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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条例》是去极端化工作的新疆蓝本

2017-03-31 天山网 天山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定于4月1日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有哪些亮点、有怎样的法律意义?天山网记者专访了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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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蓝本


天山网记者:新疆立法机关在国家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去极端化这么重大的问题表态,尚属首次。


陈彤:这充分表明,自治区在立法方面高高举起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条例》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和创见性的法律,解决了一级立法中尚没有解决的新疆问题,构成了一个新疆蓝本。


《条例》的施行将发挥两大功能,一是怎么看,二是怎么办。看,就是认识,即怎么看待极端化,怎么看待相关机构,公民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职责、地位。办,就是治理,《条例》规定了如何治理极端化,并规定了责任、职能、权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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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亮点


天山网记者:陈彤院长,请你介绍一下《条例》的亮点。


陈彤:我认为,这部《条例》有三大亮点。


1

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给极端化下了定义

它“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这在以前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的。同时,第一次用法的形式规定了极端化的14种表现。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在打击和处理极端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了,将更多运用法律智慧去治理极端化问题。

2

《条例》透射着一种思想

即不能在去极端化工作中伤及宗教。《条例》第十条规定:“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陈彤认为,这一规定很有创见性。这使得人们在践行这部法律的时候,能把方向原则特别是敌我之间的问题划分清楚。

3

详尽规定了职责权限等等

《条例》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公民做什么以及职责权限等等。比如,与去极端化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等社会组织该怎么做。这些规定具有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规范性,在新疆属于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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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贡献


天山网记者:您怎么看《条例》施行的意义?


陈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将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将为历史留下去极端化工作的新疆蓝本。


新疆工作必知必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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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山网

记者/王娜

编辑/张文君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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