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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丨朋友圈骂人当心吃官司!首例“朋友圈侵权案”居然发生在·····

2016-04-16 大永川





 ▲在朋友圈谩骂好友的截图。


朋友圈里发说说、点个赞是多平常的事啊,但把朋友圈真的当私人场所,随意谩骂、诋毁别人也是要吃官司的!

可不,李妮(化名)就遇上这样一件闹心事:昔日好友竟然在朋友圈里诋毁、谩骂她,她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并赢了这场官司。

  日前,这起“朋友圈侵权案”由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发帖当事人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承担公证费、交通费等费用。这也成为我市首例“朋友圈侵权”判决并执行的案件。




  事起

  就因朋友圈里的一条信息,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某日,李妮在朋友圈转发了一条信息,是关于“吃饭吧唧嘴”的行为,还说了一下自己的意见。谁知,邹晓在评论里回了一句“关你X事”。

  一开始,李妮想到邹晓可能是无心的,可这一来二去,大家的关系却越来越僵,后来在朋友圈还互删了对方。

  却有一天,李妮听说邹晓在朋友圈里发帖骂她,不仅用了“贱人、乞丐、疯子”等侮辱性语言,还在帖子里大肆谩骂“作贱作死你要排第二,没人敢排第一”,“交朋友要远离她”等,并用了李妮的真名、照片。1个月内,一连发了4篇这样的谩骂帖。




  起诉

    受到困扰的李妮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邹晓告上法庭。经过审理,今年2月,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妮胜诉。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要求判决生效五日内,被告邹晓在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一个月以上;并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交通费共23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上诉。被告随后执行了判决要求。



  案件委托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杨说,公民在新兴网络媒体上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

  “本案的判决也给所有网络用户敲了一记警钟,网上公开谩骂诋毁小心侵权。也就是说,别把朋友圈当成自家的垃圾桶,更别挑战他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决心。”洪杨说。




  ★首先,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页和数据进行保存,然后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以便获得网站的技术支持。该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要保存信息的原因、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

  ★其次,由于电子证据极易更改,因此证据保存的过程最好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此类证据效力也较高。

  ★最后,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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