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帐号已被封,内容无法查看 此帐号的内容被自由微信解封
文章于 2018年11月14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微信屏蔽
其他

婚姻|论伊斯兰婚姻法的合理性

阿里译 爱伊生活 2018-07-22

一﹑婚姻的原理


人类有男有女﹐就这两类﹐所以各国的哲学家都以男女为宇宙“阴阳”学的典型﹐代表万物生长的基本原理﹐天地和谐的根本要素。《古兰经》说﹕“他把每种果实造成两性的﹐他以黑夜覆盖白昼。”(古兰-13﹕3)“他创造一切配偶﹐地面所生产的﹐他们自己﹐以及他们所不知道的﹐都有配偶。”(古兰-36﹕36)


阴阳学是天地物质存在的规律﹐蕴藏着深邃的智慧和秘密﹐如同阴与阳﹑男与女﹑白天与黑夜﹐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对称的配偶﹐双体在和谐中运动﹐实现了天地平衡和生生不息。人类是有理智的生物﹐真主赋予了喜怒哀乐和七情六欲﹐因此必须以婚姻的形式结为连理﹐《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古兰-30﹕21)


世界上许多宗教都把男女两性关系看成身心不洁的行为﹐对高层次的“修道”者都加以限制﹐要求他们绝对克制性欲﹐以便考验对天神的忠诚和信仰的纯洁。 但是﹐伊斯兰没有这个规定﹐因为没有这样的理解﹐而是认为两性的情欲是真主造化的“天性”﹐只有合理的结合﹐才是正常的人性﹐社会也因此受益。真主在《古兰经》启示中谴责以前的宗教“他们自创出家制----我未曾以出家为他们的定制----他们创设此制﹐以求真主的喜悦﹐……。他们中有许多悖逆的。”(古兰-57﹕27) 在伊斯兰的各级信士或教士中﹐不存在出家或者独身的禁欲制度﹐在婚姻问题上﹐人人一律平等。先知穆圣说﹕“年轻的人们啊﹗你们只要有能力(养家)﹐就应当结婚娶妻﹐因为结婚可以降低你们的视线﹐使你们的情绪稳定。”《布哈里圣训集》


男女通过婚姻结成夫妻﹐组成家庭﹐承担起社会的责任。这是来源于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因此﹐伊斯兰对婚姻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成为穆斯林社会的行为规范。男女的爱情是感情问题﹐但是婚姻是法律的范畴﹐其中有男女双方的契约和法律责任﹐是人性忠诚的品格﹐而且受到社会的瞩目和监督。穆斯林是敬畏真主的社会人群﹐所以在男女的感情和婚姻制度上也同信仰结合﹐男女结成夫妻之后,一切正常的行为﹐是坚守正道的信仰和敬主行为(伊巴代)﹐可以取悦于真主。夫妇双方互相依恋﹐互相爱悦和怜悯﹐这正是真主造化人类的正常感情﹐以此使家庭生活稳定﹐传宗接代﹐后继有人﹐并且人们通过家庭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繁荣昌盛。这样的解释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以下圣训的深刻涵义﹐先知穆圣说﹕“当一个人结婚成家﹐他完成了信仰的一半使命﹐另一半表现在对真主的敬畏。”


一个结过婚的人﹐在生理上他的需要得到满足﹐在家庭和社会上﹐他背负着重大责任﹐从健康和精神两个方面约制了许多邪恶的念头和行动﹐例如乱交﹑奸淫﹑心里骚动和暴躁﹑个人生活没有规律﹑绝对自私﹑感情孤僻﹑缺乏责任心。现代城市中﹐有许多独身主义的“单身贵族”﹐就有这样的倾向﹐这些人﹐不论男女﹐都性格怪癖﹐与众不同﹐因为不是过着正常人的生活。 根据以上圣训的思想﹐结婚的人完成了人性稳定的一半﹐另一半在敬畏真主中﹐表现出优秀的质量和人性。


二﹑婚姻的过程


从《古兰经》中的许多启示和圣训的告诫﹐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有生存能力的男人﹐婚姻是生命中必须执行的使命(瓦智布)﹐他的生存能力就是身体健康没有疾病﹐在结婚的时候有能力向妻子赠送聘仪﹐结婚之后能保障妻子和子女的生活。结婚之后的男子﹐从生理和心理上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约束他在外面的行为﹐躲避丑恶的行为。俗话说﹕家有贤妻﹐男人不做横事。这个说法不仅是根据生活经验﹐而且符合人性的生理机能和道德责任。


