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GSP检查,新规来了
一省出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SP检查”)新规,明确了零售药店检查范围、检查频率、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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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检查新规,这类药店每年都要查
近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机构实施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时,可视情采取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方式。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应当覆盖企业所有经营范围或经营活动。
同时,对药店的检查频率做出了相关规定:
1、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一次应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2、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包括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及其经营场地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且三年内至少有1次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相关经营场地不少于1/3或至少5个储存配送场地;
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且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具体法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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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查连锁总部,市级查连锁门店
文件指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机构,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其经营场地,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方式。
其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及结果处置工作。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及结果处置工作。
除首次许可检查、首次报告事项、延续许可检查、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涉及的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外,其他情形应当列入当年检查计划,结合常规检查进行。
对委托药品销售、储存和运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基于风险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药品GSP符合性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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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最高可罚款200万
根据GSP检查的综合评定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规定具体整改期限。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给予符合要求结论,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1.发出告诫信;
2. 责任约谈;
3. 限期整改;
4. 暂停经营范围或经营类别;
5. 暂停风险药品销售和(或)使用;
6. 责令药品召回或者责令追回;
7. 其他风险防控措施,如信用惩戒、黑名单制度等联合惩戒。
如违反《药品管理法》,则按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同时,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报告、综合评定及检查结果处置信息按照《药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信息管理规程》要求,纳入药品经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