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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理-法到法-理-情:社会转型成功的标志

肖仲华 肖仲华开讲 2021-03-19
我们的政府总在讲政府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老百姓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这其实讲的是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以及治理水平的提升,最终的目标是促进中国社会从人情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型。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情社会,人们处理事情和问题的优先顺序是情-理-法。先考虑人情世故,再考虑是否合乎道理,再考虑是否合法。这导致多数人遇事总是喜欢感情用事,少部分人能进一步考虑世俗的天理人伦,更少的人才会想到法律和政策的要求与规范。
这实际上与一个法制社会的要求是反动的。法制和法治社会要求的顺序应该是法-理-情,第一要考虑是否合法合规,其次才考虑是否有违天理人伦,再然后才考虑人情世故。按法理情的顺序面对和处理问题,才是现代法制社会里一个正常人应该有的素养和言行习惯。
辅警因“性敲诈”入狱这件事,我写《不要离题太远》,应该在法律层面探讨问题,而不是先入为主地认为辅警弱势,被敲诈者强势,然后就以同情潘金莲,仇恨西门庆的思路去看待和分析问题,并进一步得出当权者必恶,女性必被欺辱的结论。
关于我讲到“鸡蛋换盐,身体换钱”的道理,许多网友表示不能接受,因为这有违道德观念。我们要知道,“鸡蛋换盐,身体换钱”其实正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理念,体现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立法精神和法理原则。“鸡蛋换盐”讲的是资源和要素的价值交换,“身体换钱”讲的是劳动力要素的价值兑现,这都是最基本的市场伦理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法理精神,是立法的哲学和伦理前提。
我们每个人其实都在“身体换钱”,只不过方式各异罢了。有人是用各种体力劳动挣钱,有人是脑力劳动挣钱,有人是用身体的美貌和交易挣钱,这在法理上都是同等成立的。经济学研究美貌经济,承认美貌是一种资源和要素,是没有道理不可以换钱的。
我们的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要知道婚姻的本质就是一种最小单元的经济合作体或共同体,是彼此身体资源和要素的组合,产出家庭经济和家庭生活的条件与内容。其本质就是身体资源与要素的组合与交换。一切资源和要素,只有在组合与交换的前提下才可能有价值的创造与实现。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和常识,我们称之为市场原理,或称之为市场创造价值与GDP增长的基本原因与原理。
身体交易不道德,这是传统观念,属于道德与情感的范畴,但不是法律原则。当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要尊重世俗的道统和传统。正因如此,我们现有的法律对个体的色情交易只是处以轻微的短期拘留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不入罪刑罚,只对组织卖淫等有组织的行为入罪刑罚。
我们很多人对“法无禁止即可为”持保留态度,这可以理解,因为我们很多人有绅士精神,属于对自己有较高的道德伦理要求。但我们要知道,法律只不过是道德的底线,道德要求实际上远高于法律的。这是因为法律是对所有人的规范,其标准自然不能定得太高,否则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
在古代儒家传统观念里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伦理原则,其本质就是对贵族士大夫有比刑法更高的道德约束,要以礼约束他们。对平民百姓则以最低的刑法标准要求之,不要求他们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刑不上大夫”并非是说大夫犯法就不处罚,而是指对他们的处罚比简单的刑罚更“文明”或“高明”一些,比如赐其自缢,或者贬为庶民,或者流放荒蛮之地。这种惩罚看起来比平民百姓的刑法要轻,实际上对贵族而言,精神和名誉的打击远比身体的刑罚要可怕得多。
刘贺被霍光废除,贬为海昏侯,不到四年就死了,死后还要得个“汉废帝”的谥号。对贵族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同时对其惩罚也更“文明”或“高明”,这是一种对等原则的体现,并非今天我们很多人理解的对贵族阶层要求更宽松。今天我们有些官员出事后选择自杀,我们的司法办案中第一要务也是防止其自杀,为啥?因为这些人知道除了法律,还有更高标准的党纪和道德要求与处分,其身败名裂之后,其实连生存下去的勇气都很难有的。
辅警“性敲诈”案的核心问题其实就一个,是否有敲诈行为,这是法律问题。至于她本人“身体换钱”的是与非,这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被敲诈的官员们行为是否违法,要看在身体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强迫行为。如果没有,就只是党纪和道德层面的问题,也不是法律问题。官员们钱从何来,这或许是法律问题,但又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与本案无关。
生活中有太多的人遇事从不关心法律法规,只考虑个人的情感,或者高举道德的大棒,以德代法,以情代法,在网上发泄个人情感,高举道德大棒打东打西,或者带节奏煽动社会情绪。尽管口中喊着法制或法治的口号,干的却是与法制和法治背道而驰的事情,这个样子还怎么走向法制和法治社会啊?
我们讲法制和法治,并非不讲理不讲情,而是顺序不能颠倒。只有我们遇事时思考问题的原则和依据及其优先顺序从情-理-法转向法-理-情,法制和法治社会才可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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