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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什么选择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

2017-08-24 会计研究 法学学术前沿

公司为什么选择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


作者:何威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刘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来源:《会计研究》2017年第4期。

由于本文是经济学文章,文章有大量的模型和数据表格,考虑到法学专业阅读的习惯,对文章的这些数据和模型进行了删减,只保留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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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从专业背景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则是近期理论研究重点内容之一。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的动因和经济后果。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立董事的主要动因在于咨询,而非监督;当公司有着较多的法律诉讼、股利分配、股权转让以及资产收购等活动时,其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当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时,其比较偏好声誉高和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独董。进一步研究发现,聘请法律独董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有着较高的市场价值。本文研究不仅丰富了独立董事专业背景方面的研究文献,也拓展了法与金融的研究内容,还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提供了新的启示。

一、引言

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尽管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也不需要直接对公司绩效承担责任,但独立董事具有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的责任。起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十多年,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独立董事的动因和效果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受限于制度因素,难以发挥预期治理作用;另一方面则有不少研究者发现独立董事在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方面有积极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择过程和日常工作难以观察,研究中也无法直接量化独立董事的作用和经济后果。不过,独立董事背景特征和心理结构相对较为稳定,这为观察独立董事提供了较好的切入点。因而,近期出现了较多研究财务会计、证券、银行以及技术背景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影响的文献。但鲜有文献专门研究上市公司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的动因和经济后果。


我国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具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强制性约束。换句话说,上市公司聘请具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是一种自愿行为,这为检验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的动机提供了较好的研究对象。为此,我们首先检验了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的动机。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的首要动机在于咨询,特别是当公司有着较多的法律诉讼、股利分配、股权转让以及资产收购等活动时,其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时,其比较偏好声誉高和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独董。此外,本文还发现,聘请法律独董的公司一般都有着较高的市场价值。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自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如何解决代理问题就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其中,构建有效的董事会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制度安排。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既是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又是管理者行为的监督机构。但在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者有可能俘获董事会,成为董事会的实际控制者。为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监管层倡导引进独立董事。因而,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聘任、解聘以及评价管理者来监督管理者的行为,抑制内部人合谋。随着全球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化,人们发现控股股东代理问题成为亚洲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在这些股权集中的公司,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议案发表异议、征集中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等途径既监督管理层,又监督大股东。不过,除了让独立董事发挥监督作用外,公司还希望独立董事能够从专家或行家的角度,为公司出谋划策,发挥咨询作用,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水平。因而,无论是股权分散还是股权集中的公司,独立董事在理论上具有监督和咨询职能。


随着企业商业环境的复杂化,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这就需要企业增加法律知识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法律风险。聘请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发挥其监督和咨询职能是降低公司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管理者行为受到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的严格规范和监督。但在私有收益动机下,管理者还是有可能利用各种规则漏洞,如在企业并购、内幕交易、关键交易、资产收购等事务中谋求私有收益。当董事会中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其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不仅可以更好地监督公司管理者在这些行为中法律行为,而且可以监督管理者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这将会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以公司财务报告为例,Palmroseand Scholz研究表明,当上市公司有着较低质量的财务报告时,将会招致法律诉讼问题。安然、世通以及近期国内绿大地等事件都说明低质量的财务报告会给公司带来法律诉讼风险。当公司独立董事具有法律背景时,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可能会使其董事会成员对不准确、过于谨慎以及过于激进的财务报告带来的法律风险更加敏感,从而促使监督管理层采取符合会计准则的行为,避免盈余管理行为出现,降低公司法律诉讼风险。法律独董的咨询作用表现在其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法律规范要求,最小化公司法律风险。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股权管理、股份回购等方面面临着更为严格地法律规范与约束,这大大增加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当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参与这些法律风险较高事务讨论时,可能会提供更多的符合法律意义的意见,降低企业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和额外支出。因而,上市公司法律独董具有监督和咨询职能。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监管部门出台了较多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为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化竞争,都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与美国监管部门要求不同,我国监管部门没有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置法律顾问等职位,但我国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董事,这为上市公司积极聘请法律独董来应对日趋增加的法律风险提供了可能。中国证监会2001年出台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董事,且数量要达到董事会的三分之一。除了要求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外,《指导意见》并没有对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提出明确要求,这给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留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不过,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动因不在于发挥其监督职能。唐雪松等、叶康涛等、刘浩等等研究都没有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同样,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的动因不在于发挥监督作用,而是发挥咨询作用以应对公司日趋上升的法律风险。理由在于: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的公司治理背景中,独立董事的聘请主要是由大股东及其代言人管理者决定,聘请具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一方面可以满足监管部门公司治理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法律独董的专长,为公司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活动。事实上,当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者管理层缺乏法律知识,或者公司在处理法律事务、法律风险和遵守法律成本较高时,在董事会中聘请具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可能就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因而,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不仅满足了监管部门的要求,还可以发挥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的专长,为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提供咨询作用。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 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的动因是发挥其咨询作用。


