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落的世纪:读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小感
堕落的世纪
——读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小感
文│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刑辩部 温辉
一、作者与名著
对于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1738.3.15-1794.11.28),相信没有哪个法律学人会不认识。但对于学术明星,似乎不应局限于圈内人的了解;我一直以为,在中国的法学界,应该出现一大批六祖慧能式的普法人物,他能把法律的种子清晰易懂地播撒神州大地,让法治思想深入我们骨髓,让法律为我们所有人信仰!而现在仅有贺卫方等个别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同样,贝卡里亚,也应为大众所知晓。
贝卡里亚,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8岁时被送进帕尔马的一所耶稣会学校上学,8年后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于1758年毕业(时年20岁)。1762年左右,贝卡里亚因发表首部作品《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而在当时的学术界崭露头角;1764年,也就是贝氏26岁的时候,他发表了令他不朽的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①。最近,在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国内译本最多的法学名著之一;先不论其是否有统计学上的依据,仅凭这一光环,就应再仔细品读一番。
贝氏最著名的著作当属其绝贯古今的《论犯罪与刑罚》,该著作对近现代刑事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1991年司法部的黄风教授将贝氏论著引入中国。贝氏在该著作中,对刑事法学领域的一些理论问题做了简单而深刻的论述,很多内容在今日看来仍启人心智;遗憾的是,有许多“理想国”色彩的原则,至今仍未完全实现;也正因如此,援引贝卡里亚在本书《法律的含混性》一章中的表述,本文标题名为“堕落的世纪”。
二、立法与解释
贝卡里亚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②放在我们今天的法律语境下,很好理解:规则的制定者,不能兼任规则的裁判者,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基本要求。然而,在“堕落的世纪“里,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俨然只是一层理论粉饰。
(一)法院无权解释法律
1、统一司法的要求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同样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域,所得到的裁判结果反差巨大?用贝卡里亚的理论,可以较为清晰地理解:贝氏认为只有立法者可以解释法律,而在中国,司法者扮演了法律解释者的角色,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然后由法官用他所谓的“自由心证“解释他所引用的法律。由于司法者不同,自然“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反差就会成为常态。因此,为统一司法,法律的解释权应回归立法者。
2、权力分离的要求
立法、司法相分离,是权力相互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后,对法律的解释只能有立法机关进行。倘若司法机关“僭越“权限,进行法律解释,首先有可能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次会架空立法机构,使得立法监督流于形式。司法机关(法官)要做的,是”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③
(二)法律解释主体不明导致媒体监督难堪
“堕落的世纪“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害怕“舆论审判“,害怕”曝光“。贝卡里亚认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④媒体,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力量。媒体,让司法暴露于阳光之下,是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专断的最好良药。让人莫名其妙的是,某省律协出台规定,禁止律师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等,在我看来,在这个自媒体时代,这种做法,无异于将媒体监督排斥于九霄云外。
其实,按照贝卡里亚的理论,法官无权解释法律,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⑤法官完全可以排斥外界的干扰,因为司法权威的树立并非舆论等外在因素可以左右。舆论的监督,反而可以让司法取信于民。
因此,认清立法者为法律解释的唯一主体,才有可能让媒体监督不缺位。
三、前科与耻辱
中国现行《刑法》(2011)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大概是2013年,我在石城旁听一个刑事案件,法官当庭询问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时,被告人毫不犹豫地说没有,而实际上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犯罪嫌疑人都供述其有过前科。同样一个人,为何在庭审阶段要否认侦查阶段已肯定的问题?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是庭审时旁听人员众多,承认自己有”前科“,会在精神上产生一种耻辱感。而这种耻辱感,在被告人看来,他是不应该背负的。倘若贝卡里亚一同旁听,他一定会赞同上述被告人的做法,因为他认为,“一个被控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什么耻辱的名声。“⑥
中国的前科报告制度,不仅给报告者带来精神上的“耻辱感“,还让其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抬不起头来做人。我想,这种制度,就像死刑无法震慑贪官一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建议尽早废除前科报告制度。
四、阅读与经典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其中涉及的许许多多问题,都可以深入挖掘,上面谈的只是阅读中想到的其中两个小问题。我想,这部经典著作,对中国的司法实践和未来刑事司法改革方向,都具有启发意义。或许,贝卡里亚的论述,多少有点“理想国“色彩,但这”理想国“的法治,值得追求、值得奋斗。
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贝卡里亚在该书中,用了很大篇幅论述死刑,极力倡导废除死刑,认为死刑已变成了一场表演,并认为较死刑对人类心灵产生更大影响的为延续性的刑罚(如劳役)。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部分死刑,这是国际上死刑废除的重大发展。最后,在这个堕落的世纪,愿中国的死刑,早日废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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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本段简介主要参考黄风《贝卡里亚传略》,文载[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
②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③[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④[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20页。
⑤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⑥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