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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穆斯林的婚姻观

爱伊生活 2018-07-22


浅谈穆斯林的婚姻观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先决条件,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伊斯兰教重视婚姻,它不仅是整个社会的基础,而且也是遵从主命履行穆圣教诲的具体表现。它与我国新《婚姻法》许多观点是一致的,这体现了穆斯林的婚姻观是科学的。因此,在伊斯兰教中男女结婚既是主命不是圣行。穆圣曾说:“男女结婚是我的定制,背弃我的定制者不是我的教生。”

   一、婚姻的重要性
   婚姻对人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婚姻,不仅能满足人们的生理需要的,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精神上,也能给人莫大的快慰;同时还可以生儿育女,完成种族的繁衍,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进步。穆斯林的婚姻制度,是根据《古兰经》、圣训和教法而订的。伊斯兰教鼓励结婚,有条件而不结婚,或出家守独身主义,都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古兰经》启示道:“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这就告诉人们,婚姻是真主赐予人类的一种恩典,人们理当结婚,以便享受主恩。
   穆圣时代,有些穆斯林曾有过一些极端的思想,他们为了专心致志于宗教功修,而情愿不娶不嫁,过独身生活。这一想法不但没有得到穆圣的鼓励和赞扬,反而,受到穆圣的批评和否定。
   穆圣郑重指出:“青年人啊!有结婚能力者,应该结婚。结婚最能杜绝淫事,保护贞操。无能力结婚者,可封斋,斋能绝欲。”有三个人至穆圣家里,向圣妻阿依莎询问穆圣的功修,他们一听似乎嫌少。他们说:“咱们怎能比得上圣人,他的前后之罪,统被真主恕饶了。”一个说:“我终日封斋。”一个说:“我通宵礼拜。”一个说:“我永不结婚,不近女色。”穆圣接见他们说:“你们说如此这般的话吗?指主起誓!我封斋,也开斋;我礼拜,也睡觉;我娶妻,履行人道。违背我常道者,不是我的教民。”又说:“四件事,是列圣的懿行:知耻、用香、刷牙、结婚。”又说:“人间我最爱的,有三件事:女人、美香、礼拜。女人是家中之灯,是中馈领袖,是子女的摇篮,是幸福的乐园,是美德的工匠。美香,能兴奋精神,怡人心脾,取悦天使。礼拜是种乐事,使人心安理得,与真主交谈。”又说:“人生都是享受,而最好的享受,是贤惠的好妻子。”可见婚姻是一种神圣、崇高的行为,是缔结婚姻双方之间以及双方对真主、对主的使者的一项庄严承诺,也是对生命、对家庭、对社会而获得一种人生的价值。
   中国古代在政权、族权、父权、神权支配的宗教制社会,婚姻必须服从父母之命,这不光是家法家规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习俗的要求,甚至是国家法律的要求。历代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都把主婚人同意与否作为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法定前提条件,而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弃置一边。她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而伊斯兰婚姻制度,早在1300多年前,就明确规定了婚姻当事人的择偶自主权,并强调,即便是“父母与元首也不得干涉其自由。”穆斯林把婚姻看作一件大事来对待,认定“成全一桩婚姻,如同建造一座清真寺的宣礼塔”,必然会获得真主的“回赐”(色哇布)。阿拉伯民间谚语说:“结婚是柱子,顶天立地;不嫁是椅子,任人蔑视”,所表达的正是穆斯林对婚姻的态度。
   歌德说:“婚姻是一切文明的开端,也是一切文明的顶峰。它使原始的粗野变得温良醇厚。最有教养的人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机会来表现他们的温良醇厚。婚姻必须是牢不可破的。它带来如此多的幸福,任何个别的不幸相形之下都显得微不足道了。”
   因此,婚配被认为是一种神圣的诫命。清代伊斯兰学者刘智在其《天方典礼》中说:“婚姻为人道之大端,古今圣凡,皆不能越其礼而废其事也。废此,则近异端矣。”
   二、婚姻的条件
   婚姻是穆斯林男女间的一项契约,也是一项自然而又严肃的结合,根据互相的承诺,双方开始了人生的旅途,终身相爱,彼此互助和容忍,共同奋斗,维持美好的家庭,男女双方均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伊斯兰教法典籍《伟戛叶》明确指出:婚姻是“尔格代。”“尔格代”是缔约。就是男女双方通过“伊扎布”(本意是责成,教法谓提议,实际上是求婚。)和“改必勒”(接受、同意)这样一个过程,再征得双方“卧力”(主婚人、监护人)的同意,以及有两个以上的证婚人和交纳一定的聘礼即可举行结婚。
