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肖钢提我国海外投资保护六大政策建议(附《曲江报告》简版链接)

肖钢等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2020-10-14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肖钢发布了《曲江报告》,该报告以“国家治理新使命: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为主题,首次系统地阐述了当前我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新挑战,并构建了一个符合中国实际的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即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三支力量(政府力量、多边组织力量、民间力量)为支撑,多种权益保护工具协调运用。


肖钢指出,我国已经由全球引进外资大国转变成引进外资大国和对外投资大国并重。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202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我国海外投资存量达到2.18亿万美元,世界排名第二;2019年我国对外投资流量达到7171.2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二。截至2018年底,我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3万家,分布在188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我国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达到6.6万亿美元。


尽管规模巨大,但在国际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还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未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的新形势。


如何才能更好地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曲江报告》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经济制裁与安全审查、领事保护、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国际多边组织作用以及海外民间安保体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一、充分利用双边投资协定;二、妥善应对经济制裁与安全审查;三、加强领事保护;四、推进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设;五、运用国际多边组织力量;六、健全海外民间安保体系。


此前,我们已经发布了肖钢在中国金融四十人曲江论坛上所做的相关主题演讲(详情请点击:海外投资形势严峻,肖钢牵头《曲江报告》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框架:以法律为基础、三支力量为支撑)。


今天,我们节选了《曲江报告》精简版的相关内容,以飨读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报告全文。

国家治理新使命: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体系(节选)

文 | 肖钢 等

  


我国海外投资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外投资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凸显。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部门先后制定各类制度和指引,协助企业管控安全风险,针对企业面临的与东道国政府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依托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协商对话渠道,有效维护了我国海外投资权益。

与此同时,应当看到我国对海外投资权益保护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不够,还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对外投资发展的新形势。

1、新冠疫情冲击全球跨境投资

2020年,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各国政府不断加强防控举措,防止病毒在本国扩散,疫情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以及供给和需求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全球跨境投资也带来重大阻碍。

一是疫情导致部分跨境投资项目延迟或取消。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多国采取限制人员流动等管控措施,且不同国家疫情发展阶段的差异客观上造成全球人员流动限制措施的时间更长,给跨境投资现场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带来困难,部分项目因此延迟或取消。疫情既影响当期的跨境投资业务,同时也将深刻影响未来一段时间的跨境投资。

二是疫情造成经济衰退,降低企业跨境投资意愿。疫情冲击导致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失业率上升,经济停摆,对企业现金流造成较大影响。企业必然选择降低资本支出,降低跨境投资意愿。

三是疫情爆发致使全球投资政策发生深刻变化。近年来,民粹主义、逆全球化思潮兴起,阻碍全球合作,影响国际政策协同,深刻影响跨境投资。新冠疫情爆发以来,部分国家以国家或产业安全为由,出台外资限制政策。比如,2020年5月20日,德国联邦政府批准了一项新规定,将医疗企业的非欧盟投资审批权股权由25%下调至10%,允许政府阻止外国企业收购生产疫苗、前体化学品、药品防护装备的公司以及制造呼吸机等产品的医疗器械公司。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以及欧盟多个国家收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涉及的行业领域也比以前更广。

2、外资安全审查限制跨境资本流动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步发展起来,受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性、技术进步、意识形态、大国竞争等因素的影响,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出台了众多面向外资的各类审查制度,对中国海外投资造成较大影响,呈现审查范围越来越大、审查门槛越来越低、审查界限不清、审查透明度低等特点。

同时,一些国家滥用国家安全作为投资审查的借口,个别国家甚至直接或间接地针对中国,限制跨境投资。

此外,近年来各类外资管制途径和工具层出,手段多样。在原有法律和规则对外资进入进行约束的基础上,针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众关切的问题,部分国家还出台针对性的审查工具加以限制,给企业跨国投资带来更大难度。