结婚对于成年女子﹐也是同样的必须使命﹐但要求的条件不同﹐例如没有生存的手段﹐物质上需要得到了依赖﹐而且感情上需要找到了寄托﹐避免伤风败俗的下流行为。那些女性“单身贵族”们说出的大话都不大可信﹐例如“本小姐这一辈子不嫁人﹐不服侍丈夫﹐也不要孩子。”这些话说起来容易﹐一般的女子不容易做到﹐因为真主赋予她们的天性﹐使她们感到生理危机﹐身不由己﹐所以多数单身女子心口不一﹐暗中寻找发泄的方式。女人普遍的心理﹐希望有一位体贴的丈夫﹑天真活泼的子女和温暖的家庭﹐尽到女儿﹑妻子和母亲的责任。


对于男人﹐生活能力很重要﹐因为从男性的心理﹐他们喜欢表现强盛﹐战胜苦难﹐有能力养活妻子儿女。社会上许多犯罪的种类﹐如盗窃﹑抢劫﹑暴力和自杀﹐最容易发生在经济萧条﹐失业率高的时候﹐犯罪者多数是男性。伊斯兰法制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人﹐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自己生存的能力﹐因为结婚之后﹐丈夫的主要责任是担养家庭﹐保证家人的基本温饱和儿童的教育。


人是感情的动物﹐尤其在婚姻问题上﹐最愚蠢的制度是强迫一男一女结合﹐例如许多文明落后国家流行包办婚姻﹑指腹为婚﹑童养媳﹑听信媒妁之言﹑服从父母之命,结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当然是﹐在许多伊斯兰国家都存在诸如此类的社会陋习﹐但绝不是伊斯兰法制的规定﹐而是受到社会的精神污染。根据圣训﹐男女双方在婚前表达了意向之后﹐可以会面“相亲”﹐然后再深入考虑和最后选择。伊斯兰法制规定的“相亲”﹐是在可靠亲友陪同下的双方见面和自然交谈﹐而不是西方流行的男女幽会﹐也不是长期密切相处“搞对象”或者同居“试婚”。相亲也没有规定只见面一次﹐可以多次见面交谈﹐双方也可以委托亲信代表到对方那里去谈判﹐寻求满意的结果﹐或者成亲,或者拒绝﹐双方都有自主权。婚姻是人生一件大事﹐不可草率﹐应当如此认真。


伊斯兰不许可对任何一方实行强制性的婚姻﹐男女双方必须各自表示同意。 在公开结婚的仪式上﹐必须公开立下书面的字据﹐因为结婚是十分严肃的“坚实的盟约”(古兰经﹐4﹕21)。现代人嘲笑婚姻﹐是“一张合法上床的证明书”﹐因为社会文明的败坏﹐不论过去的包办婚姻﹐或者是现代都市的随意婚姻﹐都没有把结婚当作信仰的一部分﹐使婚姻失去了严肃性和神圣性﹐把婚姻当作儿戏。报载一名美国老影星﹐在结了十五次婚之后﹐对记者说﹕“我每次到在牧师面前发誓﹕永远忠于我的丈夫﹐不论疾病或困窘﹐求上帝护佑我们白头谐老。”同样的誓言﹐她在牧师作证时向上帝宣布过十五次﹐一次又一次哄骗了丈夫﹐也欺骗了上帝﹐从来不想认真执行﹐这就是社会倒退和蒙昧的最好例证。


伊斯兰法制很重要的一条﹐必须首先保护女子﹐如果不同意﹐婚姻不能成立。在《布哈里圣训集》中﹐关于征求女子婚前表示愿意这个内容﹐集中了整个一章的圣训专题。这一章的题目是﹕“当一个男人要他的女儿出嫁﹐女儿不喜欢﹐这个婚约必须废除”,列举了许多段圣训。例如﹐一名年轻的姑娘前来向先知穆圣询问﹐她的父亲逼她嫁给一个她不喜欢的男人﹐她应该怎么办。先知穆圣立即对她说﹐“转告你的父亲﹐这门亲事不能成立。”


失去丈夫的寡妇可以再婚﹐并且受到鼓励﹐伊斯兰不许可逼迫女子守寡﹐为她立“贞节排坊”。寡妇的婚姻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之外﹐还有一个法定的“待婚期”﹐目的是避免可能因为前夫的遗腹子﹐将来成为官司。《古兰经》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的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在大部份伊斯兰国家的婚姻法中﹐都保留女子“监护人”的制度﹐据说这是根据马立克伊玛目学派的主张﹐因为女子多数在社会上是弱者﹐需要保护。监护人的责任就是在婚姻谈判的过程中﹐对双方起到监督作用﹐维护女方的利益﹐保证男方提供的信息准确﹐没有欺诈。在许多传统的﹑以男性公民为主体的社会中﹐男人们为了获得某个女子为妻可能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因此提出对女子保护的必要性。马立克学派对经训中女子有权选择丈夫做的解释﹐提出了辅助措施﹐以补充社会现实的不足。女子的婚姻大事﹐应当尊重监护人的意见﹐不可擅自主张﹐个人不能完全自由。监护人一般是父亲、兄长﹐或者家族中可靠的男性﹐他们肯定要比传统社会的“媒妁之言”和西方社会“婚姻介绍所”的资料信息更为可靠。