   中国穆斯林除遵照《古兰经》、圣训、教法外,还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领取“结婚证书。”所以中国穆斯林习惯请阿訇举行婚礼,让女方用波斯语念“达旦”(“我嫁给你!”),让男方用阿拉伯语说:“改必勒土”(“我接受了”)这种做法,已成为一种形式。值得指出,当前人们信仰淡化,如果在这样的场合,让男女双方诵读、讲解“清真言”和“作证言”不仅双方受到教益,而且更多的参加婚礼者也受到教益。
  伊斯兰教关于婚姻规定了四项必备条件:
    1、信仰统一
  婚姻的构成必须要有共同的信仰,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家庭的首要条件。因为信仰是人生观、价值观产生的基础,如双方无共同信仰及生活、饮食方面互异,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不同的价值观。简言之,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言语和爱好,对建立一个和睦、团结的家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结婚男女必须都是穆斯林。
  《古兰经》告诫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真到她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2:221)
   信仰问题,是一个原则问题、根本问题。尤其是婚姻方面必须坚持这个原则,至于相貌,则在其次。它要求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注重门第、地位、民族、血统、地域……等表面的东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质的、内在的品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肤色的界限,这样便加快了穆斯林的发展,壮大了穆斯林的队伍,从而保证了穆斯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男女双方自愿
  由男或女向对方正式求婚,阿拉伯语称之为“依扎布”即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这一要求,正式表达允诺,阿拉伯语称之为“盖比勒图”;求婚与允婚均须由双方用语言明确表达出,并须有人作证。结婚的男女,要征求家长(主婚人)的同意,但家长不得强迫包办子女的婚姻。
   布哈里圣训记载:有一天,一位姑娘对真主的使者说,她的父亲逼着她嫁给她弟兄,应该怎么办?穆圣说,就照你父亲的安排办吧。如果我不同意,也必须照办吗?那么,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你可以嫁给你所喜欢的一个人。这个女子说,其实她同意了这门婚姻,她只是想知道,最后的决定是父亲有权,还是她自己有权。在伊斯兰教法中,婚姻是人生大事,男女双方必须以自主为原则,但也要重视父母的意见,争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如此才能组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才有益于国家社会。
   穆圣时代,有一个叫舒尔布的男子曾向一个妇女求婚,穆圣问他:“你见过对方没有?”他回答:“没有见过。”穆圣说道:“你应该去观察一下,因为双方见见面,能促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于是他带着穆圣的旨意来见她的父母,可是两位老人对青年男女互相见面似乎很不高兴,而深居闺房里的姑娘听到外面的谈话后,却说道:“既然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么你就来看看吧。”于是,他见了她,经相互了解,终成眷属。可见,伊斯兰是允许有结婚诚意的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了解的。但这也不是漫无边际,毫无约束的,这一切都必须在伊斯兰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聘礼
   聘礼,阿拉伯语“麦亥尔”的意译,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瓦直布)。我国部分地区的穆斯林,只在结婚的当天履行象征性的赠予。婚姻实质上也是一种男女双方之间的契约,订立契约,一方面需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证明该契约的成立。所以婚姻这种契约要求的聘礼,也即相当于“订金”,证明了婚姻的成立。因此,古往今来,穆斯林男女缔造婚姻,男方必须给女方送聘礼,男方所送的聘礼,女方需同意,但是伊斯兰教的聘礼绝非买卖婚姻。
