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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关于依法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通知》(2011年)

2017-02-03 刑辩书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通知

 

各设区市院、南铁分院:

2008年修订后的《律师法》施行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领会《律师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贯彻执行《律师法》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律师执业中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难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社会各界比较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切实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重要意义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是实现法律赋予律师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获得辩护权利的有效途径。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全省检察机关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律师会见难问题。

二、依法保障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

第一,要及时处理律师的会见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迟延,并记录备查。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送达《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给予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要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送达《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给予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要向律师送达《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要向律师送达《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要准确界定涉及国家秘密案件。要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准确界定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要注意区分国家秘密与案件秘密,不得因为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把非涉密案件确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要认真落实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原则上不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三、切实加强律师会见问题的协调和监督

全省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律师会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投诉检察人员无理阻挠、刁难律师依法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并给予答复。检察机关发现律师在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

高检院办公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提案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省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机关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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