比例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它的三个标准或底线是:“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


首先,对应“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案例中对张某的处罚,是否适当、即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值得考究。简单而言,处罚的目的不应该是不让张某乘坐飞机(无论是法航的或国内民航),而是让张某守时,讲规矩,重规则,再简单些,处罚张某的目的最直接的是让张某再次乘坐飞机的时候不敢再如此嚣张跋扈。但其手段,尤其是“终身禁飞”的手段,并不指向这些目的。可见,“终身禁飞”并不适当。


其次,对张某的处罚,是否必要,亦存有大大的疑问。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或不可替代性原则,是指在能达成目的诸多手段中,理应选择对当事人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申言之,这种选择应该穷尽没有任何其他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小侵害且并不妨碍目的达成之措施以替代之。结合本案例,对张某的处罚,当然存在多种能够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如罚款,如行政拘留,如禁飞等。但这些手段和方式,无论那种排列组合方式,是否为当事人最小侵害,值得考究,亦须谨慎。笔者以为,考虑到张某的跋扈行径,对其处以赔礼道歉、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必要的,也能够实现惩戒的目的。也许,对此,会有不同意见,即如此惩罚未必能达目的。但若如此,笔者斗胆断言,即使“终身禁飞”也未必能达目的。或许,前者能够达成目的,而后者则永远不能达成目的。因为,后者实际上已经把通向目的的通道塞绝。由此而言,“终身禁飞”不仅并不必要,甚至根本上对比例原则中必要性就未加以考虑。


第三,对张某的处罚,是否相称、均衡,即是否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套用上述三个标准,即“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结合案例予以考察,笔者以为,对张某的处罚,尤其是“终身禁飞”的处罚在此三个标准或底线上,很难称得上 “相称”与“均衡”。如关于“人性尊严不可侵犯”,打个比方,如果你曾经一次犯错(罪),比如偷盗,比如在故宫里偷盗,对你的惩罚是将你永远视为“盗窃罪犯”或“盗窃罪犯嫌疑人”,从而禁止你今后一辈子不准踏入故宫半步,很明显,类似的处罚至少并不符合“人性尊严不可侵犯”“手段的适合性程度”原则。对张某“终身禁飞”的处罚亦是如此。至于“公益的重要性”原则,首先需厘定这种处罚所要维护“公益”是什么。如果这里的“公益”指向的今后公众乘机的安全与秩序,我看不出张某“终身禁飞”的处罚对今后的“公益”具有的重要性。是否对张某“终身禁飞”就天下太平了?法航与国内民航的飞行安全与秩序就ok了?相反,如果对张某“终身禁飞”,又如何来评估这种处罚对“公益的重要性”?


另外,“终身禁飞”对当事人的心理打击的力度与强度要严重得多,对当事人的影响也要巨大得多,这也并不是说不能对犯错(罪)者进行心理打击,同样,这种打击给肇事者的心理阴影的面积需与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影响成正相关,而非大为失衡。是故,如果对张某的道歉、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是符合比例原则的,而“终身禁飞”带有严重的“报复”主义倾向,且“报复”的手段、力度与强度均大大逸出了比例原则的边界,是对比例原则的忽略与漠视,甚至颠覆。


第四、惩戒亦须依法而行;


如前所叙,不少网民指出了“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中,被千夫所指口诛笔伐的张某掌掴值机人员的根源乃是“根本就没有规则意识”,“漠视规则已成习惯性思维”等,一言蔽之,即对规则的不尊重与破坏。毫无疑问,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惩戒,但对犯错(罪)的惩戒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度与规则。否则,不讲规则的惩戒,很难拥有自己对不讲规则的惩戒理应具备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很难为当事人所信服,很难借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大众走向对规则的尊重与对法治的信守。


