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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取向和学理分析 | 专题·审判中心与检察工作

2016-04-04 迦叶法律研究院 法学学术前沿



【本专题目录】

1. 陈光中: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的新挑战

2. 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提出的背景与刑事检察工作应对

3. 陈国庆:“以审判为中心”几个问题的理解

4. 张相军: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5. 苗生明: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指控体系

6. 王新环: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最终处理原则

7. 庄伟、赵鹏:警察证人出庭的公诉准备

8. 邹开红:刑事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

9. 张志铭: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取向和学理分析

10. 杨春雷: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阐述、问题剖析与实践路径

11. 卞建林:以审判为中心为视角谈谈对侦查权的共识


9. 张志铭: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取向和学理分析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我做了一个针对性的命题“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取向和学理分析”。这样的提法的政策取向,从法理的角度怎么看待它。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体会和意见。

第一个体会是要正视问题,四中全会《决定》里面有很多关于改革发展的新的提法,相对于有的提法,比如说相对于国法与党规的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或者说它不是根本体制方面的,但是在这里也许对我们来讲是最重大的一个问题,非常值得重视。四中全会有很多提法,对理论研究构成了非常强的一种刺激。对于公检法,对于从事司法改革、司法理论研究的人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非常值得重视的提法。这个决议的形成是一个智慧,最后的表述也许都不是很精准,但是有比较确定的含义。

正视问题的潜台词是什么?潜台词是到目前为止,大家参加这样一个话题讨论,看法都太一致了,非常和谐。为什么要正视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主任写了一篇非常好的文章《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工作》,结语里面第一句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关涉司法权配置优化、诉讼制度改革、诉讼结构完善以及诉讼程序重构的一场革命性的变革”,这句话是高度的评价。因为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大问题,我们从理论的角度,没有比这个提得更高了。它既然是一个革命性变革,对公检法有一种真正的实质性的影响,是一种挑战。到目前为止,政法部门、学界的研讨也再次证明这点,这个话题确实引起了大家高度的重视。但是,与这种高度重视的判断相比,实际上对我们现有的,比如说以检察制度为例,对公检法的关系并没有感觉到真的是一种革命性的变革。现在关于公检法的关系的表述,关于检察机关监督地位的表述,关于现在制度的一些运作,在这些方面并没有做一个问题上的匹配。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革,基本上还是肯定,我们的体制或者是现状还是合理的,我们讲了很多需要坚持的东西,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很大的反差。这到底是怎样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呢?对检察制度、司法制度有怎样的影响?大家都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真实含义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到目前为止,研讨的认识水平或者说取得的成就是这样的一种认识,而且是高度认识。这样表述是正确的,但是还没有到位。

如何正视问题,这是我谈的第二个体会。正视问题就是一定要认真解读《决定》的文本,四中全会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表述到底是什么含义?我们应该认真体会这样一个表述背后所隐含的关于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司法改革的政策取向,政策取向不是现在就表现出来,也许是今后的一种方向,这个是非常重要的。相对于技术层面的探讨,这是一个大问题。政策取向是什么呢?要认真地解读这个文本,最后的落脚点就是这句话“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它必然是诉诸于某种主体的程序行为的检验。如果说经得起法庭,经得起庭审的检验,这句话的主体跟前面的半句更加匹配。怎么叫经得起法庭、庭审的检验?如果说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只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仅仅是在合法性的意义上来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前后两句话是不匹配的,所以它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法律的检验是合法性检验,比如证据不是简单的合法性的问题,还有相关性的问题。第二个是法庭庭审,这里就是引入一个审判的改革,审判有审判者,或者把它作为一个场所,或者把它作为一个主体的概念来理解。如果这么理解就可以进一步来讲,这个表述确实是微言大义,这个过程中确实有一些学者的参与,在这个表述中反映这些年我们关于司法研讨的一些成果可能引入进来了。所以说一定要认真地琢磨这样一个文本,这样一个表述确切的含义是什么。