组织行为学认为管理者的认知能力、感知能力和价值观等心理结构形成的管理者特征和社会关系相对而言较为稳定,其对公司决策行为的影响与因果关系也是明确的。在监管部门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聘任受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景中,上市公司会偏好哪种类型的法律独董以更好的发挥咨询功能呢?综合考虑已有文献和法律独董咨询职能,本文主要分析上市公司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时是否考虑他们的实务经验和声誉。


来自高校的法律背景独立董事尽管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能从公司外部人的角度提出可能具有创新观点和方法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但这些独立董事毕竟缺乏实务经验,在咨询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过程中优势较弱,上市公司可能更偏好实务型的法律背景独立董事。其原因在于:首先,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环境促使其更可能聘请实务型的独立董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由于法律本身不可能是完备的,同时,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转轨加新兴阶段,选择性执法现象突出、法律实际效力较弱等构成了我国法治发展的现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诉讼风险也在不断上升,上市公司需要能够为其法律问题提供更具指导意义的法律董事,而非理论知识丰富的法律董事。其次,资源支持理论认为,由于独立董事拥有良好的外部关系网络,他们往往能够帮助公司化解面临的各种危机。相对而言,实务型的法律背景独立董事在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方面可能会提供更多的有关法律事务的关键外部联络渠道,增加和提升公司与资本市场不同机构间双赢的关系,增进与其他公司的协调,控制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Ferris et al.、Field et al.等认为,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有着较高的声誉。尽管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被怀疑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职责,但Fama and Jensen基于代理理论认为,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向市场传递独立董事的质量信息,因为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家数越多,表明这些独立董事的水平越高。因而,上市公司也愿意聘请在多家公司兼任的独立董事。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愿意聘请兼职多而声誉高的法律独董,理由在于:在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管理者需要与机构投资者、媒体、财务分析师、监管部门等众多机构和利益相关者接触。同时,上市公司还会面临并购、再融资等问题,在环境高度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上市公司有着更大的法律风险,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法律独董显然有着更为丰富的经验去帮助公司降低法律风险。此外,聘任在多家上市公司兼任的独立董事可以向资本市场传递出公司好的信息。Coles and Hoi、Bugeja et al.等研究都发现,能力越强的独立董事越有可能被更多上市公司聘请,这些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聘任更好的CEO、或涉及更成功的并购等。这也可能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愿意聘请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而有着较高声誉的法律独董。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 当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时,其比较偏好实务经验丰富和声誉高的法律独董。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我国上市公司从2004年开始披露高管个人背景资料,本文以2004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独立董事个人背景资料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在获得独立董事个人背景资料后,手工收集独立董事的法律背景资料,并通过检索上市公司年报、百度搜索人名等方式补全数据。遵循已有实证研究要求,本文剔除了如下研究样本:金融保险行业和无法获得有关变量的上市公司。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假设1将采用模型(1)【Law = α0 +α1 Salary ( Legint) +∑Control+ε】进行检验。模型(1)中Law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具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参照Krishnan et al.定义,本文也将获得法律学位、具有律师职业资格或者在法学院担任教职均定义为具有法律背景。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度量法律独立董事(Law)并分析法律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影响。其中,Law D为虚拟变量,当上市公司中存在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为1,否则为0; Law N为上市公司法律独立董事的人数; Law P为上市公司法律独立董事占独立董事总人数的比例。


