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丁宇魁:剥夺你的辩护权是为了维护你的辩护权?|时评

2017-11-21 法学学术前沿


剥夺你的辩护权是为了维护你的辩护权?



作者:丁宇魁,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生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近日关注刘文华律师公开通报明经国案审判情况,得知死磕派律师迟夙生在明经国案庭审前空降法庭,要参加庭审,被法院拒绝。赣州中院先是以其律师事务所函可能有假为由拒绝她参与辩护,这种理由当然不能信。但在此案开完庭后,赣州中院再次发布一个新的解释,称迟夙生律师未阅卷、未会见、未准备充分,为有效维护被告人明经国的合法权益,未准许迟夙生参与辩护。此后,刘文华律师也发布了声明,称迟夙生实际上很早就介入案件,并非没有准备。

但是,不管案情如何,也不管迟夙生律师没有经过充分准备,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法院可以为了“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拒绝其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吗?我认为是不可以的,这种理由太魔幻。

从赣州中院发布的声明看,其逻辑是迟夙生律师未会见、未阅卷、未准备,认为其不称职而不能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就是要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因此,把该法院发布的声明翻译一下就是“剥夺你的辩护权是为了维护你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这样的逻辑能够成立吗?详解如下。

最早提出“有效辩护”的是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律师帮助权进行延伸,发展出“有效辩护”这一概念,旨在救济那些由于律师不称职而导致被告人没有获得实质意义上的有效辩护的情形。律师不称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分国界,比如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开庭时睡觉发呆、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没有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等等,都可以作为被告人主张“无效辩护”的理由,一旦其主张成立,法院就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

理所当然地,法院有职责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但赣州中院所创造的问题并不在救济的层面上,而是在开庭前拒绝一个他们认为不称职的律师参与庭审,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这样的做法是否可取。我们注意到,美国的无效辩护诉讼中有两个特征:第一,对无效辩护的救济是在判决生效之后;第二,无效辩护的主张由被告人提起。这其中包含了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在没看到判决之前,谁能说律师的辩护是有效还是无效的;而无效辩护的主张一旦成立,案件将面临重新审判。所以,无效辩护对应的是程序上的再审,因此从经验逻辑上就不会出现“还没发生的无效辩护”。  

那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发现律师有明显的不称职行为,能主动干涉吗?在著名的斯特里克兰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回答是不能。因为在律师的一系列辩护行为中,辩护律师有各种各样的辩护策略,任何人不能以自己的认知来判断哪种策略更有利于被告人;同时,这样做本身也是对辩护权的一种干涉,干涉则构成侵害。

那如果如前文所言,律师做出在法庭上睡觉这种名目张胆的不称职行为怎么办?这还用问,委托人把他解聘了,重新委托辩护人就可以了。从来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自己在庭前或者开庭过程中审查辩护律师是否称职,并将他们认为的不称职的律师拒之门外。对律师不称职的情形,法院可以出于道义告知被告人,但必须由被告人自己来判断。

另外,法院在认定无效辩护时,不仅应保持被动和中立,还应当极端地审慎。在斯特里克兰案中,法院认为,即使辩护律师有不称职行为,对无效辩护的认定也应当慎之又慎,因为我们不能做事后诸葛亮。可见,赣州中院比诸葛亮还厉害,还未开庭就已经预见到迟夙生律师参与辩护会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后,赣州中院此前若要真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延期审理,让律师准备到法庭认为准备充分之后再开庭。现在若真想补救,就应当发起第二季庭审,让明经国委托的两位辩护人共同辩护。

话说回来,赣州中院的做法也挺高明的,通过主动审查认定律师不称职而把律师拒之门外,一招釜底抽薪;这可比当年那些在开庭过程中才把律师拖出法庭的法官高明太多了。明明前者做的更过分,却还能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名说得云淡风轻;后者则直接引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评,“对法官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说到底,都是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

有效辩护问题在我国也已经不是新鲜事物,近年来,学界对“有效辩护”问题已经有了不少关注。陈瑞华教授在《有效辩护的再思考》一文中,引用了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由于无效辩护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其中该案判决就对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问题进行审查,并认定“该两起可能判处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导致律师的辩护工作流于形式……”。可见,无论美国还是中国,法治走到某一特定阶段,自然会关注相同的问题。有效辩护原本就是辩护权的必然延伸,因为如果辩护是形式化(无效)的,那与没有辩护权何异?上个月,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要求刑事案件都必须有辩护律师介入;在可预见的未来,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的下一个问题必是“有效辩护”问题,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以及被告人权利的不断完善是大势所趋,如果有的法院到现在还纠结于要不要让辩护律师进法庭,未免有些落伍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