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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被动吸烟,学生告铁路局案开庭!但有人不服...

2017-12-28 中青报·中青在线 中国青年报
导读

刚考上大学的小李在火车上被吸二手烟,起诉运营铁路局,获法院立案。昨天上午,该案开庭。有律师表示,该案意义重大,可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准大学生发现列车上“烟雾缭绕”,把铁路局告了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6月9日,今年刚刚考入大学的小李乘坐K1301次列车(北京站至天津站)。据小李称,车厢内闻到了刺鼻烟味,虽然乘客是在抽烟区抽的烟,但整个车厢都是烟味


小李表示,在她乘坐的往返两列列车上均设有吸烟区,吸烟者中不但有乘客还有列车工作人员。


图为原告拍摄的吸烟区,有列车乘务员也在此处吸烟。原告供图来源:中国青年网)


原告当时在列车上拍摄的照片,原告供图(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ID:kanfanews)


小李认为,在她乘坐的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


原告当时在列车上拍摄的照片,原告供图(来源: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ID:kanfanews)


于是,小李将列车运营方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


记者调查结果:吸烟让车厢内PM2.5浓度翻倍


事情发生后,北京青年报记者带着霾表乘坐两趟普速列车采访发现,当有乘客在吸烟区吸烟时,吸烟区的PM2.5浓度高达914.90,车厢内的PM2.5浓度为269.03,而刚刚发车时该数值仅为61.12。


这意味着,吸烟会使车厢内的空气污染成倍增加。


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控烟协会秘书长崔小波对北青报记者说,吸烟所产生的烟雾是非常细微的颗粒物,甚至比PM2.5还要小,对人体有极大的危害。“我们曾做过一个实验,在36平方米的密闭空间内点燃香烟,烟雾会飘散到所有角落。对于列车来说也是一样的,吸烟是人为造成PM2.5浓度的升高”。


昨日开庭!索赔1元精神损害赔偿等


昨天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据北京晨报报道,小李诉称,在K1301次列车上,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令人身心受损。据此,小李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


赔偿原告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1元


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


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赔礼道歉。


图为庭审现场。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


据法制晚报报道,在庭前会议中,原告提交了乘车凭证(包括:火车票、出租车票)、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照片、K1301次列车车厢内人员吸烟照片等内容作为证据


小李的代理律师钟兰安律师认为,在本案中,K1301次普通列车上行驶在北京、天津的辖区时,在列车上吸烟,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普通列车驶出北京市、天津市的辖区时,在列车上吸烟还属于违法行为吗?钟兰安律师认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铁路部门仍有义务制止。该条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场所的法律属性。


再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最后在普通列车上吸烟,导致车厢内空气严重污染,作为场所的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小李购买了车票,作为乘客,同时也是消费者,其身份具有多重属性,其消费者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被告铁路公司称: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哈尔滨市铁路局(现更名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名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列车部分)的内部用书,认为哈尔滨铁路局是严格依照该法律法规操作,不存在违法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位专家的意见意在证明吸烟有害健康,并提交了《济铁所属30.5对普列全面禁烟》的新闻报道,意在证明铁路公司有能力禁烟。


对于以上新提交的证据,被告铁路公司认为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认可。认为《济铁所属30.5对普列全面禁烟》是网上传来证据,不予认可。同时在庭审中强调,原告小李提交的涉案列车上吸烟的照片是虚假的,是故意将其他照片安在被告的列车上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铁路公司称,铁路公司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车票,被告已经将原告按时送达目的地,即没有造成身体不适的后果,也没有原告的住院证明,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而且被告设置吸烟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设置“吸烟区”符合国情,符合实际。“吸烟区”设置在车厢和车厢的连接处,由于普速列车并不是全封闭,这里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列车行驶时间长,涉案列车长达20多个小时。在列车途经的省市只有北京和天津有控烟条例。


图为庭审现场。摄/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11月14日的庭前会议中,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崔晓波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列举了吸烟和二手烟对人体的伤害,尤其是对妇女儿童的伤害。


但被告认为,原告所说的因二手烟导致自己“头疼恶心、身体不适”,没有特定的鉴定结果来证明,所以原告没有在承运期间发生任何身体伤害,运营铁路局不构成违约。


律师:该案可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不同意调解。随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


庭审结束后,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同意调解是因为原告李某的主张超出了个人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认为李某是想通过案件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而公民个人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哈尔滨铁路局也在采取积极的控烟措施。但列车控烟不能一蹴而就,我国有3.31亿烟民,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不希望通过个案诉讼来解决公益的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钟兰安表示,大学生李某的诉讼虽然是个案,但她的遭遇不是个案。目前高铁、飞机等长时间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都实现了禁烟,普速列车禁烟是有条件实现的


“希望能通过这个案子,使全社会都能关注到烟雾污染(二手烟污染)是普通列车上长期存在的、具有严重危害的、亟待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同时希望通过该案推动在普通列车上全面禁烟。”


钟兰安说,“由于该案的审判难度比较大,最终如果法院能够给出司法建议,建议铁路局履行保障公众安全和保护乘客健康的法定义务,也算该案的另一种圆满结局”。


据法制晚报报道,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专家委员、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称,之前没有人因为公共场所吸烟而起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而这是第一次,所以该案“意义重大”,有助于推动普通列车禁烟,可以称之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编辑:张力友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综合整理自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小妹)、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ID:kanfanews 记者 周蔚)、中国青年网 (记者:李晗 实习生 彭荣美)、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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