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你知道这些关于婚姻的必备条件么?
伊斯兰教关于婚姻规定了四項必备条件:
1、信仰的统一
婚姻的构成必須要有共同的信仰,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家庭的首要条件。因为信仰是人生观,价值观产生的基础,如双方无共同信仰,及生活、饮食方面互异,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不同的价值观。简言之,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語言和愛好,对建立一个和睦、团结的家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結婚男女必須都是穆斯林。
《古兰经》告诫說:“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們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已的女儿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信道。”(2:221)
信仰问题,是一个原則问题、根本问题。尤其在婚姻方面必須坚持這个原則,至于相貌,則在其次。它要求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不要註重門第、地位、民族、血統、地域等表面的东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质的、內在的品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肤色的界限,这样便加快了穆斯林的发展。
2、男女双方自愿
由男或女向对方正式求婚,阿拉伯语称之为“伊扎布”即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這一要求,正式表达允诺,阿拉伯语称之为“盖比勒图”;求婚与允婚均須由双方用語言明确表达出,并須有人作证。結婚的男女,要征求家長(主婚人)的同意,但家長不得強迫包办子女的婚姻。
布哈里圣訓記載:有一天,一位姑娘对真主的使者說:“她的父親逼著她嫁給她的表兄,应该怎么办?”穆圣(愿主福安之)說,“就照妳父親的安排辦吧。”“如果我不同意,也必須照办吗?”那么,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你可以嫁給妳所喜欢的一个人。”这个女子說,其实她同意了這門婚姻,她只是想知道,最后的決定是父親有权,还是她自己有权。在伊斯兰教法中,婚姻是人生大事,男女双方必須以自主为原則。但也要重視父母的意見,爭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如此才能組成壹个幸福美滿的家庭,才有益於国家社会。
3、聘礼
聘礼,阿拉伯語“麦合勒”的意译,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壹(瓦直布)。我国部分地区的穆斯林,只在結婚的当天履行象征性的赠予。婚姻实质上也是一种男女双方间的契約,訂立契約,壹方需向另壹方交付定金,以证明该契約的成立。所以婚姻這種契約要求的聘礼,也即相當於“訂金”,證明了婚姻的成立。因此,古往今來,穆斯林男女締結婚姻,男方必須給女方送聘禮,男方所送的聘禮,女方需同意。但是,伊斯兰教的聘礼絕非买卖婚姻。
《古兰经》启示:“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礼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穆圣(愿主福安之)說:“婚书越简单越好,聘金应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谊为定,一枚铁戒指或一把干枣,都不算少。”
阿里娶法蒂瑪時,他身无分文,仅以一副盔甲作聘礼。还有壹个人一贫如洗,壹無所有,连一条多余的褲子都沒有,于是穆圣(愿主福安之)让他教未婚妻几段经文,作为聘礼。可見,礼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給,只要适度适当,量力而行即可。聘礼的形式和数量沒有限定,任何東西能使新娘滿意就可以,如壹定數量的現金、首飾、房产等。
4、证婚人
证婚,当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准备正式结婚时,必须有至少两个证人作证,要求在场的人听见男女双方的求婚、允婚的明确的语言表示,作证男女双方同意结婚,阿拉伯语为“舍哈代”。具备了以上条件和程序,男女双方即结成夫妻。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有效条件,体现了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并当众宣布双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会的承认(领取“结婚证书”)。
《古兰经》指出:“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找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2:282)穆圣(愿主福安之)说:“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又说:“没有监护人在场的婚姻是不严肃的。如果找不到监护人,可以请当地的伊玛目代理。”
中国的穆斯林在举行婚礼前,由阿訇依据教法规定主持婚礼,首先征得男女双方表示其婚姻为自愿结合,有两名证婚人在场作证,并取得双方家长允许,正式宣布婚姻有效。结婚时,用阿拉伯语念“尼卡哈”词并写“尹扎布”结婚证书。此时穆斯林男女间的婚姻关系为符合教法规定的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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