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定于4月1日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去极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专家认为,它将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也将为历史留下去极端化工作的新疆蓝本。这部具有如此重要意义的首创性地方性法规是怎样诞生的?天山网记者为您简要整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单行本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二〇一五年年初启动《去极端化条例》立法工作的。
01
组织
2015年4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去极端化立法领导小组,确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根据立法程序,组织广泛力量共同参与,组成起草班子加紧工作。同时密切关注社会舆情,高度重视各级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深入研究、反复修改。
02
调研论证
制定过程中,多次进行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并向中央新疆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宗教局以及自治区政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二十多个相关厅局广泛征求意见。
03
三审通过
在常委会会议审议环节,组成人员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三次审议,最终通过。
天山网记者了解到,《条例》在自治区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全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概括、提炼和规范,整合、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极端化的界定、主要表现,去极端化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遏制和消除极端化的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法律责任。
立法专家向天山网记者指出,特别是《条例》对干预法律实施、生活习俗等当前影响总目标的一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对从根源上防范极端化活动的发生、加强去极端化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作出具体规定,为提高去极端化工作能力和水平,遏制和消除极端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