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烟台道路限行通告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一定范围内对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限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类型
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Ⅳ的重型柴油货车。
二、限行时间
每天0:00—24:00
三、限行范围
化工路—只楚路—冰轮路—港城西大街—青年南路—通林路—轸大路—火炬大道—滨河西路以内区域
(点击可查看大图)
四、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与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的国IV以下重型柴油货车,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路面限行管理交通标志指示与本通告不一致时,以路面交通标志指示为准。
七、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往 期 回 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