3、对外投资面临复杂的经营环境

全球经济在疫情前就呈现显著放缓的趋势,受新冠疫情影响,叠加美国特朗普政府推行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政策,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效果不及预期,加上疫情在不同国家爆发、演进及拐点的时间阶段不同,使全球经济复苏十分艰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分别预测今年全球经济将萎缩4.9%和5.2%,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世贸组织预计今年全球货物贸易将缩水13%-32%,降幅超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今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将减少40%,受此影响,全球经贸环境持续恶化,严重影响全球跨境投资。 

2018年以来,世界主要大国之间的战略博弈持续升温,中美博弈升级,国际关系面临严峻挑战。全球经济增长缺乏动力,国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一系列国际政治和外交冲击,深刻影响跨境资本流动。同时,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倡导再工业化,带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重大结构性调整,形成新的竞争格局,继而采取的技术转移限制、产业和市场保护等措施,也给跨境投资带来负面影响。

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政策措施建议

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手段包括,经济金融手段、政治外交手段、法律仲裁手段、文化舆论手段和军事安保手段。考虑到诸多手段涉及面广,本课题没有全面展开,主要在经济金融与法律规则方面做了较多分析,重点就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经济制裁与安全审查、领事保护、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国际多边组织作用以及海外民间安保体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供政府决策部门、跨国经营企业和学术研究机构参考。

(一)充分利用双边投资协定

1、补充完善与重点国家的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相互投资,实践中投资输入国和投资输出国对BITs中条款有不同解释,因此,同样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条款,对于处于不同时期的同一缔约方来说,其效果也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BITs,适应当时我国大力吸引外资的情况,切实维护了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监管权力与国家利益。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我国BITs在内容上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与德国、荷兰、瑞典等国签署了新的协定或修改了原协定的议定书。新签订的这些BITs呈现出投资自由化、对外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态势,例如扩大了国民待遇适用范围,放宽外汇转移限制,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等方面,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好的支持和保障。相比较而言,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重点投资目的国的BITs“升级”较慢,而我国投资者对这些国家的海外投资具有更强烈、更迫切的保护需求。

为充分反映我国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际投资领域的新思路和新关切,应尽快“升级”我国早期签署的BITs,并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签BITs,扩大覆盖面。在谈判和“升级”BITs的进程中,结合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法治水平、文化传统以及承担的多边条约义务,建议可从下述几个方面充分表达我方诉求:

一是补充和完善国民待遇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为我国投资者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二是补充和完善资金转移条款,为我国投资者自由转移投资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

三是完善征收情形的认定,尤其是间接征收,以及征收发生后东道国政府应给予的补偿标准;

四是明确“投资者-东道国”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视情况减轻甚至取消各类“安全阀”,为我国投资者寻求国际救济提供畅通的渠道;

五是完善代位条款,维护我国投资保险机构赔款后的代位权益;

六是考虑增加透明度要求和磋商机制,约束缔约方“暗箱”操作,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立法知情权,增进双方的了解和互信。

2、积极利用第三国间BITs开展国籍筹划

BIT的签署和“升级”是一项长期的谈判,针对部分目前尚未与我国签署BITs的国家,或者BIT保护力度较弱的国家,我国投资者在此类国家进行海外投资时,可考虑通过国籍筹划,设置中间架构,在综合评判东道国法律体系和东道国签署BITs或多边投资协议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设计多层投资架构,充分利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BITs,来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考虑上述结构设置的时候,需重点关注东道国与第三国签订的BIT中关于投资者国籍、合格投资者、投资的定义和争端解决机制等约定是否适用。该种模式实际上已在国际投资中被广泛使用。

“国籍筹划”的基本方式是中国企业先在第三国设立子公司,然后通过该子公司向最终目的地进行投资,或者将位于东道国的现有投资转让给位于第三国的关联企业,从而取得第三国投资者的身份,获得第三国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条约的保护。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尽早开始筹划。对于新的绿地投资或并购,在设计交易结构和投资路径时,不能仅考虑避税、退出的便捷性,应当将投资权益保护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于现有投资,切忌在争议已经发生或者可以合理预见时才变更投资者国籍,“临时抱拂脚”的国籍变更可能被仲裁庭认定为“滥用权利”,导致仲裁请求不可受理。在此前多个案例中,如2015年底作出裁决的“Philip Morris公司诉澳大利亚案”,申请人败诉的主要原因均为变更投资者国籍的时间太晚。仲裁庭认为,澳大利亚政府出台烟草平装措施在前,Philip Morris公司将其在澳大利亚的投资转让给香港子公司在后,该转让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香港投资者的身份从而依据香港-澳大利亚BIT起诉澳大利亚政府,因此构成“权利滥用”。

