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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撞人致2死4伤,广西男子不服死刑判决上诉称:吸毒后不受自己控制


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劝诫

杨某不仅没有悔过之意

还对家人心生怨恨甚至大打出手

连续吸食两日毒品后

杨某驾车外出故意撞人

造成2死4伤



▲图为当时事发现场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杨某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11月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用视频连线开庭审案。



因吸毒被家人劝诫产生怨恨

开车撞人致2死4伤


“我能听清楚,信号很好。”当天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杨某出现在法庭的大屏幕里。今年30岁的杨某是贺州人,初中文化。


2014年底,杨某染上毒瘾。每次吸毒后,杨某就会与家人争吵,家人多次送他去强制戒毒,但都没有成功。



贺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


杨某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劝诫产生怨恨。今年2月3日,杨某回家后无端打骂妻子,被父亲、弟弟赶到制止。2月5日,杨某在电话里与父亲、弟弟等家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开汽车在街上转悠。


杨某驾车行驶到贺州市八步区芳林路一路口时,看到弟弟的女朋友申某走在人行道上,想起弟弟骂过他,便把气撒到了申某的头上。杨某加大油门撞击申某,致其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杨某继续沿芳林路行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趁轿车驾驶人下车察看之机,抢走轿车驶离现场。途中,杨某想到自己撞伤一人罪责难逃,便一不做二不休,打算撞死更多人给自己陪葬。


于是,杨某驾车快速朝正在等红绿灯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冲过去,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曾某及乘客左某撞飞在地。杨某驾车行驶到十字路口中央时,又冲向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该车驾驶人欧某聪及乘客欧某明撞飞,随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才停下,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多车受损。


▲事故现场


▲有人被压在黑色小车下


▲事发后杨某下车抽着烟,走在大街上,摇摆蹦跳



贺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后,杨某又以驾车冲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贺州市中院依法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某等5人因本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被告不服上诉:事发当天

系吸毒后的疯狂行为 不受自己控制


“吸毒后我就感觉一直有人在跟踪自己,要害自己,精神压力很大。”在当天的庭审中,杨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事发当天是吸毒后的疯狂行为,不受自己控制。


杨某的辩护人称,杨某曾到精神病院治疗,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择日宣判

对此,公诉人有不同意见:杨某虽然曾经到精神病医院治疗,但均是吸毒引发的精神问题,不能据此认定杨某作案时不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一点,杨某的家人均证实,杨某吸毒后不正常,不吸毒时是正常的。


同时,在案证据证实,杨某作案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案发前,杨某表现正常,能正常戴口罩、购物、借用电话、驾驶车辆。作案时,杨某思维清晰,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作案对象明确,会选择杀伤力更大的作案手段、更多的作案对象。


杨某归案后详细供述了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造成的后果,知道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反映其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完全控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公诉人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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