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了解到,我区立案查处首例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案件。
日前,单某某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欲将其与丈夫潘某某共有的一套房产约定为其一人所有,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核查,发现与单某某同来的男子并非其丈夫本人,且该男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与浙江省信息共享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显示的信息不符。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
目前,单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案件正在侦查中。“我区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四条也规定,当事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不动产受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也使民众的合法财产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加大对虚假申请登记行为的打击,不仅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需要。· 行长专访│现金收支两条线、减息让利、优化担保方式…今天这场访谈干货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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