第二,谨慎选择条约。东道国可能签订或加入了数十个投资条约,中国企业应当从两个方面选择合适的条约,取得该条约另一方国家的投资者身份。一是要选择保护水平高的投资条约。保护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在投资待遇(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征收补偿标准、资本汇进汇出等)和争议解决程序两个方面。理想的情况当然是选择两方面的保护水平均更高的条约。在二者难以兼顾的情况下,可侧重考虑争议解决程序,因为投资的待遇往往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二是要确保本企业能比较容易地符合拟选择条约的投资者定义(如有的条约只要求住所地在缔约一方境内即可,有的条约则要求在缔约一方境内有“实质性经营”),同时该条约不存在“拒绝授予利益”条款或者该条款对本企业不适用。

我国双边投资条约随着国际投资法治化发展和我国国际经济合作特点的变化,正处在重要的转型升级过程中。我国海外投资和引进外资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为我国就双边投资条约进行平等谈判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和环境,我们应该且有能力实现条约文本的个性化和条约规则的具体化,既要充分表达己方诉求,也要实现缔约双方的互利共赢,真正为双边的投资提供切实保护。

(二)妥善应对经济制裁与安全审查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多边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以美国为首广泛使用经济制裁和安全审查措施,实行长臂管辖,正常的国际经贸投资活动受到负面干扰,也使一些中国企业受到不公正、不公平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此,应当研究采取综合措施,斗防结合,多管齐下。

1、重视对外沟通,巧妙化解压力

应充分重视对外沟通工作,及时、有效发布相关权威信息,增信释疑,争取外界理解支持。要系统梳理他国的相关法律细节,细分交易环节,甄别潜在风险,善于利用微量规则、门槛、例外和许可等机制与条款,积极规避,争取豁免。对于涉及面较广的文件,企业要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请外部机构主导调查,增强调查结果独立性。要及时分析形势,主动披露信息,减少负面影响。为及时定纷止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达成庭外和解。有的案件还可采取反向诉讼,以法制法。

2、切实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一些中资企业受到他国制裁,反映了企业在合规方面的漏洞。因此,筑牢合规防线,是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生命线,必须从理念、机制、制度、人才建设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合规体系。

健全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于可能涉及海外经济制裁和安全审查风险的项目,应加强外部顾问的专业支持,采取必要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规避。要加强培训,让高管和员工熟悉法规细节,注意遵守中国、东道国、产品进口国以及具有域外效力的外国法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他国可能采取对中资企业和个人不利的方式,更要十分审慎,避免授人以柄。

企业应对交易风险加强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违约、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完善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合同签订、履行、救济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条款订立时违约、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重要条款。

企业应增强保密意识,妥善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建立与管制物品交易相关的文件收集、整理及保存制度,确保相关交易记录完整、真实且可以随时查询。由合规部门或法务部门建立必要的出口管制合规制度,建立、完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预防、预警、咨询、报告、调查、处理等程序。

企业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要严格排查敏感国家、地区以及政治敏感人物,建立起自身的“制裁名单”,做好客户背景调查,审查货物原产地、目的地、制造商及最终用户等信息。

企业内部要自上而下培育“合规文化”。配备高素质、有经验的专门合规人员,制定相关政策与程序,有效识别、拦截、上报涉嫌违法的行为,评估现有程序的有效性,识别薄弱环节并制定整改措施。

应充分利用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经验和资源,与投资东道国监管机构非正式磋商,以帮助监管机构理解交易内容,避免申报材料的疏漏,了解监管机构政策导向和对交易的看法。及时跟进分析外国最新立法,掌握一手资料,了解最新案例,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领事保护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领事保护越来越重要。

