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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张志铭教授就监察立法发表看法

2017-11-22 我综合的 法学学术前沿


编者按:

昨日,马怀德教授就监察法草案发表了7点看法(点击链接:对监察法草案的七点看法),秦前红教授、张志铭教授在转发马老师的文章时,进行了进一步的评论。特此转发秦、张两位教授对监察法草案的看法,为相关学术讨论和草案修改提供智识参考。

根据两位先生朋友圈发布时间排序:


监委是“监察机关”较之于“政治机关”之说逻辑上能自圆,但并未释明监察权是混合性权力还是单一行政权或司法权性质,因而造成该种权力运作原则是首长制还是合议制的困扰;监察对象全覆盖仅指向人员不指向人大机关的说法有进步,若指向人大代表的所有违纪、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依然极大侵损人大的宪制地位,贬抑人大的自治性,合适的做法监察仅限于人大代表的职务犯罪行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则交由人大内部纪律惩戒机构处理;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监察也仅限于犯罪监察,风纪监察应由审判、检察的惩戒机构先行处理,否则会妨碍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律师不介入监察调查、处置行为,既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也会给人权保障带来巨大隐忧…


几点看法:

(1)宪法是根本大法,修改宪法只能因为宪法自身的原因,不能将修改宪法的要求表达为是为了制定通过某个下位法的需要;

(2)任何可能涉及刑事追诉的活动,都应该符合现代刑事法治原则,从立法技术和治理技术上说,应该统一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考量范围;

(3)留置调查具有明显的刑事追诉性质,应该遵循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进行制度设计;

(4)检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不是立法机关,这是一个新颖的表述,到底什么是政治机关,它与人大、执政党的具体关系应该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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