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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们的福音

刘郝 南风窗 2020-08-24

作者 | 南风窗记者 刘郝


号称中国第一代网红的罗永浩,正在直播带货中做得风生水起。

 

老罗选择“卖艺”进军直播的直接原因,是他背负着3个多亿的个人债务。他曾在微博中透露,这当中,有一部分是“为了挽救公司,签了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1个多亿”。

 

这笔巨额债务始于锤子科技的创业失败。在一则纪录片中,罗永浩曾透露,“曾经一段时间资金困难,工资都发不出了,债主都快围楼了,自己一度想过自杀”。



而倘若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老罗就不必过得如此艰难,很可能也不会上到“老赖”名单。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式出台,离我们又进了一步。

 

和老罗不同的是贾跃亭。就在前不久,今年5月23日,美国加州破产法院批准了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第一个中国人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这意味着,贾跃亭将不必承担公司经营失败带来的个人债务,而罗永浩却必须一直以“负翁”的状态负重前行。

 

两个始终备受关注的创业“老赖”,现在的处境,大大不同。



“个人破产”是什么?

我国香港艺人钟镇涛曾在2002年申请个人破产。在破产期间,他全部收入都要上交,扣除生活必需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从法律上来讲,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指当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过,倘若在中国内地,目前来看,贾跃亭和钟镇涛是没有办法申请个人破产的。

 

在我国内地,目前仅有2007年6月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这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并不能覆盖自然人。在美国,1978年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在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个人破产制度同样已相当成熟。

 

但最近,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有进展了。

 

深圳率先“试水”个人破产制度。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表示,“诚实但不幸”的个人创业者和企业法人将会拥有破产的权利。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个人破产制度离每一个创业者都很近。

 

因为在现实中,尽管有“半部破产法”的保护,但公司经营债务往往通过借款合同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等方式转化为个人债务,对企业家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老罗的债务,就是因为他曾签下个人无限担保的1个多亿。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风险、集体债务将会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并且催生出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这也就是说,他们一旦遭遇市场风险,就得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甚至要“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深圳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所针对的,正是罗永浩这样“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这带来的影响就是,在这个经济特区,罗永浩们将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摆脱债务危机,正常生活,谋求东山再起。

 

深圳作出破冰。接下来,在这个经济特区登记的329.8万户商事主体,以及大量以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的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都将会直接受益。



为什么是深圳?

近30年来,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呼吁个人破产立法的声音不断,而直到最近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才取得实际进展。

 

一个不能忽视的背景是,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始终相信,深圳需要为个人破产立法。因为在他看来,“深圳历来愿意创新,而且深圳是有立法土壤的。” 

 

2014年4月,深圳律协换届,卢林当选律协破产委主任。在任职后的第一个内部讨论会上,他提出,建议深圳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在会议上,卢林谈到,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可以依法破产,但个人破产却无门,只能背债到底。

 

“如果你不把人解放出来,还谈什么创业沃土,他就没法创业,天天被人家追债,而且没有任何期限,一旦创业失败,终身爬不起来。”卢林如此表示。

 

但在当时,由于信用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制度不完善,可能出现恶意逃债的风险等因素,立法工作没有实际进展。

 

转机出现在2014年11月底,深圳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论证会在深圳人大召开,决定部署深圳市律协、深圳市中院和深圳大学各自起草条例草案。

 

真正的飞跃出现在2019年。当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立法权。



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支持。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6月2日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持续成为深圳经济发展最根本的推动力。”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文件中指出。

 

6月2日至18日,是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期。在这之后,如果一切进展顺利,《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出台。

 

深圳,就这样再次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


个人破产,不是做“老赖”

借款人一旦宣告破产,便意味着债权人无法再对其进行催收。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群体利用,成为欠债不还的工具?

 

对此,深圳市人大法工委明确表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征求意见稿就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个人破产并非欠债不用还钱。为此,征求意见稿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当中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

 

破产后,并不意味着所有债务立即免除。征求意见稿规定,宣布破产3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孙迎彤说,在这三个年份中,所有的债务以及资金往来的信息都要提交给法院,以此评估其中有没有恶意欠债、恶意逃债的可能性。


2015年黄某“教科书式老赖”一案中,肇事司机黄淑芬以还贷款的理由,拒绝支付法院判决的85万余元赔偿款。害人家属赵勇在网络上指认称,黄淑芬的女儿刘明月,用她的名字协助黄淑芬在车祸后第二个月买房买车,并成功转移财产,总价超百万


而如果这些制度都得到切实执行,毫无疑问,这对于防范老赖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能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

 

而在卢林看来,个人破产制度还能起到防范老赖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有着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驾护航”,这需要债务人自行申报财产清单,由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人员等专业人士来调查核实财产,并与个人信用评估、破产复权制度相结合,债务人一旦被发现作弊,将不会被免责。

 

同时,在这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在出行、个人消费、购买不动产和车辆、子女上学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职业资格也会受限。“如果在三年考察期内,债务人被发现有藏匿资产行为,就会被撤销豁免,对余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严重的将涉嫌破产欺诈等刑事犯罪。”卢林称。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规定,可以申请破产的,除了债务人,还有债务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逾期未被清偿的债权人。这也就是说,如果债主判断借钱的人有钱不还或者资不抵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不断完善是必须的,但是当下,迈出去这一步,至关重要。”卢林如此表示。

 

随着深圳迈出的这第一步,在未来,“诚实而不幸”的老罗们将会有越来越完善的创业环境。

 


    编辑 | 董可馨

排版 | GI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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