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考点详解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新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重点,对于不正当行为的变化,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理解。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1)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2)公用企业等排他性经营行为;(3)商业贿赂;(4)虚假宣传;(5)侵犯商业秘密;(6)低于成本销售;(7)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8)违法的有奖销售;(9)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10)串通招投标;(11)政府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互联网等相关内容,但是删除了有关商标侵权、公用企业排他性经营行为、行政垄断、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与商标法、反垄断法重叠的规定。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混淆行为,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2、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3、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违法的有奖销售,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6、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7、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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