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价停车费!河南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鼓励收费优待新能源汽车
2月15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据介绍,《实施意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规范政府定价范围。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其他可纳入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等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定价。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方面,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方面,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收费。鼓励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附:意见全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委员会(局):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取向,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三、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一)规范政府定价范围。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下列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可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4)其他可纳入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2、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车费 :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2)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3)各地确定的免收停车费的场地和车辆。
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1、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2、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
3、鼓励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还应同时标明收费依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三)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停车服务在一定时期内收费涨幅较大,群众投诉反应较多的,各地要通过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依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一)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各地要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四)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督促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停车服务收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
六、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各地要不断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七、做好政策制定衔接。各地须于2017年10月底前根据本通知精神完成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落实,已经制定管理办法的要对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及涉及停车服务收费的文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律废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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