模型(1)中Salary和Legint为解释变量,分别表示法律独董的监督和咨询职能。在监督变量方面: Hall and Murphy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会对管理者的薪酬进行监督;Adams et al.研究发现,独立董事主要是通过CEO聘任和薪酬评价来发挥监督职能;刘浩等(2012)在研究银行背景独立董事对企业信贷融资影响时,也是采用管理者薪酬作为独立董事的监督变量。因此,本文采用管理者薪酬作为监督的替代指标。具体来说,本文以管理者最高薪酬的前三位之和作为管理者薪酬(Salary)的变量,以度量法律独董的监督职能。在咨询变量方面: Litov et al.(2013)认为企业董事会中之所以存在法律独董的原因之一是企业内部规模、是否上市等特征决定的;二是外部法律风险压力迫使企业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支持活动,如更多的法律诉讼等企业无法控制的法律活动。而第二个因素则更为重要。为此,本文以法律密度(Legint)表示公司对法律咨询的需求。借鉴Krishnan et al.(2011)方法并考虑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下列与法律实务密切相关的活动进行度量。对公司在年度经营活动中存在资产剥离(Divestitures)、法律诉讼(Law)、股利分配(Dividend)、股权转让(Equity)、资产收购(Asset)等事项采用虚拟变量进行度量,如果存在这些事项,则赋值为1,否则为0。之后,再将这些变量赋值相加得到法律密度(Legint)指数。


在控制变量方面,参照Litovetal.(2013)等人研究,本文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size表示公司规模,取上市公司年末资产的自然对数;lev表示公司资产负债率,为上市公司年末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roa为上市公司资产收益率;firth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state为上市公司产权性质,依据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进行划分,如果政府为最终控制人则为1,否则为0。本文还控制了行业(Industry)和年度(Year)的影响。

 

假设2将采用模型(2)进行检验。【LawL=α0+α1Legint+α2size+α3lev+α4roa+α5firth+α6state+∑Control+ε】

模型(2)中,Law L为虚拟变量,代表着法律独董来源(Law S)和声誉(Law M)。如果法律独董是来自非高校,则Law S为1,否则为0;如果公司法律独董有着较高的声誉,则Law M为1,否则为0。其中,法律独董在两家及以上公司中任职,则为声誉较高的的法律独董。其余变量定义与模型(1)一致。

 

(三)统计描述

有关研究变量的统计性描述:Law D的平均数为0.466,表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将近有47%的上市公司聘请了法律独立董事。Law N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4,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法律独立董事的人数最多有4人,部分上市公司则没有法律独立董事。Law P的平均数为0.153,考虑到法律独立董事并不是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Law P平均数表明在我国上市公司法律独立董事所占比重相对较高。此外,Law P最大值为1,其中原因在于上市公司中法律独立董事同时具有多种专业背景形成的,如会计专业背景。管理者薪酬(Salary)的平均数为13.454,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3.367和17.120,说明上市公司管理者之间的薪酬差距较大。法律强度(Legint)的平均数为2,这意味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定的法律诉求。从该指标的最小值和最大值还可以发现,不同上市公司法律强度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距。在控制变量方面,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数为0.512,而上市公司资产收益率平均数为0.032,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收益水平有待提高;firth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其平均数为0.373,相对较高;state为上市公司产权性质,统计数据显示样本公司中大约有56%的公司为政府控制。