本案中,掌掴值机人员的行为须受处罚的具体规则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条文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3、5、8、10、23、26、43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5、6、8、9、10等。其中最直接的法条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或者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 则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具体到本案,从有关报道中对张某的处罚,赔礼道歉理应属于侵权法领域里的处罚种类,而有罚款与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中法定的处罚种类,而“终身禁飞”则并不属于上述两部法律中法定的处罚种类。但这也并必然意味着对张某“终身禁飞”的处罚“无法可依”。但问题是,在对张某进行了民事侵权领域内的赔礼道歉(甚至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后,又对张某课以行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后,再对张某课以“特别法”(如《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即便如此,亦不能证明“终身禁飞”的处罚是符合法治规则的。如前所述,“终身禁飞”的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甚为巨大,无论处罚的依据为何,均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规则,无论是定性与处罚的幅度与比例,均需依法而行,不能任性与恣意,需要谦抑、谨慎与严谨,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以及给予当事人救济的司法程序等,总而言之,对不受规则的惩戒亦需要遵守规则。不仅犯错(法)者要遵守规则,接受不讲规则的处罚,对犯错(法)行为的惩戒更需要遵守规则。这样,方能彰显法治乃规则之治的要义。而且,法治的首要要义便是对适用法律者任性的规制。


可以说,用不讲规则惩戒不讲规则,无异于简单与原始的以暴制暴或以暴易暴,极为容易走向专制集权极端,极为容易走向在“公益”等大词的遮蔽下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侵蚀与践踏。甚至可以说,后者的不讲规则对法治的侵害甚于前者,因为,虽然,法理上后者并不比前者更具正当与合法,但拥有威权与强制机器的后者,更容易误导普罗大众,更容易将施加于个案中的暴力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转而大面积地施诸于逆来顺受的羊羔以及那些胆敢揭竿而起的企图破坏既有旧秩序(或言建设新秩序)的人们。当然,这当中也包括原来跟着起哄的看客与袖手旁观者。除此以外,不讲规则的惩戒亦不能充分发挥规则应有的教育、预防、指引等积极作用。


笔者搜索“终身禁飞”的新闻,无独有偶,看见一则去年发生的新闻事件:“中国女游客美国机场打营业员 或终身禁飞”[8]两则案例颇多类同,如中国、女、打(均为掌掴),终身禁飞等,但亦颇多区别,如掌掴对象不同,一为值机人员,一为免税店女店员,但最大的不同笔者认为是处罚的结果以及处罚对规则的尊重程度不同。梁某美国机场掌掴女店员或终身禁飞,但是因为尽管“警察将她当场逮捕,并送到洛杉矶市警局看守所以攻击罪名关押”,但“关于争执具体起因会由法官判定”。这是其一,其二,之所以“或终身禁飞”是因为“这起事件导致当晚由洛杉矶飞往上海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机上300多名旅客延误一个多小时,原定29日凌晨1时起飞,最后延误至凌晨2时07分才起飞。”比较张某的机闹,其行为并没有造成航机被迫延误的严重后果。第三,“梁某可能会留下刑罚纪录,影响她将来入境美国。如果证明她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她甚至有可能被美国列入‘禁飞名单’。”可见,机场机闹行为,是否被课以“终身禁飞”之处罚,至少需要法定的程序,即由法官确认与判定有关事实,造成飞机严重滞留,当事人能够证明发生机闹行为时自己情绪的不可归责性。也即“终身禁飞”的惩罚除须遵循程序规则外,仍有相关的阻却事由,如情节的轻微,如当事人机闹时情绪状态的可控程度等,一句话,是否对机闹行为课以严厉的“终身禁飞”处罚,需要遵守规则,需要依法而行。对张某是否课以“终身禁飞”的处罚,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以上,实际上是从法治的视野对“终身禁飞”的省视,但即便从道德规范的角度,“终身禁飞”的制裁也是值得商榷的。 



