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涨姿势!民间借贷咋规避风险,听听法官怎么说
近些年,民间借贷隐蔽的缺陷导致的风险渐增、隐患突出,造成有时钱借出去了却要不回来,甚至诉诸法律也无法保障能够胜诉,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南阳中院民三庭的法官通过下面10个案例,来说说民间借贷中不可不知的那些事儿。
“口说无凭” 难以胜诉
【案情回放】 王某与李某是好朋友,2015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半年过去了,当李某向王某催款时,王某却称自己没有借过钱。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没有提供借条、欠条这样的书面证据,不能证明与王某之间有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龚跃伟点评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借贷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没有收据、欠条,法院也会受理案件。不过这些并没有改变还款前提——即还是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钱的事实。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非法集资纠纷 法院不予受理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经南阳某矿业开发公司职工冯某介绍,邱某将34万元借给该公司,冯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来,矿业开发公司及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立案侦查。法院立案后,以邱某的起诉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为由,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孙峰点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联合出台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违法高息 不受保护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30日,贾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4分,但贾某一直未按期履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判决贾某偿还李某借款10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姜付强点评说,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发生借贷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放】 余某向法院起诉,徐某向他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以借条为据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徐某辩称,本案所涉借条是案外人李某为应付原告催讨借款而要求被告徐某书写的,徐某与原告并不认识,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给余某转账的银行凭证,也没有提供从银行取款60万元的凭证,对借款资金来源、款项交付过程等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认为该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遂判决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魏春光点评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但借条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尤其是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额现金出借或偿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
涉嫌非法集资 可只起诉担保人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47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刘某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未还款,张某被公安机关按非法集资立案侦查,王某遂将担保人刘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约定对张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遂判决由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在清偿债务后享有追偿权。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娟点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同时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借款先扣利息 应该如何还款
【案情回放】 2015年2月,柳某向谭某借钱28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6分。随后,谭某将246400元现金支付给柳某(两个月的利息33600元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后柳某没如期还清本息,谭某遂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偿还28万元本息。法院认为,谭某在向柳某支付借款时,预扣了2个月的利息33600元,仅支付246400元,故柳某应偿还谭某2464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沈飞点评说,民间借贷操作中,预扣利息现象并不少见,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按照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诉讼时效为两年
【案情回放】 2010年7月,王某向商贸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曾派人向王某催要过借款,但没有留下任何证据。2014年2月,商贸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欠款未还是事实,但商贸公司起诉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提出其曾派人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最终驳回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马蕊点评说,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即自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为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个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比如催讨债务,那么每催讨一次,2年的期限就要重新起算。这时,如何证明自己向对方主张过权利,这是关键。证明自己催讨的证据有很多种,正式的可以通过催收函或律师信,也可以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或者催要时找2个以上的人作见证等。
房屋买卖合同 不能为借贷担保
【案情回放】 2015年,张某从邹某处借款28万元,期限3个月。张某没有直接和邹某签订借款合同,而是以张某堂弟张某某和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如果不偿还,邹某可以直接占有张某某的房屋。后张某没有如期还清本息,邹某遂以张某某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诉诸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邹某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张某某在其房产价值范围内对该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建章点评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借条签名有讲究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马某见到谢某的朋友张某,双方协商后马某同意借款50万元给张某。之后,张某给马某出具借据一份,在借据最后署名借款人张某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谢某也在借据张某名字下面签写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后张某只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双方打起官司。法院认为,谢某在借款人张某名字下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属于共同借款人,遂判决张某、谢某共同向马某偿还50万元本息。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陈德林点评说,一张借条上的签字最多分为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身份不同,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无论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签字时都应当在借条中明确自己是哪种身份。特别是保证人和见证人,一定要在自己的姓名前写上“保证人”或“见证人”字样,否则就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保证人不仅要写明自己的身份为“保证人”,还有写清楚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高利转贷牟利 这种合同无效
【案情回放】 杨某急需用钱还账,在得知董某刚从银行贷款60万元后,就提出向董某借款22万元,用期半月,按日息5‰计息。董某见有利可图,就同意了。谁知借款到期后杨某一直未还,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董某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高利转贷行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遂判决杨某返还借款22万元,而董某所期待的高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孙小刚点评说,高利转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转贷获取利息差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通过高利转贷所得的数额超过10万元,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南阳报业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勇 通讯员 卢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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