三﹑婚姻的局限


在现代报章上经常看到﹐西方社会为婚姻法制问题争吵﹐例如在许多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只要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感情相爱﹐就可以合法结婚。曾经有过这样的报道﹐亲父女两个人﹐或者同胞兄妹二人﹐他们提出要结婚﹐法官无理拒绝﹐因为不违背本国婚姻法的条例。现在的市场经济﹐儿子有了钱﹐娶父亲遗弃的“二奶”为妻﹐已经不算新闻。在许多国家的宫廷秘史中﹐都曾经有过儿子做了皇帝把已故父皇的美貌妃子娶为妻妾。有一般基本人性常识的人都认为这是“乱伦”﹐禽兽行为﹐但是对血缘亲属的婚姻限制世界上文明国家很少有法律条文规定﹐多数是以地方民俗传统出现﹐他们经常受到攻击﹐被谴责为“封建迷信”或“落后意识”﹐因为西方“先进”世界以尊重“爱情至上”﹐不认为乱伦有罪。
伊斯兰婚姻法对这样的畸形婚姻严加制止﹐婚姻的伦理原则在《古兰经》中有明显的启示经文﹐例如﹕“你们不要娶你们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养的继女,即你们曾经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的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以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22-23)这个经文的内容在所有的穆斯林地区都成为婚姻法中的重要依据﹐穆斯林世界一律遵照执行﹐因为这些是真主降示的法度。


人类的社会组成必遵法制﹐以区别于禽兽﹐因为人类有思维和理智﹐并且要建立圆满的家庭和稳定的社会﹐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穆斯林地区的具体婚姻法还有更为详尽的内容﹐都是根据经训的原则和当地的社会民意确立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例如﹐穆斯林男子许可有条件的多妻﹐但绝不许可同时娶两姐妹﹐也不许可娶进有血缘关系的两代人女子。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或“坚实的盟约”﹐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格的担保﹐因此在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之前﹐不许可“重婚”。因为死亡或离婚而成为寡妇的女子﹐必须守完“待婚期”﹐才允许举行新的婚礼。伊斯兰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多妻是特殊情形下的特例﹐在各国的伊斯兰婚姻法中都有严格的多妻规定﹐而且以四个妻子为限度。处于待婚阶段的女子﹐法律上仍旧保持着与前夫的关系﹐不论前夫死亡或活着﹐都不许可接受另一个男人的求婚。穆斯林世界的婚约制度很统一﹐古往今来没有本质的变动﹐因为这些法制都是根据真主的启示和圣训﹐例如《古兰经》说﹕“……﹐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只可说合理的话﹔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期满。”(古兰-2﹕235)


婚姻的预备阶段﹐现在的俗话说“介绍对象”﹐在穆斯林文明中也有许多法制规定﹐不许可“遍地撒网”﹐或者脚踏两条船﹐同时保持许多头绪。先知穆圣禁止两个男人向同一个女子展开求婚竞争﹐因为这是对女子人格不尊重﹐也可能成为两个男人互相嫉妒和仇恨的根源。先知穆圣说﹕“一个信士是另一个(信士)穆斯林的弟兄﹐因此逼人太甚是不合法的行为﹐也不许可去争夺有人正在求婚的女子﹐直到对方志愿解除向她求婚。”根据这些圣训﹐各派法学家都一致认为﹐争夺有人正在求婚的女子是一种罪过。假如后来者求婚得手﹐双方成婚﹐他必须请求先行者向真主发誓的宽恕﹐他的罪过才能赦免。


伊斯兰是一个有完整法制的社会﹐从先知穆圣时代开始﹐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生活中的一切﹐都有法可依﹐既加强了对真主的敬畏和服从﹐也保障了民众生活的公正和平等。在先知穆圣归真(去世)之后,他的弟子们经历了数代学者的刻苦钻研和辩论,历时数百年的过程﹐最后形成了四大学派法学家﹐固定了穆斯林世界的法学原则。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因此伊斯兰法制的完备﹐超过任何世界文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