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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你还敢说中医不好吗?

尤丹娜 南风窗 2020-08-24

作者 | 南风窗记者 尤丹娜

“请北京市卫健委的同志速速捉拿鲁迅归案!”


有微博网友在#北京拟规定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话题下面评论调侃,并附图一张,是鲁迅在《呐喊》自序中的一句话:“中医不过是一种有意的或无意的骗子。”


这是怎么回事?


5月29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本是一份寻常的征求流程,但其中两条新增的条例点明“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且表示将对诋毁污蔑者进行涉及法律层面的追责,引发了大量的争议与讨论。


网友们一面调侃“鲁迅这回要在语文课本里待不住了”,一面吆喝“我之前发微博说中医没疗效,有要一起去自首的吗?”


说中医的坏话,就要被抓?



不同的解读

我国在2016年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称《中医药法》),以立法的形式对中医药相关事宜做了法律规定,北京市这次发布的草案,不少条文都与《中医药法》重合,可以看作是地方法规对国家法律的“落地”,本不至于引发轩然大波。


但在其与《中医药法》的互相对照中,可以找到有争议的部分。


这份草案共分为七章,涵盖了中医药从服务保障、规范管理、保护继承到开放创新的各个方面,一共55条。


引发争议的是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五十四条则提出,违反本条例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十六条条例


有争议的部分便出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及其后的追责上面。


国家层面的《中医药法》中,也有同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


但《中医药法》此条款之后,并没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说法,也没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追责,这让这份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条例,相较国家的同类型法律,有了新的增加内容,带来了新的困惑。


面对这个新增的条例及其追责,网友疑惑:从字面理解,这是否意味着以后不能反对、质疑中医,质疑者将会受到处罚?如果宣称中医药没疗效,或是吐槽对中医药治疗中的个人不满,就要锒铛入狱?



舆论发酵之后,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引发群情激奋的“说中医坏话就要被抓”的认知是错误的,是条文遭到了错误解读。


负责人认为,首先,条文并不是说中医药不容置疑、听不得任何反对声音和个人抱怨。“网友们说的’质疑’和诋毁、污蔑是两个概念。”


其次,并不是表达了质疑,就要遭受处罚,也并非发生诋毁、污蔑的行为就要被“抓起来”判刑。


“原文里对于处罚有很多限定。”他说,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


这一解释在为新增内容中的“诋毁、污蔑”划定了一定的范围,让网友们可以放心,“因反对中医药获罪”有一定的界定要求,不会因为随便的抱怨获罪。同时,这份条例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有争议的条款也可能会在最终稿中按照反馈进行删改。



立法权限

但仍然有一些困惑没有答案。


首先,在法律主体的认定上,“中医药”在法律上并不具备人格地位,本无权对他人提起“诋毁、污蔑”这一类的指控。


不具人格地位的事物确实有可以立法禁止侮辱的先例,比如国旗法、国歌法等,但这些事物代表了国家尊严,是国家形象的象征符号。在以往的认知中,“中医药”是否具有这样的重大象征意义,如果立法禁止侮辱,需要作出相关的说明,消解公众的困惑。


其次,在针对中医药的“扰乱治安、违法犯罪”的界定上,或许需要更为详细的解释:怎样具体的行为是“诋毁、污蔑”?


目前呈现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中,仅有“任何方式或行为”来作为界定,没有规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自然会引发网友们“发了微博吐槽就要被判刑”的错误解读。


比如条例的第五十四条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十四条条例


这其中,相关部门或许应该更清晰地界定,针对中医药的哪种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现在网友们担心的:我因为个人医治经历感到中医药“不对症”,在现实或网络中发表对中医药疗效的质疑,请其他网友“避雷”,会不会被判定为“散布谣言”?我该如何量化自己对公共秩序的影响?


最后,在立法权限上,这一具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倾向的条款也给专业的法律人士带来了一些困惑。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立法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



回归疗效的战场

翻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中医药”可以相提并论的“中华传统文化”等事物,均不曾被规定“禁止诋毁”,即使有人提出偏激言论,也只能是在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专业层面进行探讨,并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


为什么偏偏为“中医药的尊严”立法?


新冠疫情期间,中医药在防疫与医治方面,确实有过不俗的表现,在“战疫”中发挥着自己的独特作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公众对中医药的误解,有关部门想要“乘胜追击”,用立法巩固疗效,也不难理解。


4月21日,湖北省中医院医护人员对新冠肺炎治愈患者进行艾灸治疗。湖北省中医院3月初推出新冠肺炎康复门诊,医护人员根据中医理论,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恢复阶段提供治疗服务


但中医药终究是医学,医学是一门科学,要在不断的批判、否定、自我推翻中发展进步,反对的声音是探讨、质询,不应该存在“诋毁、污蔑”这类说法。


而放眼世界,亦不曾有国家地区为现代科学、现代医学立法维护尊严。真正的科学不怕诋毁,真正的医学更不是区区言论就能被轻易毁掉的。如果用禁止议论、动辄刑罚来建立中医药的声誉和尊严,本身便是不相信它本身具有疗效、理应拥有尊严的表现。


疫情期间,记者采访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陈昱良时,曾与其探讨中医药在大众口碑方面的尴尬境遇。


陈昱良认为,中医药遭遇如今的尴尬困境,并不是因为疗效,而是在于其理论体系、语言表述方式与现代科学不同,令现代人没办法直观地理解和接受。


比如一个老太太说自己胸闷,西医开单去做心电图,哪怕她不识字,只是听到这个名字,就会明白“要进行一个与心脏有关的要用电的检查”,但中医药理解门槛高,没办法这么简单直白。


在中西医结合医院,如果一名患者发热,西医的诊断书将写得很明确——“不明原因发热”,哪怕并不能指出发热的具体原因,患者看到与自己症状相同的“发热”诊断,便能够确信医生“没有骗人”。


但同样的症状,中医的诊断则是“营卫不和”——什么是“营卫不和”?医生解释给患者很困难,在门诊中挨个解释也显得不现实,而患者看到这样的判断,因为不理解,便很容易觉得是被欺骗了。


中药师在医院药房调剂中药


“中医若想在现代有所发展,就要和现代医学处在同一语言平台。如果中医在这一方面努力不够,将永远都得不到现代医学的承认。”


中医药发展的道路上,或许并不需要一份“禁止诋毁”的法规来为其“撑腰”,它自有其几千年来源远流长的发展、有其集实践、理论于一身的针对疗效,也拥有如今中医药专业人士在科研、普及、传播方面的努力。


让中医药回归属于它的医疗战场,用好的疗效服务患者,开放地接受探讨、质疑和诘问,才是真正能抵御“诋毁、污蔑”,给予它尊严的最好方式。



    编辑 | 董可馨

排版 | 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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