  《古兰经》启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穆圣说:“婚书越简单越好,聘金应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谊为定,一枚铁戒指或一把枣,都不算少。”
   阿里娶法蒂玛时,他身无分文,仅以副盔甲作聘礼。还有一个人,一贫如洗,一无所有,连一条多余的裤子都没有,于是穆圣让他教未妻几段经文,作为聘礼。可见,聘礼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给,只要适度适当,量力而行即可。聘礼的形式和数量没有限定,任何东西能使新娘满意就可以,如一定数量的现金、首饰、房产等。
    4、证婚人
   证婚,当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准备正式结婚时,必须有多少两个证人作证,要求在场的人听见男女双方的求婚、允婚的明确的语言表示,作证男女双方同意结婚,阿拉伯语为“舍哈代”。具备了以上条件和程序,男女双方即结成夫妻。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有效条件,体现了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并当众宣布双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会的承认(领取“结婚证书”)。
  《古兰经》指出:“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人作证;如果没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申请一个男人和二个女人来作证。”(2:282)穆圣说:“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又说:“没有监护人在场的婚姻是不严肃的。如果找不到监护人,可以请当地的伊玛目代理。”
   中国的穆斯林在举行婚礼前,由阿訇依据教法规定主持婚礼,首先征得男女双方表示其婚姻为自愿结合,有两名证婚人在场作证,并取得双方家长允许,正式宣布婚姻有效。结婚时,用阿拉伯语念“尼卡哈”词并写“伊扎布”结婚证书。此时穆斯林男女间的婚姻关系为符合教法规定的有效婚姻。
    三、婚姻中的禁律
  《古兰经》:“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23)
   有人给穆圣说媒,女方是穆圣的堂妹罕姆则。穆圣说:“使不得,她是我乳兄的女儿。乳亲与血亲有同样的禁忌。”又说:“侄女与姑母,不能同嫁一夫。甥女与姨母,不得共嫁一婿。”这些禁令都是针对蒙昧时代的的乱婚行为而发的,旨在维护人伦,提倡优生优育。
   婚前的合对生肖八字、择日定时等乃是非穆斯林的迷信习俗,伊斯兰教断定为“库夫勒”,绝对禁止。
    四、有限多妻制
  值得提出的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有一个特例——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并限制多妻。通常,绝大多数穆斯林过的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但多妻是有条件的。《古兰经》指出:“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穆圣严厉地指出:“谁娶了两上妇女为妻,而偏爱一个,嫌弃另一个,那么,在复活日谁的身子将被撕成两半。”可见,伊斯兰虽然允许多妻,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夫多妻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特例,而不是通则,不可滥用。
    五、离婚
   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强调:“离婚是在真主允许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圣训)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经公证人调解后无效,女方要“期待四个月”后再嫁。伊斯兰在强调婚姻的严肃性、神圣性、稳定性的同时,又承认婚姻的变异性,允许人们在各种努力都失败的情况下,采取万不得已的手段——离婚,但又告诫人们谨慎对待,不可草率从事。
   圣训记载,塔比德的妻子佳密拉来到先知穆圣那里,诉说她婚姻的不幸。她说,塔比德是一个很好的男人,人品也不错,但是因为宗教信仰的不同,她无法同他生活在一起。她向穆圣请示,是否可以把塔比德送给她的嫁妆一个花园还给他,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穆圣同意了佳密拉的请求,让他们离婚,使佳密拉获得了自由。
   一个美好社会是从家庭开始的,一个美好家庭是从婚姻开始的,一个美好婚姻是从男婚女嫁开始的,结婚是每个穆斯林的社会义务,也是每个穆斯林对安拉应尽的宗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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