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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模式如何落地?广东发文了!

陈梅 第一药店财智 2022-09-29



近日,业内流传一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
 
文件显示,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广东省医保局就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了实施意见,并向广东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药品监管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各市须于7月16日前将相关意见(盖章纸质文件及其电子版)反馈至广东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据了解,此份征求意见稿共有10项内容,主要包括:合理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确保“双通道”药品进入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完善外配处方流转机制和购药管理等。
 
与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出台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相比,此次广东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而制定。


合理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范围是参保患者门诊、住院使用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除外)。“双通道”药品的范围,由省医保局通过规范程序确定,全省统一执行。各地根据实际在“双通道”药品范围内选择药品做好用药保障,不得扩大“双通道”药品范围。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品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确保'双通道'药品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列为第二项,可见重视程度。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双通道”药品的配备、使用、流通 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医疗服务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门诊次均药品费用增幅、住院次均药品费用增幅、药事委员会审定 等为由影响“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和合理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直接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各地要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对存储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确保“双通 道”药品质量安全,确保患者买得到,用得好。

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方面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施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品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对于列入“双通道”范围内的药品,省医保局根据谈判价格、带量采购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医保支付标准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品种,按实际价格执行。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参保人负担。


建立“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方面,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具备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上传到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和医保信息平台。

符合“双通道”管理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确认后,可确定为“双通道”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应将“双通道”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方面明确指出,“双通道”药店必须认真履行医保协议约定,对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双通道药”店有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行为或所售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要求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按要求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对于完善外配处方流转机制和购药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要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 提供“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及结算服务,保证外配处方顺畅流转,实现“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药店“一 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将“双通道”管 理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此外,广东省医保局在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优化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强化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也提出了详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地要加快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双通道”管理机制。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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