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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送给私生子一栋楼后,发现不是亲生!“父子”反目闹上法庭


1998年,南宁男子老黄在婚外与韦某发展为情人,其间,韦某生下个男孩小明(化名),老黄对其宠爱有加。甚至在小明18岁时,送了他一栋楼。可一年后,老黄发现小明并非自己亲生儿子,又想将房屋要回。最后,“父子”反目互告对方,老黄让小明腾房,小明则要老黄支付100万房款。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黄的诉求。


赠予楼房后

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


1998年,与妻子育有一女的老黄与韦某相识并发展成了情人。2000年3月,韦某生下儿子小明,老黄对这个“儿子”非常疼爱,不仅让韦某母子住在他名下的一栋六层自建房内,还想把该房赠予小明。


老黄曾在小明初中时期的一次验血中,发现小明是A型血,而自己是B型血,遂起疑。


但到了2018年5月,小明满18岁时,老黄依旧兑现了承诺: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将该栋楼过户到小明名下。但在签订协议时,老黄附加了条件,如经DNA鉴定小明不是其亲生儿子,小明要无条件把该房产用买卖方式过户给老黄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2019年9月,老黄委托了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老黄和小明无亲子关系。老黄便要求小明配合将自建房过户至其名下,小明也同意了。


今年1月,小明将房屋过户到老黄名下。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老黄随便写下了转让价款100万元。


“儿子”要钱

“父子”反目互告


虽然如此,老黄对这个养育了19年的“儿子”依然存有感情。他表示,只要小明愿意认他这个养父,他愿意供小明读完大学。但对情人韦某的欺骗行为,他非常生气,两人争吵不断。


今年6月1日,韦某因害怕被老黄赶走,让小明将老黄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00万房款及利息。老黄一气之下提起反诉。


法庭上,老黄表示,房屋过户签订买卖合同,是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填写的,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小明不该向他索要房款及利息。他还拿出DNA鉴定报告及此前双方的协议,要求小明腾空该房屋交还给他。


而小明的代理人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老黄以超低价格购买该涉案房屋,应该支付房款及利息。


一审“父亲”胜诉

“儿子”需腾空房屋


法院认为,老黄误认为小明与他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所以将涉案房屋赠予小明,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


当时双方的协议书中附加了条件,双方若无亲子关系,小明需将房屋退还。而且,协议的签订是以特殊的亲属关系作为基础,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合同。


老黄提供了证据证明小明非自己亲生,而小明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所以,法院认定老黄和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房屋再赠予老黄,而非存在真实的买卖。


因此,小明无权主张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而且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为老黄,小明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该房屋,应腾空并交给老黄。


由此,今年8月18日,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黄的诉求。小明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律师:赠予并非想撤就能撤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可以单方撤销赠予。


覃律师介绍,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受赠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撤销赠予:


1、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赠予人近亲属的。


2、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附义务赠予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赠予的撤销中,赠予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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