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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引正义之光照耀家庭 | 评《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

2017-12-12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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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传统正义论,引正义之光照耀家庭

——《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译后感


家庭不仅是由爱和共同利益联结而成的亲密群体,也是一个需要讨论“正义”议题的领域。苏珊·穆勒·奥金在《家庭、社会性别与正义》一书中提出,社会性别问题是一个正义问题,家庭内的不公是现代社会不公的逻辑起点,家庭内的不平等源于家庭内无酬劳动的不均衡分配。家庭正义的实现,不只是社会正义的实现,也是和谐社会的实现,这是制度文明可以企及的新高度。


王新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珊·穆勒·奥金是美国女性主义政治哲学家,她的作品集中在把大多数女性排斥在外的政治思想领域。奥金的《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妇女》被视为政治学领域女性研究的基石,《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和《文化多元不利于女性吗?》是作者享誉盛名的另外两部著作。

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了由笔者翻译的《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一书。该著实际上是女性主义首次对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批判。奥金同时对诺齐克、沃尔泽等一系列哲学名家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的理论缺陷在于对女性、对家庭进行了理论隔离,政治哲学应该修正关于如何实现性别正义的理论缺失。奥金认为如果“家庭是人的第一所正义学校”,正义原则也就应该延伸至家庭以及私人领域。

家庭内无酬劳动的不均衡分配:性别不正义的起点

性别分工所带来的不正义是从家庭内部向社会扩展的。奥金在《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一书中提出,家庭内的不公是现代社会不公的一个逻辑起点,家庭内不平等的原因在于家庭内无酬劳动的不均衡分配。而无酬劳动的分配是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的。

社会性别投射在家庭内性别分工上就是“男主外,女主内”。“内外有别”的实质是“家务劳动无酬化”,也形成了家庭内部的性别差序格局,社会性别使得以生理差异为基础的“性别差异、性别区分、性别等级”变得合理化、合法化。

“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让女性的谋生能力弱化甚至丧失,不能像男性那样养活自己。如果离婚或分居之后,儿童随母亲居住,情况就会更糟,这不仅会对女性自身也会对儿童成长造成直接伤害。奥金认为性别建构作为一个事实性存在,已经成为女性乃至全社会实现机会平等的最主要障碍。

社会性别问题是一个正义议题

奥金提出社会性别问题成为正义议题有三重含义:第一,也是最明显的原因,即女性必须被充分纳入所有正义论之中;第二,机会平等不仅包括女性在内,还应包括所有儿童在内,虽然这已被当下社会所存在的性别不公现象所损坏;第三,家庭是性别建构开展的关键领域,想要获得一个正义的社会,就必须先有一个正义的家庭,因为我们首先在家庭中获得自我认同,学会如何与人相处,这是道德形成的根基。

奥金以密尔在《论妇女的屈从地位》中提出的观点作为论证基础,女性家庭地位的不平等深深地阻碍了其在更广社会范围中实现正义,也因为它回避了男人潜在的道德责任。崇尚男性的“自我崇拜、非正义的自我优先”的家庭对男童成长具有负面影响,因为在这类家庭中男童仅仅因为他生为男性就取得了绝对优势。密尔指出,婚姻关系中所存在的大量实例表明婚姻关系“是和社会正义的第一原则相对立的”。密尔的观点为奥金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但是,把家庭“私人”生活和政治、市场的“公共”生活相区分,是政治理论的一个学术传统,并且明确宣称这两个领域中应适用不同的原则。他们把家庭从他们认为的公共领域中加以分离,宣称这种分离和女性的本质紧密相关,把女性排除在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之外是恰当的。而奥金之所以选择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批判的目标,正是因为罗尔斯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奥金认为罗尔斯完全没有考虑到家庭生活的正义问题,也把家庭内颇为流行的性别分工彻底忽略了,他只是沿着权力、责任和优先权分配这一路径构建他的正义论,以成年男性作为理论主体,却没有提及他们是如何成年的。他忽略了一个人的成长需要倾注大量精力和艰辛付出这一点,到目前为止这些工作大部分是由女性来完成的。

奥金提到,既有的正义理论中提到的“工作”都是在市场上完成的、有报酬的工作。这些论者一方面在潜意识中假定了这一不言而喻的事实,即在经由性别建构的家庭中,女性持之以恒地从事无报酬的养育工作,帮助孩童们实现社会化,给亲密关系提供避风港(否则理论家就会认为她们是不道德的)。但另一方面,这些活动又不属于这些理论家的研究范围。家庭本身并没有接受正义标准的检验,正义之光也从未照耀这一领域。比如,麦克尔·桑德尔就曾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里提出,家庭不具备正义所需要的环境,正义只有在利益诉求不同和商品分配时发挥作用,而这些情况在家庭中很少见。家庭是一个关系亲密的群体,由爱和共同的利益联结而成,统领它的是价值更高的美德。

实现社会正义必须首先实现家庭正义

在将家庭剔出正义论适用范畴的同时,论者们却在不遗余力地强调家庭在道德教化等方面所应承担的功能。在当代主要正义论者中,罗尔斯把家庭当作道德培育的第一所学校。他认为在正义感的形成阶段,家庭起到了根本作用。但罗尔斯也同其他人一样认为家庭适用于正义标准是不恰当的。

面对上述政治哲学无视的理论悖论,奥金认为有一个问题需要厘清:当女性自身处于不正义中时,又如何培养儿童具有理论家所要求的、成为正义的社会公民所必须具有的正义感呢?

在正义社会的众多组成部分中,正义的家庭才是构成正义社会的至关重要的根基。奥金引用了德里克·菲利普在《面向社会正义的秩序》里对于家庭的描述,菲利普也认为家庭是养成儿童正义感的场域。菲利普提出儿童身份认同感的培养,更多的要依赖于“父母自身所具有的一贯良好的、完整统一的人格形象”,这种一贯性身份要 “以恪守对工作和爱的承诺为核心来塑成”。奥金抓住菲利普对家庭重要性的确认展开了批判,她认为如果承担家庭主要养育工作的女性处在“工作”与“爱”相冲突的环境之下,父母关系不是正义和互惠的,而是一方支配或者指挥另一方,这种父母关系并不能给予儿童很正面的示范和效仿意义,从而罗尔斯所称的道德培育理论就失去了根基。

奥金的《正义、社会性别与家庭》是对传统正义理论的一种修正,填补了以往理论框架的重大疏漏,而这一疏漏几乎影响到每一个人。家庭内不正义的性别关系,会让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身处畸形关系之中,“内外有别”成就的只能是男性的“生活巨婴”和女性的经济依赖。依据奥金的理论建构婚内平等关系,不只是把家庭从“一所专制的学校”变为“一所道德培育的学校”这类根基性的改变,更重要的是两性关系会从此进入到一种正常的轨道之内,男性摆脱“专制”恶名,女性获得长足发展,儿童生长在融合而非紧张关系弥漫的家庭乐园。从这一点上来讲,家庭正义的实现,不只是社会正义的实现,也是和谐社会的实现,这是制度文明可以企及的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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