四、实证分析

(一)法律独董职能的实证分析

表3是模型(1)的回归结果。由回归结果可知,无论是Law D,还是Law N和Law P的回归结果都不显著,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不在于监督管理层的不合理薪酬行为。由(2)、(4)、(6)回归结果知,法律强度变量在三个回归模型中都显著为正,这意味着有更多法律诉求的上市公司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即上市公司法律独董的职责在于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随着企业商业环境的复杂化,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这就需要企业增加法律知识以应对日趋复杂的法律风险,这为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提供了可能。同时,在我国监管部门要求下,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而公司实际控制人又不希望聘请的独立董事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通过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既满足了监管部门的要求,又可以发挥其专业知识特长,减少了公司的法律风险。在控制变量方面,公司规模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回归系数显著负相关,这表明规模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的公司越不可能聘请法律独董。公司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以及产权性质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公司资产负债率越高、资产收益率越好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


表2是主要研究变量的相关系数分析表。管理者薪酬(Salary)与代表法律独董的Law D、Law N两个指标显著相关,与Law P不显著相关,这表明法律独董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管理者薪酬产生影响,但由于相关系数只是两个变量在没有控制相关因素的关系分析,更为准确的结果须待多元回归进一步分析。但法律强度与代表法律独董的三个指标显著为正。这一结果可能初步说明,有着更多法律事务的上市公司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法律独董在上市公司主要职责是咨询。


Krishnan et al.研究发现美国上市公司会在公司有着较多的正式法律合同交易时,或者公司有着较多的法律要求的财务活动时才会聘请律师,但其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公司具体在哪些业务活动的增加会导致法律专业人士的增加。Chowdhary et al.发现具有更大法律风险、更复杂的财务报告问题和对专利与知识产权更大需求的公司,更有可能留有高级法律顾问专业人士。在本文前述研究中已发现如果我国上市公司法律强度较大,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以发挥法律独董的职业专长。但度量公司法律强度是综合考虑公司的资产剥离、法律诉讼、股利分配、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业务,各个业务涉及的法律风险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的法律咨询服务可能也会有所差异。我国上市公司在聘请法律独董时,是否会考虑公司法律事务的差异而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呢?为此,我们对这一问题采用如下模型进行检验:


这说明当公司有着较多的法律 诉讼、股利分配、股权转让以及资产收购等活动时,其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资产剥离回归系数不显著的原因可能是这些业务公司发生相对较少,这会使公司董事会决策时非常谨慎,单独咨询外部法律专业公司。总之,该结果说明公司通过聘请法律独董,对专业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达到了降低法律风险目的。

 

(二)公司法律独董类型的实证分析

表5是模型(2)的回归结果。由表5第一列回归结果可知,法律独董来源(Law S)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当公司有法律事务需求时更愿意聘请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独董。我国处于新兴加转轨市场时期,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给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独董留下了较大的发挥空间。同时,研究发现,在大陆法系中,司法程序的复杂性远超过普通法系国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也较长,这导致司法效率低下。显然,与学术机构背景的法律独董相比,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独董可能更满足上市公司咨询的需求。由表5第二列回归结果知,法律独董声誉(Law M)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当公司有法律事务需求时更愿意聘请声誉高的法律独董。我国处于新兴加转轨市场时期,上市公司面临的法治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在多家上市公司兼任的法律独董,可能往往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法律资源。上市公司聘请这类法律独董不仅可以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还可以为降低公司法律风险提供咨询。


五、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六、结论

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咨询职能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但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到底发挥了何种职能,理论界研究结论并不一致。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上市公司自愿聘请具有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的动因和经济后果。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法律独董的主要职能是为公司提供咨询。并且,当公司有着较多法律诉讼、股利分配、股权转让以及资产收购业务时,上市公司更愿意聘请法律独董来提高咨询水平。不同特征的法律独董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存在一定差异,本文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聘请法律独董时,其比较偏好实务经验丰富和声誉高的法律独董。最后,本文研究证实聘请法律独董的公司一般都有着较高的市场价值。


法律不仅可以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司法以及法治化进程等形式来影响公司治理,也可以通过公司中法律人来影响公司治理。与之前文献不同的是,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自愿聘请具有法律背景的独立董事这一现象研究了法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这一研究不仅拓展了独立董事职能研究领域,也丰富了法与金融学的研究范围。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意义在于,监管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创造条件,为法律独董发挥监督作用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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