第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之所以不少网友对“终身禁飞”的建议叫好,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不讲规则、不尊重规则的深恶痛绝,如学历与素质巨大反差的痛惜等,但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心理因素是因为自己置身事外,自己并非当事人,仅仅是一个看客或旁观者,这其中不乏哀其不幸的。如果自己就是张某或者张某是自己的亲朋好友(谁敢保证自己及其亲朋好友不会犯此类错误)等,还会如此心安理得地接受“终身禁飞”的严厉制裁。即使保证自己以及自己的亲朋好友不会犯此类错误,也不能或更不能将“终身禁飞”的制裁施诸彼身。因为,这恰恰不自觉或不经意暴露出叫好者本质上的区别对待,而非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因此,对“女博士掌掴值机人员”一案,对该案中的被掴值机人的委屈当然应予以感同身受的理解,但不能将这种情感加倍或不当地施于张某,尤其是在张某已经被课以“终身禁飞”之后。否则,不仅不讲规则的处罚很难称得上道德,看客们对女博士的道德非难亦是不道德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张某适用,同样对课以张某“终身禁飞”的法航,以及为张某被课以“终身禁飞”制裁的叫好者同样适用。另,“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么,若果张某的行为已经受到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否定评价后,又在另一个较高的道德层面再对张某的同一个行为进行第二次评价,是否允当,也是需要打个问号的。据常识而言,对那些如体育明星,文艺明星,政治明星等“公众人物”,公众对他们的道德要求与期望,可以稍高于常人,然而,“博士”或“女博士”似乎暂未具备如此被差别对待的资格,即当事人主体并不适格,还不配享有如此礼遇,以此而论,在女博士犯错(罪)并被施与罚款、行政拘留后再课以“终身禁飞”,这等于是就张某的这一次不理智的行为,其终身就被定义为或类推为“有罪”,并被贴上一个“坏人”的标签或扣上一个奇臭无比的屎盆子,并不允当。其实,既然众多网友明白“学历与素质没有关系”,那么,在张某被施于相当的处罚后,为什么就不能放下道德的屠刀呢?法航与国内民航也想想,为什么在张某被施以道歉、罚款和行政拘留以后,还要再补上“终身禁飞”的绝情一刀?为什么就不能在各种惩戒的全面围剿与立体轰炸后给张某网开一面呢?以下引用《圣经》中的一个故事,姑且算是本文的收束:



“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约翰福音 第八章 耶稣不定行淫妇人的罪》)


于是各人都往自己家里去了;耶稣却往橄榄山去。


清早又到殿里;众民都到他那里;他就坐下,教训他们。


经学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捉着的妇人来;叫她站在当中,


就对耶稣说∶“先生,这妇人正受奸污时被捉着了。


摩西在律法上嘱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那么你呢,你怎么说呢?”


他们说这话,是试探耶稣,要得把柄以控告他。耶稣却弯下腰,用指头画字在地上。


他们还继续地诘问他,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无罪的先扔石头打她。”


于是又弯下腰,写字在地上。


他们听了,就一个一个地出去,从老的起;只留下耶稣一人,而那妇人在当中。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人,他们在哪里?没有人定你的罪么?”


她说∶“主阿,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今以后、不要再犯罪了。”



参考文献

 

[1]中国青年网:女博士迟到误机一怒掌掴值机员 

http://news.youth.cn/jsxw/201706/t20170604_9960831.htm,访问时间:2017年6月6日。

[2] 木舒:《女博士被终生禁飞:再聪明再有文化也挽救不了道德的缺陷》,载微信公众号《读史》,2017-06-05。访问时间:2017-06-06。

[3](法)让•雅克•卢梭:《忏悔录》,黎星译,第一章,

http://www.eywedu.net/chanhuilu/002.htm。

[4] 海外网:中国女游客美国机场打营业员 或终身禁飞 

http://huaren.haiwainet.cn/n/2016/0802/c232657-30147838.html,访问时间2017年6月6日。

[5] 《约翰福音 第八章 耶稣不定行淫妇人的罪》:《新约圣经》,吕振中译本,

http://www.godco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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