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监管趋严,药店营销老套路容易栽跟头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药店营销的“老套路”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很多药企还没开始习惯,也越来越容易触碰“红线”。
前日,合肥一家药店因放纵药厂驻店虚假宣传被重罚!这起被禁止已久的“虚假宣传”行为,再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让人唏嘘不已。
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测量血压人员所介绍的药品功效与药品标签、说明书标注适应症严重不符,另外药店内的“牛黄清心丸”宣传海报也涉嫌违规,与说明书内容不符。随后,该药店被立即执行立案调查。
也是前不久,某药店“误”将 KN90 型口罩标注为 N95 口罩进行销售,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并处以巨额罚款。
尤其近年来,监管越趋严格的背景下,相关案例越来越多。据财智小编不完全统计,自去年疫情以来,因虚假标注、违规营销、不当获利等营销行为被查出案例就达20多起,尤其关于防疫防护用品销售的违规行为甚至顶格处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药店的经营风险,如何在宣传推广的同时保持合规经营?财智小编整理了历来典型案例为您一一剖析。
重视店内外POP宣传准确性
微博网友曾发来投稿称,进入某药店购药时,第一眼就被药店最显眼位置的“预防流感”字样吸引,作为从业人士,似乎发现不妥。
姑且不论是否有真正预防流感的有效药,图片中的药品「功能主治」显示用于流感,但药店POP上却宣称“预防”,显然涉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根据最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因此,作为药店经营者,更要注重店员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外宣传流程管理,尤其重视店内外药品宣传海报中的文字描述,确保真实、准确。
不明来源宣传内容审慎查实
有群众投诉,广西柳州某药店的客户微信群里,有药店员工发布两条图片信息,一条是该药房宣传画有“增强抵抗力远离新冠”字样,另一条是来自“营销中心”的“维生素C被列为预防病毒性肺炎的唯一药品”的截图。
经相关部门调查,遭投诉的两张图片,是药房的店员在没有求证真实性和标明出处的情况下,从一个同行的朋友圈下载拼接得来,为推销该药品直接发进药店的微信群。
其中一张截图中引用的是上海市卫健委药政管理处和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中的一段内容 “建议重视下列药品的临床应用:预防药品:维生素C”,但并没有注明该药可预防病毒性肺炎。
根据最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新媒体渠道也不在监管范围之外。作为运营者,在管理思域流量和网络宣传平台时更要注重专业性,对于不明来源内容须按规定审慎查实,防止发布内容造成误导。
“店长推荐”也可能违规
药店习以为常的“营销术语”可能也违规了。
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药品广告,因使用“店长推荐”字样,收到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
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也极可能是全国第一案。使用“店长推荐”几乎是所有零售业态商铺常用的营销手法,多年以来已经司空见惯,如今这一“常态”受到监管,有必要引起各大药店注意。
根据最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包含“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除了“店长推荐”,“家庭必备”、“正在热销”等等表述都值得药店经营者注意,对外宣传物料应竭力避免诱导、保证性字眼。
药品广告牢记“清晰标明”原则
前不久,山东曝光发布10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其中一件药店广告案件引人关注。
案件缘由一块展板涉及违规营销,据透露,当事人通过店堂展板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说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描述不一致的内容,药品广告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最终,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根据最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宣传要慎之又慎
财智小编在药店走访中发现,几乎每家药店都少不了宣传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如万XX、玛咖等,而且宣传方式也较隐晦,均采用“xx到货”、“xx,10粒装”等等提示字眼。
事实上,早前某著名连锁因不当宣传“伟哥”而被处罚,处罚原因即是“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
“伟哥”属处方药,只能在专业媒体上发布信息,不能在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上传播,处方药更是不允许以广告形式摆在药店招揽生意。
据相关法律人士表示,“xx到货”这类“擦边球行为”也具有一定法律风险,尤其是在目前比较流行的网络零售、直播平台,连锁药店更应关注这类处方药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
处方药的宣传应慎之又慎,药店经营者应牢记“专业媒体”和“禁忌发布”的原则。
零售药店的营销原则和“红线”远不止以上。
不论是店内POP海报,还是新媒体或者其它的平台,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或者“侥幸心理”轻视营销合规行为而触碰“红线”的案例越来越多。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及历来案件总结,超过批准宣传、夸大产品功效、未经核准发布相关广告、违规宣传处方药等等行为,都易造成违法违规行为。
专业性和准确性应成为行业共识,每一次营销都值得药店人认真自查和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