第二,我们做一点学理上的分析。学理分析意味着思考问题的坐标更大。作为检察官,更多是从检察官的角色更加针对更加现实的思考问题。学者的坐标是不一样的,时空坐标大,引入的参数就越多,得出结论的恒定性就越大。坐标越小,这个结论就会变得越不确定,这个是在理论上的一种关系。第二是价值上更加中立了。大家由于身份上的共同,共同的研讨、角色担当,所以非常和谐。但是如果要讨论这样的一个问题,价值立场不能过度偏好,否则没有交涉和沟通的能力,我们要更多的换位思考。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不仅仅涉及检察院,对于法院也至关重要。这样的一个提法里面强调检察院对于公安侦查加强引领、导引作用,公安还没在场,他愿意吗?更多一点换位思考,在这方面也许我们能看到一点非常新的东西。

什么叫以审判为中心?什么叫以什么为中心?如果从形式意义上就是一种符号,比如说我们讲,以习总书记为中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什么为中心,他是一个组织一个人,他是中心,我们应该跟他保持一种紧密的关系,但这只是形式意义上。实质意义上是什么?就是在一些事情的判断上要以他的意见为主,以他的决定为结论。以什么为中心,是做这样的事情我们到底是以谁的意见为准?为最后我们作出决定的凭据?在这个意义上,我更愿意将以审判为中心理解为,涉及到意见、决定,由谁来做这样的一个担当,这是实质性的。由于制度是这么设计的,我也要做好自己的制度角色,在制度问题上由他来拍板,我要服从。这样的理念隐含着在实质意义上的一种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什么叫以什么为中心,现在我们想的更多的是在形式符号上,我们很怕或者不愿意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地位被削弱,非常可以理解。还有我们的宪法法律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在世界上都是最高的,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者,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法律关于公检法的制度设计是以检察为中心的。检察院不仅仅是公诉机关,公诉只是检察职能里面的一部分。检察改革真正要做好的是法律监督,这一点到现在为止还有不足,还有很大的空间,是一个重大而艰难的问题,因为它涉及非常复杂的考量,不只是国内的,还有国际上。要真正在这个意义上讲出中国的国情,中国的特色,中国的体制特征,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不是说简单去主持去伸张自己的看法,这是没有意义的。检察理论研究现在开展得轰轰烈烈,但是在一些真正的高尖精的问题上要形成拳头,要形成有品质的有穿透力的意见,这是推进检察理论的大问题,不是在技术层面的研讨,我们也要关注大问题。

第三,既然是它主要,我们应从实质的意义上来思考这个问题。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法院也是司法机关,司法的概念就非常重要了。到底什么是司法?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就是审判吗?在国外不是这样的。但是在中国的用语是有一个具体的语境的,至少现在讲到司法,肯定想到检法两家。在国际上,包括国内,司法在我看来主要是法庭。司法是针对案件争议作出一个权威性的法律决定,作出裁决的活动。这个决定是怎么作出的?主要有两个环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到司法概念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是第一个环节。二是解释适用法律。所以说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是裁判里面的重中之重,最关键的问题。既然主要是这两个,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解释适用法律。到底是谁在认定案件事实?讲证据为中心,检察机关主要在举证、质证方面做文章,恰恰在表述上忘记了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问题是论证。所以在法庭上中,主要是举证、质证、论证,最后对案件事实认定起决定影响的是论证的结果,而不是举证和质证的结果,所以检察机关一定要在论证的角度上讲清检察机关扮演什么角色,具有什么影响。谁论证?一般来讲是法庭,法官来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两高都有解释法律权,但是对于案件最后的裁判来讲,解释适用法律的主体是谁?这点需要很好的想一想。我们一直讲司法,司法就是诉讼,诉讼过程有不同的参与者,有公权力的,也有私权力的,公权力有法院、检察院还有其他的一些,但不是说司法过程的参与者都是司法权的主体。到目前为此,我们也只认为法院、检察院是主体。更进一步,一定要认识到,法庭、法官才是司法的正真主导者,而其他主体只是司法过程的参与者,所以这个叫司法主导者和司法过程的参与者,这是在司法理论上必须要面对的概念之分。这叫司法的概念。

我们主张如果是这么认为,到目前为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这一认识就显得多少有点模糊。一定要捅破这层窗户纸,而不仅仅是局限于这样一个模糊的表述。

我的结论就是,要重视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样的一个表述,要认真领会和掌握其所承载的这种政治取向,真正在学理上,在法理上做一种更加开放的、更加深入的研讨。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有更多的理论自信,或者叫检察理论和检察实践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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