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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东卖百万房产,被中介“强行过户”?目前仍有57%房款不见踪影…


最近,南宁的黄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卖出了一套房子。本该是件“两全其美”的好事,黄先生却说他现在“钱房两空”:房子“被过了户”,目前仍有57%房款不见踪影……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黄先生打算将自己位于南宁市仙葫某小区的房子出售,于是就在一家网站上发布了卖房信息。很快,一名自称是房屋中介的韦某找到黄先生,说他手上有客户想购买这套房子。


在中介的帮忙下,买卖双方谈定成交价格为105万,买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8月31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虽然约定,买家支付定金后,黄先生配合买家办理贷款,待尾款到账后,再将房产正式过户。


但黄先生说,当天晚上,中介韦某告诉他说,要通过系统刷他的脸查档,“他说要刷我的脸,查我的房产状况,看下房子是不是我的真实所有,有没有抵押之类的信息。”


▲卖家黄先生与中介韦某的聊天记录


中介谎称“刷脸查档”?

男子百万房产“被过户”


9月8日,黄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房产已被成功过户,而过户的对象正是买家。尾款没到,房产怎么就“被过户”了呢?


“后面我才回想起来,那个中介当时找我刷脸,并不是查档,而是利用现在不动产转移登记在网上办理的便利,直接把我的房产过户给买家了。”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黄先生慌了神。



黄先生电话联系上买家,吴先生表示,他已将房款给了中介韦某,至于韦某为何没将房款交到黄先生手上,他不清楚。


黄先生:你跟谁去抵押的?是跟他(中介韦某)去抵押的吗?


买家 吴先生:是。


黄先生:抵押后得到的钱呢?谁拿了?他(中介韦某)拿了?


买家 吴先生:不是他(中介韦某)拿了谁拿了?


黄先生:他拿了钱啊?


买家 吴先生:肯定是。


黄先生:那你现在总共给了多少房款?


买家 吴先生:我全部给完了。


随后,黄先生电话质问中介韦某,是否是以查档为借口获取了他的面部识别信息,并擅自将房产过户给了买家。


黄先生:上次刷脸是查档吗?


中介 韦某:查档、网签一起。


黄先生:网签是什么?


中介 韦某:网签就是确认买卖,交易。确认有交易过户这个。


黄先生:你原来不是说要查档吗?那你为什么要搞过户?


中介 韦某:因为这个客户的贷款,可能贷不了那么多,要做抵押贷给他。


黄先生:你这个之前没跟我讲。



最终,中介韦某承认,是他挪用了黄先生的房款,并表示将会尽快将房款还给黄先生,并主动写下《承诺书》。《承诺书》上,韦某表示,他是在卖房黄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的。


记者:黄先生通过你这卖了房子,说是已经“被过户”了,但是他还没有收到房款。


中介 韦某:是有这么一回事 。我还没(把房款)给完他,只给了一部分,我们之前有约定,我要在一定时间内给完他。


记者:这个钱你拿去做什么了呢?这个买家已经把钱给你了吗?


中介 韦某:给了。


记者:那为什么买家把钱给你了,你没有交给黄先生呢?


中介 韦某:因为当时觉得还有一些时间去协调,可以打一个时间差吧。现在的话,得按照和他(黄先生)的一个约定,尽快还款给他补上。


在电话里,韦某承认,他确实收到了买家的房款,并瞒着黄先生将这笔钱用于店面的其它开支。


记者:这个钱到底是去哪了?你有跟黄先生交代吗?


中介 韦某:没有跟他交代,没有说得那么细,钱的话,我们拿去周转,我们做一些房产交易,也做一些金融业务。


房款被中介挪用

购房合同涉嫌伪造


黄先生说,中介韦某是优居加盟商的一名员工,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可见,代理公司落款单位和盖章为“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记者与黄先生来到位于南宁良庆区这家公司的门店,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韦某已经几天没来上班,“只能打电话与他联系”。


记者电话联系上南宁优生活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称是公司法务总监的覃女士表示,据她了解,那个店面在9月份的时候还是加盟商,但是韦某不是那个店的员工,我们去核查过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没有显示他是那个加盟店的员工。



覃女士表示,今年9月,也就是韦某向黄先生开展业务后不久,这家门店就已经不是优居的加盟商,并称韦某所使用的合同是伪造的。


第一,那个LOGO是旧版的,第二,他没有二维码,第三,没有合同编号。并且我们现在大部分都是电子合同,那一份(纸质合同)绝对是假的,因为电子合同只能在签约中心打印出来,加盟商是没有权限在外面打印的。


截止目前,中介韦某陆续向黄先生支付了45万元的房款,仍有60万的房款未支付。


律师表示,韦某采取了隐瞒事实和虚构真相的方式挪用房款,可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黄先生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对存在争议的房产进行保全。”


谨防钱房皆失


提醒大家,委托中介买卖房时尽量不要通过中介打款。

而作为中介,即使得到买卖双方授权代为保管房款,在双方交易完成时也应当及时将房款交付卖方,如果中介长期占用房款,涉嫌构成侵占罪等相关罪行,将背负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犯罪程度,从民事纠纷来看,中介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中介的作用是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服务好买卖双方,代管的权利不等于占有或使用,中介占有或使用了房款,不能及时全额给付卖方的行为,违反了中介合同的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介在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承担方式,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卖方有权依据此主张取得房款,并可要求中介按此支付违约金,直至购房款全部交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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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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