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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避免“童养媳”的悲剧继续上演?

2017-02-27 新浪微博@高富强 女权时评圈
导读

无论是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说法,还是马泮艳本人对她大伯的指控,虽然在表述上措辞不一样,但核心的事实改变不了,那就是马泮艳的父亲死亡、母亲离家出走之后,她陷入到了监护的真空。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是,她该到哪里吃饭去?

自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重新引爆互联网以来,网友的关注度一直高烧不退,微博,微信,客户端,只要随便刷一下屏,你就会发现几乎所有人都在热议这件事。最新的消息是,针对马泮艳的诉求,2017年2月24日,巫山县政府发布了“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的长文进行了专门回应。

 

然而,这篇“答问”并没有给沸腾的舆情降温,反而有火上浇油之势,无数网友指责巫山县政府避重就轻,有包庇犯罪的嫌疑。比方说,马泮艳指控她的大伯把她卖给了大她17岁的陈学生,希望追究大伯的刑事责任,而新闻发言人则说这不是刑法意义的贩卖,而是“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由陈家代养,待马泮艳“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

 

或许是我时常关注农村妇女问题太了解农村现状的缘故,说实话,这件事并没有让我感到太过震惊。婚姻法虽然规定女性结婚的最低年龄是20周岁,但在中国的一些偏远贫穷的地方,童婚现象并没有彻底消失。马泮艳一直强调自己在十四周岁前就与前夫发生了性关系,以此证明前夫陈学生构成了强奸罪。但实际上,这个年龄结婚生育的女孩子并非孤例。

 

例如,之前就有媒体报道,在有“早婚县”之称的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女性生育的年龄普遍在十四五岁之间,有的甚至在十二三岁就恋爱生育。虽然当地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某些媒体的夸大其词,但并没有否定童婚的存在。相反,2014年年底金平县政府还发布了《关于部分媒体报道金平“早婚”现象情况报告》,就童婚问题进行了分析且提出了改进措施。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该法不但确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还明确规定“禁止童养媳”,但六十多年过去了,童婚现象还是政府治理的一个顽疾,个中原因令人深思。我们当然可以指责地方政府失职,但是,如果童婚现象与贫穷联系到一起,政府的有效治理手段其实是微乎其微的,惯用的宣传与打击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帮助这些家庭脱贫当然能够釜底抽薪,但脱贫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鉴于互联网上断章取义的喷子太多,我有必要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对于事实部分的描述,仅仅代表我指出了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不代表我对这些事实进行任何的价值判断。

 

马泮艳的情况更复杂一些,如果说一般意义上的童婚可以处罚教育这些女童父母的话,马泮艳则连法定的监护人都没有。无论是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说法,还是马泮艳本人对她大伯的指控,虽然在表述上措辞不一样,但核心的事实改变不了,那就是马泮艳的父亲死亡、母亲离家出走之后,她陷入到了监护的真空。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是,她该到哪里吃饭去?

 

马泮艳的大伯当然没有权利与包括陈学生在内的任何人签订协议,将她送到陈学生家“代养”,更没有权利约定待马泮艳达到法定婚龄时与陈学生结婚。所谓的村干部见证,听起来更是荒唐可笑。但有一个问题我们无论如何都绕不开:当我们群情激奋地讨伐马泮艳的大伯贩卖人口时,如果当初马泮艳的大伯不把她交给陈学生做童养媳,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

 

一个女孩子用尚未发育成熟的身体换一口饭吃是这个社会的耻辱,我们应该借这个案例讨论,对于那些没有了法定监护人的未成年,该由谁来负责他们最基本的饮食起居?马泮艳开始做童养媳是2001年,如今十六年过去了,全国范围来看,这个制度性的漏洞到现在补上了没有?如果再有同类的情况出现,像马泮艳之类的未成年孩子该到什么部门求助?同样的道理,对于那些有监护人的童婚女孩,如果她们的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她们,政府靠什么样的制度保证她们不做童养媳也能长大成人?

 

严格地说,只要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但是在童婚严重的地方,我们似乎没有听到哪个娶了幼女的男人被判强奸罪,好像当地的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都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法律条款。为什么?那些地方太穷了,如果那些女孩子的父母不早早地把她们嫁出去,一家人就面临着吃不上饭的问题;如果把娶幼女的男人判了刑,那些小小的童婚女孩谁来抚养?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好的答案,谁敢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悲剧?事实上,那些“早婚县”十几岁就结婚生育的女孩子,每天都在上演着同样的悲剧,只是没有像马泮艳一样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罢了。

 

我赞成网友们的说法,犯罪就是犯罪,无论出发点是什么,都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如果马泮艳的大伯确实构成了犯罪且没有超过刑法的追诉期,我是极其赞成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但我还是想与读者一起思考:就当时的情况来说,与那些对马泮艳不管不顾的其他人相比,马泮艳的大伯是不是最应该受到审判的那一个?


(本文首发中国妇女报新媒体,作者系女权时评圈评论员,著有《另一种美》,新浪微博@高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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