1、完善领事保护立法

领事保护并非简单的“有困难找使馆”,而是有其复杂的运行机制与规范限制的。

领事保护作为涉外行为,它的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部分。国际法部分又分为国际公约和多边、双边领事条约。国际条约的缔结行为实质就是国家间的立法行为。中国领事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驻在国的有关法律。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关于领事保护方面最普遍的国际法依据,中国于1979年加入该公约。此外,中国迄今与有关国家陆续签订了49个双边领事条约。

基于不同的双边条约和驻在国法律的限制,领事保护程度和领事保护内容是有差异的。国内法部分,我国宪法规定了关于海外公民权益保障的条款;《驻外外交人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驻外外交机构的有关职责;另有法条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但严格来说,我国迄今尚没有完整统一的领事保护立法。因此,当前迫在眉睫的领事保护立法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内法。

我国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立法理念,加快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和能力建设。2007年3月,外交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开始研究分阶段推动领事保护立法,规范领事保护工作。2009年11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领事职责的范围、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领事保护制度以及领事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初步规范。

2018年,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将是当代中国第一部关于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专门立法,也是第一部针对海外公民和机构安全的专门立法。同时,建议根据国际外交保护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外交保护条例》,以增强对我国境外公民和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

2、加强预警机制建设

很多海外安全事件或投资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预警、学习了解、尽职调查等手段预防,目前我国民众和企业提前防范明显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防范意识不强,不愿意花钱或花精力去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没有便捷的查询或学习渠道,对民众与企业的风险教育不够,很多人不知道去哪里了解、怎么去了解相关情况。

英国重视预警机制建设,建立了外交部全球案例数据库,将领事案件进行汇总,在所有领事工作人员中形成共享机制;细化紧急事件应对预案,例如《协助海外英国国民指南》中规定,驻外使领馆在收到海外公民人身自由遭受威胁的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与受害者及亲属取得联系,并列明了十分详细的灾后服务和赔偿标准;建立了危险评估机制,通过对危险系数的评价的发布,让海外国民更加了解自身环境及时做好充分预防;确立领事保护实施主体的多元化,多方参与商讨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在日常工作中满足国民对领事保护的需求等。

建议政府部门建立海外投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相应的咨询服务效率,如举办以企业海外投资为主题的投资洽谈会、风险论坛,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构建高效及时的风险预警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维护我国海外投资权益的反应能力和效率。

对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加强宏观引导,成立民营企业领事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有关诉讼、仲裁等服务,帮助民营企业维权。

3、提升企业能力和形象

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海外投资权益,更重要的是中资企业自身强大起来,提高境外纠纷防范与处置能力,建立并实施全面的海外项目风险管理机制,增强对海外项目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沟通与监控。要针对各种风险建立相应的应对管理策略、管理措施、管理模式和管理流程。对来自海外项目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信息进行确认、捕捉和传递,为项目管理、决策制定提供依据,及时发现新出现的风险,基于对项目的影响程度,重新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并根据需要调整风险管理策略。努力提高在海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计划、项目融资、设计与建造、运营与维护等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帮助企业降低海外风险与纠纷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提升中国企业海外形象是重要的软实力,事关中国国家形象,中国产品、中国服务、中国企业可以直接影响东道国和世界对中国的认知。中国企业海外形象直接关系到企业在海外经营环境。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要主动对接东道国的发展战略,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贡献,要更多考虑怎样与东道国实现合作共赢,实现长期承诺。

有些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喜欢单打独斗,不愿意与其他国家企业合作开展投资,不善于借用外力。很多时候,不但不与其他国家企业合作,也不与其他中国企业合作,遇到好项目可能会一窝蜂去抢,甚至出现本国企业之间恶性竞标的事件。这种单打独斗的行为,对防范纠纷和控制风险非常不利。与第三方国家企业一起合作开展对外投资,可以学习借鉴其他跨国公司的经验与长处,特别是发达国家企业与东道国之间很多都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这些都将有助于弥补中国企业的短板。

在海外投资中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与发达国家企业构成战略联盟,可以较好地运用两国企业的各自影响力,有效降低和防范风险,同时也是“共商、共建、共享”理念的践行。目前,我国政府已经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日本、葡萄牙等国政府签署了第三方市场合作文件。

第三方市场合作,要坚持共商、共建原则。第三方市场合作是商业行为,应遵循市场的基本逻辑,从各自的战略定位和价值主张出发,通过沟通、协商寻找合作领域和共同利益。合作是双方或多方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和利益,持续投入资源开展经营业务的行为和过程。合作各方拥有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只要通过共商达成了合作协议,就要把这些资源和能力投入到项目中,尽全力做好投资项目。

在第三方市场合作中,合作方除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如果加上当地企业则更好。这三类企业各拥有其优势且形成互补关系:发达国家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全球化管理等优势,中国企业拥有技术创新、生产制造、工程施工等优势,当地企业拥有当地市场经验、熟悉当地文化、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发现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取证维权。

从已经发生的多个纠纷案件或风险事件看,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觑。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发达,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驻当地机构和当地本土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在当地颇有影响力,中国企业必须学会与其打交道,并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密切合作,逐渐增强自身的本领。

(四)推进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设

1、加快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提升追偿能力

从有效维护中国海外投资权益,保障中国信保自身权益等多个角度,加快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或者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开文件或规定中明确中国信保代表国家办理海外投资保险,中国政府为中国信保的此项业务提供全额的信用支持,明确中国信保依法享有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代位权条款中的相应法律地位,以便国内和东道国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更好协调配合中国信保的承保与追偿行动,提高中国信保的追偿能力。

2、加大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增强保障能力

一是股权保单中恢复承保经营中断风险。二是适当扩展承保商业风险。三是开发资本市场产品。四是优化承保政策和客户服务。

3、发挥风险干预和制裁功能,维护我国权益

对于中国投资者遭受政治风险的情况,中国信保应积极行动,进行干预、调解,但在经验、技术和力度方面都较为有限,这一方面是受制于本身成立时间较短、技术和人才储备有限;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整体外交合作,有些情况下不便于对东道国实施制裁。

未来,应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外交部门的沟通,提高风险干预和实施制裁的能力,增强对我国海外权益的保护力度。

4、深化与国内外同业合作,利用国际资源

一是加强与国际同业合作。充分利用共保、再保等手段,分散承保风险,增加承保能力,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国际同业各有各的优势,官方投资保险机构可以发挥其本国政府的协调干预作用,与我国政府形成合力,共同促使东道国政府给予投资项目适当保护;多边机构如MIGA、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可以充分发挥其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力量,帮助项目控制风险;私营机构如Chubb则可以充分发挥其信息渠道多的优势,靠其在东道国的商业影响力干预风险。

二是加强与国内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国信保要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充分发挥各类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协同效应,把信贷资金、股权投资与投资保险有机结合,提高业务限额,共同促进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权益。

5、建立环境保护、劳工保护、反商业贿赂等评估审查制度

中国信保应从战略高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在项目评审和准入阶段、保后阶段提高对环境、劳工、反腐败等事项的审查,借鉴国际同业机构经验,建立相应的评估审查机制。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要从准入阶段就筛查出去。对于可能存在腐败行为的项目,要进行走访核查,避免为腐败行为提供保护。同时,要加大对腐败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惩戒力度。

6、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海外投资保险覆盖面

目前我国还有部分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风险认知不足,表现为对风险过度乐观或存在较大的侥幸心理。对海外投资保险的认知过于片面,认为保险无法覆盖风险或认为投保了就万事大吉等。也有部分已经投保的企业对海外投资保险的产品条款、承保风险内涵与外延等把握不准,或存在误解,在理赔时出现纠纷,这些都不利于投资保险的价值与功能发挥。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让更多企业了解和掌握海外投资保险知识,让他们的海外投资权益获得较多的保障。

(五)运用国际多边组织力量

1、增强我国在多边组织的话语权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上大多数国际多边组织,是世界银行(含MIGA、ICSID)、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股东,还在2015年牵头创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和新开发银行(NDB)。

我国应不断增强自身在多边组织中的话语权,选派更多优秀人才到这些多边组织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多边组织合作,充分利用这些组织的影响力和多元化信息,防范与化解风险,增强对我国海外投资权益的保护。

2、学习借鉴多边组织经验

国际多边组织在促进和保护海外投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它们在国际投融资领域深耕多年,对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金融、税收、宗教、人文、法律有很深的了解和认识,与投资东道国政府有着良好的关系,同时又有着一流的专业团队。我国投资者和相关机构应该学习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充分利用MIGA提供的投资保险产品,积极参与多边开发银行提供的A/B贷款产品和PCG、PRG等政治风险或信用风险担保产品,提升保护中方海外投资权益的能力。

3、充分利用国际仲裁机制

考虑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供了中立的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中国企业在跨境投资中可以选择一个与东道国签订有以ICSID仲裁作为条约争议解决机制的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来设立项目公司的控股公司,利用ICSID的仲裁机制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要更好利用ICSID仲裁机制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为我国海外投资权益提供保护。支持我国仲裁机构与ICSID以及各国仲裁机构的合作,鼓励我国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国际投资纠纷解决。

我国已经设立了深圳、西安两个国际商事法庭、武汉仲裁委“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以及上海“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等专门服务“一带一路”的纠纷法庭或仲裁机构,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与沿线国家研究共同发起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明确仲裁规则和执行规则。对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纠纷,均可提交该仲裁机构,并推动所有接受和赞同“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明确支持该仲裁机构,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各成员国国内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六)健全海外民间安保体系

1、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海外安保体系的顶层设计,支持和引导中国安保企业有序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通过政策引导和规则约束,指导境外中资企业保证海外安保工作的经费预算投入,在选择、采购安保服务供应商时,给予中资安保企业更多的机会。

要加强对海外安保立法工作,使海外安保企业和活动有法可依。将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散见于有关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整合起来,加快制定专门的法规,促进我国海外安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自上而下的海外安全保卫组织体系。完善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根据预警机制设定的相关触发规则,决定启动何种应对预案,执行相应的海外安保预案。

2、完善风险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

准确高效的风险信息收集和及时发布,是做好海外安保工作的前提。

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要建立风险信息的发布和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安保服务企业要重视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海外安保科技含量与水平。海外安保服务业要加强网络信息建设,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整合优化与海外安保服务产业链合作伙伴间的资源,形成各海外企业间的信息和业务联动。

3、建立海外安保预警机制

提供海外安全风险的有效评估和预警,是做好高风险地区安保工作的前提。企业在高风险地区进行投资经营时,通常缺乏海外安全风险的评估能力,特别是对高风险地区政治、社会风险形势研判不准确。因此,需要建立海外安保预警机制。可以在政府部门、智库、相关企业等提供的风险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海外安保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海外安保预警信息服务。

4、维护海外安保市场环境

建立和维护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海外安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坚持市场化经营,鼓励有序竞争。建立行业协会完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规范行业规则。安保公司要合理定位,树立海外安保行业形象。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海外的认可度。要重视行业特殊地位,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5、加强安保企业能力建设

一是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海外安保服务需求。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量身定制服务方案,满足不同层次的安全需求。海外安保服务需要的不仅是“身手”,更需要善于出谋划策、沟通协调的参谋助手。

二是坚持本地化经营,重视与东道国当地政府、部落、军警和民众的友好交往,入乡随俗,推行本土化,通过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雇佣当地员工,拓展海外安保市场,扩大影响力。

三是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借鉴国际经验和技术为我所用,拓展全球海外安全保障服务网,有效降低海外运营成本,提高全球竞争力。

四是建立和推广海外安保服务规范,采用国际化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国际认知程度。培育良好的信誉,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安保服务品牌形象和标准。

五是加强海外安保人员队伍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拓宽人才来源,吸收和培养素质高、能力强、沟通技巧好的安保人员派遣到境外担负重任,满足境外安保工作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更多优秀人才。


责编:鲁西 视觉:李盼 东子
监制卜海森 李俊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